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參見民法第1175條)。 基上,辦理拋棄繼承須依法定時限向法院為之,還要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依繼承順位應為繼承之人(應繼分拋棄之歸屬可參見民法第1176條)。 關於拋棄繼承聲明狀之格式可參照司法院網站所示(參見附錄七)。 父債子還香港 期許自己能夠持續精進,有足夠的能力與智慧,能適當、圓滿的解決每件紛爭;也相信「溫暖、而富有人性」的司法,不單單是句口號,而是真正的能夠讓人真實體會的感受。 社署向遺產執行人追討死者生前欺騙的47.8萬元綜援金,有執業律師解釋,不存在隔代追債的情況,即使遺產無法償還欠款,但遺產承辦人亦不會因而有債務上身。 常聽老一輩的人說父債子還,這觀念其實是錯的,在法律上每一個人都是獨立個體,沒有一個人需要為別人的債務負清償責任。
- 本篇文章透過彙整重大爭議的方式,希望協助讀者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