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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根據秦醫生的意見,就原告人傷勢的自然進程,法庭只應該接納直至2012年11月4日的病假。 因此 ,本席同意被告人陳述認為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適當賠償金額應為 $50,000。 本席亦同意在上述案例,各原告人的傷勢或情況,在不同程度上,較本案的原告人嚴重。 原告人接受盤問時,指稱意外發生時,他的身體傾前,而不是垂直或向後。

原告人指由於沒有聘用會計人員處理有關的賬目及會計紀錄,並沒有保留有關「烜基」營運的賬目文件,包括發票、收據、賬目等,因此沒有相關資料或文件紀錄可提供。 同樣,在本案,沒有客觀的醫學證據能顯示原告人仍感到痛楚。 正如秦醫生作供時解釋,當病人感到痛楚,通常醫生能觀察到病人的步法異常,或者肌肉有萎縮。 但是,在本案,沒有任何客觀的醫學證據支持原告人的説法。 原告人的左膝近端脛骨沒有腫脹 或肌肉萎縮 秦肇陽醫生 ,也沒有韌帶鬆弛 。 原告人的步法正常,不需要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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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聲稱他正準備爬出窗口時,木梯突然滑落,導致他跌落地上,左腿受傷 (下稱「據稱的意外」)。 李潤生補充,其後為病人寫轉介信往東區醫院骨科專科及神經內科診所接受專家診症,僅因病人不斷投訴右腳持續感到痛楚,並有肌肉萎縮情況,惟強調為病人檢查時,並未發現有肌肉萎縮。 2.5 根據原告人的證人陳述書,他在意外之前是「烜基水電冷氣裝修工程公司」(「烜基」)的東主。 秦肇陽醫生 「烜基」於2008 年4月24日正式註冊成立後,由原告人以自僱形式經營,親自處理日常業務運作,其中包括接洽及進行水電冷氣安裝工程。

他同意原告人的頸及胸的傷勢經已康復,但就是否有肌肉委縮,他不願意作出結論,因檢查並未完成。 原告人傳召的證人(吳泉永先生) 的證據也無法令人信服。 秦肇陽醫生 吳泉永先生聲稱洪明順先生就原告人據稱的意外所說的事項,這都是傳聞 證供,所以不應該考慮。 況且,這些對話並不能證明據稱的意外經過是否如原告人所稱。 被告人委聘的骨科專家證人 (秦肇陽醫生) 有出席審訊作供,並採納了2016年3月10日的聯合報告,由他撰寫的部分以及與苗延舜醫生共同撰寫的部分為他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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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又否認有向病人提及「打支針落神經線」的說法。 聆訊透露,女病人麥燕娟於2009年5月3日因感頭暈並嘔吐,向住所附近執業的李潤生求診,並在右臀接受注射治療。 秦肇陽醫生 但麥當時已感痛楚,其後右腳開始出現痹痛及腳軟,多次向不同醫生求診並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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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以散工形式聘請原告人。 2012年9月16日,第一被告人安排原告人到大廈工作。 原告人指稱於2012年9月17日工作期間遇上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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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原告人卻聲稱他的枕骨 秦肇陽醫生 碰到地面,並有一點痛。 這明顯地與原告人所描述據稱的意外經過不相符。 原告人在本案作供時指出,2012年9月17日才開始在本案所涉及的天井工作。 秦肇陽醫生 當日,原告人於早上約9時在天井9樓的外墻開始做批盪工程,因爲天井的10及11樓的外墻已經被其他人維修。 工程從上而下地進行。 原告人指當日早上約11時30分休息吃午飯,下午約1時復工。

張先生在2014年9月26日給法律援助署的回覆信中指出「走火通道 (後樓梯) 的窗全部是梗窗。建築工人不可開啟梗窗。由於是梗窗原故,沒有人能打開梗窗」。 張先生也指出,「我司不會容許建築工人於走火通道位置開英泥漿」。 張榮建築工程師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26日給法律援助署的回覆信中提到,「於2012年9月17日下午建築工人在高煇大廈11樓進行外墻裂縫做黑英泥修補工作」。 在2012年,九龍油塘高輝道7號高輝工業大廈 (下稱「大廈」) 進行了樓宇維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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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醫生認為原告人喪失了百分之三的工作能力。 他同意原告人可以繼續他的日常生活,只有輕度的障礙。 但他不可以恢復裝修工人的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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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秦肇陽醫生 ,在據稱意外發生的時間 (即2012年9月17日下午月4至5時),原告人應該在大廈天井的11樓的外墻工作,而不是在天井的底部工作。 控方質疑病人接受另一醫生的神經傳導檢查時,證實神經線的確受損,為何專家選擇相信政府醫生的報告,簡稱只相信客觀事實。 簡又認為李潤生單靠目測為病人打針做法並無不妥,因病人體型適中,注射藥物劑量亦不多,故目測打針位置理應沒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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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透過香港骨科醫學院公共資訊委員會網站刊登或提供的資料及建議,並非旨在取代醫生的診症服務。 本網站資料僅供資訊參考,並不構成專門的醫療建議。 余仲平不同意辯方講法,稱肌肉萎縮的時間並無固定時期,且他不同意當時該醫生有為病人作詳盡及全面檢查。

  • 原告人接受盤問時,指稱意外發生時,他的身體傾前,而不是垂直或向後。
  • 張先生也指出,「我司不會容許建築工人於走火通道位置開英泥漿」。
  • 但他擴展至右臀及右下肢的傷勢,與最初因交通意外而產生的傷勢並不吻合。
  • 原告人聲稱他從地下停車場的厠所取水,並在地下的後樓梯出口開英泥漿,之後把英泥漿搬給正在天井內工作的洪文庭先生。
  • 所以 ,在據稱意外發生的時間 (即2012年9月17日下午月4至5時),原告人應該在大廈天井的11樓的外墻工作,而不是在天井的底部工作。

根據此合約,作爲分判商,第一被告人需要提供工人及建築物料給第二被告人,以完成大廈的上述工程項目。 控方質疑病人在注射治療後,頻繁到訪診所接受免費治療的原因,及李當時有可能忽略病人對打針感痛楚反應,因病人打針呼痛常有發生。 惟李重申,免費診症是因麥有財政困難,及憶述麥當日從未呼痛,但因對此事感壓力,會因應藥物劑量及病人年齡等情況,轉而為病人在三角肌打針,強調每種治療均有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