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載型起重機法規2024必看攻略!(小編貼心推薦)

雇主應注意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
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
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雇主對於使用吊鉗、吊夾從事吊掛作業時,應注意該吊鉗、吊夾,為橫吊用或直吊用等之用途限制,並應在該吊鉗、吊夾之荷重容許條件範圍內使用。 第72條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編結環首、壓縮環首或可保持同等以上強度之物件者,不得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第64條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指揮。 業界從業人員常說的「一機三證」係指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合格證及吊掛人員合格證,本文將逐一探討。

五、移動式起重機之操作,應依原設計功能之操作方法吊升荷物,不得以
搖撼伸臂或拖拉物件等不當方式從事起重作業。 六、移動式起重機行駛時,應將其吊桿長度縮至最短、傾斜角降為最小及
固定其吊鉤。 必要時,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得採用吊桿定位警示裝置,
提醒注意。 本規則適用於下列起重升降機具:
一、固定式起重機:指在特定場所使用動力將貨物吊升並將其作水平搬運
為目的之機械裝置。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起重機翻覆

雇主於中型營建用提升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
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提升機積載荷重一點二倍之荷重置於搬器上
,實施升降動作之試驗。 雇主於中型人字臂起重桿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確認安全後,方
得使用。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
於吊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之試驗。 雇主對於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
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
傾斜角為準。

前項起重桿應以銘牌等標示下列事項:
一、製造者名稱。 雇主對於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使用,吊桿傾斜角不得超過該人字臂
起重桿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
傾斜角為準。 移動式起重機從事垂直高度二十公尺以下之高處作業,不適用第三十五條
第一項但書規定。 第73條雇主對於使用鏈條吊升裝置、鏈條拉桿吊升裝置或以電磁、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等,進行吊掛作業時,應確認在各該吊掛用具之荷重容許範圍內使用。 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作業,應規定一定之運轉指揮信號,並指派專人負責
指揮。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吊掛作業安全-吊夾及爪鉤篇

四、依搭乘設備之構造及材質,計算積載之最大荷重,並於搭乘設備之明
顯易見處,標示自重及最大荷重。 雇主於中型固定式起重機設置完成時,應實施荷重試驗及安定性試驗,確
認安全後,方得使用。 但該起重機如屬架空式、橋型式等無翻覆之虞者,
得免實施安定性試驗。 前項荷重試驗,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置於吊具
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之試驗。 第一項安定性試驗,指在逸走防止裝置、軌夾裝置等停止作用狀態中,且
使該起重機於最不利於安定性之條件下,將相當於額定荷重一點二七倍之
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起重機 操作

雇主對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使用之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
變形或腐蝕等瑕疵。 二、搭乘設備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扶手,並設中欄杆及腳趾板。 三、搭乘設備之懸吊用鋼索或鋼線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吊鏈、吊帶及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其支點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職業災害預防對策-升降機篇

另外登記領用牌證、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也都是行駛於道路上不可欠缺的資格條件。 綜上兩事故皆是操作者的危險行為導致意外事故發生,而危險行為預知預防首要還是宣導、訓練。 目前勞委會及交通部針對從業人員也訂定相關管理機制並要求落實相關證照取得方能執業。 因此移動式起重機從業人員究竟應具備何種資格條件是本文主要探討議題。 前項駕駛室或駕駛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妨礙操作人員視界。

前項使用以電磁或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應適於其吊掛荷物之形狀及
表面狀態等。 雇主對於使用吊鉗、吊夾從事吊掛作業時,應注意該吊鉗、吊夾,為橫吊
用或直吊用等之用途限制,並應在該吊鉗、吊夾之荷重容許條件範圍內使
用。 使用吊鉗、吊夾從事吊掛作業時,如吊舉物有傾斜或滑落之虞時,應搭配
使用副索及安全夾具。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資格探討

但操作人員與吊掛作業者能保持確實連絡者,
不在此限。 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及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易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於操作之位置。 三、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駕駛台,應設有防護網
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確認

前項木材不得有顯著之蛀蝕、裂隙、節或傾斜纖維等強度上之缺陷。 雇主對於具有起伏動作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操作人員易見處,設置吊桿
傾斜角之指示裝置,以防止過負荷操作。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牽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數,為六條以上;單索人字臂起重桿之拉條
數,為三條以上。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二、起重機載人作業前,應先以預期最大荷重之荷物,進行試吊測試,將
測試荷物置於搭乘設備上,吊升至最大作業高度,保持五分鐘以上,
確認其平衡性及安全性無異常。 該起重機移動設置位置者,應重新辦
理試吊測試。 三、確認起重機所有之操作裝置、防脫裝置、安全裝置及制動裝置等,均
保持功能正常;搭乘設備之本體、連接處及配件等,均無構成有害結
構安全之損傷;吊索等,無變形、損傷及扭結情形。 四、起重機作業時,應置於水平堅硬之地盤面;具有外伸撐座者,應全部
伸出。 進行升降動作時,勞工位於搭
乘設備內者,身體不得伸出箱外。 六、起重機載人作業時,應採低速及穩定方式運轉,不得有急速、突然等
動作。

防止

雇主對於前項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應採取下列各款措施:
一、決定前項各款事項後,於作業開始前告知相關勞工,使其遵行。 二、確認移動式起重機之種類、型式,符合作業之需求。 三、查核前項措施執行情形,認有未符安全條件者,於改善前不得從事起
重吊掛作業。 雇主對於第一項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事前調查現場危害因素、使用條件限制及作業需求等情況,或要求委
託施工者告知,並以檢點表逐項確認。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及過捲警報裝置,其吊鉤、抓斗等
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伸臂前端槽輪及其他有碰撞之虞之物
體(傾斜之伸臂除外)之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雇主對於伸臂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機明細
表內記載之範圍。 但吊升荷重未滿三公噸者,以製造者指定之伸臂傾斜角
為準。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其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
捲揚用槽輪上方與捲胴、槽輪及桁架等(傾斜伸臂除外)有碰撞之虞之物
體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
    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 確認荷物之排列、放置安定後,將吊掛用具卸
    離荷物。
  • 雇主對於具有伸臂之移動式起重機之使用,伸臂之傾斜角不得超過該起重
    機明細表內記載之範圍。
  • 雇主對於營建用提升機之使用,應禁止勞工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一、因營建用提升機搬器之升降而可能危及勞工之場所。

雇主對於前項起重機具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別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之。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 3.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移動式起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訓練教材,p33,台北,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職業災害預防對策-升降機篇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等,應有防止鬆脫之
措施。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雇主對於使用外伸撐座之移動式起重機,其下方鋪有鐵板或墊料時,應先
確認該外伸撐座之支撐,已置放於鐵板或墊料之中央範圍或位於不致造成
該起重機有翻倒之虞之位置。 雇主應注意移動式起重機使用時,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
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
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而移動式起重機分類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條規定: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稱為中型起重機;而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第3條規定: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屬危險性機械。 但必要時,經採取下
列各款措施者,得報經檢查機構放寬至實施荷重試驗之值:
一、事先實施荷重試驗,確認無異狀。 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人字臂起重桿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
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
具上實施吊升、旋轉及吊桿之起伏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 而動力機械行駛道路時應先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領用牌證,並比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0條之規定申請核發臨時通行證後,方得憑證行駛道路。 由上可知移動式起重機行駛道路時,操作人員不僅需具備大貨車執照,若是駕駛重型及大型重型之動力機械之移動式起重機,則須具有聯結車駕駛執照,以維護道路使用者之安全。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雇主對於主柱長度超過二十公尺之人字臂起重桿,應設攀登梯。 前項攀登梯,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踏板應等距離設置,其間隔應在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 二、踏板與吊桿及其他最近固定物間之水平距離,應在十五公分以上。 雇主對於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其機身明顯易見處標示其額定荷重,並使操
作人員及吊掛作業者周知。 雇主對於前項額定荷重隨作業半徑而改變之移動式起重機,得標示最大作
業半徑之額定荷重,並採取於操作室張貼荷重表及置備攜帶式荷重表等措
施。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資格探討

三、以鋼索為拉條時,以鋏、鬆緊螺旋扣、套管等金屬具緊結於支柱、牽
索用固定錨或具有同等以上效能之堅固物。 四、以鬆緊螺旋扣等金屬具拉緊,並有防止螺旋扣扭轉鬆脫之措施。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
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作業時,為防止鋼索震脫,槽輪或其他安裝部分飛落
等危險,應禁止人員進入有發生危害之虞之鋼索內角側。

積載型起重機法規: 第 六 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雇主對於吊鏈或未設環結之鋼索,其兩端非設有吊鉤、鉤環、鏈環、編結
環首、壓縮環首或可保持同等以上強度之物件者,不得供起重吊掛作業使
用。 雇主不得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之吊鏈,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一、延伸長度超過製造時長度百分之五以上者。 前項安全係數為吊鉤或馬鞍環之斷裂荷重值除以吊鉤或馬鞍環個別所受最
大荷重值所得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