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假期計算2024詳細懶人包!(持續更新)

五、因陪伴配偶懷孕產檢,或因配偶分娩或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給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得分次申請。 陪產檢應於配偶懷孕期間請畢;陪產應於配偶分娩日或流產日前後合計十五日(含例假日)內請畢。 分娩前已請畢產前假者,必要時得於分娩前先申請部分娩假,並以十二日為限,不限一次請畢;流產者,其流產假應扣除先請之娩假日數。

二、如屬導致停職或終止職務之處分,而執行處分對部門之工作造成之不便甚於被處分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繼續任職而造成之不便,則就程序作出裁定之實體得許可延遲通知嫌疑人,但不得超過三十日。 一、罰款處分須以確定金額訂定,金額不得超過相當於三十日薪俸及其他固定及長期報酬之總額,但不包括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在收到裁定違紀之批示通知之日應收之家庭津貼及房屋津貼。 三、如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在服務時間內曾向澳門以外之其他福利機構作出扣除,則由本地區負責之退休金僅根據在澳門公共部門提供服務之時間計算。 二、作出上款所指之計算時,尚須計算本地區行政當局應向已死亡工作人員支付之金額,尤其因提供實際工作而已發放或應發放之金額;該等金額須加於將結算之津貼內。 一、根據上條之規定獲培訓之工作人員,必須為行政當局提供服務,服務期間與培訓活動之時間相同,最長為五年,但發放有關助學金之規章載明特別之制度除外。 二、對其他人員適用關於工作意外的法例及本節第一百一十一條至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八條及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各公共部門必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保險機構投保,有關負擔由行政當局承擔。

公務員假期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

D) 與已死亡供款人結婚最少一年,並在供款人死亡之日有權向供款人收取經法院裁定或認可之扶養金之離婚或法院裁判為分居分產者;但僅限於該已死亡供款人無以上數項所指之在生配偶或其他繼承人。 一、在前往外地參加課程、研討會、考察、實習或其他同類活動之行程中,如主辦實體提供免費住宿且設有飯堂或用膳處,則發放之日津貼金額不得超過所定上限之一半。 三、任何行程如延長至超出許可批示所定之期間,則整段行程期間須受上兩款所指制度約束;但屬前來本地區之人,不在此限。 在學校及培訓中心擔任領導及輔助職務之人,獲發表三所定之酬勞;但該等職務等同於公職內之職級或職務,又或設有本身報酬者,不在此限。 一、享受長期無薪假之公務員申請回任後,有權填補其職級或同等職級內所配備職位之首個空缺或在申請後出現之空缺。 五、短期無薪假後得緊接一長期無薪假,而兩假之間無需提供實際服務之期間,但兩假之總時間不得逾長期無薪假之上限。

六、如認定複查理由成立,公務員有權恢復在職程內之狀況,並應顧及對於因處分之效力而未實行之晉階與晉升之正當期望,且不影響根據一般規定取得之因精神及物質損害而獲賠償之權利。 准予複查後,須將複查程序與紀律程序合併,委任不同於原程序中之預審員,由其給予利害關係人不少於十日但不超過二十日之期限,以便對被複查程序內之指控內容逐項作書面答辯,並根據第三百三十四條及續後條文之規定為之。 二、尤其因嫌疑人下落不明而無法根據上款之規定作出通知時,將通告公布在《政府公報》及在兩份報章上刊登,一份須為葡文報章,另一份須為中文報章,通知嫌疑人須自公布日起四十五日內提交書面答辯。 二、如獲委任之預審員處於上款所指之情況,得申請自行迴避有關職務,或應嫌疑人或舉報人申請而被聲請迴避該等職務。 公務員假期計算 二、違紀者作出違紀行為時所屬部門之負責實體有權限提起紀律程序,並負責作出裁定,但不影響以下數條之規定。 公務員假期計算 三、除下款規定之情況外,紀律處分無需公布在《政府公報》,而處分之執行則自被處分之公務員或服務人員獲悉處分內容之翌日開始。

公務員假期計算: 公務員休假以時計算 明起生效

按公務員的病假程序,部門需要為連續請超過91天病假和182天病假的公務員召開醫事委員會,而近3年政府每年平均為大約1000個公務員召開醫事委員會。 一、根據上條之規定獲培訓之工作人員,必須為行政當局服務,期間與培訓課程時間相同,最長為五年,但不影響發放有關助學金之規章所載之特別制度。 一、編制內或於本地以合同聘請之工作人員,如修讀頒授有助其擔任職務或在公共行政當局內晉升至更高職程之學歷資格或專業資格之課程時,有權根據下列各條之規定,獲免除上班。 二、於年假期間,不喪失任何權利或福利;工作人員並獲發實際服務時有權收取之報酬,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由於採用了不同的假設,此計算機的估算結果或會與其他類似計算機的有所不同。

  • 三、第一款之規定延伸適用於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直系血親尊親屬患病之情況,但以不可能由其他親屬照顧病人,並證實病人需人陪伴為限,且不得超逾第九十七條第三款所定之期限。
  • 二、如疾病不引致患病者必須留在家中,應在工作人員連同醫生檢查證明一併遞交之聲明上所指之地點、日期及時間進行病況核實。
  • 五、在為批給特別假所需服務時間屆滿之日,如已無法於該曆年內全部或部分享受特別假者,得於翌年開始享受該假或無間斷延伸至翌年享受該假。
  • 「預期退休時可累積的金額」等於預期強積金權益/職業退休計劃權益/公務員退休金計劃所獲得的一筆過金額或補助/津貼學校公積金權益,加上你的儲蓄及投資預期累積金額的總和。
  • 訂定本地區公共部門人員之年假、缺勤、無薪假及特別假之制度--廢止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中若干規定及廢止該法令所核准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中若干規定。
  • 三、一般制度指為行政當局整體訂定的工作時間制度,而特別制度則為因應公共部門的特定需要而訂定的工作時間制度。
  • 根據公務員事務局網頁介紹 (連結),假期,除病假及分娩假外,須在公務不受影響的情形下才可獲准放取。

一、處理結算之部門應盡快分析收到之申請書及其他文件,在作出適當報告及計算應付金額後將卷宗送交有權限實體。 五、如配偶雙方均為公務員或服務人員,則收取交通費之權利僅賦予報酬較高者,但收取尊親屬交通費之權利則賦予報酬較低者。 公務員假期計算 一、返回後三十日內,應遞交詳細之行程報告書;如屬採用選擇制度之情況,尚須列明所作之開支及附上有關證明。 如透過提交以專用印件作出之申請而要求,得預支日津貼最高至津貼總額之80%;津貼總額係按情況而定,根據公務之期間長短或預計之開支額而計出。 四、有權限就程序作出決定之實體如認為負責進行程序之人員所指之日數超越工作之性質及複雜性所需之日數,得將該日數減少。

公務員假期計算: 第二百八十四條

八、以上數款所指提出聲明異議及作出決定之期限屆滿,且作出所需之更正後,須將年資表之一份文本送交澳門退休基金會。 二、受益權利人正在外地為本地區服務時接受第一款b項所指之護理,事後經有權限之委員會追認後,本地區承擔費用之100%。 四、以確定委任公務員身分提供實際服務滿五年,或經長期無薪假後重新擔任職務滿三年,方得批給長期無薪假。 四、在本條所指之培訓活動中,成績不及格或缺席,導致終止所給予之權利及福利,並須歸還行政當局已支付之費用。

若懷疑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濫用病假,局/部門定必採取適當的行動跟進。 一、享受長期無薪假之公務員申請回任時,有權填補其職級或等同其職級所配備職位之首個空缺,或於申請後出現之空缺。 三、如期末試由知識評估測驗或知識評估考試代替,或期末試與知識評估測驗共存時,本條第一款所指之免除上班,每年每學科不得逾四日,每次考試不得逾兩日。 四、澳門辦事處應將其擁有之一切有關利害關係人或其親屬病況之資料,送交利害關係人之部門,但澳門辦事處得一併送交其他重要之資料。 二、對於上款所定之缺勤期,其中六十日必須於分娩後立即享受,其餘三十日得全部或部分於分娩前或分娩後享受。

公務員假期計算: 第二百五十五條

大學生爭崩頭想入政府工已是不爭的事實,但除了薪高、糧準外,不少同學對公務員現今可享什麼福利皆一頭霧水,甚至有「美麗誤會」,以為退休公務員會有醫療保障。 公務員體制及福利經過多次改革,到底現時加入政府還有什麼「着數」? 海基會在今(14日)下午召開臨時董事會,前總統府祕書長李大維接任海基會董事長,讓李大維成了回鍋海基會的史上第一人,但除了台灣的海基會換血外,中國的海協會會長張志軍也將在4月退休,屆時將由國台辦前主任劉結一接棒。 公務員假期計算 台商、台胞很期待海基、海協大換血之後,兩岸是否會枯木逢春。 二、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依附表一所列各年度平均俸額加一倍為基數內涵,民國118年後以最後在職15年平均計算基準。 三、經總督決定,專案調查程序或全面調查程序得成為紀律程序之預審階段,由預審員提出控訴,並進行一般紀律程序之其他步驟。

公務員假期計算

七、如嫌疑人被指無專業能力,預審員得要求嫌疑人按兩名合資格之人設計之方案執行工作,並由該兩人判定所進行之測試及嫌疑人之能力。 B) 因在本地區以外出現之須即時治療之健康問題而引致之護理,根據赴外就醫醫務委員會事後之追認,分擔費用之50%。 三、如期末考試由知識評估測驗或知識評估考試代替,或同時須進行期末考試及知識評估測驗時,免除上班日數不得超逾第一款所定之標準。

公務員假期計算: 第一百七十五條

● 勞雇雙方就非完整1日之特別休假,亦可約定以完整之1日,分段計給,惟其給假之總日數,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基準。 五、於短期無薪假後得緊接一長期無薪假,而於兩假之間無須實際服務一段期間,但兩假之總和不得逾長期無薪假之上限。 若你是僱員,你和僱主均須按法定的最高及最低有關入息水平,各自就你的有關入息作出5%的強積金強制性供款。 用戶在估算期間內,沒有以強積金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沒有被拖欠供款;沒有間斷受僱;以及沒有提早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 好似唔係喎, 多過12日vl, 係要扣星期六, 不過唔係半日半日咁計, 係第一個星期六扣1日, 第二個扣0日, alternating, 長短週咁計.

一、缺勤係指工作人員在每日必須上班之期間內全部或部分時間不在有關部門,或不出現於因工作而應前往之地點。 二、如短期無薪假之開始及結束均發生在同一曆年,公務員有權在翌年享受按其處於無薪假狀況之曆年內提供服務之時間之比例而計出之年假。 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年假應在到期的曆年內享受;在不影響部門的正常運作下,應採取必要措施讓工作人員於每一曆年享受該年到期及累積的年假。 公務員假期計算 公務員假期計算 二、提供超時工作須經部門領導預先批准;屬特別和緊迫的情況,可由工作人員的上級決定,並在隨後兩個工作日內由部門領導確認。

公務員假期計算: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這情況下,其配偶或其合法遺產代理人將可獲發$360,000的死亡恩恤金。 不同的退休金計劃(例如職業退休計劃、公務員退休金計劃、補助/津貼學校公積金等)有不同的方法或基準計算及決定成員利益。 用戶可向退休金計劃供應商或僱主查詢如何計算預期退休時獲得的金額,然後填入有關數字。 根據公務員事務局網頁介紹 (連結),假期,除病假及分娩假外,須在公務不受影響的情形下才可獲准放取。 公務員假期計算 病假、分娩假、侍產假、進修假期及無薪假期則在有需要時,准予放取。

另外,員工無須等候一年,即可享有所謂「第一年」的年假數目。 我們一般稱上述做法為「Entitled in Advance」。 不過,為表達法例要求「足一年」才享有薪年假的做法,本編的例子裡都假設「足一年」,即不採用「Entitled in Advance」的做法。

公務員假期計算: 勞工

此外,政府設有兩項撫恤金計劃,分別為孤寡撫恤金計劃及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在參加計劃的人員身故後,為其尚存配偶及/或子女提供撫恤金福利。 孤寡撫恤金計劃由《孤寡撫恤金條例》(第94章)規管,而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則由《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條例》(第79章)所規管。 在孤寡撫恤金計劃及尚存配偶及子女撫恤金計劃下的撫恤金利益,將會在供款人或在計劃下擁有保留利益的前供款人身故後開始發放。 不可以,在舊退休金計劃和新退休金計劃下退休的人員,最多可以分別把退休金的25%(舊退休金計劃)和50%(新退休金計劃)折算為一筆過的退休酬金。

公務員假期計算

五、如健康檢查委員會認為存在顯示有欺詐之情況或不確認在第二款所指之病況,缺勤之日數視為不合理缺勤,並對工作人員適用第九十條第二款之規定。 三、如工作人員因其職務上的法律狀況未能於扣除程序開始前接受工作表現評核,則自其取得工作表現評核評語之日起計三十日內完成有關程序。 三、已根據第八十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提前享受之年假日數,應在第一款c項所指之補償中扣除,或在有權收取之報酬中扣除。 六、如明顯不能遵守第一款之規定,獲批給長期無薪假之公務員有權在停職時收取相應於因工作需要而未享受之年假日數之金錢補償;如不可能在停職時收取,則在緊接之三十日內收取。 三、如上款所指之無薪假橫跨兩個曆年,公務員有權在重新上班之曆年及緊接之曆年,分別享受按其在停職之曆年及在重新上班之曆年內提供服務之時間之比例而計出之年假。 三、在上款所指之情況中,如純粹屬於形式上不符合規定之情事,部門得自獲悉不予“批閱”之決定起十五日內,將新任用文件送予“批閱”;在此情況下,工作人員繼續擔任其職務。

公務員假期計算: 假期

一、上級目睹或查明在其領導或主管之任何部門內實施之可科以第三百條第一款a項及b項規定之處分之違紀行為時,應按照以下各款之規定作成或著令作成實況筆錄。 四、如屬廢止或修改開除處分之情況,公務員有權獲任用於相同職級或等同職級之職位;如不可能,則在相應職級之首個空缺,暫時擔任編制外之職務,直至納入編制為止,且不影響第六款之規定。 二、上款所指之上訴僅具移審之效力,如屬科處書面申誡或罰款處分之情況,應連同針對最後裁定之上訴上呈;如屬其他情況,則應連同預審員之報告上呈;但如扣留上訴會使上訴失效,則須根據第四款之規定立即上呈。

公務員假期計算: 第二十七條

人事行政總處擬定將推動修改「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國定假日逢例假日就補假的共識,放假方式以「逢週六就補週五、逢週日就補週一」方式。 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機關首長未具休假十四日資格者,每年應給休假十四日。 公務人員依第一項規定申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以及因安胎事由申請其他假別之假時,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其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每年准給七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就工傷/職業病而放取病假的情況而言,部門會先確認有關個案是否屬於工傷/職業病個案。 有關員工須獲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病假證明書,以證明其病假與工傷或職業病有關。

公務員假期計算: 紀律制度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公務人員休假得以時計;每年至少應休假日數,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