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人在其债权未受清偿以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剥夺其使用权,以造成债务人的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这是留置权的留置效力(权能),又称留置权的第一次效力,是留置权的主要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的特征是:(1)最高额抵押权是为一定范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提供担保的抵押权,其划定一个担保债权的上限,在该上限之内予以担保,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在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 (2)最高额抵押权并不从属于特定的债权,因债权通常尚未发生,将来才会发生,故不特定。
-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 第一百八十五条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 《民法典》第399条第3项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
- (2)诉讼实现:协议实现抵押权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就抵押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
公示催告申请人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与利害关系人出示的票据不一致的,应当裁定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报。 第四百五十条在申报期届满后、判决作出之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处理。 第四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人的担保 第四百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第四百一十二条部分当事人到庭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他当事人未作出书面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中对该事实作出表述;调解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在判决主文中予以确认。
人的担保: 债权人是否能冻结债务人账户
第四十六条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后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债权人请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 担保财产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担保物权人主张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担保财产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十条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二十条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的担保: 担保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抵押人对添附物享有所有权,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添附导致抵押财产价值增加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第四十一条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被添附,添附物归第三人所有,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效力及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公司为宁波尤利卡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住房城市建设支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10,000万元。
第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第五百四十九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司法协助条约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人民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五百三十七条人民法院一审时采取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二审时可径行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人民法院能够采取公告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的除外。 人的担保 第五百二十六条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人的担保: 保证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最高额抵押权主要用于连续交易关系、劳务提供关系和连续借款关系等场合,是为适应当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抵押担保。 它是对债权人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的债权,预定一个最高的限额,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财产予以担保的特殊抵押权。 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判决胜诉后,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将抵押财产拍卖或变卖。 人民法院处置抵押财产,一般是以拍卖为原则、以变卖为例外。
人的担保: 担保法律法规纠纷特别推荐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主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仅对主合同的当事人有效;债权人单独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 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 其他保证人无力承担,如果具有下列情形的,保证人就能免责:主债权消灭;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以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 关于其他保证人无力承担应如何免责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人的担保: 担保抵押权的特征和价值功能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人以应收账款债权人或者应收账款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保理人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作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参照适用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担保物权人主张就担保财产的全部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留置权人行使留置权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四百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依法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抵押,抵押权人请求行使抵押权,经审查查封或者扣押措施已经解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抵押人以抵押权设立时财产被查封或者扣押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人的担保: 担保最高额抵押权
双方以商品销售为名而进行融资借贷行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金属总厂、延吉东方、鸡东北方、宇晨创新提供的相关的保证合同也应认定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沈阳东方等再审申请人认为担保合同无效则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该申请理由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在本案中高科公司向中航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中明确表示为瑞祥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因此,在瑞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情况下,中航公司依据《担保函》,起诉高科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
人的担保: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担保责任
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没有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监护人的,可以指定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七十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不确定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 人的担保 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人的担保: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主要区别
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 抵押人为债务人时,如抵押财产变价不足以清偿主债务,债权人尚可依其债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偿还余额。 但抵押人为第三人时,其对债权人的责任,仅以抵押财产的价值为限。
人的担保: 担保保证人的诉讼地位
所以,在法律上金钱担保作为一种不同于物的担保的独立的担保方式。 所谓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即在债务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特定数额的金钱得丧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应收账款债权人向保理人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或者回购应收账款债权后,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向其履行应收账款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的担保 出卖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符合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主张拍卖、变卖标的物,并在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返还剩余款项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
人的担保: 担保方式
《民法典》适用后,除非各个担保人之间明确构成连带共同担保关系,否则各个担保人相互之间不具有追偿权。 因此,作为承担了担保义务的担保人,追偿债务一定要尽快、尽早。 混合担保中,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代债务人清偿款项后,可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并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第一,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要旨:和解协议及担保协议均系当事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三方都具有约束力。
人的担保: 担保一般责任保证
4.删除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据悉,浙能电力、长兴兴长、长兴交投分别持有被担保方浙江爱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爱康光电”)20%、10%、5%的股权。 如果行为人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并且数额较大,还不退还的,涉嫌侵占罪。 关于占有遗忘物是否构成犯罪 的问题,下面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要件,部分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
人的担保: 担保留置权的效力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制作文书的机关或者组织对文书的真实性予以说明。 人的担保 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关事实接受询问。 第一百零八条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通常情况下,担保人和保证人之间是有很大区别的,如果债务人不能够履行债务时通常就是由保证人按照约定进行履行,而担保人不光包括保证人,还包括抵押人,留置人等。 飞机上遗失物品的赔偿:承运人按一般托运行李的标准进行赔偿。 当事人可以先到报案的机场刑警队取得报案记录,之后再到机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飞机上遗失物品如何赔偿的问题,下面华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人的担保: 担保人债务承担对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影响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但是不影响当事人有关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效力。 第二十七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
人的担保: 担保民法典的规定
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五十八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制作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案涉担保合同系三保证人作出保证承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三保证人又系金昊公司的股东,对于金昊公司与汽轮公司签订的案涉发电工程合同应当明知,对于该合同属依法应当招投标而未招投标的事实,亦应当明知。 故三保证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案涉主合同的无效事由明知,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相关责任。 另,三保证人对于按照持股份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约定,因担保合同无效而归于无效。 因此,三保证人应对金昊公司向汽轮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总额的三分之一承担责任。 保证债权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及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 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笔借款债务履行期满之日后两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