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不存在判刑管轄,但自1993年立法廢除死刑後,香港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無期徒刑)。 不過,《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如果除該條例外,沒有任何成文法訂明某控罪的刑罰,則最高可判處七年監禁及罰款。 換言之,要是高等法院裁定某人犯普通法罪行有罪,其最高刑罰為七年有期徒刑,可另加罰款。 若案件轉介至區域法院,則控方要提交公訴書,待排期審理,此後從宣讀控罪到法官裁決部分與在裁判法院審理並無分別。 以2016年春節旺角衝突中,本土派人物梁天琦被起訴暴動等罪一案為例,案發於2月8日至9日凌晨,梁天琦當場被捕,2月11日被帶到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 《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首每年在各級法院中指定若干名法官,專責處理《國安法》相關刑事案件。
- 控方庭上透露,死者及被告均為新移民,死者於○七年帶同八歲女兒由內地來港定居,之後離婚,再返回內地並與梁同居。
- 散工提終審上訴,終審法院今日(7日)裁定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犯錯,沒有給予「特別的指引」,令陪審團可能因散工斬人的次數達213次而判他謀殺罪成,因此判他終審上訴得直,案件需發還重審。
- 法官指,被告發現楊有外遇時,拿菜刀斬了楊213刀,但事後並沒有求助,反而是將她留在單位內「由佢死」。
- 這四個部門的對應法律均規定,疑犯一旦被拘押,除非已獲釋,否則「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帶到裁判官席前」起訴。
- 而其實死者來港後隨即覓得一份便利店店員工作,並在工作時認識了一名小巴司機,更迅速發展至有性關係。
控方表示,梁耀強斬完楊秀瑜後,自行去洗手間洗澡換衫,楊秀瑜當時仍未死,梁耀強沒有施救,不接納梁耀強在被激怒下失控誤殺。 之後醫生就打電話比我老公家姐(同是他的病人)。喑視收回投訴。因為家姐要繼續比佢醫。絕對是一個冇醫德嘅醫生。 小巴司機陳北勝(39歲)已有家室,駕駛專線小巴45M,往來明愛醫院至汝洲街,經常光顧小巴總站附近的便利店,認識在便利佔任職的楊秀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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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控罪的嚴重性,而且案情情節相對直接,故決定把案件發還重審。 原審法官沒有就「作出被告人當時行為」,這句話作出特別指引,有機會令陪審團誤會,是指被告殺人時的反應,而不是殺人意圖,裁定原先定罪不穩妥,發還高院重審。 陳表示,去年九月十一日下午,被告要上班,陳想約死者外出,但死者叫他上門相聚。
控方表示,被告事後聲稱,他被死者激怒,用刀向她狂斬。 被告事後曾經沖身,沖完身後,見楊已無氣息,便穿上衣服外出,與自己的女兒見面,再返回內地。 梁耀強楊秀瑜 2009年9月開始,梁耀強由內地返港或收工回家後,都發現有妻子偷情的蛛絲馬跡,包括床單凌亂,枕頭有塗上髮蠟的男人頭髮,廁所遺下男人的恥毛、楊秀瑜買了新毛巾和牙刷,在套房內發現有黏液的紙巾、撕爛的避孕套包裝等。 陸又稱,事發前被告曾致電給他,問他是否與楊在一起,陸稱不是。 但陸說:「無嘢同佢講。」翌晨,楊致電他,陸稱楊的聲音聽起來很害怕、旁惶,其間被告突然搶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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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稱死者的解釋很蠱惑,而他對死者「頂更」一事都持半信半疑態度,但自己又沒有親自到死者工作的便利店探查究竟,或者去查看死者的手機短訊等。 被告辯稱自己對死者非常忠誠,且經常幫她買女性用品如衛生巾等。 案發前,死者在便利店工作,常常藉口替同事「頂更」而夜歸,甚至有好幾次不回家過夜。 終院再次開庭時表示,這宗終審上訴很不尋常,終院臨時批准梁用新理據上訴,而終院不想在雙方律師未有準備之下處理該理據,故決定把聆訊押後至下周四再繼續。
曾蔭權案也許屬於少數峰迴路轉的例子,較常見的是在裁判法院案件中,控辯雙方同意讓被告人「自簽擔保守行為」(binding over)。 上訴人與女死者楊秀瑜(35歲)是同居關係,警方於2009年9月12日在單位內發現楊的屍體,法官在楊身上發現最少213處刀傷和用手勒過的痕迹。 現年48歲上訴人梁耀強,在審訊期間否認謀殺罪,辯稱因被女友激怒才失控殺人,要求改判誤殺罪。 被告梁耀強早於2010年在高院被陪審團一致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 惟由於女死者楊秀瑜的前夫及情夫在審訊中,均曾引述楊的說話,指被告脾氣暴躁等傳聞證供,令陪審團出現混淆,上訴庭其後下令重審這宗謀殺案。 2014年案件經重審後,陪審團一致裁定梁謀殺罪名成立,被告其後再次上訴得直,案件本月第二度重審,結果被告仍是「走唔甩」,照樣被陪審團一致裁定謀殺罪成。
梁耀強楊秀瑜: 男子驚覺戴綠帽 涉213刀斬死女友
被告遂於12日凌晨,向死者大興問罪之師,並用刀斬死者。 事後被告在同日下午,約他與其前妻所生的女兒見面,將一筆財物交給女兒,然後前往內地。 被告現在承認有斬死者,控方向陪審團表示,他們將需決定,被告是否有犯謀殺罪。 內地移居來港的男散工,2009年時因在居所外發現用過的避孕套,揭發同居女友另結新歡,二人為此爭執期間,他涉嫌用菜刀狂斬女友213刀將她殺死。 中年已婚漢與新移民婦人在港同居,女方其後搭上一名小巴司機,帶情夫到寓所偷享魚水之歡。
人員經深入調查後,迅速鎖定一名疑犯,並拘捕一名38歲姓梁男子,涉嫌非禮及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喺噚晚(15日)西灣發生斬人事件,當姓黃嘅31歲男子途經至山道花園對開時,有一輛私家車駛至並跳出4名持刀大漢,向該名男子狂斬,事後逃去無蹤。 姓黃男子則受傷倒地,由救護車送院治理,據悉傷者就係網紅張欣欣(Yan Yan)嘅企業家男友Alexander Wong。 外籍女傭昨天(15日)入稟區院法院控告其男僱主,指在入職翌日開始不斷遭其非禮,其後更被姦成孕。 她現指遭男僱主性別歧視,引用《性別歧視條例》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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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後他再打電話予楊,由被告聽電話,被告指楊忘了帶電話上班。 陸再打電話予楊但都無人接聽,同日便被警查告知楊被謀殺的消息。 2009年9月11日下午,梁耀強致電楊秀瑜,問是否要他買菜回家煮飯。 楊秀瑜稱約了朋友吃晚飯,但電話傳來男人的聲音,梁耀強問那個男人是誰,楊秀瑜聲稱是電視聲,梁耀強知道她不喜歡看電視,感到事有蹺蹊,放工後立刻趕回家。 案發前,梁耀強已察覺楊秀瑜趁他到內地醫病,帶男人回家,也留下不少痕跡,只是她死口不認,他亦沒有足夠證據。 為令楊秀瑜無從抵賴,梁耀強更積極尋找罪證,楊秀瑜雖然明知梁耀強要捉姦在床,但對她來說卻有另一種刺激,他對情夫說,這種「被捉姦」的感覺,令她想起也有性高潮。
陳便帶了兩個避孕套上門找死者,當日下午曾與死者性交,然後一同到酒樓吃飯,再返回死者住所,再次與她性交。 梁耀強楊秀瑜 他們兩次性交都有用避孕套,他先用膠袋包好用過的避孕套,再丟棄在同一大廈二至三樓梯間的垃圾桶。 陳便帶了兩個避孕套上門找死者,當日下午曾與死者性交,然後一同到酒樓吃飯,再返回死者住所,與她再次性交。
梁耀強楊秀瑜: 審訊有可能在沒有判決下終止嗎?
對於終院批准梁以新理據上訴,政府律師表示不會提出反對。 三名法官對是否要第四次審訊有不同意見,法官麥偉德認為,梁耀強一旦接受重審,會非常痛苦,有關司法程序略為冗長,對梁耀強不公平。 10月21日,四男三女陪審團退庭不足四小時,認為案件不涉及挑釁元素,一致裁定梁耀強謀殺楊秀瑜罪名成立。 梁耀強在二樓與三樓之間的垃圾桶,找到內地生產的粉紅色包裝陰道清潔液紙盒,這個紙盒是他今早掉在單位的垃圾桶內,紙盒內有一個用紙巾包裹的粉紅色避孕套,內裏的精液還暖。
若法官裁定表證成立,審訊繼續至控辯雙方結案陳詞後,法官將作出總結,即所謂「引導陪審團」,指導陪審員須注意的法律觀點和證供。 然後陪審團將退庭商議,期間須「與世隔絕」,無法與外界通訊。 這樣的退庭商議一天可能不足以完成,那麼陪審員就得在法院大樓內留宿,隔天繼續,直到有一致或大比數裁決為止,但也有可能無法達至裁決。 梁耀強楊秀瑜 案件於高院開審四天後,1月22日正式要求被告人答辯。 梁天琦承認一項襲警罪,但否認暴動等三項控罪,法官裁定撤銷保釋,即時收押。 如裁判官不接納中段陳詞,將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prima facie),並要求辯方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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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在聆訊期間,發現有新的法律爭議,罕有地臨時批准梁用終院提出的新上訴理據進行上訴,但基於雙方律師未有準備,把案件押後至下周四(19日)再聆訊。 梁耀強楊秀瑜 梁耀強楊秀瑜 控方續指出,死者去年八月認識了小巴司機陳北勝,兩人之後有性關係。 被告於去年九月初打電話給死者時,聽到男人的聲音,又在家中的垃圾桶找到用過的避孕套。 至九月十一日晚,被告又在大廈梯間垃圾桶找到用過的避孕套,他隨即在翌日凌晨質問死者曾與誰性交,死者不肯披露對方身份,被告後來飲了一些酒,再與死者爭吵起來。 控方續指,死者去年八月認識了小巴司機陳北勝,兩人之後有性關係。
上訴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就精神科的證據,指引陪審團時出錯,遂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並下令案件要進行第4次審訊。 ,原於去年再開審,惟開審第二天出現法律問題,法官解散陪審團,案件押後至今年第四次審訊,被告再被裁定謀殺罪成。 被告指楊回家時春風滿面,沒有理他追問出軌的事,又邀他發生性行為,但他精神未能集中,只維持了兩分鐘,之後他再追問楊是否有情夫,二人因而吵起來。 他指楊不但指被告性能力不及她的前夫及男友,又把被告找到的「罪證」避孕套塞入被告口中,叫被告不要再問,最後更指被告容忍妻有外遇卻不准她,直指被告的女兒非他的。 被告梁耀強,49歲,被控於2009年9月12日在長沙灣青山道和興大廈一單位,謀殺35歲女子楊秀瑜(下稱:楊)。
梁耀強楊秀瑜: 死者新歡任職小巴司機
楊秀瑜每次與梁耀強性交後,下身都出現瘙癢、刺痛、紅色疹子症狀,最初以為染上性病,看醫生後才知是「避孕套過敏」。 2009年9月12日,下午五時,探員從梁耀強女兒口中得知較早前他曾找女兒,說殺了人,回鄉自殺,立即通知各出入境口岸,得知梁耀強於中午十二時許,經羅湖返回內地。 2009年9月12日,下午二時四十分,長沙灣一間便店職員交更,店舖經理發現返中更的楊秀瑜沒有出現,打她的手機又沒有人聽,這種情況十分不尋常。
而其實死者來港後隨即覓得一份便利店店員工作,並在工作時認識了一名小巴司機,更迅速發展至有性關係。 地盤工人在線上遊戲認識14歲女童,之後便連續2日與對方性交及肛交,事後被女童父親揭發。 該地盤工人今日(16日)在高院原訟庭承認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與21歲以下女童肛交2罪,被判監15個月。 法官判刑時表示,就算性行為是在女童同意下進行,但女童年僅14歲,仍須法庭加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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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早法官特別向陪審團提出,本案距今已將近8年,提醒陪審團,有時案件審訊未必可在案件發生後短時間內進行,並無特別之處。 被告在2010年10月21日第一次被定罪,及後獲發還重審;至2014年3月31日再被定罪後,又獲終院裁上訴得直。 2018年4月26日,被告經審訊後,第3次被裁定謀殺罪成。 根據《殺人罪條例》第339章第四條,陪審團考慮謀殺案被告,「被人激怒」因而犯案的辯解時,法官應該引導陪審團,讓陪審團評估被告被激怒的嚴重程度,以及具一般自控力的人,在相同情況下會否「作出被告人當時行為」。 備註:這案2010年10月27日第一次審判,裁定謀殺罪名成立。 梁耀強上訴推翻裁決,2014年3月31日重審時再被判謀殺罪名成立。
梁耀強楊秀瑜: 被告致電楊前夫道歉
起香港脊醫同物理治療師都同一範疇,佢地唔可以轉介你照嘢。 咁我一早已經預約左,我係預約時間早5分鐘去到,開頭入到去都覺得唔錯,姑娘既態度都幾nice,完成左正常既登記程序之後,但都等左一段時間。 地方好細,都幾逼下,得兩個位俾病人坐,但我目測診所好多人,惟有企係到等。 凌晨三時,梁耀強離開住所,在楊秀瑜任職的便利店買了兩罐啤酒,付錢後在店內慢慢喝,等候便利店經理回來,店員認出梁耀強,從防盜鏡中偷偷看他。
梁耀強楊秀瑜: 音樂作品
梁不服經重審後仍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月前上訴至終審法院,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犯錯,令陪審團未有考慮他被激怒的嚴重程度,終院昨頒下判詞,裁定他上訴得直,案件再次獲准發還重審。 單親媽媽年前身中一百五十多刀喪命,案件昨在高院開審,時任散工的死者同居男友被控謀殺罪,控方昨傳召一名小巴司機作供。 庭上透露,○七年來港的單親媽媽與被告同居期間,認識了一名已婚男小巴司機,兩人迅速打得火熱,相識一個月後,小巴司機便到女方住所偷歡,用過的避孕套亦被棄在單位樓下梯間的垃圾桶。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擔任主控官,當庭申請押後至同年4月7日再提堂,等待警方繼續偵查,以及讓控方索取法律意見。 裁判官無須各被告答辯,控方也不反對各被告人擔保外出候審。 執法人員逮捕後如果決定落案起訴,被捕人會被帶到裁判法院提堂(mention),或是保釋候查的嫌疑人接獲法庭傳票後,依照傳票指示到裁判法院接受提堂。 但律政司並非唯一可以提出刑事訴訟的單位,一般人也可自行提出檢控,即所謂私人檢控。 這本來在香港十分罕見,但自2014年雨傘運動示威(又稱佔領中環)之後,就曾數次有示威者或民主派政治人物嘗試透過私人檢控起訴涉嫌濫權警員,有些案件最終被律政司引用法例介入,撤銷起訴。 香港特區法院主管機關稱為司法機構(Hong Kong Judiciary),其首長為終審法院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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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潘敏琦判刑指出,被告與死者本各有伴侶,兩人開始關係時已是一齣悲劇。 被告與死者先後來港定居,而死者來港後任職7-11便利店,被告疑心死者以女色誘惑店舖經理以博取升職。 直至案發前,被告找到一個避孕套與死者對質,卻發現新歡另有其人。 被告隨後卻瘋狂斬了死者213刀,並在斬完死者後沒有報警,更洗澡後去見女兒再回內地,任由死者在該處等死。 他見女兒後再潛回內地,最終於兄弟姊妹勸告下回港自首。
據其入稟狀透露,該男僱主曾一度被捕並被控強姦等4罪,惟最終獲撤控。 女傭亦曾向平機會投訴,但平機會指女傭在事發後逾1年才投訴,最終終止調查。 被稱為TVB「御用皇帝」嘅72歲李龍基,與相差36年嘅女友Chris 梁耀強楊秀瑜 Wong展開「爺孫戀」,唔經唔覺二人已經拍拖4年,女友經常與李龍基出雙入對,更不時上載二人與朋友合照到社交網站,非常甜蜜。 近日李龍基接受傳媒訪問,期間表示計劃於今年內與Chris拉埋天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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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料,同居男友因先後在家中及住所梯間垃圾桶找到用過的避孕套,與死者發生爭執,因而發生血案。 新移民失婚婦一腳踏兩船,隱瞞同是新移民的同居男友,在住所與已婚小巴司機共赴巫山,情夫更將用過的安全套棄於屋外梯間的垃圾桶,遭疑心大的同居男友拾獲,遂向女友大興問罪之師,盛怒下拿菜刀狂斬女友,令她身中逾200刀死亡。 案件日前經歷第三次審訊,陪審團昨一致裁定被告謀殺罪成,法官依例判囚終身。
至同年5月18日,陪審團一致裁定梁天琦一項暴動罪和一項襲警罪和一項參與暴動罪成立,一項煽惑暴動罪不成立,另一項暴動罪無法達成裁決。 這四個部門的對應法律均規定,疑犯一旦被拘押,除非已獲釋,否則「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帶到裁判官席前」起訴。 這方面,警方一般會在48小時內決定是否落案起訴,其餘三個部門則規定必須在48小時內起訴。 相比於其他兩級法院,區院可審理除謀殺、誤殺和強姦外的一切罪行。 依照香港《基本法》,根據「一國兩制」制度, 香港仍然保留1997年政權移交前的普通法系司法體制,其審訊程序與英國(蘇格蘭除外)和多個英聯邦國家或地區大同小異。
高院接到控方公訴書存檔並排期審理後,先要進行案件管理聆訊,然後再正式開庭。 如果被告不認罪,則法庭首先要選任陪審員,然後才可進入控方開案陳詞。 終審法院之下,設有高等法院(High Court)、區域法院(District Court)和裁判法院(Magistrates’ Courts),另設有死因裁判法庭和多個專門審裁處,例如勞資審裁處、土地審裁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