金時樓平面圖9大好處

B)如上訴僅具移審效力,則被上訴人得於第六百零八條第二款所指之期間內聲請製作有關副本;裁判書製作人須指定製作副本之期間,而該副本僅包含合議庭裁判,但被上訴人本人要求加入其他文書並負擔有關費用者除外。 如對合議庭裁判並無提起上訴,辦事處須依職權將有關卷宗下送予第一審之法院,尤其是當進行執行程序時為着執行之目的將卷宗下送,在中級法院則不留有任何副本。 二、合議庭裁判書以案件敘述部分開始,當中扼要陳述在上訴中裁判之問題,隨後說明裁判之理由,最後作出裁判;須遵守第五百六十二條至第五百六十八條之規定中適用之部分。 金時樓平面圖 二、如上訴所針對之法院並無審理某些問題,尤其是由於認為該等問題受到有關爭議之解決結果影響而無須審理,但中級法院認為上訴理由成立且審理該等問題並無任何障礙者,只要其具備必需資料,得於廢止上訴所針對之裁判之同一合議庭裁判中審理該等問題。 二、在上條第二款所指之情況下,裁判書製作人製作合議庭裁判書草案之期間過後,立即將有關訴訟程序列入待審案件之次序表內。

二、法官須指定一期間,以便作出所欠缺之授權行為或消除有關瑕疵,以及追認先前在訴訟中作出之行為;該期間屆滿後,如有關情況仍未符合規範,則訴訟代理人所作之行為全部不產生效力,且應判處該代理人負擔有關訴訟費用及就其所造成之損害作出賠償。 三、如各執行均以判決為依據,則提起執行之訴須以附文方式併附於利益值較高之程序之卷宗為之;如亦有以其他名義為依據之執行,則各執行須併入上述以附文方式進行之執行程序內。 三、訴訟因配偶雙方作出之事實而引致,或因配偶一方作出之事實而引致,而提起訴訟之目的在於取得可執行另一方個人財產之裁判者,應針對配偶雙方而提起;第一款所指之訴訟亦同。

  • 一、如債務人之債務為不作出某事實,而其不履行該債務,則債權人視乎情況而定,得聲請透過鑑定證明該債務未履行,聲請法院命令銷毀或有之工作物,就請求執行之人所遭受之損失向其作出損害賠償,以及獲支付基於或有之強迫性金錢處罰而應得之金額。
  • 二、無預先評定資格之限制招標中,獲邀提交投標書之實體須由定作人按該等實體在公共工程之施工方面之經驗及認識作甄選,而獲邀實體不得少於三個。
  • 二、經聽取就變賣有利害關係之人之意見後,法官得裁定在上款所指情況下之變賣不產生效力,且有關財產將以被認為屬較合適之方式再行變賣,但不容許上述怠惰之投標人再取得該等財產,且其須支付有關之差價及所引致之開支。
  • 二、認為無需要由特別保佐人代理時,或附具之文件顯示該無行為能力人已被宣告禁治產或準禁治產,或已為其設定保佐或指定代理人時,特別保佐人之代理終止。
  • 三、如不履行有關債務,則請求執行之人或取得人得要求作出給付,而命令查封之批示或取得有關債權之憑證將作為執行名義。
  • 三、如共有狀況因財產清冊程序所引致,而該財產清冊程序係在有權限審理分割共有物之訴之法院進行者,則分割共有物之訴以附文方式附於財產清冊程序。

僅請求執行之人具有指定予以查封之財產之權利,而其須於執行之最初聲請中指定該等財產,但不影響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之適用。 一、如執行程序在被執行人不到庭之情況下進行,而其應被傳喚但未被傳喚,又或有理由宣告傳喚無效者,則被執行人得於執行程序之任何時刻聲請撤銷該執行程序。 一、如請求執行之人捨棄有關執行程序,則該程序終止;然而,如已就有關財產之所得訂定其他債權人之受償順位,而該等財產已變賣或判給者,則須向該等債權人清償其在該等所得中所占之部分。 二、如有一名以上投標人提出最高價金,則立即開始進行該等投標人間之出價競投程序,但聲明欲以共有之方式取得有關財產者除外。 金時樓平面圖 四、在告示及公告中須按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三款之規定載明被執行人之姓名或名稱,以及指出處理有關執行程序之辦事處,開標之日期、時間及地點,並對有關財產作扼要說明,以及聲明變賣之底價。 經支付價金及履行移轉財產時固有之稅務上之債務後,須依職權命令取消按《民法典》第八百一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失效之物權之登記,並將作出該命令之批示證明交予取得人。 二、如法官認為有必要在定出該等不動產或權利之底價前,採取對於確定有關不動產或權利之市場價值屬必需之措施,尤其因各利害關係人建議之價值有實質分歧時,法官得命令為之。

金時樓平面圖: 第二百六十五條

一、保養期屆滿後,如透過檢驗證實存在應由承攬人負責之缺陷、損壞、坍塌或缺乏堅固之跡象時,僅須接收處於良好狀況並可被部分接收之工作;對其他工作,定作人須按為臨時接收之類推情況而定之規定處理。 一、編製帳目後,須在十日內將其副本送予承攬人,並以發出具收件回執之掛號信之方式,通知承攬人於十五日內在帳目上簽名或提出附理由說明之異議。 金時樓平面圖 一、經檢驗證實全部或部分工程具備接收條件時,須在筆錄內聲明該事實,工程內無上條所指缺陷之部分視為已獲臨時接收;自此時起,就已獲接收之工作開始計算合同所定之保養期。

金時樓平面圖

二、隨後,須對債權人作公示傳喚,其期間為十五日,以便債權人在該期間屆滿後十日內提出反駁;作出傳喚後,須按審定債權之步驟處理。 一、提出清償債權要求之期間屆滿後,破產管理人應在十五日內將要求清償之全部債權之清單交予辦事處,以便將清單附入就清償債權之要求所作成之附文。 一、宣告破產後,須立即扣押破產人之會計資料及全部可查封財產,包括已被假扣押、查封、扣押或扣留之財產;但因刑事違法行為而被扣押之財產除外。 金時樓平面圖 一、委任人或委託人被宣告破產後,亦為着受任人利益而作出之委任以及有關委託並非一定終止,破產管理人經檢察院許可,得選擇維持或廢止該委任或委託合同;廢止無須經受任人或受託人同意,亦不賦予其損害賠償權。

一、定作人對預付款所涉材料及設備擁有第一等級之動產特別優先權;未獲定作人預先以書面方式作出同意前,承攬人不得將該等材料及設備轉讓、就其設定負擔或將之移出工地。 一、進行計量後,須在十五日內編製經常帳目,其內應詳細說明計量所得之工作數量、單價、結欠之總額、應作之扣除、向承攬人支付之預付款以及應向承攬人支付之結餘。 金時樓平面圖 二、進行計量時應由承攬人協助;就計量須繕立筆錄,筆錄由參與各方簽名,參與各方得在筆錄內載入其認為適宜之任何事宜,以及載入已對挖掘所得之任何材料或物品之樣品作出收集。 二、對未遵守有約束力之分段期間之承攬人,須按相同方式以延遲之工作之價款為基數,按上款所定罰款比例之一半科處罰款。

二、如收貨人或寄售人居住於澳門,法官須聽取其意見;如法官認為請求合理,則指定寄售人並許可以第七百七十九條所指之任何方式變賣貨物。 三、就鑑定結果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法官訂定股東或合夥人出資之價值,但在決定前得命令進行第二次評估,或採取其他顯示屬必需之措施。 一、聲請通知繼承人以便其接受或拋棄遺產時,聲請人應就其給予被聲請人之身分說明理由;如聲請人非為檢察院,則尚應就其利益提供依據。 在指定舉行會議之日,如親屬會議作出決議,要求無行為能力人本人、其法定代理人、任何血親或其他人列席會議,則應指定繼續會議之日期,並通知應列席會議之人。 金時樓平面圖 一、如依據《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三十二條之規定,進行第二次會議,則適用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以及上條之規定。 三、如法官行使《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三十一條第三款b項賦予之特權,又或有第二次會議,則應將夫妻雙方就離婚之協議載於會議紀錄,但並非明確顯示無法調解者除外;此外,應將有關《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三十條第三款所指協議之裁判載於會議紀錄。

金時樓平面圖: 第一千二百七十六條

二、初級法院法官之間就應由哪一庭審理一案件出現意見分歧時,由中級法院院長解決之;為此,須遵循經作出必要配合之第三十六條及隨後數條所規定之程序。 分發之目的在於平均及隨機分配法院之工作,而負責審理某一訴訟程序之法庭或擔任裁判書製作人職務之法官係透過分發指定。 金時樓平面圖 二、對於第一百三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五條所指之無效,如法官在作出清理批示前未進行審理,則於作出清理批示時為之;如無清理批示,得最遲於作出終局判決時進行審理。

二、如被執行人不履行給付,則請求執行之人或債務人得要求履行之,並為此請求進行有關執行程序;請求執行之人亦得代替被執行人作出給付,在此情況下,請求執行之人代位行使對債務人之權利。 一、如被查封之房地產為可分割者,而該房地產之價值明顯高於透過執行予以清償之債務以及要求清償之債權之價值,則被執行人得聲請許可對該房地產進行分割,但不影響執行程序繼續進行。 一、在查封時,如被執行人或任何人以其名義聲明所查封之財產屬第三人,則有關司法人員須調查該等財產以何依據由被執行人持有,並要求提交倘有之文件,以證明所作之陳述。 二、僅針對從債務人提出執行後,如該債務人提出預先檢索之抗辯,請求執行之人得在同一程序中聲請針對主債務人作出執行,而主債務人須被傳喚以完全清償有關債務。 二、如異議獲接納,則須通知請求執行之人於二十日期間內提出反駁,之後異議將視乎其利益值,按通常宣告訴訟程序或簡易宣告訴訟程序之步驟處理,但不得再提交其他訴辯書狀。 二、如聲請立即執行已確切定出之部分,且在執行待決期間聲請結算另一部分,則後者之結算須以附文方式提出;如附文因上訴而須上呈,且執行係以判決為依據,則將執行名義之證明及各訴辯書狀之證明併入附文卷宗內。

金時樓平面圖

四、擬提供銀行擔保之投標人須提交文件,透過該文件,依法獲許可在本地區從事業務之某一銀行保證在擔保涉及之義務未獲履行時立即支付定作人要求之任何款項,但支付之款項不超過擔保之金額。 二、上款所指實體在規定時間內未作解答時,應任何利害關係人要求,得延長提交投標書之期間,而延長之時間為規定作出解答之期間。 金時樓平面圖 一、正確理解及解釋供查閱資料所需之解答,應由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書之期間之首個三分之一時間內要求作出;招標方案指定作答之實體應在同一期間緊隨之三分之一時間內,以書面方式提供解答。

二、答辯後僅得提出基於嗣後之事實之抗辯、附隨事項及防禦方法,或法律明文規定可在答辯後提出或應依職權審理之抗辯、附隨事項及防禦方法。 二、如有數名被告,而各人之防禦期間於不同日期終結,則各被告得於最遲開始進行之期間終結前共同作出答辯或各自作出答辯。 三、如原告選擇之訴訟形式與訴訟之性質或利益值不相對應,則命令採用適當之形式;然而,對於此種訴訟形式如不能採用有關起訴狀者,則駁回該起訴狀。 金時樓平面圖 如被輔助人敗訴,須判處以輔助人身分參加訴訟之人,按其作出之行為在訴訟程序中所占之比例,負擔一定份額之訴訟費用,但該份額不得超過十分之一。 二、如屬和解,則雙方當事人各負擔一半訴訟費用,但另有協議者除外;然而,如和解由獲豁免或免除繳納訴訟費用之一方當事人與不獲豁免或免除之另一方當事人之間達成者,則經聽取檢察院意見後,由法官決定應繳納之訴訟費用之比例。

一、如欲終止或變更法院所定之扶養債務,則有關請求須以附屬於主訴訟之方式提出,並按照經作出必要配合之主訴訟之程序處理,且原訴訟程序視為重新進行。 一、在訴訟程序中止期間,僅得作出旨在避免出現不可彌補之損害之緊急行為;如當事人不能在該等行為進行時在場,須由檢察院或法官指定之律師代理。 三、如審理被告之請求須採用之訴訟形式有別於審理原告之請求所採用之訴訟形式,則反訴不予受理;但因請求之利益值不同而導致須採用不同訴訟形式者,或法官依據經作出必要配合之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許可反訴者,不在此限。 五、在基於民事責任而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中,原告得於第一審之辯論及審判之聽證終結前,聲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對被告作出判處,即使開始訴訟時曾請求判處被告給付一定金額亦然。

如被通過或經確認之債務超過遺產之價值,則應任一債權人之聲請或經全部利害關係人之決議,循無償還能力訴訟程序中適當之步驟處理,並利用已進行之訴訟行為。 如全部利害關係人均反對通過債務,而債務存在與否此問題係能透過審查所提交之文件穩妥解決者,則法官須審理有關債務是否存在。 四、對財產目錄提出聲明異議之期間完結後,如須進行強制性財產清冊程序,則為同一目的,須將卷宗交予檢察院檢閱,為期十日。 三、送交予被傳喚之人之資料須包括待分割財產管理人所作聲明之副本;須提醒被傳喚之人注意按第九百六十五條及第九百六十六條之規定其參與之範圍,並提醒其可按以下數條之規定提出反對或爭執。 一、如程序應繼續進行,則須傳喚對分割有直接利害關係之人、受遺贈人及遺產債權人以便參與程序;須進行強制性財產清冊程序時,亦須傳喚檢察院;有特留份繼承人時,亦須傳喚受贈人。

金時樓平面圖: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條

一、如社團、合夥或公司作出違法或違反章程或成立文件之決議,任何社員、合夥人或股東得於十日期間內聲請中止執行該等決議,只要在特別規定未另定期間;為此,該等人須證明其作為社員、合夥人或股東之身分,並證明該執行可造成相當之損害。 一、提出申辯之期間屆滿後,如已聽取聲請所針對之人陳述,則於有需要時對聲請調查或法官依職權命令調查之證據進行調查。 四、法院得許可將以不同形式進行程序之措施合併處理,只要各程序間之步驟並非明顯不相容,且合併處理各措施有重大利益者;在上述情況下,法院須在有關程序之步驟方面作出調整,以配合許可作出之合併。

一、在法律容許對公司或合夥進行司法檢查之情況下,欲聲請進行司法檢查之人,應提出檢查之理由,並指出欲檢查之事項及其認為宜採取之措施。 四、如被通知之人在指定期間不請求給予許可或不接受慷慨行為,經調查必需之證據後,法官視乎接受或拒絕何者對無行為能力人適宜,而宣告接受或拒絕慷慨行為。 一、有需要就成年或已解除親權之子女之扶養,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七百三十五條之規定作出安排時,為未成年人所定之制度,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之。 金時樓平面圖 二、如尚未宣告禁治產或準禁治產,或尚未為失蹤人或不能作出行為之人指定保佐人,則在遵守第一百八十八條或第一百九十條之規定後方作出傳喚;至於其他事宜,則適用上條之規定。 二、如被傳喚之人提出反對,則在聽證時聽取各利害關係人陳述,並在調查必需之證據後,由法官作出裁判,而該裁判應轉錄於聽證紀錄。

二、上述金額或物應存放於本地區政府庫房之負責實體,但有關之物不能存放於該處者除外;在此情況下,須指定受寄人並將該物交予該人;對受寄人適用關於查封物之受寄人之規定。 欲透過向抵押權人支付抵押財產所擔保之全部債務之人,應聲請傳喚該等債權人以便彼等收取其債權之款項;如不收取,則將之存放。 一、如被告就加強或代替擔保之義務提出答辯,又或無提出答辯,但適用第四百零六條之規定,則法官經採取必要之調查措施後,裁定應否加強或代替擔保,並訂定加強或代替擔保之數額,為此適用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 三、如被傳喚之人無提出反對,且不適用第四百零六條之規定,則立即裁定所提供之擔保適當;反之,如其提出反對,則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之第八百九十三條及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 二、答辯時亦得就原告所指出之擔保數額提出爭執;如僅就該數額提出爭執,則被告須立即詳細說明欲以何種方式提供擔保,否則不接納所提出之爭執。

四、如認為上款所指之被判給人不到場無合理解釋,定作人須將此事通知對承攬人在官方登記中之登錄作證明之實體,或通知同類實體,以作適當處理。 一、投標書有效期屆滿後,或一經與任一投標人訂立合同後,未被接納之投標人得要求返還作為臨時擔保之存款、取消銀行擔保或終止保險擔保;定作人應在隨後之十日內為此採取必要之措施。 一、在招標中,如判給之承攬之價金等於或高於為適用本地區簽署之判給公共工程承攬之程序方面之國際協定而定之金額時,應按為設於本地區之投標人而定之相同規定,接納設於上述協定簽署國家之投標人。

如因應被傳喚之人一段時間內不在澳門而在某地,且無人能將傳喚迅速轉達應被傳喚之人,以致不能依據以上數條之規定作出傳喚,則按實際情況採用認為屬最適宜之方法,尤其是以郵遞方式將有關文件寄往其所在之處作出傳喚或待其返回後作出傳喚。 一、未作分發或分發不當並不導致有關訴訟程序之任何行為無效,但任何利害關係人得最遲於終局裁判作出時,就該等情況提出聲明異議;對該等情況,亦得最遲於終局裁判作出時依職權予以彌補。 金時樓平面圖 對於第一百三十九條及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二部分以及第一百四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六條所指之無效,除非應視為已獲補正,否則法院得依職權審理;至於其他無效情況,僅在利害關係人提出時,方可審理,但法律容許依職權審理之特別情況除外。

一、如因承攬人延誤實施正在施行之工作計劃所定之工作而影響在合同所定期間竣工時,定作人得通知承攬人在嗣後十五日內提交一份計劃,說明在隨後每個月內將實施之各項工作及將使用之方法。 一、因實地條件與圖則或製作圖則依據之資料所載之條件有異而可能有必要製作修改圖則時,須中止委託行為;但符合進行部分委託之條件,且可在不受修改圖則影響之工程場地進行部分委託者,不在此限。 一、委託工程須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並須通知承攬人本人或以向承攬人發出具收件回執之掛號信之方式通知其出席委託工程之日期、時間及地點。 金時樓平面圖 五、施工設施、設備、機器、車輛及工程內存有或用於工程之材料之去向,須按引致單方解除合同之事實可歸責於定作人或承攬人,分別受適用於定作人或承攬人單方解除合同情況之規定約束。 五、如定作人未在第一款所定期間促使合同之訂立,被判給人得拒絕嗣後簽署該合同,並有權在九十日內要求定作人償還因提供擔保而作之開支及承擔之其他負擔。

金時樓平面圖: 第一千一百五十條

二、於上訴待決期間已開始之執行根據以證明書予以證實之確定性裁判而終止或變更;中間裁判亦得中止或變更有關執行,視乎針對中間裁判提起之上訴獲賦予之效力而定。 一、上訴須致予作出上訴所針對之裁判之法院;如卷宗正處另一法院,則提起上訴之聲請須向此法院提交,而聲請須以附文方式作成卷宗,並移送具管轄權之法院。 二、裁判書制作人須命令就審理上訴案件屬必要之訴訟文書制作副本,而該等副本須送交應參與審判之每一實體,主案件之卷宗則存於辦事處。 金時樓平面圖 二、不得變更上訴所針對之法院就事實事宜所作之裁判,但其違反法律要求以某一特定類別之證據方法證明某事實存在之明文規定,或違反法律訂定某一證據方法之證明力之明文規定者,不在此限。

  • 第八百一十七條所指但不屬該條第一款a項及b項之平常上訴,經透過司法程序作出物之交付,最後方予以上呈,但須按上條規定處理因而應遵守就一定金額之執行所規定之制度者除外。
  • 一、如因某人不參與訴訟而裁定某一方當事人不具正當性,則在該裁判確定前,原告或反訴人得依據第二百六十七條及隨後數條之規定召喚該人參加訴訟。
  • 三、如未確定應開始計算利息之日期,則只要債權人預先提出聲請,經聽取雙方當事人之意見後,須按照執行名義以批示定出該日期。
  • 一、如被聲請人在訴訟進行期間死亡,但其係於被訊問及檢查後死亡者,原告得請求繼續進行訴訟,以便證實指稱無行為能力之情況是否存在,以及於何日開始無行為能力。

一、如爭辯於執行之訴中提出,或於特別程序中提出,而該特別程序之程序步驟係不容許一併對爭辯及案件進行審判者,又或於待決之上訴程序中提出,則對爭辯之調查及審判按訴訟程序中附隨事項之一般規則進行。 一、法院得主動或應任一當事人之聲請,要求提供對澄清事實真相屬必需之報告、技術意見書、平面圖、照片、繪圖、物件或其他文件。 二、曾有有關文件之被通知人,如欲免除《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二款所指之效果,須證明該文件非因其過錯而失去或被毀。 如有需要,提交任何機械複製品作為證據之當事人,須向法院提供展示該複製品之技術工具,但不影響第六條第三款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