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經常以細小的字體表述該合約已構成合約雙方的全部協議及諒解,並代替之前雙方所有與該服務有關的安排或理解,無論是口頭抑或書面性質。 例如,消委會發現供應商試圖利用這類條款,以卸除其銷售員於銷售相談時所作出的陳述或保證的責任。 惟營商者應留意法庭可能根據《不合情理合約條例》將這類條款剔除。 此外,除非這類條款符合《管制免責條款條例》所訂的合理準則,否則這類條款不能卸除或限制失責陳述的責任。
由於供應商有較高的議價能力,以及掌握着資訊,他們可嘗試盡佔優勢,而不考慮消費者的利益。 因為這些標準格式合約是基於「要或不要」形式提出,消費者根本沒有能力跟供應商討價還價。 即使消費者知道合約條款對他們不利,但他們關心的主要是貨品及服務的價錢及質素,因此一般情況下,消費者仍會簽約,一心希望供應商不會引用這些對他們不利的條款。 至於其他損失或損害方面,任何人亦不得藉上述各項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而引致的法律責任,但在該條款或告示符合合理標準的範圍內,則不在此限。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香港法例第71章)第3條訂明,如果法官在考慮及立約各方在立約時所知悉、預料或理應知悉或理應預料到的情況後,斷定加入該條款是公平合理的,則該合約條款才符合合理標準。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條 疏忽的法律責任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她說,此次立法是因為疫情大爆發影響人民正常生活,2020年開始行政院陸續推出三倍券、五倍券,希望藉此刺激經濟,但疫後復甦之路受到烏俄戰爭影響,仍然充滿挑戰及變數,盼透過立法普發現金,也加入讓百工百業重新站穩腳步的項目,執政黨在立法過程普納在野黨及各行業的聲音,希望全民早日共享。 發展局稱有市民反映,在堅尼地城新海旁,面向維港的路段為馬路,市民想靠近海旁欣賞日落景色或拍照時需要站在馬路旁,在交通繁忙的時段頗為危險。 因此,政府正積極研究在上述地段增設行人板道,讓市民可以安全地享受維港。 不過,根據在1997年制定的《保護海港條例》,在海港範圍內增設行人板道,不論其規模大小,均屬於填海工程。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為了說明營商者可如何提高在社會上的地位,根據從美容業界發現的問題,本報告的附件一列出如何公平地草擬標準格式合約的指引。 本條例旨在就一個中文名稱為”地產代理監管局”而英文名稱為”Estate Agents Authority”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的團體的設立訂定條文以及界定其職能,並就地產代理及某些營業員的領牌,對地產代理工作及某些代理協議的規管,以及就附帶或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本條例旨在就兒童玩具及指明的兒童用品的安全標準訂定條文,並為加強兒童安全而就有關的其他權力訂定條文。 本條例旨在設立具有限民事司法管轄權的審裁處,名為小額錢債審裁處,並就其司法管轄權,程序、常規及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曾銘宗表示,國民黨團支持比照新加坡、香港發現金1萬元,因為連兩年稅收超徵,不需舉債就能普發現金,加上物價飛漲、民眾薪資非常低,政府必須提早面對,振興經濟並照顧市井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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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有告示牌註明「本餐廳 / 酒家酒家對 ……一概不負責任」,他們亦不能免除替顧客看管財物的責任。 如果顧客認為該告示不合理,可質疑其合法性,而法庭會作出最後的裁決。 有些營商者保留權利,隨時可以任何他們認為合適的方法,預先通知消費者,以修改合約條款。 而無論消費者是否確實收到通知或知悉有關的修改,這些修改均視為有效。 當然,任何有關服務條款中的「免責條款」是否合理,均需根據個別案情及各方所提出的證據,由法庭作最後定斷。
- 為防止店方在單據等書面合約上加上不公平的轄免責任條款,「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對此作出一定的規範。
- 消委會指,現時室內抱石場並未受任何政府部門或組織規管,對教練的師資亦沒有專業資格的要求。
- 至於簡短的消費合約,取而代之應是一個清晰而明確的忠告,提醒消費者在簽署合約前,應細閱及明白合約的條款。
- 這類免責條款試圖卸除供應商因任何理由或在任何情況下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 發展局稱有市民反映,在堅尼地城新海旁,面向維港的路段為馬路,市民想靠近海旁欣賞日落景色或拍照時需要站在馬路旁,在交通繁忙的時段頗為危險。
- 此外,如職員令消費者誤以為其只是提供個人資料,該免責聲明可能會構成《不合情理合約條例》下的「不合情理合約」,法院有權拒絕予以執行。
使用不必要的,嚴苛的或令人費解的條款,對營商者的長遠利益沒有好處。 反之,這些條款可能不必要地將合約複雜化,令消費者對營商者產生懷疑,並增加了解決爭議的風險及成本。 香港通訊業聯會發出的《電訊服務合約實務守則》已於2011年7月起實行。 守則主要針對程序方面之公平性,例如合約的文體、版式及結構,以及服務供應商單方面更改條款、合約自動延長或續訂,及冷靜期等方面的權利及責任。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12條 貨品移轉所根據的雜類合約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本條例旨在就管制及規管旅行代理商、委任旅行代理商註冊主任、設立旅行代理商諮詢委員會、向旅行代理商發出牌照事宜,設置儲備基金、設立管理該基金的委員會、向旅行代理商施加徵費,以及為相關事宜,訂定條文。 本條例旨在規定某些消費品的製造商,進口商及供應商須負責確保他們所供應的消費品是安全的,並就附帶的目的,訂定條文。 此外,在經費上限部分,民進黨團版本明定所需經費上限為3800億元,並刪除行政院版「得視經濟情勢分期編列預算」、「舉債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的限制」等內容;至於特別預算施行期間方面,民進黨團版本也刪除院版「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的規定。 立法院會21日上午處理攸關普發現金的「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草案,由於朝野針對4關鍵條文仍無共識,將上演表決大戰。 民進黨立委劉世芳在廣泛討論階段說,立法除了普發現金,也加入讓百工百業重新站穩腳步的項目;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說,樂見民進黨團修正動議刪除行政院版草案「空白授權」的條文。 黃啟章並表示,目前現行法律並未將辣椒水列入管制物品,惟如民眾不當使用,已超越正當防衛範圍,仍有涉犯傷害罪之疑慮。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試圖限制營商者可以卸除他們的法律責任的程度,包括因疏忽而引起的人身傷亡的責任、違約、因疏忽而引起的損失或損害;或因違反在《貨品售賣條例》下營商者對消費者的隱含責任等。 本條例對於可以藉著合約條款或其他方法而逃避民事法律責任(指因違約、疏忽或其他不履行責任的作為所引致的民事法律責任)的程度,加以限制;並對仲裁協議的可執行範圍,加以局限。 消委會提醒,若消費者不知悉免責聲明的存在,該份聲明未必可構成合約的一部分,對立約雙方並無效力。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10條 消費貨品的“保證”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有些營商者會保留對所有因詮釋合約條款而引起的爭議的最終決定權。 由於營商者既是爭議的裁判者;亦是爭議的一方;所以,在這些情況下,並不能確保公正。 會員制的合約經常訂明管理層或其代理人毋須為任何人身傷害或財物損壞,或財物損失負責;不論是因使用供應商的設備、或因供應商的管理層、僱員、代理人或其他人士的疏忽所造成。 本報告列舉的例子可能顯示某些方面的問題,但個別供應商的行為並非本報告的主旨所在,故此本報告並沒有提及個別供應商的名稱。
除此以外,其中1間場館的職員要求實試員填寫個人資料時,沒有清楚說明該份文件的背頁就是免責聲明,亦沒有確保實試員有閱讀相關條款。 室內抱石(Bouldering)運動近年大受歡迎,可是一旦發生意外責任誰屬容易引起爭議。 消費者委員會發表最新一期《選擇》月刊,指出部分抱石場要求消費者簽署的免責聲明內的大部分條款的用詞累贅,一般消費者未必能完全明白其意思,加上免責聲明豁免範圍甚廣,萬一發生意外時容易引起爭議。 消費合約內如載有不公平條款,表示商戶既不公平對待消費者,也不以誠信行事。 一份公平的消費合約能同時令消費者,營商者和社會獲得最佳利益。 至於簡短的消費合約,取而代之應是一個清晰而明確的忠告,提醒消費者在簽署合約前,應細閱及明白合約的條款。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19條 適用範圍 (版本日期: 1997年6月30日)
另外,在終止合約時,如消費者已就合約支付款項,消費者應獲退還未用餘款。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無可否認,部份供應商可能有合理需要去更改合約,以應付他們本身的供應合約中條款的改變及市場環境的變遷。 然而,這些條款卻給予供應商隨意更改條款的權力,而可能導致不公平的情況;即就算合約的修改使消費者實質上喪失他原來購買的東西,消費者仍要遵守合約。
首先,這類條文並不是真正的冷靜期條款,而只是一項終止合約的條款。 消費者須支付一筆相當的款項才能行使他的終止合約權;該筆款項遠超供應商因終止合約而產生的費用及受到的損失;實際上是一種懲罰。 就提早終止合約,部份合約設有嚴苛的條件,此外消費者還須事先得到供應商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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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聲稱事後返回酒店後,越想越不對勁,曾返回現場交涉,其後獲退回其中2萬元,現已返回上海寧波,她擔心餘下9萬元無法退回,於是將相關單據、支付記錄上載至網上,求教網友下一步該如何跟進。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根據事主上載至社交平台的相片,其中一張環球大藥坊發票單據列明兩種藥材,其中一款每錢980元的藥材共40錢重,另一款每錢880元共80錢重,兩樣合共收取109,600元,但藥材名稱遭事主遮蓋。 另外,該會提醒消費者應時常保持警惕,在簽署任何文件前應仔細閱讀及了解條款細則。 台北市大安區立法委員參選人羅智強,今(21)日宣布出任立法委員高金素梅的義務選服主任,期待未來中央和地方合作,讓大安得到更多服務,羅智強也笑說,雖然離選舉還有一年,但今天開始,先進入國會實習。
此外,更有一些條款禁止消費者向政府、法庭、半官方機構或傳媒直接或間接提出任何投訴。 在消費者須預繳大量金額的合約內,經常發現一些訂明無論在任何情況下消費者都無權獲得到任何退款的條款。 面對這類條款,即使供應商有嚴重過失,消費者可能被誤導以為他們沒有法律權利尋求補償。 另外,當消費者提前終止合約,這類條款容許供應商從消費者身上取得不公平的利益。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VII. 不合理的免責條款及不公平的合約
如合約條款或告示看來是用以卸除或局限因疏忽而引致的法律責任,則雖然某人同意或知道該條款或告示的存在,亦不得單憑這點認為該人表示自願承擔任何風險。 香港法例第71章《管制免責條款條例》,就是為了締約一方,在合約之下,面對另一方的免責條款時,可以得到保障。 正如之前所述,投資者與銀行之間訂立的合約,很可能有條款列明,當投資失利,銀行可限制或排除於法律責任之外。 例如,如一項免除條款必須納入合約之中,而立約一方又要依賴該免除條款,他或她便需採取合理行動令另一方得悉有關條款的已納入合約之中。 如果某餐廳 /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酒家遺失或損壞了顧客寄存在衣帽間的物件,他們必須證明已作出合理的看顧。
因此,發展局建議修訂《保護海港條例》,若填海是為了發揮海港的功能或讓市民享受到海港相關的設施,例如登岸堤階、碼頭、行人板道等,當局屬意「拆牆鬆綁」,在法例上引入一個比較簡單的機制去處理。 當局稍後會把具體建議提交海濱事務委員會及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並且作公眾諮詢。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今日(19日)在網誌上透露正研究修訂《保護海港條例》,若填海是為了發揮海港的功能或讓市民享受到海港相關的設施,例如登岸堤階、碼頭、行人板道等,當局建議「拆牆鬆綁」,在法例上引入一個比較簡單的機制去處理。 此外,標準格式消費合約不僅在內容上,在形式上也應該是公平的。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除了使用簡潔及日常用語外,標準格式消費合約應該是簡單短小的。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71章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第6條 修訂附表1及附表2的權力
然而,很多標準格式合約是很冗長及複雜的,消費者於簽署前很可能沒有將合約完全閱讀,或不能明白合約的所有含意。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很多時候,消費者會被要求簽署這項聲明,即使他並沒有閱讀合約。 消委會發現部份聲稱有冷靜期的合約,實際上消費者在終止合約時,須要親身遞交已簽好的取消合約的表格;至於要取得退款權利,消費者須先付一筆嚴苛的取消合約費用,才可得到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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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合約內沒有相關條款要求供應商於合約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就有關續約後增加收費及服務限制等方面,向消費者發出一個清晰而明確的書面提示,這類條款是不公平的。 受到這些不公平條款損害的消費者,惟有當這些不公平條款是含糊不清,或根據《不合情理合約條例》是不合情理時,要求法院將它們剔除。 管制免責條款條例 《失實陳述條例》訂明除非合約條款符合《管制免責條款條例》所訂立的合理準則,否則合約任何一方均不能透過合約條款卸除或限制因失實陳述而引起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