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而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應將附表編號1 所示搜尋結果予以刪除,亦無理由。 (四)上訴人雖提出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Commerce,簡稱ICC )1962年信用狀統一慣例(見原審卷二第12頁)為上開抗辯,惟國際商會早於2007年1月1日即已實施信用狀統一慣例第600號出版物(即UCP600),此為貨物運送航運業眾所周知之事。 是系爭載券正面雖記載信用狀號碼,但既無其他如上述之相關記載,自不足以推認中石化公司或開狀銀行即臺灣銀行皆已知悉系爭運送契約併入系爭載券之事實,此觀諸臺灣銀行南門分行102 年5月14日函檢送相關國際貿易文件僅有匯票、商業發票及系爭載貨證券,亦無系爭運送契約即明(見原審卷一第218至222 頁)。 則以中石化公司經營相關產業,雖可知國貿實務上可能會以租傭船契約安排運送丙烯,然中石化公司就系爭載券之記載,充其量僅能得知Apex有以租傭船契約方式安排運送丙烯,但就系爭載券空白併入或引置租傭船契約之記載,自無從知悉系爭運送契約相關內容,依首揭說明,自不受引置或引入條款之拘束。 隨附的送達認收書表格應由代表被告人行事的律師撕下和填寫,如被告人是親自行事,則應由被告人撕下和填寫。
- 七、據上論結,本件林O澎上訴為有理由;許O玉、陳O本、黃O玲、黃O雅、黃O曦、林O源上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 法團則可以由一名律師代表;也可以由法團的其中一名董事代表,但必須提交誓章,述明該名代表已獲得董事局妥為授權,並把董事局決議的正本或核證文本附於誓章作為證物。
- 隨附的送達認收書表格應由代表被告人行事的律師撕下和填寫,如被告人是親自行事,則應由被告人撕下和填寫。
- 但與實施查證所需時間、費用或受查證人之負擔顯不相當者,不在此限。
- 因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已經向法庭提出剔除申索陳述書的申請,假如他們的申請成功,兩位被告人便不需要花費額外的訟費預備兩份答辯書。
- 非郵人傳送的文書,即便是緊急文書,如不及時傳遞,行書者也不過論以貲二甲之刑,相比郵人行書停留超過三天便須受耐刑輕了不少。
行政法院認原告之訴為有理由者,除別有規定外,應為其勝訴之判決;認
為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撤銷訴訟之判決,如係變更原處分或決定者,不得為較原處分或決定不利
於原告之判決。 行政法院為裁判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
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
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法院訴訟文書樣本
又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同法第18條第1項亦有規定。 然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個人實現自我、促進民主政治、實現多元意見等多重功能,維護言論自由即所以促進民主多元社會之正常發展,與個人名譽、隱私之可能損失,兩相權衡,顯然有較高之價值,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至於資訊主體主張應將其個人身分資訊經搜尋引擎所得搜尋結果刪除時,依前所述,亦應就搜尋結果所連結內容之資訊目的、公開資訊之目的及其社會意義、要求刪除事項之性質是否與公共利益有關、公開資訊對被害人造成損害之程度、被害人以何種行為導致發生此種侵害、被害人是否為公眾人物等因素為通盤考量,惟於衡量結果仍不足以正當化該搜尋結果,始得認為有被遺忘權存在。
但王令麟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附表三編號1至43「本院判決應再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各別訴訟實施權授與人供擔保後,各得免為假執行。 二、上開廢棄(一)部分,王令麟應各再給付如附表三編號1至43所列各訴訟實施權授與人如附表三「本院判決應再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民國98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由投保中心代為受領。 二、有關判斷控制權溢價歸屬主體的標準,尤其是正當化控制權溢價得歸由控制股東獨享的情形,是否應考量控制股東違反資訊公開揭露義務、未踐行正當程序等因素,或有討論空間。 特別是,本件正屬控制股東刻意隱匿高價收購資訊、蒙蔽誤導少數股東的情形,即使控制權溢價部分含有上開收購一方特殊利益或控制股東特別犧牲的成分,是否仍足以正當化控制權溢價得歸由該控制股東獨享,具有討論價值。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12.25.九十七年度基簡字第1475號刑事簡易判決
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案件或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受理之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者,應向第二審智慧財產法庭為之;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案件於偵查中所為強制處分裁定,提起抗告者,亦同。 專利權侵害事件,法院為判斷應證事實之真偽,得依當事人之聲請選任查證人,對他造或第三人持有或管理之文書或裝置設備實施查證。 但與實施查證所需時間、費用或受查證人之負擔顯不相當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民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涉及商業事件審理法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商業訴訟事件者,智慧財產法庭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商業法庭審理。 ㈥、再按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民法第1055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為使甲○○、乙○○有身心健全之成長環境,兩造允宜加強自我情緒控制能力,建立和平理性之良好溝通與互動觀念,營造合作友善父母之模式,始能賦予甲○○、乙○○健全之成長環境,併予指明。
- 以下列出了一些以原訴傳票展開的民事法律程序的基本資料。
- 所謂虛偽,係指陳述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而言。
- ﹝2﹞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
- 訴願決定機關未依第九十條規定為附記,或附記錯誤而未依前項規定通知
更正,致原提起行政訴訟之人遲誤行政訴訟期間者,如自訴願決定書送達
之日起一年內提起行政訴訟,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 - 於抗告中,他造、當事人或第三人聲請訴訟資料之閱覽、抄錄、攝影或其他方式之重製,不予准許。
第一項之審理及前項文書傳送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但於公益有重
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第4A章 《高等法院規則》 附錄A 表格
駁回第三項聲請及准許前項聲請之裁定,於抗告中,法院不得向當事人開示查證報告書。 法院審理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事件,或其他事件因案情繁雜或有必要時,應與當事人商定審理計畫。 依第一項進行程序之筆錄或其他文書須簽名者,由法院傳送至遠距端,經確認內容並簽名後,再以科技設備傳回法院,其效力與經簽名之筆錄或其他文書同。
公告判決,應於行政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其主文,行政法院書記官並應
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
,行政法院得為一部之終局判決。 前項規定,於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其一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者,準用
之。 受訴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前調查證據,或由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調查證據
者,行政法院書記官應作調查證據筆錄。 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筆錄準用之。 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故意將證據滅失、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行政法
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香港區域法院法官列表
必要時,
發交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依修正行政訴訟法審理。 前項第一款情形,高等行政法院已受理未終結之簡易訴訟再審事件,應裁
定移送管轄之地方行政法院。 (二)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訂有明文。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次按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主張系爭保險契約,其中編號1之保險契約未經要保人戊○○簽名,契約未成立;編號2至10部分則皆未經被保險人戊○○簽名同意等語。
被上訴人在甲○○生前已有撫育行為,得視為認領;縱尚未認領,伊亦得請求被上訴人認領甲○○。 又被上訴人既為甲○○之父,自應返還伊所代墊及給付預計支出關於甲○○之扶養費(含喪葬費)167 萬 0794 元(詳本院卷 231 至 233 頁)。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 16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追加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 2 萬 0794 元,及自109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一)按運送人於發航前及發航時,對配置船舶設備,應為必要之注意及措置。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一、 行政信息傳遞效率的定義與研究方法
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 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七、當事人就已繫屬於不同審判權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起訴違背第二百
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效力所及。 八、起訴基於惡意、不當目的或有重大過失,且事實上或法律上之主張欠
缺合理依據。
3.若訴訟一方打算到法院登記處把傳訊令狀或其他原訴法律程序文件蓋上法院印章,則該方除了交付該份需要蓋上印章的文件外,還須另向司法常務官遞交該文件的文本一份。 現通知你,原告人/被告人 __________________ 已遵從 _______ 於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作出的命令/證明書,向法院繳存$ _______________。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如原告人沒有在本表格送達他後14天內,將要求判決的請求送交存檔,其申索須予擱置,直至他將該請求送交存檔為止。 在聆訊時,原告人會先作出陳詞(即向法庭提出自己的論據),然後由被告人陳述反對理由,最後原告可再作回應。 法庭可能於聆訊終結後作出決定,亦可能押後宣告判決。 以下圖表,是參考司法機構之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網頁內容而製成。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民事訴訟 – 原告人採取法律行動的程序
倘選定外國法為準據法時,則應就個案實際適用該外國法與我國海商法之結果為比較,如適用我國海商法(含我國其他相關法律)對我國受貨人或託運人保護較優者,即應以我國海商法(含我國其他相關法律)為準據法。 系爭載券係由Meridian公司代理船長所簽發,而船長係由訴外人Epic Vessels Pte.,Ltd.(下稱Epic)所僱用,應由Epic負系爭載券簽發人責任。 且中石化公司係因Apex出具認賠書予伊,伊始同意尚未取得系爭載券之中石化公司以系爭運送契約之受貨人身分提領貨物,伊僅須依系爭運送契約負契約責任。 系爭載券已有引置條款之記載,中石化公司自應受系爭運送契約第14條、第30條之拘束,依該等條款之規定,伊無須就短卸之氣態丙烯負責。 本件係60號碼頭要求系爭船舶停止繼續卸載氣態丙烯,伊隨即報告Apex,Apex最後要求伊遵循岸上指示停止卸載,且系爭貨物所有人中石化公司並未指示安排其他岸槽供系爭船舶卸載,縱認中石化公司當時並非貨物所有人,Apex亦為貨物所有人,故短缺氣態丙烯之滅失,係因貨物所有人中石化公司或Apex之作為或不作為所致,非可歸責於伊,依海商法第69條第15款或第17款規定,伊無須負責等語,資為抗辯。
一般來説,如果你不服聆案官的決定,你可以在內庭向法官提出上訴,但你必須在有關的決定作出後14天內發出上訴通知書。 如果你不服聆案官於訊問判定債務人後所作出的判決或命令,或於由租購協議引起的訴訟中所作出的簡易判決,或於評定損害賠償時所作出的決定等,則你應該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你必須在由有關的判決或命令作出當日起計28天內向聆案官申請上訴許可,如果聆案官拒絕給予許可,你可以在申請被拒絕後14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13a號命令,如果你的申索只是要求被告人付款,被告人可以將表格16或16c(視乎何者適用而定)送交法院存檔及向你送達,以作出承認及/或就付款的條件提出建議。 你可以將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決的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見表格16b,16d及16e),以表明你是否接納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議及付款條件。 如果你接納建議但不同意付款條件,則可以要求聆案官就付款條件作出裁定。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香港區域法院法制詳細
而考察秦代南郡地區官吏質日所載的行程,以及里程簡所記各地的距離,當時官吏行道的速度,平均約94.82里/日。 與此相對,洞庭郡傳至遷陵縣的文書,平均的傳遞速度僅得41.36里/日,較南郡慢超過2.29倍。 由此,我們或可得出以下結論: 遷陵縣的外部行政信息傳遞,效率比州陵縣低兩倍以上。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此簡爲上軴鄉爰書的殘段,可能跟通緝在逃犯人有關,晏昌貴指出始皇廿六年時“上軴”爲新武陵屬下的鄉,之後升格成縣,應可從。 [注]參晏昌貴: 《里耶秦簡牘所見郡縣名録》,《歷史地理》第30輯,2015年,第14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