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上開見解已明確揭示,如勞工一次連續請超過三十日之普通傷病假期間,此期間如有間隔不同之假別,仍應於普通傷病假一次連續請超過三十日時,始有超過三十日天數併計例休假日之適用。 反之,若勞工恢復出勤後,再連續請病假期間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天數部分才能將例休假日併計,即第二次連續病假從第三十一日起,如遇例休假日均一併計入無薪請假期間內,毋庸照給工資。 身為公司經營者或是雇主,一定會面臨到的便是受雇員工請假的問題,若是員工因受傷或生病需請假長時間療養,除了雇主面臨人力資源吃緊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薪資該怎麼算? 其牽涉範圍甚廣,從員工是否因職災而致需請傷病假,到該員工是否有住院等,其規範皆有不同的差異。 二、10/1開始按工作日累計連續安胎假,期間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均工資照給。
- 生產後:《勞基法》第50條規定,女性勞工分娩前後,給予產假8星期,這8週原則上以產後為主,但也可與雇主協商,根據需求在產前先請,但為產後恢復,至少要保留4週在產後休息;而8週產假的薪資,受僱半年以上全額給付,未滿半年減半給付。
- 故勞工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如跨越年度,則新年度仍可請未住院傷病假30日。
- 一般所說的有薪病假,其實是公司給予員工的疾病津貼。
- 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 根據內政部74年4月27日(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行政函釋,除了延長假期在1個月以上時,遇上國定假日不計入。
考量過去女性勞工如需安胎休養,沒有住院事實者,1年至多只能請30天,對需要長時間安胎休養的人明顯不足;因此才會在2010年修法,增訂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的女性勞工,治療或休養期間可以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根據勞工請假規則,未住院者,病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天;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0天內病假雇主支付半薪,超過30天的部分則可不支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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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倘若勞工病假天數已超過上限,但仍有請假需求,建議優先使用事假、特休等;或者根據勞工請假規第5條,與雇主協商是否可以留職停薪一年。 不過勞動部也補充說明,只要是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開立的醫療證明、門診就醫收據,皆能當作請病假的依據,雇主不能強制勞工到特定等級以上的醫院就診,也不行要求要求勞工病假當天親持證明請假。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說明請假理由與天數;若勞工發生緊急事故或遇急病,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病假超過30天 而勞工請病假時,雇主可以要求勞工出示病假相關證明文件。
有薪病假(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當天或病假首天(如病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簡而言之,在病假期間的人工每天會被扣掉五分之一,而即使員工被這樣扣薪,僱主也沒有觸犯勞工法例。 僱員只要在不多於120天的有薪病假內提供醫生證明,便可以照出最少五分四的日薪。 二、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既然免出勤而無須請假,自然不會中斷連續病假之認定。 然除此之外,工作日出勤即表無請假需求;而特休、補休、婚、喪、事、性平法等各種假別,均是勞工依法定事由申請免除工作日之出勤義務,本質仍是有出勤義務之工作日,因此均將中斷連續病假之認定。 另依內政部74年6月12日臺內勞字第323858號函釋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期間,除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外,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病假請假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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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請病假期間的薪資給付,若請假天數在30日以內,企業還是要給付一半工資,超過30天就沒有了,但因此企業會要求勞工提供就醫證明,不過如果女性勞工因為生理因素而請病假,則不需要提供。 核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金制度之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經雇主同意繼續請病假致全月無薪資之期間,雇主應以「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最低級距一仟五佰元為基準,辦理提繳退休金;如勞雇雙方約定優於最低級距提繳者,從其約定。 病假超過30天 至於此連續病假期間中超過三十日以上的天數,依上開函釋見解,超過部分天數(即從第三十一天起算)如遇例休假日,即得一併計入請假期間內,換言之,第三十一天之後的天數如遇到例休假日,毋庸照給工資。
〔記者李雅雯/台北報導〕受僱勞工請傷病假被認定「請太多天」成為被資遣理由是否充分? 病假超過30天 勞動部指出,根據勞工請假規則,勞工因為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未住院的傷病假在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天,若是超過確實可構成雇主資遣受僱勞工理由。 傷病假有住院與沒住院之分,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如果沒有住院,1年內合計不得請病假超過30日,如果有住院,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而且,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兩者,兩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病假超過30天 另外,如果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病假超過30天: 什麼 理由 或 原因 可以請 事假 ?
對上班族而言,多知道一點法律常識,也是保護自己;對企業而言,能達成勞資和諧,公司發展自然能往好的方向走。 勞工處自二○一九年十二月起推行優化工傷病假跟進程序先導計劃,共邀請了七間主要來自飲食及航空業的機構參加,透過篩選合適的個案,主動邀請僱傭雙方以「書面病假跟進方式」完成工傷病假跟進手續。 參與先導計劃的受傷僱員無需親身前往辦理病假跟進手續,勞工處可直接按《條例》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加快解決有關申索。 經檢討先導計劃後,勞工處會於二○二二年加強推廣「書面病假跟進方式」,主動邀請所有合適個案的受傷僱員及僱主以「書面病假跟進方式」完成工傷病假跟進手續,以簡化程序加快處理工傷個案。
病假超過30天: Q1:勞工一年可以有幾天「病假」呢?
且每年之未住院傷病假未超過30日之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惟雇主如給予勞工較法令規定為優之未住院傷病假期間,遇有上述假日是否計入請假期內,法無明定。 另每年普通傷病假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由於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普通傷病假分為「未住院傷病假」(1年內不得超過30日)及「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採居家照護、指定處所收治之確診勞工,未於醫療院所住院,如依前開規定,僅能請「未住院」之病假,該病假天數恐不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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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四、跨越給假年度(如勞資雙方未特別約定,則一般為1/1~12/31),除勞工將享有新給假年度的30日半薪病假外,也同樣將中斷連續病假之認定,須重新依工作日累計連續病假之天數。 疾病津貼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當天或病假首天(如病假日數連續多於一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勞工4、5月連續病假2個月,由於勞工於5月15日即已連續申請假達30日,因此其後續例、休、假日皆視為請假。 也就是說,當勞工申請一個月以上的假時,例、休與假日即可計入請假期間內,然而「一個月」要如何認定,此函文並未說明清楚,因此實務中恐怕也很容易產生爭議。
病假超過30天: 相關
傷病留職停薪假:勞工普通傷病假若超過法律規定的上述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半薪;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超過三十日部分無薪。 前一段有提到,如果員工請病假未超過30天,遇到休假日應不計入病假天數(即休假日工資照給);然而,今天員工如果一次請病假連續超過30個工作天,則遇到例假日、國定假日就可計入病假天數,也算是無薪病假(註6)。
病假超過30天: 申請程序及發證方式:
一、第一段安胎假(10月份)與第二段安胎假(11月份)雖為分次申請,然兩段安胎假之間,並未以工作日出勤或其他假別中斷,因此仍屬「一次連續」。 病假超過30天 本系統無提供速件服務,申請案件處理工作天將依申請須知之規定辦理,為避免影響您的行程,請於取得入出境許可證後,再訂機票安排行程。 例、休日(基法第36條)與國定假日(勞基法37條),勞工皆無出勤義務,故勞工於例、休、假日自毋庸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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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公司希望以不適任解雇,能以不付資遣費或是扣除工資以平衡損失嗎。 例如:A員工月薪3萬元,在工作日時請事假一天,那雇主可以扣1000元的薪水(3萬元/月 ÷ 30天= 1000元),不能規定員工請事假一天要扣2000元、3000元等。 所以如果直接請勞工申請留停的話,至少前面1-2項是可以立即節省下來的,所以為什麼6月21日-6月30日是沒有薪資? 這就是企業的算盤,但由於法針對普通傷病的留停並沒有硬性規定,勞工在申請前還真的要特別小心。 一公司招募員工時宣稱會根據員工表現每月發放1-2天全薪病假,屬於員工福利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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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而這8日並不包含例假日,且要注意的是,民國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規定修正結婚採「登記」制度,所以結婚的效力是從當事人辦理登記後就開始了,婚假也依此為準。 公傷病假:勞工如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應給予公傷病假。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年終考核獎金之發給及晉薪之機會。 雖然政府函釋已說明:只要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即可,包含診斷說明書、醫療收據等。 不過,若病假當天並未去看醫生,也無法出示相關資料證明,這時就要以事假來申請。
病假超過30天: 病假
因工受傷的員工會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獲得補償,而不會同時取得疾病津貼。 問一回應: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 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個月內每服務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之後每服務滿1個月可累積4天。 勞基法或勞工請假規則並未明文規定,因此如無另行約定,應回歸民法第123條依曆計算(1/1~12/31)。 各位早上好啊,又是充滿希望的星期一,昨天看氣象預報說今天開始會非常的炎熱,且不太會下雨,還請各位出門在外一切都要小心,做好防曬措施,補充水份,不要中暑了喔。 均可依照個別情況,選擇請假假別,因應不同假別,雇主應給付相對應薪資,且雇主不得任意更換或規範員工請假方式。
病假超過30天: 勞資Q&A
常見的13個「病假」疑問,《104職場力》小編一次整理給您。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也就是說,事假最多放14天,且是不支薪的假,雇主是不需給工資的。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則明列,勞工如因職業災害致殘廢、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應給予公傷病假。 另外,《勞基法》第59條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無法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予以補償。 安胎假:懷孕期間若需安胎休養,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兩年內最長可請一年。
如勞工出於「自主防疫意識」(非公司要求)進行快篩並陽性反應,因個人考量希望繼續隔離,可向雇主請假,可使用假別為:非住院病假(一年不得超過30天)。 如果勞工請了一次30天病假後回來上班,又再次請了5天病假,此時如遇到例休假日,是不計入請假期間內的。 因30天內的病假工資折半發給,而超過30天的病假部分雇主則可以不給工資,月薪制之勞工會遇上薪資比例扣除的問題。
病假超過30天: 病假註解
換句話說,勞工若只請30天病假,30天只能以工作日計算。 根據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可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請假;就算請假,雇主也應該給付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的「最低標準工資」給勞工;而普通傷病假薪水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1年內如果沒超過勞工病假天數30天,雇主都要給予病假半薪。 綜上所述,就普通傷病假而言,在法定請假天數內,一次連續請病假達三十日以上(中間如跨越年度或請休其他假別時,將阻斷此連續計算),第一至第三十日僅能請休於工作日,例休假日工資仍應照給;自第三十一日起,即可併計例休假日,毋庸照給工資。
病假超過30天: 勞動法資訊
許多職場女性每個月會經歷生理期不適的困擾,也因此,現今勞動法規《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關於「生理假」的規定,讓有需要的女性可以安心請假在家休息。 簡單來說,傷病假是因為個人的傷病、疾病或生理原因以致無法照常上班,也就是俗稱的病假,而公傷病假則是指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殘廢、傷害或疾病,不能工作而請的假。 勞工請假規則將病假分為「傷病假」與「公傷病假」,兩者的起因不同,權益也有所差異。 如僱員的工傷病假不超過三天,也沒有永久喪失工作能力,僱主應按《條例》直接向僱員發放補償。 依勞動部74年7月31日勞司發字第1098號函略以:「勞工如於中午用餐休息時間返家或外出,而於返回公司上班途中所發生事故,難謂因公受傷。」因此,非屬職業災害。
打工仔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會得到疾病津貼。 在上述情況下,即使仍在試用期內,不過已做滿一個月的僱員,是可以享有有薪病假的。 但有一點要提提大家,根據《僱傭條例》,僱主可以在僱員缺勤的情況下扣除工資,即是請一日假扣一日糧,不論有沒有病假紙,法例上是容許這種做法的。
病假超過30天: 員工經常性病假是否為不適任員工?
我國自97年5月23日起採結婚登記生效之制度,依勞動部104年10月解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得於一年內請畢。 哺乳假:受僱者如有子女未滿一歲需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三十分鐘。 哺乳假亦適用於女性受僱者以容器儲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且不限女性受僱者,男性受僱者也可申請哺乳時間。
病假超過30天: 「病假也可以累積嗎?如何累積有薪病假日?那我現在有多少天有薪病假日?」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個月可以有1天的生理假,這樣的生理假只要1年內不超過3天,是不用計入病假計算的,超過3天的話就與病假一起列入計算。 由於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項所稱「一年」係指勞雇雙方約定年度。 因此,如勞工請病假期間跨越前開約定年度,則於新年度即應重新計算前開規定之天數。
病假超過30天: 勞動權益注意事項:確診者、密切接觸者、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家屬」之勞工
僱主可在手機端或Web端個性化設置設置一月發放假期額度,當僱員進行申請時,僱主可輕鬆進行審批,系統自動計算剩餘額度和相關津貼。 僱員因身體原因不能正常出勤需要請假,系統內置有三種不同類型的病假:病假、連續性病假和全薪病假,這三種不同假期類型,額度計算方法不一樣,且工資計算也不同,滿足不同的應用場景。 四、跨越給假年度(如勞資雙方未特別約定,則一般為1/1~12/31),除勞工將享有薪給假年度的30日半薪病假外,也同樣將中斷連續病假之認定,須重新依工作日累計連續病假之天數。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範,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期不適,以至於在工作過程中有困難時,每月可以請生理假1天,生理假一年未超過3天可不併入病假計算,薪資則減半發給。 但勞動部提醒,若全勤獎金是以勞工出勤狀況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報酬的性質,就算是工資的一種;按勞動基準法第21條,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工每月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的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的每日基本工資後的餘額。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若勞工一年請病假不超過30天,工資折半發給;意即病假第1到第30天,勞工都可以領取半薪。
目前勞工在請假時,仍然建議是本人提出且在事前,但是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比如配偶生產),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以上是病假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病假超過30天 想看更多「勞資爭議」文章,歡迎點擊下方按鈕查看。 病假超過30天 勳仔目前在外商工作,由於國外科技業對於未來經濟局勢不太樂觀,很多公司都開始裁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