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行政程序法典202410大分析!內含澳門行政程序法典絕密資料

四、本法典所訂定之行政活動之一般原則,適用於行政當局實行之所有活動,即使所實行之活動僅屬技術性或僅屬私法上之管理亦然。 如周佑勇:《中国行政基本法典的精神气质》,载《政法论坛》2022年第3期,第61-67页;杨伟东:《基本行政法典的确立、定位与架构》,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6期,第53-70页。 关保英:《论行政法典总则的制定及其对行政法体系的整合》,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6期,第 页。 薛刚凌:《行政法法典化之基本问题研究——以行政法体系建构为视角》,载《现代法学》2020年第6期,第78-95页。 马怀德:《行政基本法典模式、内容与框架》,载《政法论坛》2022年第3期,第42-60页;杨伟东:《基本行政法典的确立、定位与架构》,载《法学研究》2021年第6期,第53-70页;章志远:《中国特色行政法法典化的模式选择》,载《法学》2018年第9期,第86-94页。 应松年、张航:《中国行政法法典化的正当性与编纂逻辑》,载《政法论坛》2022年第3期,第27-41页;薛刚凌:《行政法法典化之基本问题研究——以行政法体系建构为视角》,载《现代法学》2020年第6期,第78-95页。

  • — 在作出有關定居請求以及對該請求作出決定時,上訴人甲確實與這名乙居住,猶如一對正常及真正的夫妻一樣(參閱第72頁、第185頁至第190頁詢問證人筆錄,卷宗第211頁至第212頁背頁)。
  • 由行政當局主動開展程序時,機關部門有義務通知可從姓名上認別的人,說明將會作出的行為可能損害他們的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但有特殊情況者除外(第五十八條)。
  • 1994年《行政程序法典》第165條或現行《行政程序法典》第173條之規定只確定了單獨解釋合同條款或就相關有效性表明態度的行政行為所表示意見之作用,而與行政合同的執行無關。
  • 二、如屬上款所指之情況,餘下之年假日數在根據本通則之規定而訂定之期間內享受,且該期間得延續至緊接之曆年。
  • 三、如因受處分而出現之空缺已由其他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填補,情況予以維持,但不應影響受處分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之年資。
  • 三、不就職或在法定期限內不向部門報到而又無合理解釋者,任用即自動撤銷,且一年內不得投考或被任用於公共職務,但不影響第六款之規定。

(程序)如紀律程序係以根據上條之規定所作出之實況筆錄為依據而提起,且未經命令或要求採取任何措施,則預審員須根據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及自程序之預審階段開始之日起四十八小時內,對嫌疑人或各嫌疑人提出控訴,並進行一般紀律程序之其他步驟。 三、就所有實施未經總督宣布之紀律處分之裁定,以及就不接納預審員自行迴避或聲請迴避之裁定,得自嫌疑人接獲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自根據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公布有關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總督提起行政上訴。 二、如屬導致停職或終止職務之處分,而執行處分對部門之工作造成之不便甚於被處分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繼續任職而造成之不便,則就程序作出裁定之實體得許可延遲通知嫌疑人,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如屬根據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而提起之紀律程序,經預審員或命令提起紀律程序之實體建議,且由總督以批示核准後,結束程序及作出最後裁定之期限得被中止,直至法院作出之判決轉為確定判決為止。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數名嫌疑人)一、如同一部門之數名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因作出互有聯繫之且可科處不同處分之事實而成為嫌疑人,則有權力科處較重處分之實體有權限提起紀律程序。 (刑事訴訟程序中被判罪之效果)一、因任何犯罪而對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判罪之判決,一經確定後,導致提起紀律程序,該程序須針對在判決中已證實但未作為根據上條第三款規定而提起之紀律程序之標的之一切事實,但不影響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二十二條

三、在命令或免除傳喚制定有關規範者之批示中,法官或裁判書製作人須命令以公開該規範時所採用之方式及語言,在同一地點將關於要求宣告該規範違法之請求之公告予以公開,以便倘有之利害關係人能參與有關訴訟程序。 二、如明示行為係在對默示駁回提起司法上訴之日以前作出,且在提起司法上訴之日以後始就該明示行為作出公布或通知,又或司法上訴人在該日之後始透過任何方式知悉該明示行為,則亦適用上款之規定。 二、如廢止之同時對有關情況作出新規範,則司法上訴人享有上條所指之權能,而不論針對被廢止行為所產生之效力之司法上訴是否繼續進行。 一、裁定針對經公開之行為提起之司法上訴理由成立之已確定判決及合議庭裁判,須由法院命令以公開該行為之相同方式及語言,在同一地點予以公開。 五、如法院基於有可能重新作出司法上訴所針對之行為,而認為為更好保護司法上訴人之權利或利益,有需要審查其他依據,則一項依據理由成立並不影響按所訂定之順序審查其他依據。

司法

四、在審查該請求時,應查核是否有證據顯示利害關係人所陳述之事實極有可能屬實;如有此等證據,則應命令中止有關行為之效力。 一、如屬作出可由他人代為作出之事實之執行,行政當局須通知義務人,以便其作出應作出之行為,並在通知時為其履行該義務定出合理期間。 四、如屬上款所指之情況,行政當局須選擇由其本身直接實行該等執行上之行為,或交由第三人作出該等行為;一切開支、損害賠償及金錢上之處罰,均由義務人負責。 一、如基於一行政行為之效力或因一公法人之命令而應向一公法人作金錢給付,但在所定期間未自願繳納者,須進行稅務執行程序。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二十七條

一、妨礙審理司法上訴之問題已解決,且司法上訴程序應繼續進行時,如法官或裁判書製作人認為有可能審理司法上訴案件之實體問題而無須調查證據,則在宣告進行審理而無須調查證據之批示中,命令通知司法上訴人、司法上訴所針對之實體及對立利害關係人,以便其欲作出陳述時能為之。 三、在第二章至第四章、第五章第二節至第四節、第六章及第七章所規範之訴訟手段及程序中,在涉及職責之衝突中,以及在有關對司法裁判之上訴及所有針對公法人之執行程序中,第二款所指之代理須由所委託之律師作出或由為代理之目的而明確指定之擔任法律輔助工作之法學士作出。 針對本訴訟理由,司法上訴人主張被上訴行為沒有對其女兒在租賃單位之逗留時間作出具體敘述,從而違反《行政程序法典》第113條第1款e)項及第115條第2款之規定。

(結算)一、進行紀律程序、專案調查程序、全面調查程序或簡易調查程序之人員,負責以報告附件計算應得之酬勞,並為此詳細列明其本人及秘書在有關程序之每一階段之工作日數。 五、在第一款所指日期後工作方滿一年之工作人員,應在其取得享受年假權利之翌月獲支付以該月份之薪俸計算之假期津貼。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二、為年資的效力,每周休息日、公眾假期及補假日,均予以計算,但在無薪假期間或在根據法律規定不視為實際服務的性質相同的連續缺勤期間的每周休息日、公眾假期及補假日,則不予計算。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三十九條

2006年12月16日晚上11時19分至2006年12月17日凌晨零時13分期間,未能查明之人士利用上述電腦將有關兩篇標題為“濫用職權的澳門司警"及“香港人在澳受屈"的詆毁性文章上載至新浪網()的討論區內。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嫌犯書寫了上述兩篇詆毁性文章後,將其中標題為“濫用職權的澳門司警"的文章儲存在其個人數碼助理器(PDA)內的SD記憶咭,並訂定檔案名稱為“日誌表2004年.doc",方便携帶,以便於日後在互聯網發佈。 九名嫌犯為了令損害司法警察局局長J、L及K的名譽和人格以及導致第三人因而改變對其之觀感,以虛假的事實書寫文章,以虛構的姓名作簽署,制造虛假文件。

司法

二、如定性為違紀行為之事實亦被視為刑事違法行為,且刑事追訴時效之期間超過三年,則刑法所定之時效期間適用於紀律程序。 四、熱心之義務,係指以有效之方式及盡心之態度執行其職務,尤其要了解法律及規章之規定、上級之指示;具備及增進其技術知識、掌握及改善其工作方式。 三、如屬署任、徵用、兼任或代任之情況,則按情況而根據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規定僅以原職級或原官職之相應薪俸計算。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條

➢ 澳門《刑法典》第174條第1款配合第177條第2款、第178條、第129條第2款h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十九項加重公開及詆毁罪。 ➢ 澳門《刑法典》第174條第1款配合第177條第2款、第178條、第129條第2款h所規定及處罰的四項加重公開及詆毁罪。 ➢ 澳門《刑法典》第174條第1款配合第177條第2款、第178條、第129條第2款h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四項加重公開及詆毁罪。 原審法庭宣判後,當時缺席審訊的第七嫌犯其後已於澳門親身接收判決通知書,而同樣缺席審訊的第八嫌犯和第九嫌犯至今仍未曾在澳門親身接收判決通知書。

而對本刑事案適用的現行刑事訴訟法例實在並不禁止具備刑事警察和案中誹謗罪受害人雙重身份的司法警察局局長J親身參與有關罪行的刑事調查工作。 的確,《刑事訴訟法典》對法官、檢察院司法官、鑑定人、傳譯員和司法公務員的迴避和自行迴避的情況,均有所規定(詳見《刑事訴訟法典》第28、第29、第32、第36和第43條),唯獨是沒有規定當刑事警察本身亦是犯罪受害人時便須迴避介入有關不法行為的刑事調查。 本院認為,《行政程序法典》第46條第1款a項的迴避規定和第7條的無私原則,是祇適用於行政程序,而這兩條純屬行政法範疇的法律規定,基於《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的行文,無論如何也是不得被引用於本案的刑事訴訟內。 然而就第二嫌犯方面,則構成一項「加重公開及詆毁罪」,因未能證實其參與了上述第一篇誹謗文章之發放。 雖然證實了“濫用職權的澳門司警"這篇文章是透過第三及第四嫌犯家中的座枱型電腦上載至互聯網的討論區,然而,由於第三、第四及第五嫌犯,以至其他人均可使用有關電腦,因有關電腦沒有設定任何開機密碼,所以未能查明是誰作出有關上載行為,故不能同時認定三名嫌犯(第三、第四及第五嫌犯)均有作出有關行為。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二十八條

調查期間,在第一嫌犯住所內發現一隻磁碟,內有一名稱為“明明.doc"的檔案,其內容是一對J進行誹謗及詆毁的文章(見第1290頁),另外在第一嫌犯的電腦硬盤內發現一個文案檔案“敬啟者:.doc"其內容亦是一對J進行誹謗及詆毁的文章(見第1291頁)。 調查期間,在第一嫌犯的住所內搜獲的電腦,經司法警察局的電腦資料法理鑑證檢驗及分析後,發現該電腦的硬盤內存有上述標題“J六宗罪"文章(參閱卷宗第1205頁第15點、第1271至第1275頁)。 2008年7月6日,第八及第九嫌犯在台灣利用電子郵箱分別兩次將“澳門警界不為人知的醜聞"誹謗文章寄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及第三人(參閱卷宗第1320頁、第1328至1333頁)。 就助理檢察長的上訴理由,第二、第四和第六嫌犯均異口同聲地認為不成立(詳見載於卷宗第2805至第2811頁的同一份葡文上訴答覆書內容),而第一、第三、第五和(之後亦親身獲悉原審判決的)第七嫌犯則未有行使上訴答覆權。 一、 《行政程序法典》第46條第1款a項的迴避規定和第7條的無私原則,是祇適用於行政程序,而這兩條純屬行政法範疇的法律規定,基於《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的行文,無論如何也是不得被引用於本案的刑事訴訟內。 我們認為,確實,在本法院範疇內被指令主要進行的對卷宗的調查證據,顯示的恰好相反,即:上訴人與其妻子確實同居(顯然,指在卷宗所指事實之日…)[…]。

原審法庭在其判決書中以第25/2009號行政法規之標的是社會房屋為理由,且相關租賃合同非屬私法範疇,而應屬於《行政程序法典》第165條及續後條文所規定之行政合同的屬性,作為駁回司法上訴人有關請求的理據。 司法上訴人主張被上訴實體解除租賃合同,應適用《民法典》第1034條之強行性規定,且提出勒遷之訴,而並不能適用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11條第1款6)項之規定,理由是法律之位階優於行政法規。 在本案中,討論申請人向無權作出決定的行政長官提出相關申請是屬於可被宥恕還是不可宥恕的錯誤,以及該錯誤是否因民政總署環境衛生及執照部部長提供的信息所導致並不重要,因為在案卷中看不到相關申請被轉送有權限機關,而利害關係人也沒有收到通知。 在向無權限之機關提出申請的情況中,視乎私人的錯誤是否可被宥恕,法律要求收到申請的實體必須依職權將有關文件送交有權限之機關,並將此事通知私人,或者在法定期限內通知私人其申請將不被審理。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條

因此,現在的問題是想知道,《澳門金融管理局人員專有通則》第15條第8款是否可以適用於那些已不再行使領導職能的、以確定性方式委任的總監或助理總監。 第五、目前,考慮到現行法律規定不容許以確定委任或確定性聘任領導(或主管)的職位,故所有擔任領導(或主管)職務的委任都是以為期兩年作出的。 第十四、現上訴人以確定方式取得助理總監的職級,但有關的委任行為卻沒有沾上任何導致該行為無效的瑕疵,這一事實不得不使人感到驚訝。 有關優惠、福利、利益或好處都只是金融管理局按照行政委員會所確定的監管指引或勞動社會政策慷慨和無償地提供的,不能因此衍生出對被上訴人的任何法律責任。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基於預防犯罪的強烈需要,實不得把上述凡不超過六個月的徒刑以罰金代替(見《刑法典》第44條第1款的替刑準則)。

  • 一、私人因可宥恕之錯誤,在定出之期間內,向無權限之機關提出申請、請願、聲明異議或上訴時,機關應依職權將有關文件送交有權限之機關,並將此事通知私人。
  • 五、如屬分娩後嬰兒住院或母親住院之情況,在母親要求時,因成為母親而引致之缺勤中止,直至終止住院之日為止,並自該日起恢復缺勤之狀況直至缺勤期結束為止。
  • 2008年7月6日,第八及第九嫌犯在台灣利用電子郵箱分別兩次將“澳門警界不為人知的醜聞"謗誹文章寄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及第三人。
  • 五、就職狀以一式三份之專用印件繕立,正本由部門存檔,一份副本存入公務員或服務人員之個人檔案,另一份交予公務員或服務人員。
  • 公共行政當局應以使部門親民為目的,且以非官僚化之方式,建立架構及運作,藉此確保其能以快捷、經濟及有效率之方式作出決定。

智能化在一般理解上是一个褒义概念,人工智能算法这样的自动化系统往往在人们印象中都是客观中立的象征,不受主观成见的干扰,也没有自己的利益,自然公正无私。 但越来越多的研究和实践均表明,自动化决策的过程中,因为社会现有历史数据、技术限制、使用的具体环境等原因,有可能在自动化决策中存在歧视与偏差。 对于涉及相对人实质性权利的,应当参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4条的规定,允许相对人拒绝行政机关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决定。 根據11月03日第48/98/M號法令第4條a)項之規定,旅行社本身業務之補充服務包括按有關法例之規定出租車輛。 上訴人認為被訴行為認定其將車輛出租予“C HOTEL MACAU LIMITED” 用作接載員工之用之行為(而非原先獲批給專用作旅行社接載旅客用途)是屬於異於有關車輛獲批給稅務豁免所定之用途的結論是存有事實判斷錯誤,因出租車輛屬旅行社的補充業務。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四十條

這是因為雖然第八和第九嫌犯祇一共散播了十八次誹謗性文章,但有關文章均帶有針對上述兩名公務員之誹謗性内容,因此不管在每次散播行為中眾多接收散播文章者有多少人,每一次的散播文章行為正好否定了兩次誹謗罪所欲保護的法益。 由於根據《刑法典》第29條第1款的規定,「罪數係……以行為人之行為符合同一罪狀之次數確定」,所以在本案中便猶如一共出現了三十六項公開誹謗公務員罪。 五、 在本案中,連第一嫌犯本人在上訴狀內亦指出《刑事訴訟法典》並沒有把上述受害人介入調查案件的情況列為刑事訴訟無效的情況,且他在第一次獲准查閱偵查卷宗時,也沒有利用聲請展開預審的法定機制,就上述受害人的「角色混淆」情況向法庭提出任何異議。 故案中並無發生任何會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之情況,而對本刑事案適用的現行刑事訴訟法例實在並不禁止具備刑事警察和案中誹謗罪受害人雙重身份的司法警察局局長親身參與有關罪行的刑事調查工作。

計算

於2012年08月30日,被訴實體在報告書編號0363/NVT/DOI/RFM/2012 作出“同意意見,駁回有關訴願”之批示 (詳見附卷第149至152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2006年04月10日,澳門旅遊局向上訴人發出編號第01847/DL號公函,當中表示同意上訴人向該局申請豁免5輛YUTONG ZK6831HE型號的旅行車之機動車輛稅,但該等車輛須用作接載旅客之用途 (詳見附卷第8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根據上述第0319/DAHP/DFH/2013號報告書所載,承租人A讓非載於租賃合同的女兒C、女 婿(C的丈夫)以及外孫(D兒子)在社屋單位內逗留,該事實於本局人員與其面談時及書面答 辯中亦有承認確實存在,並有相關的家訪筆錄和面談筆錄為證。 根據第13/2009號法律《關於訂定內部規範的法律制度》第3條第2款規定:“法律優於其他所有的內部規範性文件,即使該等文件的生效後於法律”。 於2013年7月24日,司法上訴人就上述事宜向房屋局提交書面解釋(見附卷第13頁及其背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於2013年4月22日,房屋局人員接獲電話投訴,指威苑花園XX樓XX座之租戶將單車放在公共走廊,同時該單位有很多人出入,懷疑有非合同人士居住(見附卷第7頁,有關內容在此視為完全轉錄)。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二條 *

為遵守核准《澳門行政程序法典》之七月十八日第35/94/M號法令之規定,現對該法典作出修正,以完善及明確其中若干規定,並引進重要更新,包括確立公共行政當局在其與被管理者產生關係之活動中應遵從之善意原則。 本法典未有明文規定者,行政法之一般原則適用於行政合同,而規範公共開支之法律規定,以及規範訂立公法上之合同之特定方式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亦適用於行政合同。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一、解釋合同條款或就合同條款是否有效表明意見之行政行為,屬不確定且不具執行力之行政行為;因此,如未經共同訂立合同人同意,行政當局須透過向有管轄權之法院提起訴訟,方獲得其所主張之效果。 訴願提起後,有權限審理該訴願之機關應通知該訴願理由成立時可能受損害之人,以便其在十五日期間內,就該請求及請求之依據陳述其認為適當之事宜。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行政程序法典

二、上款所指之上訴僅具移審之效力,如屬科處書面申誡或罰款處分之情況,應連同針對最後裁定之上訴上呈;如屬其他情況,則應連同預審員之報告上呈;但如扣留上訴會使上訴失效,則須根據第四款之規定立即上呈。 在不影響《行政程序法典》中關於可接納提出聲明異議之規定下,得就紀律程序中作出之最後裁定提出行政上訴及司法上訴。 三、上款所指通告僅應列明:針對嫌疑人之紀律程序待決;得查閱有關卷宗之地點;得要求取得針對嫌疑人而作成之控訴書之副本,以及提出答辯之期限。

澳門行政程序法典: 第一百五十九條

最後,原審庭有關開釋第四嫌犯的持有禁用武器罪的決定,亦因欠缺理據說明而應被上訴庭宣告為無效,上訴庭進而應以該名嫌犯未能合理解釋為何持有案中的伸縮棍和摺刀為由,直接改判其犯下該罪。 二十、 上訴庭考慮到該罪狀所欲保護的法益(即名譽)是完全人身性的法益,非金錢可以衡量,且本案涉及共同犯罪和多次散播誹謗性文章的犯罪情節,認為在預防犯罪的角度而言,罰金刑實不足以滿足預防犯罪的需要,故須科處徒刑(見《刑法典》第64條的選刑準則)。 十九、 在量刑方面,對每一項公開誹謗公務員罪的罪名,得處以六十日至十二個月的徒刑或十九日至四百八十日的罰金刑(見《刑法典》第41條第1款、第45條、第174條第1款、第177條第1款和第178條的聯合規定)。 十八、 據此,上述兩項公開誹謗公務員罪的入罪條文應是《刑法典》第174條第1款、第176條、第177條第1款a項(而非第177條第2款)和第178條。 無論如何,鑑於違反程序規則的決定的影響,我們相信這項瑕疵一旦成立將更穩定及更有效地保護受侵害的利益,因為這樣將決定重新作出程序,作出被遺漏的手續,以便隨後重新審理實質。 (保全措施)預審員自獲委任之日起有權限為搜集證據而採取保全措施,尤其命令扣押物品及保存與違紀行為有關之線索。

三、澳門退休基金會須審查有關人員是否具備退休所需之條件;如有需要,應要求利害關係人透過其所屬部門提供關於具有退休所需服務時間之補充證明。 (退休程序)一、自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又或由利害關係人或其所屬部門作出通知,並由該部門將申請或通知附同退休之依據及組織卷宗所需之文件送交澳門退休基金會後,退休程序隨即展開。 三、如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在服務時間內曾向澳門以外之其他福利機構作出扣除,則由本地區負責之退休金僅根據在澳門公共部門提供服務之時間計算。 四、自部門收到聲明或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有關負責人須就卷宗作出報告,並立即將卷宗上呈,並視乎屬工作人員已達退休服務時間及年齡或僅達服務時間而分別供上級知悉或作批示;上級獲悉退休聲明或批准退休申請後,則將卷宗送交退休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