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於強制令中的逮捕授權書會在法庭認為適當的期限(不超過24個月)內有效,並在強制令有效期屆滿時失效。 如果你要求更改或暫停執行任何現行的管養令/探視令,必須在強制令內附上一份註明更改詳情的管養令/探視令的副本。 2011年2月,梁輝約在1963至1964年間佔用元朗練板村的一幅地,但法庭從高空拍攝的圖片及其他文件,顯示夫婦權侵佔至少20年,故裁定梁氏勝訴。 發文,稱其現時住所的租約還有2個月就到期,但始終找不到業主,不但電話打不通,WhatsApp最後上線亦已是數月前。 樓主既擔憂租約到期又擔心按金取不回,不知如何是好,就問網民自己「應該繼續住,租金繼續過數;(或者)搬走,之後追討按金?」。 (三)二○○六年,法律改革委員會(法改會)成立小組委員會,檢討香港的逆權管有規則。
相反,如租客連續12年沒交租,並且多次聯絡業主,甚至登報尋人不果,成功逆權侵佔機會就大很多了。 崔律師提供法律諮詢離婚撫養權,贍養費,離婚 – 撫養權,民事訴訟,遺產承辦,遺產承辦,逆權侵占,誹謗,禁制令,工傷賠償,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 . 請注意,家事法庭登記處的職員雖然會盡力就關於申請程序的事宜向你提供協助,但他們不是律師,不可提供法律意見,也不可代你填寫申請所需的表格。 法庭可因應申請,在強制令的有效期內延長逮捕授權書的有效期,唯不可延長至超過該強制令發出之日的第二個周年日。 如果情況緊急,你可以在給予或不給予另一方通知的情況下發出單方面傳票,而無須把有關的傳票送達予另一方。 傳票發出後,家事法庭登記處會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安排法官進行聆訊。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物業
檔主曾申請禁制令,惜被判敗訴,欲求助法援署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又被拒,檔主決定繼續上訴討回公道。 即如果在業主「失蹤」期間,租客連續12年無交租,並且能證明曾多次聯絡業主,包括如登報尋人等都不果,成功「逆權侵佔」的機會會比較大。 如果你打算向法庭申請在強制令中附加逮捕授權書,便須在支持申請的誓詞/誓章中提供證明另一方曾使你的身體受到傷害的證據,例如醫療/醫院報告、證明傷勢的照片、警方報告等。
在法庭發出禁制騷擾令的情況下,你可以要求法庭發出命令,規定另一方參與一個目的為改變導致發出強制令的態度及行為,並獲社會福利署署長核准和安排的任何計劃。 2010年8月,女租客林芝入稟,要求逆權管有土瓜灣馬頭角道一個單位業權,獲判勝訴。 法官認為,業主失去聯絡已26年,租客盡力尋找不果,故根據時效條例判單位給她。 根據香港1945年成文法《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條及第17條,任何人士(包括惡意管有者)無間斷佔用官地60年,香港政府便會失去該官地的追索權。 如果興訟時效是無限制的,那麼任何土地擁有人都無法安心,因為任何土地可能在數百或甚至一千多年前有其合法擁有者,他們的後人都可以興訟,現有的土地擁有人便要面對無窮無盡的法律風險,這樣危害到私有產權的穩定性。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授權書與逆權侵佔 – 註冊授權書自保【星之谷專欄-頭條日報】
)是普通法的法律概念,指房地產的非業主不經原業主同意,持續佔用對方土地超過一定的法定時限後,原業主的興訟時限即終止,該佔用者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 報告亦建議廢除「隱含特許」原則,現時如佔用人與業權人就如何使用土地無牴觸,法庭多指是業主許可佔用而不傾向裁定為逆權管有,但陳景生指出,英國有案例指不應以土地用途是否相符假定是否獲批准使用土地,建議廢除此原則。 現時事主應在餘下租約期的2個月內繼續交租,然後待約滿業主主動聯絡收樓收鎖匙,又或是申請執行收樓令以終止合約。 倘若直至租約期滿仍未獲回覆,租戶可在搬離時在門口貼上告示,表示鎖匙由自己保管,請業主聯絡自己,而按金就可透過小額錢債處追討。 另外,如果租戶約滿後想合法繼續住,就可以定期租賃(periodic tenancy) 形式準時交租,不過業主及租戶雙方就不再受之前訂立的租約所保護。 因申請禁制令的 律師費用 十分高昂,申請人在申請禁制令前應確定申請成功的機會有多大。
例如代收租的話,需定期(譬如每年一次)將租金轉交業主,當業主發現獲授權人違反條款時應作出書面追討並保留記錄。 在逆權侵佔案件中,業主方曾對侵佔人的行為提出反對便可視為繼續保有業權,有關惡意佔用的時間便會重新計算。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法庭於聆訊或審訊後可作出命令,判原告人或被告人獲取訟費,即是敗訴一方需支付訟費予勝訴一方。 訟費是包括為該聆訊或審訊而支出的法庭費用 、律師費用、代墊付費用、雜項開支及酬金。 若敗訴一方對勝訴一方所提出的訟費數額有不滿而拒絕支付,勝訴一方需詳細列出全部追討訟費項目的訟費清單。 如敗訴一方對訟費單不滿,他必須於收到訟費單的 12 個月內向法庭提出申請訟費評定。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逆權侵佔 – 侵佔私人土地或官地成為合法新業主
比方說,一位侵佔者逆權侵佔一個物業10年,另一緊接的侵佔者可以把之前的10年累積計算在他自己的逆權侵佔年期。 據公司註冊處資料顯示,被告公司由兩名女子歐陽寶珠、黃梁潔華(譯音)及德利置業有限公司擔任股東。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記者昨到訪涉案吉祥大廈單位,但單位重門深鎖,拍門無人應,似已無人居住,在現場所見,大廈內大部分單位均空置及鎖上,據知大廈已被發展商收購。 在英國,與逆權管有的相關法例受到質疑,但香港法院已基於港英兩地的土地註冊有別為由,而拒絕跟從同為普通法系的英國的做法。。 如果只是初犯或相關違反並不嚴重,法庭通常會接受被告人承諾不會再犯,不會判處監禁。
如原業主在兩年內不作反對或其理據不足,佔用者才可申請註冊為業主 。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若原業主反對而佔用者未被驅逐,並繼續佔地多兩年,佔用者便可第二次提出申請,結果須交由法庭裁決。 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修改《時效條例》以便平衡原業主與佔用人的權益,即所謂「逆權侵佔」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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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當私人土地被他人佔用,業權人需要在相關訴訟權產生的日期起計12年之內,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另一方面,當佔用人佔用有關土地達12年或以上,可以向法庭申請頒令確立他的逆權管有權。 報告亦不同意三宗案例,包括終院曾裁決指若佔用人表明願向業主交租,則逆權侵佔不成立。
雖然「霸佔者」可主動提出逆權侵佔,但常見個案是「霸佔者」遇收地時作為抗辯理由。 陸偉雄解釋,根據《時效條例》,若土地或物業被人連續享用多年,有關人士可入稟申請成為該土地或物業合法擁有人,官地或政府產業須被霸佔六十年,私人土地或物業只須霸佔十二年。 一般人(尤其是身處普通法區域以外的人士)可能難以想像只要佔用他人的物業或土地一段法例定明的時間,就有機會對該物業或土地享有佔有式權益(possessory interest)。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在「逆權侵佔」(adverse possession)的法律原則下,長期侵佔者可向法庭申請取得該物業的佔有式權益,而且根據香港法例第347章時限條例,業主在定明的時間後便會喪失討回物業或土地的權利。 逆權侵佔這個源自普通法的概念已存在多個世紀,歷史上一直沿用是因為有助珍貴的土地資源被充分利用,但隨著社會發展,逆權侵佔被指鼓勵竊取土地,因此常年備受爭議。 過往有不少案例,通過長期使用空間或土地,最後成功「逆權侵佔」,沒有付出任何代價成為土地的新擁有人。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申請更改或暫停執行現行的管養令/探視令時所需資料
對於現有逆權管有法律條文應否保留,大部分在公眾諮詢提交意見的人士均贊成保留。 如獲法庭裁定勝訴,該佔用者便可以成為該土地的合法新業主,不必付出任何代價,而原業主不得再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於2006 年的一宗逆權侵佔案例,一名女子居於大埔一幅十二萬平方呎的土地長達五十多年,她向法庭申請逆權侵佔,最終獲得終審法院裁定勝訴而成為合法新業主, 這令很多人關注業權的保障。 因此,香港法律改革委員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引入業權註冊制度及「十加二年期」方案,以便平衡原業主與佔用人的權益。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佔用者連續佔地十年後 ,可申請註冊為業權擁有人,但同時亦須通知原業主,而原業主可提出反對。
- 要成功就要先做到3大條件:要從法律上證明找不到業主;住滿12年期間沒有收到過收樓令;有繳交水、電、煤、差餉等費用,並保留居住的證據。
- 女小販自1970年起佔用銅鑼灣恩平道恩平中心與鄰座唐樓之間的後樓梯擺檔,並裝上鐵閘,她將地下一段後樓梯變成自己的舖位,又在樓梯底設置鐵櫃作貨倉。
- 向法庭申請逆權管有權的人士,或在訴訟過程中引用逆權管有作為抗辯的人士(例如當面對業權人向法庭申請頒令遷離時),負有舉證的責任,證明他實質上管有土地,並具有管有意圖,意思即是他有意把業權人及所有其他人排除在外。
- 基本法保護私有財產權,業權人把土地出租、使用或閒置,即使土地未被業權人使用,亦不代表他人可任意取用。
- 總括而言,逆權侵佔已經追不上時代發展需要,甚至對本港土地發展帶來嚴重障礙。
- 雖然「霸佔者」可主動提出逆權侵佔,但常見個案是「霸佔者」遇收地時作為抗辯理由。
- 香港過往曾經有案件是業主突然身亡,或移民後超過12年沒有處理香港的物業,被租客「霸佔」單位。
現時如果土地或物業被人連續霸佔多年,霸佔者可入稟法院提出申請成為合法擁有人。 官地或政府產業須被霸佔 60 年,私人土地或物業須霸佔 12 年( 1991 年前為 20 年)。 申請逆權侵佔手續及費用 逆權侵佔源自《時效條例》中關於「逆權管有」的條文,即某人長期佔有土地或單位,可向法庭「逆權」申請佔有物業成為業主,法律上的追溯期為持續佔用私人土地12年,或佔用政府土地6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