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署)表示,由於黃埔花園只有一張公契,因此按照《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規定,只能成立一個法團。 黃埔花園於1985年至1991年間落成,一共分為12期,有88座住宅樓宇加2座商場(即黃埔號百貨公司及黃埔美食坊),住宅單位數目超過一萬個,而和記地產是整個黃埔花園所有商舖的業主,即是大業主。 屋苑落成初年,吸引不少中產人士及日韓駐港工作家庭居住。 此外,大廈公契除了訂明大廈的公用部分、個別業主的專用部分和各個單位的不可分割業權份數之外,也會就很多大廈管理事宜作出詳細的規定及指引。 大廈公契是因應大廈本身的情況而訂立的私人合約,由於大廈有其各自的公契,不同大廈的公契所訂明的業主責任及權利亦有所不同。 「居民聯絡大使計劃」則旨在透過招募居住在樓齡30年或以上的「三無大廈」的業主或租客,成為居民聯絡大使,以建立居民聯絡網絡,推廣有效管理大廈的信息。
案情透露,被告自03年獲鴻裕大廈業主立案法團聘用為會計文員,負責收取住戶管理費和法團日常一切帳目。 由於被告深得法團成員的信任,所以法團自04年起,並沒有聘請會計師核數。 直至去年4月19日,被告到警署自首招認偷法團錢,才揭發罪行。 鍾安柱指鴻裕大廈由3座大廈組成,共有約480戶,每戶因是次事件損失約1萬1千元。 目前,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僅餘160多萬元存款,營運因事件受影響,電梯及去水管都未有足夠資金翻新,全屋苑有8部電梯,每部價值40至50萬元。 他坦言,事件對他們起了很大警惕,事發後法團已加強財政透明度,每月將月結單存檔,亦定期由核數師核數,而收取住戶管理費時亦不收現金。
仁安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成立法團有幾重要?
其實法團於大廈管理上所擔當的角色及工作十分重要,而法團和物業管理公司的關係更非常密切。 但管理公司在一份通告中指出,由於泳池保養合約要預早準備,如特別大會因疫情無法舉行,也會按公契自行採取合適行動,擔心他們會繞過小業主。 此外,民政總署已透過「關愛基金──舊樓業主立案法團津貼計劃」提供資助,以減輕舊樓法團在日常運作開支的負擔,並協助法團遵行法例的相關規定,此舉同樣有助鼓勵「三無大廈」的業主成立法團。 視乎「三無大廈」的狀況和需要,部分民政事務處亦會提供協助,例如透過「地區主導行動計劃」,為「三無大廈」提供一次性的清潔服務,以示範良好大廈管理的成效,鼓勵住戶參與大廈管理工作。
委員會成員也是業主,他們在委員會議中決策日常大廈管理事務。 不過,重大事項如聘請物業管理公司、年審核數師、大廈外牆工程招標等將會提供方案,再交由業主立案法團大會投票決議。 根據條例第4條:由擁有不少於10%業權份數的業主,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召開業主會議,投票選出管理委員會。
仁安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業主立案法團
業主立案法團需要委任一個管理委員會,條例已訂明條文制定管委會的權與責,並且提供指引監督委員會會議,以及指示管委會的職位更換替補。 條例已訂明管委會的人數規定,日後若想更改委員人數,只可以透過法團業主大會通過決議,才能更改。 民政處回應表示,一直積極支援和協助業主處理大廈管理事宜,包括派員應邀列席業主周年大會或特別業主大會等會議,以中立的態度協助業主、法團和管理公司調解糾紛,及按《建築物管理條例》提供意見。
- 此項服務有助業主及早發現涉及其物業但屬預期之外或可疑的文書交付土地註冊處註冊,以便他們迅速採取跟進行動及/或徵詢法律意見。
- 如遭拒絕或未有任何實際行動,法團必須考慮採取一切有關的法律程序,務求盡快移走該僭建物;否則,法團有可能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
- 李先生稱,管理公司繼去年上調了17.9%管理費後,管理公司在制定新財政預算時,下個年度每戶管理費再上調4.9%,每個月要1,300至2,000元,比起周邊屋苑貴,質疑管理公司濫加管理費。
- 早前驚傳青衣大型屋苑「灝景灣」管理公司收錯管理費足足20年,《胡‧說樓市》編輯部花了時間研究過往案例,始發現相關情況隨時發生於你跟我的屋苑之中。
事實上,本港的住宅大廈,大部分都是多層式,甚至是屋苑式物業,業權分散,要管理確實困難。 然而,管理私人大廈是業主應盡的責任,因為如大廈或屋苑管理不善,或其公用部分缺乏維修而造成任何意外,業主須負上共同及個別的法律責任。 維修與管理建築物涉及工作繁多,包括清潔、保安以及非經常性工作,如聘請及委任物業管理公司及維修建築物等。 如大廈或屋苑並無成立法團,則需視乎有關建築物公契的規定,建築物所有管理及維修事宜可能由全部業主共同決定,故對有數百至數千個單位或業權組成的大廈和屋苑來說,實在費時失事。 管理和維修建築物並非簡單的事情,涉及的工作繁多,包括清潔公用地方、處理垃圾、保安,以及非經常性的工作,例如聘任物業管理公司和維修建築物等。
仁安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什麼是「業主委員會」? 什麼是「業主立案法團」?
業主立案法團委員是義務工作, 不會收取任何人工(除必要有關開支洗費外), 不會收取任何報酬及貪污, 所以各立案法團委員必需廉潔, 希望為全大樓91戶業主或住戶義務管理好, 令到大家安居樂業, 住得舒服. 因此,買樓自住或投資前,先了解該物業是否有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委員會,再了解背後的「人事風格」或過去涉及的紛爭,對自己也是一份保障。 筆者翻查資料,發現香港擁有業主立案法團的大型屋苑,其實只屬少數。
他認為是次判刑合理,但知道被告本身沒錢,索償無望,所以亦不打算追討。 2011年11月30日業主大會通過一項「天台防水,外牆石屎結構修補,更換消防門大維修工程」,是次大維修是在2011年4月份收到屋宇署修葺令而展開的,並參加了市建局的更新大行動,獲得物料資助。 仁安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原告表示,信中內容摘責她在挑選升降機承辦商時疑操控投票過程,更形容她:「強詞奪理,氣焰凌人,誣衊業主未有交管理費」及「專橫跋扈,不知悔改」。 原告之後向多人發信要求撤回上述言論,但3名被告未有撤回。
仁安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大廈公契及業主立案法團
房屋署回應指,彩明苑是可租可買計劃屋苑,已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由其聘用的物業管理公司佳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負責管理。 房委會作為其中一位業主,非常關注事件,會派代表出席本周五會議,要求法團詳細交代事件及採取適當跟進行動,以確保維持屋苑管理工作。 法團陸續接觸欠款服務承辦商及追查賬目明名細,再有新發展。 (綜合報道)(星島日報報道)旺角仁安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八旬前女副主席,被指於任內在大廈升降機維修工程一事上,選用造價最貴的維修商,但升降機在工程後仍故障逾百次。
業主立案法團作出的所有決議,必須得到大廈內一定比例的業主投票通過。 當法團成立後,大廈管理人便要對法團負責,而法團亦有權解僱大廈管理人。 佳定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回應指,早前在與該法團委任的核數師進行審核工作時,發覺該法團提供其戶口的銀行結單結餘,與銀行提供的《銀行確認函》結餘不符。 仁安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上述屋苑的管理費銀行戶口由法團持有,需要4位已獲授權為簽署人的法團委員,包括法團主席、副主席、司庫和秘書,當中3位人士共同簽署,方可提取款項。
仁安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業主委員會職能
致 仁安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本慶華大樓 各住戶業主, 信箱都會收到4期, 有關新升降機更換通告, 會在本年2023年每月14日的分擔金額費用(詳細可看以下通告及簡介). 要達到30%的門檻聽來並不困難,但對於逾千伙單位的大型屋苑而言,卻因難以尋求共識,故往往未能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例如多達逾5,000伙的麗晶花園。 涉事彩明苑共有十幢,其中六幢屬居屋,其餘四幢為出租公屋,與旺角海富苑、粉嶺雍盛苑成為全港僅有三幢「一苑兩制」、同時擁有兩種房屋性質的屋苑。 該屋苑以房屋署所佔的業權百份比最大,但管理服務全權交由居屋業主成立的法團(下稱法團)選定服務承辦商統一管理。 大廈公契一般會列明業權份數(或「不可分割的份數」)的計算方法。 一般來說,份數或會按照每單位的面積大小計算,較大面積的單位所佔的份數會多些。
其中最受爭議一項,就是管理公司預留近215萬元作維修及工程用途,包括全幢大廈電梯翻新工程。 有這個擔心,也因為新一年度預算案中,部份未經業主表決的議案,管理公司已預留了相關預算,其中最受爭議一項,就是管理公司預留近215萬元作維修及工程用途,包括全幢大廈電梯翻新工程。 所以,業主要有心理準備,第一次籌組法團多數失敗,只是法院得知業主籌組失敗後,每一次的要求門檻也會相應下調的。 過程中絕對是心力交瘁的,但再接再厲的話,最終也會成功的一天。 一旦業主成功成立法團後就可以撤換管理公司,同時透過更改管理公司的「經理人合約」,改為「管理人合約」,也可杜絕管理公司收取外判商回佣、或任何財務不清的問題。
仁安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目的
事實上,主席及其妻子乃上述公司的持有人,他們利用不誠實的手法,在十八個月內盜取了租金差額詐騙了共十萬零二千元的租金。 主席最終被判履行社會服務令二百小時,他又自願支付七萬二千元作為賠償。 放心,MoneySmart將與你一起找出最合適的按揭方案。 ▲居屋 2019 中,除新推出的6大居屋外,亦包括來自5個舊居屋項目的重售單位。 現時官方已公布27個單位,價錢約160萬至357.7萬,面積370至570呎,料於今年11月揀樓時。
至於權力方面,法團可決定是否聘請受薪員工、物業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或由其代表法團執行法團根據條例或公契而擁有的職責和權力。 法團根據條例第18條履行其職責及行使其權力時,須以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按照條例第44條發出的工作守則為指引。 管委會的委員由業主大會投票選出,負責在日常的物業管理事務上作出決策,至於聘用物業管理公司、核數師、物業進行維修工程招標等重大事項,管委會亦須提出建議方案,並將建議放上業主大會中投票表決。 《建築物管理條例》授權業主立案法團,去監察大廈管理人提供的服務及用作管理和保養工程的開支預算。
仁安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業主立案法團及大廈管理人的功能是甚麼?
業主在第一步要先集合5%業權份數,再入稟土地審裁處,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及選舉。 相信最麻煩一點,就是當管理公司意識到業主有意籌辦業主立案法團時,很多時會利用公權來加以阻撓。 這些令人夭心夭肺的前期工作,很多時會消磨了業主的意志。 (五)在財政支援方面,發展局表示,「樓宇更新大行動2.0」向合資格樓宇的自住業主提供財政及技術支援,以協助他們進行強制驗樓計劃的訂明檢驗和修葺工程。 至於「優化升降機資助計劃」,則向合資格樓宇業主提供經濟誘因及適切的專業支援,鼓勵他們優化舊式升降機。
在管委會中,法團主席同時亦是管委會主席,負責主持法團及管委會會議,同時亦要應業主要求,召開法團業主大會;而在對外的事務上,他亦代表了法團。 正如上文所述的程序,「業主立案法團」成立的同時,亦會委出管委會。 管委會正是法團的「大腦」,皆因法團主席本身並無法定權力,任何議決都要經過管委會。 如果法團主席繞過這個「大腦」,擅自作決定,則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
仁安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香港大廈管理案例選集
截至二○一九年十月,全港約有5 300幢「三無大廈」。 條例也訂明,法團的決議對管理委員會和全部業主均具約束力;而法團履行職責及行使權力時,須以民政事務局局長按例發出的工作守則為指引。 每個私人物業隨着歲月日漸殘舊,都需要加以維修、保養,並且好好管理,由於每個單位的業主均有權對大廈管理提出意見,涉及眾多業權,各自為政只會費時失事。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可統一處理意見,對大廈及屋苑的管理都有益處。 業委會根據大廈公契成立,僅屬諮詢性質,作用是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公司溝通,其意見不具法律效力,亦無權監查物管職員之職能和薪酬。 法團在法律上代表所有業主就大廈公共地方進行管理,照顧他們的利益和承擔責任, 行使和執行有關的權利、權力、 特權和職責,並有權任免物業管理公司職員及監督其工作。
仁安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好繁複?
如建築物並無成立法團,視乎有關建築物公契的規定,建築物所有管理和維修事宜可能須由全部業主共同決定。 對於由數百甚至數千個單位組成的大廈或屋苑來說,這不但費時失事,而且不大可行。 對於樓齡較舊,即將進行大型維修工程的屋苑,如已成立法團,就可以由法團及管理公司雙方協力。
仁安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成立法團對業主的好處
「業主立案法團」可以行使法定權利和義務,亦具訴訟權力,更有權任免物業管理公司職員,以及監督管理公司的工作。 因此,法團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必須建立互信,共同解決困難。 政府多年以來一直鼓勵和協助私人大廈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下稱法團),以便有效地管理大廈。 現時香港私人大廈特別是大型屋苑,大多數有聘請專業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工作,而業主立案法團或業主委員會會擔當監察的角色。 但可惜仍有不少大廈未有成立具有法定權力的業主立案法團。
仁安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管理委員會委任程序
新城中心業主立案法團於1998年7月24日按建築物管理條例(香港法例第344章)正式註冊成立,正式接管本廈的業物管理權。 慶華大樓 – 管理私人大廈是業主應盡的責任, 多年來, 業主立案法團成立目的, 一個宗旨, 是希望可以管理好大樓日常事務, 監察、維修、清潔、保安、消防安全及日常大小事務等等工作. 旺角廣華街仁安大廈在2012年更換大廈的8部升降機,惟安裝後,升降機在1年多內出現逾百次故障。
安裝工程於2012年1月完成後,卻不斷發生故障;在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期間,8部升降機發生逾百次故障,其中1部升降機更一度停用16天。 於2013年1月,包括5名被告在內的111名業主聯袂向業主立案法團投訴,要求把讉責原告和暫停工程供款加入會議議程。 「綜合註冊資訊系統」網上服務讓市民方便快捷地查閱香港物業資料。 你可在此搜尋、瀏覽、下載或訂購土地登記冊或文件副本。
仁安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屋苑曾陷財困 業主注資特別基金滅赤
女副主席其後遭逾百名業主聯署投訴,質疑她操控投標結果,部分內容更針對其人格。 女副主席認為事件有損其名譽,更令她患上抑鬱,故入稟區院,控告聯署中的其中五名住戶誹謗,案件今續審。 原告人為八十二歲的陳惠卿,五名被告分別為馮錫榮、吳灼濤、蘇煥榮、唐歐雁及蒙志強,其中馮已去世,蒙則因早前已向陳道歉而獲不予訴訟。 陳的一方指,她自○六年起,獲委任為旺角廣華街一號仁安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副主席,任內負責挑選大廈升降機合約承辦商事宜,並在一一年與一家名為蒂森的電梯公司簽訂合約,負責大廈內八部升降機的維修工程,造價為四百八十八萬元。 陳的一方續稱,一百一十一位仁安大廈業主在一三年一月聯署,要求法團加入譴責陳的議程,質疑陳操控選票,令蒂森投得工程,過程涉利益衝突,部分聯署內容更針對她的人格。
仁安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置業先修班》拆解「業主立案法團」的迷思!
但倘若業主真的可取得半成業權份數,推舉召集人召開會議,他們的談判籌碼就會即時大增,至少在整個選舉過程中,因經法院頒令下,業主是必然委任的召集人,可掌控整個選舉;管理公司只能作輔助角色。 更極端的例子,就是業主可以撇下管理公司不顧,由業主自己去承辦。 全體委員須於會議結束後 21 日內到民政事務處或土地註冊處作出法定聲明,表示符合資格擔任委員。 更重要的是,如果管理公司的運作出現問題,甚至損害業主利益,「業委會」亦不能代表業主,向管理公司入稟提出訴訟;如果業主要控告管理公司,就只能以個人身份提出。 本短片希望提高業 主立案法團及其他樓宇管理組織在處理收集授權書、採購、公用地方及員工管理時對貪污問題的警覺性,並建議應採取的預防措施。 一名工業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的會計文員,虧空法團款項逾三十八萬七千元。
透過此網頁,你可以了解有關大廈的財政預算、帳目管理、招標程序包括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及第三者風險保險等。 透過此網頁,你可了解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的程序,以及民政事務總署所提供的建議和協助,你亦可下載有關文件範本及政府表格。 一﹞香港島大坑道瑞士花園業主立案法團(前)主席用法團支付的交際費捐款給希望工程,土地註冊處裁定其行為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