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2024必看介紹!專家建議咁做…

直至2002年9月30日為止,根據《殘疾歧視條例》提出的投訴中有16%(290宗)是與精神病有關的。 這些投訴之中,有192宗(66%)屬僱傭範疇,包括工作安排、聘用及解僱(154宗)、在工作場所受同事騷擾(35宗)以及使人受害(3宗)。 餘下的98宗投訴(34%)屬非僱傭範疇,關乎在貨品及服務的提供時被歧視(70宗)、被騷擾(19宗)、使人受害(2宗)及中傷(7宗)。 在與服務有關的投訴中,有2宗涉及購買保險、28宗關乎醫療或牙科服務,和7宗關乎教育的。 由於受屈人往往恐怕身份暴露,招致進一步的負面標籤或感覺到無能為力而不願投訴,故此這些數字是未足以反映實況。

作出

醫院的病人聯絡主任接獲個案後,會交由有關部門跟進及了解事件,並在完成調查後將結果回覆投訴人。 若投訴人不滿醫院的調查結果及回覆,可向醫管局公眾投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即第二層投訴機制)。 公眾投訴委員會為醫管局轄下的一個委員會,由社會各界人士組成,為醫管局獨立、公平及公正地處理及審議所有上訴。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市民若對醫管局的服務有所不滿,包括認為被誤導簽署「自願留醫申請書」,或在住院期間對其主診醫生的治療手法或對其精神評估有不滿意的地方,可向醫管局投訴。 如法庭認為,為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施予治療,可符合該人的最佳利益,法庭便會同意進行治療,向申請人發出相關命令。 社區精神科服務另一邊廂,精神科日間醫院和精神科門診診所為精神科病人提供多個專科的診斷、持續護理及康復服務。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精神病強制入院 病人、家屬有無Say?

雖然每種精神科藥物都各有副作用,但據受訪者表示,傳統精神科藥物對個人的日常生活的影響較大。 購買新一代精神科藥物所付出的成本開支,可被日後較低的醫護費用(如縮短住院時間)及其他間接成本(如失業福利和長期復康服務)支出所抵銷。 更重要的是,這些藥物的副作用較少,令精神病患者不會因副作用帶來的負面標籤而隱瞞病情和不願就診。 但本調查顯示,家庭成員也可能是病者負面標籤的源頭,他們往往因對疾病本身以及對病者的需要的誤解,而感到沮喪和無助。

社區

妹妹雖被強制入院,但一旦出院,就會拒絕服藥,有時在家人威迫下服用一兩次,但單靠間歇性的藥物並不能有效控制病情。 後來成功說服她改用針劑藥物,減少斷藥問題,但可惜幾個月後,妹妹再一次被強制送院,至今仍留院中,出院無期。 假若家人發現被優先跟進系統類別的病人,精神狀況不穩定時,家人可聯絡所負責跟進的社康護士,以安排提早覆診或入院接受治療。 但如果病情較嚴重,如妄想症患者出現殺人傾向,則需要較長時間,觀察病人生活、情緒及身體反應,留院時間一般長於7天。 精神病患者的人權是否得到維護,視乎他們能否獲得諮詢及提示、倡議及辯護、代表和糾正不公平等方面的協助。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住院病人須知

家庭成員需要接受教育,使他們能夠掌握精神病的知識和照顧病者的技巧。 社會和專業人士對家庭的支援,如親職技巧和小組輔導等,對擴大以社區護理制度極為重要。 正如本研究所建議,短暫住院及家居照料服務,對舒緩暫時不能照顧病者的家庭的壓力是十分有用的。 本研究提出多項重要的建議,其中的重點是建議政府成立「精神健康委員會」,作為一個多元和跨學科的機構,統籌精神健康範疇內的政策制定、活動、研究和公眾教育等工作,及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權利。 如該名病人沒有能力理解有關治療的一般性質及效果,病人的監護人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給予同意。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IA部第44B條或第IVB部第59R條發出的監護令,已授權監護人可給予同意。

認識精神科疾病除精神科疾病外,患有不正常精神狀態,如思覺失調的病人,亦需我們關注。 你可瀏覽以下連結了解有關思覺失調的資訊,以及為年輕患者而設的「思覺失調」服務計劃。 醫生會視乎病情進展及需要,安排病人轉往普通科或復康醫院繼續治療。 病人若認為被誤導簽署「自願留醫申請書」,或在住院期間不滿其主診醫生的治療手法或其精神評估,可向醫管局投訴。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新聞稿

而一般對精神病患者做決定的能力抱懷疑態度,也會令他們每每在非自願的情況下接受藥物治療或被禁閉。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若醫生認為病人有自殺或暴力風險,或有不能自理的情況,可向法官申請,把病人強制留院觀察。 強制入院並非醫生單獨的決定,同時需要法官及病人親屬或社工的同意,一般來說,入院期限由7天到21天。 平等機會委員會與香港中文大學精神科學系和浸會大學社會工作系合辦了一項有關本港757名精神病患者的研究。 主要研究來自28間中途宿舍和一間公立精神科門診診所的受訪者,對歧視的第一身看法和體會。 因《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31條被羈留在精神病院的病人,可透過《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59B條,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覆核其個案。

專科

1982年發生安安幼稚園事件,一名精神病患因拒絕服藥而病發,於住所內斬傷家人後,再到安安幼稚園持刀傷人,導致6死44傷。 條例是平衡兩方面,一方面是對保障社會安全,另一方面是對保障病人權益,要兩者之間爭取平衡點。 精神科專科醫生指出,強制入院往往是最後一着,因為機制容易破壞醫生與病人之間的信任,如非必要都避免啟動;一旦啟動,應與病人多溝通,讓病人更願意接受治療。 申請書獲一位註冊醫生書面支持後,會由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簽署申請表格作出命令,授權羈留病,入院接受觀察或治療,以保障病人本身的健康或者他人的安全。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支援服務

要令精神病康復者正式投入社區重過新生活,家人和社會人士的接納和支持十分重要。 假如患者家人發現精神病康復者受到情緒困擾,或家人自身感到備受壓力,記緊求助。 「他們有時是鑽牛角尖或把事情想歪,我們要跟他們講好多道理,轉換他們的想法。」精神病科醫生有時也要為人解心結。 據醫管局數據,青山醫院約十年前重建後,提供1,100張床位,入住率維持約65%。

委員會亦正擬備一份有關精神病患者的在健康與法律方面之權利的討論文件,我們在以下提出一些需要研究的題目。 精神科醫生及護士、臨床心理學家、職業治療師及醫務社工等團隊,會根據患者病情的嚴重程度及臨床需要,提供適切的治療和跟進,包括住院、專科門診、日間復康訓練及社區精神科服務等。 李:要探討機制運作,先要明白《精神健康條例》的背後精神。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住院須知

視乎病人的情況而定,入住精神科病房的病人的住院日數由數天至超過一年不等。 醫生會不時評估病人的情況,並會為適合出院的病人安排社區復康等服務。 過去五年,出院人次維持在每年約16 000至17 000宗。

  • (資料圖片)當病人情况漸趨穩定,醫生會安排病人有條件出院(Conditional Discharge)。
  • 醫生可以根據全民健康保險計劃處方新藥,而毋須要病者先行試服傳統藥物。
  • 至於被納入優先跟進類別的高風險精神科病人,院方會安排資深的精神科醫生覆核他們的出院建議,待資深醫生同意出院建議和完成覆核程序後才批准這些病人出院。
  • 社區精神科服務另一邊廂,精神科日間醫院和精神科門診診所為精神科病人提供多個專科的診斷、持續護理及康復服務。
  • 在這些投訴中,14%仍在進行調查中;56%已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下的幾種原因而終止調查;15%已成功調解;13%調解失敗;3%提早解決。

二十多年前,子揚的妹妹已確診精神分裂症,因為與前男友分手,情緒變得極不穩定,最後因行為不受控而被強制入院,而且不止一次,目前已有兩次被強制入院的紀錄。 在這些投訴中,14%仍在進行調查中;56%已根據《殘疾歧視條例》下的幾種原因而終止調查;15%已成功調解;13%調解失敗;3%提早解決。 如果閣下是HKLII的使用者,希望繼續享用HKLII提供的服務,您可以透過登入以下連結,捐助HKLII。 閣下的捐款將由香港大學處理,並全數撥作營運HKLII之用。 當初他歪打正著入行「靠把口搵食」,三年前離開青山醫院,自立門戶開私家診所,每天依舊接觸大量情緒受困擾的人。 他有時診症會問及對方的生活遭遇,問及其內心深處,像在跟他們經歷一趟人生。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

《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規定,在發出強制入院令前,精神病患者有權求見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醫院管理局在回應我們所提出的關注時表示,自從2001年9月10日起,在需要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條強制病人入院時,會告知病人,他們有權求見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 因此條例被羈留在精神病院的病人,可透過《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59B條,向精神健康覆核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覆核其個案。 一般而言,現時有需要接受醫院管理局(醫管局)精神科住院服務的病人,會被送往醫管局轄下指定的精神病院。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B章,指定的精神病院分別為青山醫院、葵涌精神病觀察治療院、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精神病觀察治療院、新界東區精神科觀察治療中心及九龍精神科觀察治療中心。 當病人情况漸趨穩定,醫生會安排病人有條件出院(Conditional Discharge)。

作出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是指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或是患有精神病、精神病理障礙或弱智的人。 目前香港有五間法定精神科住院單位,青山醫院之外,還有九龍醫院、葵涌醫院、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大埔醫院。 他說很多個案源於遇上挫折,壞情緒日積月累,最終出現精神問題。 他希望精神健康日後能走入社區,讓更多人察覺自己的心理需要,懂得主動求助。 訪問精神科醫生歐陽國樑像在收聽一個午間清談節目,說話節奏明快、論盡天南地北。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出院須知

沒有倡議及辯護和代表權益,許多病患者因缺乏技巧和能力,實難以繼續追求保障自己的權利。 病人跟醫護人員的關係在不斷地改變,而且日漸傾向以人權標準作準則,提出最大的個人自主權。 現時良好常規的榜樣包括下列原則:享有現有最好治療的權利、可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權利、私隱權、知情權、辯護權、就強制治療令提出上訴的權利;以及在需要執行強制治療時,使用束縛最少的方法。

  •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是指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或是患有精神病、精神病理障礙或弱智的人。
  • 現今公立醫院精神科醫生工作量同樣多,歐陽國樑指,這專科已發展到關顧病人心理狀況、職業治療等範疇,負責住院的醫生每周也要跟護士和治療師等團隊開會,研究每個院友的康復進度。
  • 醫院管理局在回應我們所提出的關注時表示,自從2001年9月10日起,在需要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31條強制病人入院時,會告知病人,他們有權求見區域法院法官或裁判官。
  • 電影裏的精神病院陰森恐怖,把病人困在嚴密監控的病房裏。

醫管局不時就各病房(包括精神科病房)的運作及管理事宜發出指引,以加強病房的管理。 醫管局會繼續密切留意精神科住院服務的運作和安排,並在有需要時作出適當的改善。 大部分住院治療,都是在患者的同意下進行,但若患者的情況不穏定,例如患者出現傷害自己或他人的行為,患者或有機會被安排非自願入院。 昔日於公立醫院任職期間,我曾遇上一些病人,遭家人冤枉有暴力及傷人傾向,但留院觀察7天後,發現病人情况穩定,因此批准出院。 【明報專訊】有報道指,早前留守理大為學生煮飯的「廚房佬」,「被困」醫院精神病房20多天才可出院。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情緒支援

這樣的計劃必定要包含推廣社區和家庭的照顧,以及對精神病患者的權利之尊重。 精神病患者的身心健康和權利可否體現,有賴於社會的接納和法律對他們權利的維護,而為他們提供服務的機構,也必須認同這些權利是可以付諸實行的價值。 ▲歐陽國樑(鄧安琪攝)根據法例,病人強制入院期限為7天;如醫生認為有需要,可延長至21天。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二度自殺、危害他人 家屬反對無效

缺乏對精神病的基本認識和擔心被負面標籤,是多數的受訪者延誤就診的主要原因。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出院手續

《精神健康條例》第IVC部適用於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年滿18歲而又沒有能力同意接受治療的病人。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沒有能力明白有關治療的一般性質及效果,他便因而沒有能力給予同意(《精神健康條例》第59ZB條)。 現今公立醫院精神科醫生工作量同樣多,歐陽國樑指,這專科已發展到關顧病人心理狀況、職業治療等範疇,負責住院的醫生每周也要跟護士和治療師等團隊開會,研究每個院友的康復進度。 李:任職公立醫院期間,一直盡量不希望啟動機制,以免影響病人與醫護人員的關係。 每天門診約接見50個病人,半年約3至6人需要強制入院。 啟動程序前,會先警告病人及家屬,督促病人在家配合治療,否則將會強制入院。

在香港眾多的弱勢群體中,精神病患者相信是最被誤解的一群。 他們常常被人視為有暴力和自殺傾向、行為是無法預測的、和無能力作理性的決定。 負面標籤導致精神病患者對社會有疏離感,而另一方面,社會的接納與包容卻正正是促進他們身心健康所最需要具備的條件。

「我在他們身上其實也學到很多,反而是他們教我做人處事。」他自言曾因工作待遇、人事升遷耿耿於懷,也會回想那些安慰過病友的道理:不愉快很多時源自太多比較。 《世界衛生組織2001年報告》指出,對婦女身兼妻子、母親和家庭成員的照料者的多重角色的期望,使她們更易於罹患各類精神失調症。 精神健康條例強制入院 醫院管理局指出,《病人約章》的制訂是為了讓病人知道自己的權利及責任,邁向建立良好的病人與醫護人員關係,以促進醫療護理的成效。 其次是紀錄服務的需求一方的看法,特別是關乎醫療和護理方面,以有別於服務提供者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