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期間工作2024必看介紹!(持續更新)

女性受僱者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或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 以勞動基準法而言,該法並無一星期及五日之產假規定,基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求一星期或五日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薪資之義務,但受僱者為此項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產假期間工作 惟若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則雇主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就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折半發給工資。 至於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受僱者,產假期間之薪資,則依相關法令之規定或勞動契約之約定辦理。 答 2.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立法會在今年7月休會前三讀通過《2019年僱傭(修訂)條例草案》,將法定產假由現時10星期增加至14星期。 政府於10月9日正式刊憲,宣布條例將於今年12月11日生效,即僱員可在緊接10周產假後連續放取多4星期產假。 而新增的4周產假所需額外支付的薪酬將由政府承擔,並維持以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80%計算,僱主可向政府申領,每名僱員上限8萬元。 當然,預產期都只是一個估算的日子,如突然有意外驚喜,準媽媽在未開始放產假前BB已搶閘出來見面,則以分娩日為產假開始的日期;如BB較預產期遲來跟媽媽見面,準媽媽可享有一段日數相等於預產期翌日起至實際分娩日爲止的額外產假。 此外,如準媽媽因懷孕或分娩而引致疾病或不能工作,最多可額外休假4星期。

產假期間工作: 懷孕前後

由此可見,香港在修訂產假福利上,仍有可進步的空間。 問5.僱主可否以工資代替法定假日給僱員 ? 僱主不得以任何形式的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僱員。 僱主如違反這項規定,可被檢控,一經定罪,可被罰款港幣五萬元。 ■ 情況二:如下圖B區段,小剛老婆在6月14日出現產兆,小剛當日開始請陪產假,則最晚可在6月28日前(15天內),最多選7天請陪產假。 產假期間工作 如果小剛選擇6月3日請陪產假第1天,則陪產假期限是6月17日前(15天內),期間最多可任選7天請陪產假。

其中除了生理假不需依法檢附證明,其他請假類型因法無明文規定,必要時雇主皆可事先在員工請假規則中明文規定請員工提出證明,而目前實務上一般勞工請陪產檢及陪產假時,通常雇主都還是會請員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來證明配偶有生產的事實,像是可在事後補出生證明書。 你沒有看錯,要發放有薪產假是有條件的,必須是按418合約獲聘的員工;在她工作滿40個星期後,只要向老闆提供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方可取得發放10星期有薪產假的資格! 如僱主提出要求,要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預產期。 一般而言,只要拿到懷孕證明書就可向上司呈報。 產假期間工作 A3:自111年1月18日起,受僱者請陪產檢及陪產假時,若請假期間仍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定請假期間內,均應依新規定辦理。 A2: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7條新修正規定,受僱者請「陪產檢及陪產假」時,如係為陪伴配偶產檢,應於配偶妊娠期間請休,如係為陪伴配偶生產,應在配偶分娩的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請休。

產假期間工作: (一) 產假

該替代人力之工作因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職務代理之性質,雇主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 但受僱者有少於六個月之需求者,得以不低於三十日之期間,向雇主提出申請,並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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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僱員的受僱期不足12個月,則以該段較短期間計算。
  • 問5.僱主可否以工資代替法定假日給僱員 ?
  • 近日就有網民於討論區投稿,分享類似的「加辛不加薪」經歷。
  • 自從特首前年年尾在施政報告中提到將有薪產假加碼至14星期,不時有人會關心究竟何時能實行。

如果女性受雇者可以證明自己確實有連續5日都要做產檢的需求,連續請產檢假當然沒有問題。 A1: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自110年7月1日生效,要點生效前之已領取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不得要求返還並改依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辦理。 很多媽媽都認為自己坐月期間「冇啖好食」,其實月子餐亦能變得多元化,參考50款產後月子食譜,日日不同菜式完全無難度。 產婦產後身子虛弱,經常出現口淡情況,這個情況可以飲用炒米茶及坐月補血湯水,滋陰提氣。 地盤管理工作一般由工程督察配合駐地盤工程師負責。 主要負責監察承建商喺地盤施工,確保工程進度、質量同安全,並及時匯報、處理喺工地上發生嘅特別狀況。

產假期間工作: 政府推行14星期有薪產假將落實?準媽媽要知的放產假事項

A2:懷孕受僱者如請完第6日產檢假即分娩,代表該受僱者已請畢產檢假,雇主在給予該受僱者第6日產檢假全額薪資後,亦可申請薪資補助。 A2: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所定2次,係指受僱者提出之申請期間為少於6個月但不低於30日之次數最多2次,至於申請期間在6個月以上者,無次數限制,但仍要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如果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便須在事前至少48小時通知僱員,並在該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 如雙方同意,僱主可在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的30天內安排代替假日給僱員。

流產

家庭照顧假旨在使受僱者得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為免限縮立法意旨,有關「家庭成員」、「嚴重之疾病」及「其他重大事故」,不另加以定義,仍應依個案事實認定。 另「家庭成員」可援引民法第1123條之之規定;具備血緣關係之「親屬」係屬家庭成員,自不待言。 至同住一家之「家屬」及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視為家屬」者,亦與「家庭成員」之內涵相符。 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 「設置托兒設施」係指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構,其設置標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產假期間工作: 產假薪酬計算

因此,僱員在辭職時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年假,須同時考慮法例的規定及終審法院的裁決。 受僱滿40星期;並給予僱主懷孕及準備放取產假的通知,例如向僱主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便已取得10星期有薪產假的資格﹗相反,如在訂定的產假前﹐準媽媽在這家公司工作未滿40星期,即使出示證實懷孕的醫生證明書後,亦只能放10星期無薪產假。 答案:部分工時、時薪制、兼職勞工也有請陪產檢及陪產假的權利,而陪產檢及陪產假天數是按照每週工作時數依比例給予(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再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8小時)。 首先勞動基準法規定,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後,雇主應停止其工作並給予產假8個星期;如果是妊娠3個月以上流產的女性受雇者,雇主也應停止其工作,並給予產假4星期。 產假期間工作 「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十五日期間內為之。

  • 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不限事業單位規模大小,可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
  • 問6.如果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僱主是否須要另外補假?
  • 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 一名僱員在受聘於一份連續性合約滿12個月後有權享有受薪年假;根據服務年期,該名僱員享有遞增數目的有薪年假,由7天至最多14天的有薪年假。
  • 如僱主提出要求,要向僱主遞交醫生證明書說明預產期。

2.如僱傭合約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還有一項是關於生育保障的,僱主不可解僱已證實懷孕及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的員工。 如果僱主在此情況下解僱懷孕員工,就屬於無理解僱,是違法且可被檢控的,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 A3: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3項關於少於6個月但不低於30日之育嬰留職停薪申請次數之2次上限,受僱者如同時撫育2名以上未滿3歲小孩,其申請次數應合併計算,並以最小的小孩受撫育期間申請2次為限。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

產假期間工作: 產假期間女工自願上班 廠長觸法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一名僱員在受聘於一份連續性合約滿12個月後有權享有受薪年假;根據服務年期,該名僱員享有遞增數目的有薪年假,由7天至最多14天的有薪年假。 若然休息日是以非定期形式發放,僱主必須於每個月開始前通知其僱員該月所指定之休息日。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12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如僱員在發出懷孕通知前已被僱主解僱,她可在緊接解僱通知後立即提交懷孕通知予僱主。

答3.法定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法定假日當天或法定假日首天 (如法定假日日數連續多於一天) 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 有人認為,若勞工出於經濟困窘等因素,不得已需要工作,企業給了方便卻反而被科刑,此一判決是否太不近人情? 不過,政大勞工所教授劉梅君指出,按理講,有人願意給錢讓你休假、一般人都會希望好好地休完假期,會想急著回來,背後自然有一些不得不回來的因素,例如原本的薪資結構並不合理等。 根據新聞報導,為解決台灣的少子化問題,衛福部與勞動部提出「建構安心懷孕友善生養環境」報告,由行政院拍定相關措施,包含留職停薪時的育嬰假可以領8成薪、補助公費產檢14次、修改產檢假天數,希望為台灣打造更友善的生育環境。

產假期間工作: 法定假日

而jobsDB亦已經率先響應「14星期產假」的安排,給準媽媽員工放一個延長假期。 產假薪酬相等於僱員所賺取正常工資的五分之四。 就斷件計工資或每天工資均不同之僱員,其所享有之產假薪酬應相等於該名僱員在每個完整的工資期內所賺取的每天平均工資。 前述的工資週期為一個在產假首日前或截至該日止,為期不少於28天而不多於31天的期間。 就斷件計工資或每天工資均不同之僱員,其所享有之有薪年假金額,應為相等於該名僱員在每個完整的工資期內所賺取的每天平均工資。

當然,以上放產假模式的優缺點僅供參考,選擇權仍在各位準媽媽的手中。 各位準媽媽可以選一個讓自己最舒服又稱心的放假模式,用最開懷的心情,迎接新生命的到來。 我黎緊返OFFICE時再同上司傾傾吧, 做report唔係問題既, 不過都係要以自己同bb許可為前題作優先考慮, 如果佢要我做每日既operation既話, 我就一定say no架啦, 不過就係覺得奇怪, 明知人地請假都要人地做公司野…

產假期間工作: 政府推行14星期有薪產假將落實?準媽媽要知僱傭條例中的放產假事項

在這些情況下,勞工處建議僱主應為僱員所放取的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保存清楚的記錄。 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男性僱員如果有子女於2019年1月18日或之後出生,在按《僱傭條例》的規定通知僱主後,便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而享有五天侍產假。 而有利於勞工所增加的2天產檢假或陪產檢及陪產假,雇主仍需負擔當日薪資,但可向勞保局申請這2天的薪資補助。 答案:勞動部曾經函釋,員工在預產期前4週就可以和雇主協商請產假,因此員工要提早請產假,可和雇主協商決定,但產假主要是希望媽媽能在生產後能有足夠的時間恢復健康,須至少預留4週在產後請假(註5),生產後產假也應該連續請完。 答案:產假期間員工依法可請假停工,但因為雇主和員工的勞動契約還是存在,年資不可以中斷,也不能因此中斷保險,而老闆在計算員工的資遣費、退休金時,該員工若曾請產假,產假期間的工作年資都還是要計入。 有薪產假的薪酬每日款額相等於懷孕員工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即是人工的8折。

根據勞工法例,在老闆的同意下,準媽媽可以選擇在預產期前2至4星期開始放產假。 假若準媽媽沒有特別提出要求,或未能取得老闆的同意,則須在預產期前4星期開始放產假。 如懷孕員工在職期間向老闆提交有關的醫生證明書,說明她不適宜處理重物、在會產生對懷孕有害氣體的地方工作或處理其他會損害懷孕的工作,老闆不得將這些工作分派給該員工;如員工正從事該等工作,僱主必須在收到有關請求後14天內將僱員調離該等工作。 4.性平法施行細則§7 :陪產檢假應在配偶懷孕期間申請,而陪產假應在配偶生產當天及前後合計15天內請假。

產假期間工作: D. 假日 / 年假 / 病假 / 產假以及有關的工資繳付

一名準媽媽準備臨盆,沒想到向公司請產假準備待產時,卻遭到主管刁難,要她在生產期間親自到公司填妥產假單,讓網友的妹妹忍不住上網抱怨公司的行為。 其實,職場婦女能夠懷胎十個月又一邊工作到順利生產,非常的辛苦,政府也為了保護女性,訂定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的規定,讓產婦能充分的休息,才能調養好身體復工,配偶也能分擔起照顧責任。 雖然男性受雇者沒辦法請產假或產檢假,但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5條第5項規定,受僱者於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7日。

產假期間工作: 產檢假2023新法統整!產假幾天?請產假被資遣合法嗎? – 85010

自從特首前年年尾在施政報告中提到將有薪產假加碼至14星期,不時有人會關心究竟何時能實行。 產假作為女性員工獨享的福利,往往是大家關心的議題。 A1: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第1項所規定之10日為法定最低標準,勞資雙方可約定少於10日之天數,惟不得約定超過10日之天數,10日係以日曆天計算。 如僱傭合約有明確協定有試用期,僱主可在不多於 12 星期的試用期內解僱僱員,惟僱主不得由於僱員懷孕而將其解僱。

產假期間工作: 產假工資應如何計算?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 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 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勞工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產假期間工作 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80%。 員工在放產假期間,老闆仍須在正常糧期支付產假薪酬給該員工,不得拖欠。

雇主如依前開方式計得之金額有低於平均工資者,應以較趨近於常態之平均工資為準,亦即以分娩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問3.如僱員以通知期終止僱傭合約,僱員可否在通知期內放取年假? 答3.根據《僱傭條例》,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每滿12個月,便可享有有薪年假,這些法定的年假,不得計算在終止僱傭合約所需的通知期內。 終審法院曾就一宗僱員在通知期內放取預先安排的年假的案件作出裁決,指上述限制並不適用於僱員辭職的情況,僱員在辭職時有權選擇在所需的通知期內放取法定的年假。 然而,由於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不同,並不能一概而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