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為:交通津貼和加班費嚴格來說,法律性質未必相同(交通津貼多屬於「非工資」之補貼性質,加班費則屬於具勞務對價性之「工資」),然而如果雇主已發放出差交通津貼,則於抗辯不須針對出差通勤時間發放加班費時,似乎較有可能被法院所採。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免費諮詢服務。 一、出差人員應事先提出申請,陳報主管人員核准後,送人事或相關權責單位審核假別之合法性及正確性並登記差假,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 臺灣選手出戰東京奧運,卻發生國手搭乘經濟艙,官員坐商務艙的爭議。 有民眾在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盼能修法,明定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出國考察、出公差等,由公帑支出時,皆搭乘經濟艙或最普通艙等。 對此,臺北市政府早在二○一五年就響應;但也有學者認為,依照職等乘坐商務艙或經濟艙,代表對該位階的尊重,無須特別修法。
- 4) 交通費:機票應以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與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開立代收轉付收據)為原始憑證;其遺失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者,應取具航空公司之搭機證旅客聯或其所出具載有旅客姓名、搭乘日期、起訖點之證明代之;其遺失登機證者,得提示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代之。
- 但被告仍然不服上訴二審,卻被二審改用一罪一罰判決,累計下來比一審判的還要重。
- 行政院111年7月14日修正「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並自112年1月1日生效,爰111年出差請依112年以前規定辦理報支。
- 若公司補助員工的總額,超出上列法定的認定標準的部分,將屬於員工的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 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第5點第2款與第16點規定,及各機關在執行出國計畫時,應本撙節原則辦理意旨,出差人員原則以長途大眾陸運工具,按實際需要乘坐,不分等次;如為因應特殊需求,確有租車之必要者,所需租車費得自行在禮品交際費及雜費項下報支,或於出國前由主管機關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據以辦理。
- 新北市經發局表示,月初勾稽員工差勤情形時,發現綠色產業科1名約僱人員有浮報差旅情形,出差地點為板橋、樹林、五股、三重、林口及三芝,其中2筆出差地點林口及三芝有請領出差費共400元。
而其他可能額外產生的交際費、郵電費,雖然不在營利事業所得的旅費範圍,但由於員工出差時亦可能產生此費用,故下個段落談及認定標準時,也會提供說明。 3) 交通費:飛機須以票根(或電子機票)及登機證為原始憑證;高鐵須以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其他交通工具須以收據和證明為憑,准予核實認定。 但須注意,在稅法上所有的出差旅費支出,都需紀錄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並藉此證明與”營業”項目有關。 公務員出差費 出差人員出國所產生之手續費(包含護照費、簽證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等)、保險費、行政費(包含在國外執行公務必要之資料、報名、郵電、翻譯及運費等)、禮品交際及雜費(包含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
公務員出差費: 完整的「出差管理辦法」需要涵蓋什麼?
三、人事或總務單位將審核結果送主(會)計單位審核無誤,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主(會)計單位即據以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送出納管理單位辦理付款。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參考案例:被告有公務車坐,仍然多次虛報交通費用補貼,一審的法官人很好全部行為只判1個罪。 但被告仍然不服上訴二審,卻被二審改用一罪一罰判決,累計下來比一審判的還要重。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國發會表示,面對全球化及數位經濟的挑戰,調整不合時宜的法規障礙、保持法規適用的彈性,是改善投資及企業經營環境之首要工作。
這次奧運會有爭議,是因為總統曾承諾讓選手搭乘商務艙,最後卻是乘坐經濟艙。 政府官員即使可以乘坐商務艙,也該婉拒或幫選手爭取升等,和運動人員坐在一起,替他們加油打氣。 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桂宏誠說,規定中是「得」乘坐頭等艙、商務艙,不一定就可以坐到,還得視各機關對預算的分配,由首長決定,奧會運動員則要看中華奧會的經費規畫。
公務員出差費: 國內外出差旅費如何報支?有哪些費用可以報支?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懶人包
八仙樂園塵爆至今8年,玩色創意負責人呂忠吉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5年定讞,他入獄服刑過半申請假釋,被法務部矯正署駁回,他…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指出,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
7.出差之國家倘非使用美元貨幣,檢附原始單據報支部分,得以當地使用之貨幣,依前項報支方式辦理;無臺灣銀行賣出該貨幣即期匯價者,以現金匯價為依據。 5.出差人員非屬隨同司長級以上人員出差者,得按出差日數每人每日新臺幣600元總額度內,檢附原始單據報支禮品交際及雜費(包括禮品費、交際費、計程車費、租車費、等費用)。 新北市經發局表示,月初勾稽員工差勤情形時,發現綠色產業科1名約僱人員有浮報差旅情形,出差地點為板橋、樹林、五股、三重、林口及三芝,其中2筆出差地點林口及三芝有請領出差費共400元。
公務員出差費: Q:公務人員奉派參加同仁家屬之公祭,可否請公差並支領差旅費?
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為了營造有利企業留攬人才之租稅環境,財政部於2018年12月放寬控制公司以員工酬勞入股等方式,獎酬從屬公司員工時,從屬公司可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員工獎酬列報為薪資支出。 九、出差地點距離機關所在地六十公里以上,且有住宿事實者,得在附表一所列各該職務等級規定標準數額內,檢據覈實報支住宿費。 出差人員之出差期間及行程,應視事實之需要,事先經機關核定,並儘量利用便捷之交通工具縮短行程;往返行程,以不超過一日為原則。 2.出差人員出國前未辦理結匯者,出差旅費應以出國前1日(如逢假日往前順推)臺灣銀行賣出即期美元參考匯價為依據辦理報支(至主計室網頁下載)。 一般企業出差旅費申請流程,因國內與國外出差所涉及的金額和行前準備不一樣,分為國內與國外兩種流程(如下圖)。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公務員出差費: 法規內容
經依規定取有憑證,並經查明與業務有關者,應予認定,但其全年支付總額,以不超過最高標準為限(詳細標準請點此)。 最後,如果出差勞工是因「執行職務」而非「通勤」致早出晚歸(亦即,當日即便扣掉通勤時間,勞工工時仍超出正常工時),此時勞工即是因為提供勞務而延長工時,若勞工得提出確切證明,雇主即應給付加班費,自不待言。 公務員出差費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這個規定就像緊箍咒般,讓許多公務員不敢接觸任何賺外快的機會,也有過度限制公務員工作權、財產權的疑慮。
六、凡陪同外賓出差者,其交通費按外賓所搭乘之交通工具覈實報支,其住宿費得就所宿旅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覈實報支。 凡公民營汽車到達地區,除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核准者外,其搭乘計程車之費用,不得報支。 2.科技部計畫之出國人員、人數、次數、天數或地點如有變更,計畫主持人填列「計畫變更申請表」(請至產學合作系統申請)。 公務員出差費 4.住宿免費宿舍、過境旅館或在搭乘之交通工具歇夜及返國當日,生活費按該地區生活費日支數額30%報支。
公務員出差費: 公務員虛報出差費會被判幾年? 同時也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另外,法定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報支,住宿費占 60% ,膳食費占 30% ,零用費則占10%(包含市區交通車票費、洗衣費、小費及其他與生活有關之各項費用)。 若出差第一天在飛機上過夜,以及返國當日,各以生活費日支數額 40% 報支。 );若營利事業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搭乘火車、計程車及大眾捷運系統之車資,准以出差人之證明為憑證;乘坐高鐵應以車票票根或購票證明為原始憑證。 若公司補助員工的總額,超出上列法定的認定標準的部分,將屬於員工的薪資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 89 條第 3 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他曾代表國家出差到北歐,因為經費不夠,即使職等符合商務艙規定,也只能乘坐經濟艙。 提案民眾指出,為了減少政府支出,避免納稅人的心血被政府官員或民意代表濫用,應規定公務員出國考察或出公差時,搭乘各項公共運輸皆應搭乘經濟艙或最普通艙等。 公務員出差費 公務員自2020年元月起,出差搭乘飛機或高鐵,當日往返,覈實報支,無須檢具boarding card或高鐵票證,不僅簡化行政程序,更增加對公務員的尊重。
公務員出差費: 服務園地
6.須於出國前繳交報名等費用者,得以實際支付日匯價辦理報支,該費用以信用卡支付者,得以信用卡結算匯率辦理報支。 2.手續費,包括護照費、簽證費、黃皮書費、預防針費、結匯手續費及機場服務費,均應檢附原始單據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覈實報支。 2.出差人員應於出差前簽報機關首長核准其出差行程及日數;除有不可歸責於出差人員之事由外,非經事先核准,不得延期返國。 國外出差天數之計算,以「算頭不算尾」標準法列之,例如 1 月 20 日出差,1 月 27 日返國,出差天數為 7 公務員出差費 天。 有數則法院見解即援引行政院勞委會上開函釋,認為勞雇雙方既未約定出差通勤時間為工作時間,則勞工若因出差通勤早出晚歸,自不得據以請求加班費,例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豐勞簡字第13號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虎勞簡字第3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