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是新樓與子女聯名持有,並由子女當借款人向銀行申請樓按。 不過此方案會令子女失去珍貴首置資格,雖然每月供款實際上仍由父母負責,但當子女自己想置業時,又可能衍生分拆業權及轉按等難題。 一般來說買房時房屋所有權人通常為貸款人,不過夫妻間買房,不少人會為了安太座,將房屋登記在太太名下,此時若是先生工作收入條件較好的話,就會由先生擔任貸款人,辦理房貸時還會給予較優惠的利率,並提高房貸可貸成數。
兩者稅階不同,所以你要付的稅務也有高低之分,特別是如果你的租金收入高,E.g. 你擁有多間房產出租,使得你成為入息稅中的高收入人士(屬於40%、45%稅率區間)。 但是,2015年夏季預算中引入的有關抵押貸款的條文使得這種擁有業權的方式更具吸引力。 有英國銀行指,現在新的抵押貸款申請中有高達80%是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ies)。 然而父母很少會用白紙黑字與年幼的子女簽訂借名契約,等到子女長大之後,有可能認為在他們名下的財產就是父母贈與的,而既然自己是所有權人,就可自由出賣處分。 以子女名義買樓 如您們所付的資金並不一樣,所擁有的業權便會按所付資金的比例分配,並假定為「分權共有」該項物業。
以子女名義買樓: 轉讓契較無後顧之憂
錢指出,近年有持有物業的人士,因欲購買第2個物業投資,會借子女、親人名義買樓,但此舉會令人質疑有非首次置業人士用「借人頭」方式買樓,以迴避印花稅。 他提醒,有關做法有風險,甚至涉嫌違法,所以都不建議這個做法。 借款人需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而房產證上的產權人(即業主)和借款人必須一致,如聯名業主就需要兩位都做借款人。 曾經遇過父母已退休沒有入息,想以子女名義申請內地房貸。 可惜銀行最終不接納,因為房產證上顯示父母是業主,不能以第三者身份申請房貸,除非父母將物業賣給子女,子女正式成為業主後才可接受為借款人。 以子女名義買樓 任何人在購買住宅物業時,如欲申請以較低稅率(第二標準)繳納從價印花稅及豁免買家印花稅,便須簽署法定聲明。
自己都搞唔掂,勉強幫子女等於害咗佢,隨時有可能子女供唔掂的時候,反過來埋怨你,害到他們孭咗層樓要做牛做馬,父母加按又供到嘔血,真係人間悲劇。 申請人須於2014年4月30日或之前提交法定聲明。 然而,如申請人基於合理原因而未能於2014年4月30日或之前提交法定聲明,申請人可以書面向印花稅署提出延期申請,印花稅署會根據每個個案的情況而考慮延長提交法定聲明的時限。 如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非因進一步轉售,例如「摸貨」或提名另一買家),買方可於有關買賣協議被取消後 2 年內,申請退回已繳納的「買家印花稅」。 該人可向印花稅署署長申請退還已繳交的「買家印花稅」。
以子女名義買樓: 父母應否幫子女買樓?
又父母於生前將名下財產預為規劃並分配予子女或家屬,其態樣多重,其間之法律關係,或為贈與、或為信託、或為借名登記等,不一而足。 子女年紀還小時對於父母把財產放在自己名下,未必知情,就算長大後知悉,也不大會有什麼意見,畢竟是增加自己名下的財產,有富爸爸真好,哪還會去爭執。 而實務上亦常見父母很早就把辛苦賺錢買來的不動產登記在子女名下,有些也會以子女名義開銀行帳戶與買賣股票,這就是民間習慣上常見的親屬間「借名」。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並不適用於同居關係的伴侶,他們攤分物業權益時,須根據他們曾支付樓價的比例作決定。 任何一方曾為同居居所作出貢獻,縱使與金錢無關,亦會納入為分配權益的考慮因素。
故此,一般而言,想將物業轉讓子女等直系親屬,其中一種較正常做法是用「轉讓契」轉讓單位,形式與平時一般物業買賣無異。 如想將物業留給子女,可以利用「長命契」方式加入對方名字。 這方法既可免卻遺產承繼手續,又可防止子女取得物業後,隨即變賣物業,形成自己無家可歸。 萬一遇上離婚情況,最好方法當然是由二人協調到雙方都同意的方案。 不過如果兩人未能就財產分配達成協議,就需要交由法庭作出分配,而法庭不一定將所有財產直接攤分為一人一半。
以子女名義買樓: V. 離婚後的資產分配
公司轉讓的最大成本不是稅項,而是事前要找會計師、律師等進行核數、公司查冊等,花費隨時達數十萬元,有別於一般個人物業買賣的數千元費用。 以子女名義買樓 香港樓價近期從高位回落,劈價盤湧現,但在買樓長線必勝想法根深蒂固下,不少資金充裕的港人仍密切留意買入更多住宅物業的機會。 對於非首置港人而言,以下三種方法各有利弊,大家不妨先計好數,買樓投資自然更得心應手。 近年香港樓價不斷創新高,買樓成為許多香港人的終生理想或夢想,不少父母為了讓子女成為業主,給錢子女買樓。
但要注意是,若果其中一方本身已經擁有或擔保另一項物業,按揭成數、供款與入息比率及壓力測試需要同時削減一成。 假設二人買入物業後,其中一人希望再買入第2個單位,便要面對雙倍印花稅(DSD)。 當簽署「買賣協議」期間,如果已經擁有香港其他住宅物業,不論任何價格的物業也需要繳交15%稅項。 另外,「供款與入息比率上限」更需要下調,第一個物業只需60%,但第2個物業下降至50%,在要求更為嚴格下,申請人未必可通過壓力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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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在具一定資力之父母為避免因死後遺留之財產遭課徵遺產稅之賦稅問題,而於生前預為規劃,尤屬常見。 某項物業以某人的名字註冊,但其樓價由多於一人支付,有份付錢購入物業的人士均可以「歸復信託」或「法律構成信託」方式,申索其實益權益。 分權共有人必須同樣擁有佔用物業的權利;所謂分權共有,可看成是每人均持有物業的一個獨立部分,即使各人份額不同,個別共有人所擁有的部分不會與其他共有人的部分重疊。 換言之,每名分權共有人都各自擁有物業一部分的權益,並與他人擁有的權益分開。 以子女名義買樓 一名聯權共有人身故,他的權益將自動轉移至其他在生的聯權共有人。
若政府在五年期後,決定基於成本效益決定續期不拆卸,則會令區內原作「綜合發展區」的用途被消失;但如果不續期,這區也起碼有五年時間,令相關「綜合發展區」的預計用途被掩蓋。 根據地契,政府打算興建地下街,正好貫穿附近不同地皮,並由各不同土地持有人按地契要求興建,「簡約公屋」地下街面貌會是怎樣? 某人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和在購置物業時是否代表自己行事,是其本人所知的事情。 為審核相關「買家印花稅」豁免申請,稅務局要求每一位申請人,作出符合《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1章) 所規定的法定聲明,聲明他/她在購入住宅物業時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及是「代表自己行事」。 如果在有關協議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其住宅物業換取另一個住宅物業並須支付對方相等於二個物業的差價的款額(為達到相等價值而付出的代價),該交換協議須根據該款額徵收「買家印花稅」,而該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會被視為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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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物業只以其中一人的名字註冊,但他們仍然是物業的共同業主。 如欲參考更多資料,可前往《社區法網》「樓宇買賣」一頁。 一是部分銀行會為具實力申請人提供「80減」方案,年屆55歲借款人亦有機會獲批25年供款期,但物業必須是較保值的大型屋苑類型。 二是申請按揭時加入年輕擔保人,擔保人具備清晰收入及良好信貸紀錄,銀行可按擔保人年齡批核按揭,即使借款人年屆60歲亦有機會獲批30年期樓按。 如果在有關協議下,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其非住宅物業換取另一個住宅物業,該交換協議須根據住宅物業的價值徵收「買家印花稅」,而該非香港永久性居民會被視為買方。
- 例如H支付物業價格的三分之一,其餘三分之二由W支付,他們便會被假定為分權共有該項物業,H和W的業權比例分別是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
- 如果真的打算付30%稅為了加兒子名,不如父親先上名,到兒子18歲後才加他的名。
- 其中,分權共有聯名人,所有的業權因為與其他聯名人不重疊,因此可各自分別處置自名下所擁有的業權,如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留作遺產、轉名至子女,甚至出售予其他人。
- 以一家公司持有一個2,500萬元的物業,轉讓100%的股權為例,印花稅率便只是0.2%,即5萬元。
- 一名網友表示,父母在學校附近有12間套房出租,他和女友各住一間,其他房間也都已經有租客。
- 對此,禾禮地政士事務所黃景揚地政士表示,父母買房登記給子女,就屬於借名登記關係,建議事先簽訂協議書,確保雙方權益。
- 至於以公司名義的弊處主要在於業主要付出一些額外的費用﹕成立有限公司的費用﹔維持一間公司的費用,包括商業登記、公司註冊處周年報表、每年會計師帳目審核及核數報告等﹔需要保持清楚及詳細的會計記錄及單據(最少7年)。
但在另一角度看,部分父母資助子女首期,如非用於投資,便是反映本地樓價極高,需要耗用多於一代人的時間付清樓債。 過去有傳說日本樓市在高峰期需要三代人供樓,香港由於有三十年按揭的時間限制,成就不了三代人供樓的盛況。 但子女如要父母數十年生聚才可入市,其實一樣是幾代人供樓的變種。 政府周二宣布收緊住宅物業印花稅機制,凡以一份文書購買多於一個住宅物業,須按每個物業繳付15%印花稅,以杜絕投資者以「一約多伙」方式迴避新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