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民事登記法典20246大優點!專家建議咁做…

二、載於二月十七日第1/76法律之澳門地區之《澳門組織章程》,連同九月十四日第53/79號法律所引進之修改,繼續生效。 澳門居民年滿18歲或澳門居民年滿16歲以上但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須經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的同意,又或經法院的許可方可結婚。 完成死亡登記後,被登記人的全名、性別、年齡、婚姻狀況、父母姓名、出生地點及最後常居所;生前的最後配偶的全名;死亡或發現屍體時間、日期及地點;死者將下葬的墳場等資料會被記載於民事登記局的死亡記錄內。

提出

倘我們接納這種透過再次結婚,以登錄的方式紀錄婚姻登記的錯誤做法,並容許其後以離婚的方式變更相關的錯誤婚姻登記,將引致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原告認為雖然其在香港與B締結的婚姻已解除,且有關離婚判決已獲澳門中級法院確認,然而其另外在澳門與同一人締結的緍姻尚未解除,故原審法院不應裁定訴訟程序因無用而消滅。 基於此,根據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229條e)項之規定,本法庭裁定本「訴訟離婚案」之訴訟程序因訴訟無用而消滅。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民事訴訟法典

在本地區以外按當地法律所發出的文件,只要對其真確性無懷疑,就可以其用於登記行為或卷宗之上,且其證明力與在澳門發出的性質相同的文件的證明力相同。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鑑於澳門有很多操不同語言的人,所以法典規定如有當事人不懂任何一種正式語文或只懂其中一種正式語文,而有關公務員亦不懂該當事人所使用之語文,則應為當事人指定一名傳譯。 除涉及共同財產的特別管理行為須受共同管理原則約束外,基於某些涉及財產的行為對家庭經濟的重要性,在作出該等行為前,亦須取得夫妻雙方的同意。 就夫妻共同擁有的動產而言,除屬報酬性贈與或屬依社會習慣而作出的捐贈外,如夫妻之一方未經他方同意,就以無償行為轉讓其有權管理的共同擁有的動產或在其上設定負擔,則其所轉讓財產的價額或該等財產因被設定負擔而減少的價額,須由其於共同財產中所占的半數承擔。

  • 在澳門民事登記內載入在本地區以外,由有權限之實體為常居於本地區之人就本法規生效前發生之事實所繕立之登記行為,須取決於司法事務司司長在聽取登記及公證委員會之意見後所發出之批示,而有關行為之證明文件則在該批示中訂明。
  •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9/1999號法律修改《民事登記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及第二百三十七條之規定。
  • 名稱 進度 1 《保安部隊及部門人員通則》(已更名為《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 法案已獲立法會細則性通過。
  • 原審法院認為在本案適用澳門的法律規範被繼承人的不動產的繼承事宜不屬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
  • 但是,根據經九九年十月十八日第59/99/M號法令核准的新《民事登記法典》的規定,若婚姻協定的內容純粹為選擇《民法典》所規定的其中一種婚姻財產制度,則可由民事登記局局長將有關協定繕立於婚姻卷宗內即可,而無須訂立公證書。
  • 卷宗資料顯示,原告,即上訴人,與B於1991年09月17日在香港註冊結婚,於同年12月16日再次於澳門民事登記局登記結婚。

當終審法院行使統一司法見解的管轄權時,除所有終審法院法官參與評議會外,無須迴避的中級法院院長及在中級法院年資最久且無須迴避的法官亦參與評議會;如須迴避,則由按年資順序在其之後的法官參與。 參與評議會及聽證的實體有:院長(作為裁判書製作人或助審法官)、兩名法官及訴訟法律規定的實體;或院長(不作為裁判書製作人或助審法官)、三名法官及訴訟法律規定的實體,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中級法院的評議會及開庭聽證按日程進行,除在特別情況下經院長決定外,會議及開庭通常每周進行一次。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1976年,《澳門組織章程》和《葡萄牙共和國憲法》先後頒佈,承認澳門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國領土」,並且賦予了立法自治權。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第一卷

在一九八七年五月一日以前按中國習俗在澳門締結之為當時法律容許的婚姻,於本法規生效後一年內,經有關局長批准可以在民事登記內登錄,並且適用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副刊公佈的第14/87/M號法令第七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 經聽取登記及公證委員會的意見後,司法事務司司長可以批示延長上述所指之期限。 甲與乙於1991年9月17日在香港婚姻註冊處註冊結婚,又於1991年12月16日在澳門民事登記局締結婚姻並作出登記。 其後,在2010年2月2日香港特區區域法院宣告解除甲與乙在香港締結的婚姻關係,該裁決於同年5月19日轉為確定。 2021年2月23日,甲向民事登記局提出註銷甲與乙在澳門民事登記局的婚姻登記之請求,要求將二人於1991年9月17日在香港作出的婚姻登記轉錄至澳門民事登記局,以及在轉錄登記上作出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宣告解除婚姻之判決的附註。

然而須注意在此條文中有一「但書」(通常指法律條文中用以規定例外情況或附加一定條件的文字)的規定,當中表示法律排除了某些財產可組成共同財產。 舊法典第一千七百二十條第一款原本規定,沒有進行預先公布程序而締結的婚姻,或年滿六十歲者所締結的婚姻,必須受分別財產制約束。 根據《民事登記法典》第245條第1款,作為當事人,如使存在或不存在結婚障礙一事不實載於筆錄上,或使其他按本法典規定屬法律上重要的事實不實載於筆錄上,又或就是否存在結婚障礙或其他按本法典規定屬法律上重要的事實作出虛假聲明,均觸犯《刑法典》第244條所定的罪行。 最後,法律豁免了某些登記行為的手續費,例如有關出生、緊急結婚、母親身分聲明、認領聲明及死亡的紀錄等,這是為了避免加重市民負擔,況且這些登記行為不但符合私人利益,亦符合公共利益。 基於同樣理由,當申請司法援助、為組成收養程序的卷宗、為組成工作意外程序的卷宗等,均獲免費發給證明及影印本。 不過,申請為組成工作意外程序的卷宗,申請人須為法院、受害人或其家屬。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第五卷 - 特別程序

安哥拉和莫桑比克独立后,葡国承认:澳门不是葡萄牙的殖民地,而是葡萄牙管理的中国领土,是特殊地区,不再當作殖民地或所谓“澳門省”,而另行制定“与其特殊情况相适应的章程”管理。 於1984年2月1日前以中國儀式結婚的人須為華裔,不論國籍,均可申請補辦;但在1984年2月1日至1987年5月1日期間結婚的人,雙方均須為華裔及華籍方可申請。 於1984年2月1日前在澳門不論國籍以中國儀式結婚的華裔人士或在1984年2月1日至1987年5月1日期間在澳門以中國儀式結婚的華裔及華籍人士。 在外地身故的澳門居民,或顯示轉錄具有正當利益但並非澳門居民的人士。

透過

《民法典》規定了四種財產制度,並分別定名為分別財產制、一般共同財產制、取得共同財產制及取得財產分享制,本欄將依其難易程度,一連數週為讀者逐一介紹。 首先會分析最為簡單的分別財產制,其次是跟分別財產制相反的一般共同財產制,之後會談到較為複雜的取得共同財產制,最後則會介紹四種制度中最為複雜的取得財產分享制。 在一眾登記公證法律制度當中,相信涉及不動產交易的物業登記和公證制度的修改是巿民比較關心的問題,今次本欄就專門對有關範疇的修改內容作介紹。 就澳門初級法院尊敬的法官閣下(以下簡稱為“原審法官閣下”)於卷宗第23頁及其背頁作出之批示(以下簡稱為“批示”),上訴人全部不予認同,並提出上訴。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第一卷 - 訴訟

根據《民事登記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條,結婚人若未在 90日內締結婚姻,可自批示作出日起計 1年內,重交已失效的文件,使有關結婚程序重新有效。 不過,第一千六百一十條第二款又規定,不可屬共同擁有的財產「不包括財產之孳息及有益改善物」。 例如,夫妻一方透過死因處分(例如遺囑等行為)獲得一間房屋,而有關處分附有該財產不可由夫妻共同擁有的條款,那麼該房屋便不可作為共同財產,但因出租該房屋而獲得的租金則屬於共同財產,因為租金是民法上的一種「孳息」(所謂孳息,是指因物或權利而生的收獲)。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此外,根據這項規定,在對該房屋進行改善工程而使其增值時,所增加的價值便亦屬於共同財產,因為這是有益改善物的價值。

澳門回歸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成為了澳門的憲制性法律。 其中基本法第11條就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關政策,均以基本法的規定為依據。 因此,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關於司法方面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均不得與基本法抵觸。 另外,基本法第36條規定,澳門居民有權訴諸法律,向法院提起訴訟,以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 詳言之,在分別財產制中,由於夫妻雙方並無因婚姻關係而生的共同財產,所以在解銷婚姻時便沒有財產分割的問題。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第二卷

一般而言,《民法典》關於婚前協定的規定,在經過作出適當配合後,是適用於婚後協定的(第一千五百七十八條第三款)。 整個法典的內容主要是就涉及在澳門所發生的須登記事實予以作民事登記,而新的法典在取代舊的民事登記法典後,更致力於簡化登記程序的手續,以提高與公眾接觸方面的服務質量。 在本案當中,上訴人擬透過訴訟途徑,解銷仍然在澳門民事登記局生效的婚姻關係及婚姻登記,明顯存在訴之利益。 上述澳門中級法院之合議庭裁判,僅能確認上訴人與B於1991年9月17日在香港註冊之婚姻已經透過香港法院獲宣告解除。 澳門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之判決內容,從未涉及上訴人與B在澳門民事登記局登記之婚姻關係,亦未曾對在澳門民事登記局之婚姻登記產生效力。

即便在1623年葡萄牙政府委任马士加路也为首任澳门总督以及1834年设立自治的澳门市政厅[需要較佳来源]也沒有改變當時的澳門司法制度,因為當事的葡萄牙法律只是客觀地在存在於澳門的葡萄牙人群體之間,並沒有上昇至統治地位。 然而,當時在澳葡人的內部自治便已形成一套獨有的司法制度:享有司法自治權,設立大法官並有專属的審判權;以《王室制誥》給予總督軍事及管理在澳葡人的內部大小事務;設立澳門議事會並制衡大法官和總督之權力。 澳門司法制度的演變沿革,可根據其本身在各歷史時期中的社會環境變遷和主權行使方的更替,而分五個不同階段。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澳門民事登記法典 分別是鴉片戰爭前的封建法制,葡萄牙完全佔據時的殖民法制,葡國革命後非殖民化浪潮時期的雙重法制,回歸過渡期的過渡法制,以及特別行政區時期的自治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