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審裁處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任何人均可親自出席,或由大律師、律師或代理人代表出席。 交通審裁處有法律顧問一人,該人可出席審裁處的任何聆訊,以就任何事宜向審裁處提供意見。 (由1994年第89號第14條修訂)交通審裁處可就任何在其席前聆訊的案件,向法律顧問諮詢有關法律問題、程序或任何其他事宜。
兩人向交通審裁處提出上訴,審裁處於去年8月駁回他們的上訴,並稱,即使香港對「點對點」運輸需求持續增加,但未有證據顯示兩人所提供的服務的相關需求正增加。 如果選擇覆核,須填寫表格8C《一方要求覆核裁斷/命令申請書》(「8C申請」),詳列所有申請理由。 申請人必須在審裁官作出有關命令或裁決後7天內把上述表格提交本審裁處,以及繳付法例訂明的費用。 申請人執行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必須首先向司法常務官提交申請通知書,然後把申請通知書的副本張貼在涉案的樓宇的大門入口的顯眼處;申請人必須同時把將「致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副本連續3天張貼於該樓宇的大門或入口處。 如果申請人沒有張貼有關通知書,他/她必須在審裁處作出收回管有權的判決或命令後,把判決通知書連續3天張貼在該樓宇的大門或入口處;判決通知書是向答辯人和所有實際佔用樓宇的人士發出,要求佔用樓宇的人士在通知書內註明的日期前遷出。
交通審裁處: 法庭語文組
4.1如果訴訟各方想以其他文件作為證據,例如發票、收據、信件等,便須要考慮傳召親身知道這些文件的內容的證人來作證。 這些證人最好能夠作出證人陳述書,以解釋那些文件的內容和重要性。 1.3由於證人是親身知道或經歷有關事實的人,因此,證人陳述書應該以個人名義作出,而不能夠以法團或商號的名義作出,因為法團和商號都不是個人。 5.5在所有證人作供完畢後,訴訟各方可以作出結案陳詞,這並不是強制性的。 交通審裁處 交通審裁處 作出結案陳詞並不是提出證供,而是向審裁官重點指出證人的證供的強弱。
經調查後,有機會被起訴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因危險駕駛而導致他人死亡等等的罪行。 要視乎被起訴罪行的嚴重性,刑罰可以是扣分、罰款、停牌甚至坐監。 行政長官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委任法官及司法人員。
交通審裁處: 交通意外賠償律師
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若要提出申請,要求分間單位的租客賠償繼續佔用處所期間的租金損失,他/她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的乙部。 上文I)中有關「送達申請通知書」(除了張貼申請通知書及實際管有或居住者通知書的要求不適用外)、「反對通知書」、「在無反對的情況下作出判決」及「申請排期聆訊」的程序都大致適用。 如已存檔反對通知書,則雙方均可提交表格31申請排期聆訊有關申請。 若要申請裁定已去世租客的某些家庭成員能否取得已去世租客在規管租賃下的利益及保障的享有權,則須填妥申請通知書(表格22)乙部。 如以上簡述,執達事務組負責送達傳票或法律文件,與及有效執行法庭的判決或命令。 執達主任或執達主任助理亦會就法律訴訟和執行法庭判決的事宜,與香港司法管轄區以外之司法機構合作,執行司法及司法以外的服務。
讀者應先找出你的汽車保險的保單,並與你的保險公司聯絡。 一般的第三者汽車保險都有條文指明,如遇到交通意外要盡快通知保險公司,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就第三者傷亡或財物損失而作出賠償,即所謂的「踢保」。 警察會到現場調查,一般完成調查的程序可能需時幾個月。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8A部 汽車廢氣的測試
但是,此舉其實暗藏風險,例如假如涉事司機沒有通知汽車保險公司介入協助處理事故,而當傷者在稍後時間進一步追討其他方面的損失(例如就人身損傷索償),第三保就有權拒絕索償申請。 如果傷者錯判自身傷勢,有關的和解可能影響其日後追討的權利。 本網頁旨在協助法庭程序的各方取得關於他們聆訊日期的最新進展。
當中涉及的爭議,是申請人指根據法例,若署方認為申請中所提供的出租汽車服務類型,是有合理需要,可批出許可證。 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為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如果審裁處已經批准答辯人在付款期內付款,而答辯人也遵從命令在付款期屆滿當日或之前把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支付給土地審裁處,答辯人可以避免被沒收租賃權,而有關樓宇的租約也可以恢復,審裁處所發出的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將不能執行。 如果答辯人既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間收益和訟費,也沒有遷出,申請人可以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針對答辯人和所有逗留在樓宇內的人士,強制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82條 車輛與登記冊、登記申請書或過戶通知書內的詳情不符
為確保寄往司法機構的郵件準時無誤送達,請確保郵件附上足夠郵資。 香港郵政會按照其既定程序處理司法機構拒收的欠資郵件。 為確保寄往司法機構的郵件準時無誤送達,請確保郵件附上足夠郵資及在信封上註明寄件人地址。
思考距離是指由駕駛人發現危險,直至他剎車前這段時間內的行車距離。 如駕駛人反應緩慢、疲倦、患病或沒有集中精神,思考距離便會大增。 交通審裁處 就上述撞傷意外,原告人透過香港搵律師網尋找律師,最後獲賠償約HK$140,000另加律師費(其中痛苦賠償達HK$100,000)。 就上述撞傷意外,原告人透過香港搵律師網尋找律師,最後獲賠償約HK$260,000另加律師費(其中痛苦賠償達HK$225,000)。 被告司機的在刑事案件的罪名是否成立並不影響傷者的追討權利,當然如果被告罪名成立將大大提高民事索償的勝算,所以民事追討一般會在刑事案件判決後才開展。 然而,陳覺得不宜在考車增設過多鏡頭,對考生造成壓力,建議署方可參考Google街景車,在考車車頂設置攝錄機,便能將四面八方的路況拍下來。
交通審裁處: 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或財物扣押令
4.2如果有任何證人不願意出席審訊,訴訟人可以向審裁官申請發出證人傳票,以確保有關的證人會出席審訊。 這項申請應該在審訊日期前至少3個星期提出,申請表格(表格409-S)可以向本審裁處的登記處或資訊中心索取。 2.7本審裁處的資訊中心備有已填妥的表格1 和2的樣本以供參閱。 申索人也可以到司法機構的網址下載上述樣本,或透過本審裁處的互動音頻電話錄音系統經由傳真取得上述樣本。
- 這些個案均是違反《條例》第52(3)條的規定,即在未領有有效的出租汽車許可證下駕駛或使用,或容受或允許他人駕駛或使用汽車以作出租或載客取酬用途。
- 投訴組處理的個案內容包括公共交通服務(如小巴及的士等)、交通情況(如交通擠塞及泊車設施等)、道路維修(如交通標誌及設備等)及法例執行(如違例泊車等)。
- 在本部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定額罰款 就附表4指明的罪行而言,指《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240章)附表就該罪行所指明的定額罰款。
- 法例列明「申請中所指明出租汽車服務的類型是有合理理由需要的」,而審裁處對法例的詮釋,是等同把法例中「類型」兩字刪除。
- 署長須就每一宗根據第或款作出的暫時吊銷車輛牌照,按照他認為適當的格式備存紀錄。
一旦有人根據第款對署長的決定提出上訴,該決定即無效力,而須等待交通審裁處對該上訴作出裁定。 交通審裁處 署長須在該項撤銷生效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安排在憲報刊登有關根據第款所作撤銷指定的公告。 即使任何其他條例的條文另有規定,以及除第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除非先取得路政署署長按照第131條下訂立的規例所發出的授權書(不論是以許可證或其他形式發出),其中包含路政署署長認為就該等工程或就與該等工程有關而使用或將予使用的車輛適宜施加的條件,否則不得進行或安排進行任何快速公路工程。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58條 交通督導員的委任
如果有關的罪名成立後,被告司機可能被判處罰款、停牌、監禁、緩刑等刑罰。 審裁處認同署方的理解方式,並認為即使在香港對點對的運輸需求持續增加,但未有證據顯示兩名申請人所提供的服務,相關需求正增加。 不過,由2013年至今,近1,500宗投訴及覆核個案中,僅有四宗成立,其中三宗是經運輸署內部調查後,發現考試評核有錯誤或疑點;另一宗則由交通審裁處裁決,認為申請人在駕駛考試中被評核所犯的嚴重錯誤未能成立。
援助金按受害人的傷亡情況支付;至於財物損失﹐則不在援助範圍內。 就交通意外導致的人身傷亡,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第27條,當提出人身傷害申索時,申索時限是由意外發生的日期起計的三年內開展。 不過,在公平及合理的情況下,法庭有酌情權去延長申索時限。 根據運輸署公佈的數字,2020年在香港道路上發生的交通意外超過15,000宗,傷亡人數甚至超過18,000人。 通常,在一宗交通意外案件中都可能涉及一名或多名司機的疏忽/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而引致。 因應傷者的傷勢,一般而言可以偱民事途徑,由律師代表向導致意外的司機及其第三者保險公司(俗稱「第三保」或「車保」)追討人身傷亡損失。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63條 提供某些資料的責任
如在根據第93條送達的通知書內所指明日期後已過7天,汽車仍沒有移交署長保管,任何警務人員均可扣押該汽車。 除第款另有規定,警務人員如根據第款扣押汽車,須隨即在第93條所指的通知書內指明的地點,將該汽車移交署長保管。 如汽車被扣押時,警務人員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未能直接將該汽車移交至根據第93條所指的通知書內指明的地點,他可將該汽車送至警署,並須於其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但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扣押後7天)由警務人員移交至如上述般指明的地點。 為根據本條扣押某部汽車的目的,警務人員可 ——命令該汽車上或該汽車內任何人下車;命令他覺得是管有該汽車任何車匙的人向他或任何其他人交出該等車匙;及(如他知道或有理由懷疑該汽車是在處所或地方內)進入及搜查任何處所或地方。
如果答辯人的送達地址或在香港最後為人所知的或通常的居住或營業地址有信箱,申請人也可以把副本放進信封內,在信封上寫上答辯人的姓名和地址,再把信封封口,然後投入信箱內。 假如無法以這個方法送達,申請人可要求審裁處作出「替代送達」命令,指明必須以甚麼方式使答辯人知道這份申請通知書已經發出。 兩名Tesla Model S車主欲加入Uber提供豪華出租汽車服務,故向運輸署申請出租汽車牌照,惟遭署方以未能證明其服務獨特性及有市場需求為由而拒絕,上訴亦遭交通審裁處駁回。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10條 指明安全裝備的規例
競爭事務審裁處於2015年12月成立,有主要司法管轄權聆訊及裁定與競爭有關的案件。 所有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法官均是競爭事務審裁處的成員,而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和高等法院副司法常務官亦在競爭事務審裁處擔任相應的職位。 此外,該法庭亦有權審裁有關海事、破產、公司清盤、家事、領養、遺囑認證及精神健康等案件。
交通審裁處: 政府早前公布8個興建簡約公屋的選址,當中啟德世運道的項目最惹爭議,部分區內居民反對,質疑有違將啟德發展成本港「第二個核心商業區」的原意,房屋局長何永賢重申,簡約公屋在5年使用期後交還發展局,作長遠商業發展用途,你是否贊成啟德興建簡約公屋?
路政署署長或警務處處長(視屬何情況而定)可扣留根據第126條移走的任何快速公路裝置及裝備,直至 ——根據第128條將其交回擁有人或該擁有人書面授權的其他人;或根據第129條處置。 根據第103條移走的車輛,可由警務處處長扣留,直至該車輛 ——根據第105條交回車主;或根據第106條予以處置。 香港搵律師網清楚了解傷者的需要和憂慮,並致力為你尋找最適合的律師。 一位盡責的意外索償律師會慎重審視你的案件的證據,耐心聆聽有關案件的細節,從而分析責任誰屬,當律師認為你證據在索償案件對你有利的話,會進一步為你索取醫療報告及向警察索取相關資料,並就賠償額給予意見。
交通審裁處: 提出申索前須知
署長如認為免除根據第款而須繳付的費用的全數或部分是符合公眾利益的,則可予以免除。 凡在根據第款將通知書送達東主後 ——東主並未就不應撤銷該指定提出因由;或署長經考慮東主所作申述後,認為該東主並未就不應撤銷該指定提出好的因由,則署長可向該東主送達書面通知,撤銷該指定,由他在通知書內所指明不少於送達通知書後14天的日期起生效。 車輛測試中心的任何東主,如因署長根據第款決定撤銷該車輛測試中心的指定而感到受屈,可在收到該決定的通知書14天內,向交通審裁處就該決定提出上訴,而交通審裁處可就該上訴對該決定予以確認、修訂或推翻。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105條 車輛交回車主
署長可以書面指定任何地方為駕駛學校,並可就該項指定施加任何其認為適當的條件。 凡某地方根據第款指定為駕駛學校,則該項指定 ——得授權指定內指明為該地方東主的人,在遵從以下各事項下,經營該地方為駕駛學校 ——附表9;及署長在該指定內指明的條件;及不屬有效,除非附表9指明的費用已獲繳付。 在不損害第款的概括性的原則下 ——駕駛學校的東主對駕駛訓練課程以及就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發出課程證書或課程證書複本所收取的費用,須以署長所批准者為準;根據第款在指定內可指明的條件,可包括有關就電單車或機動三輪車發出課程證書或課程證書複本的條件。 除第88L條另有規定外,根據第款所作的指定 ——有效期最長為5年,由該項指定內指明的日期起計;如在屆滿日期不少於3個月前向署長申請,並繳付附表9內指明的費用,可由署長以書面續期。 根據第款對指定所作的續期 ——有效期最長為5年,由署長指明的日期起計;及不屬有效,除非附表9指明的費用已獲繳付。 署長如認為豁免任何人繳付附表9指明的費用,會符合公眾利益,他可作此項豁免。
交通審裁處: 第374章 《道路交通條例》 第14A條 規例中的過渡性條文
最終於2017年3月,香港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旅遊業條例草案》,並於2018年11月29日通過。 交通審裁處 其後於2019年根據法例成立旅遊業監管局並委任成員,在2022年起全面運作。 )(簡稱「旅監局」)是一個香港法定機構,根據香港法例第634章 《旅遊業條例》而設立。 監管局的職能包括自2022年9月1日起,從旅行代理商註冊處接手規管香港旅行代理商,和從香港旅遊業議會接手規管導遊和領隊,以及負責相關發牌事宜。 審裁處亦有上訴管轄權,處理不服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根據《差餉條例》(第116章)所作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不服地政總署署長根據《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第515章)所作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及不服房屋署署長根據《房屋條例》(第283章)所作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任何人士,其土地因公共發展而被強制收回或減值,審裁處有權裁決政府應對其作出補償的金額。
運輸署兩年前曾建議在考車增設攝錄器材,駕駛教師和考官團體卻有所保留,認為安裝攝錄器材或會惹來更多爭議,最後建議不了了之。 負責特定公共服務:例子有制訂香港公共房屋政策的香港房屋委員會、管理香港國際機場的香港機場管理局、調查及調解歧視事宜的平等機會委員會等,或重要的公共服務。 1.6表格8D可以向本審裁處的登記處或資訊中心索取。 該表格也可以在司法機構的網頁下載,或透過本審裁處的互動音頻電話錄音系統經由傳真取得。
交通審裁處: I) 執行令狀
三年前,仍在修讀大專課程的蘇沛聰在油塘應考輕型貨車路試後,被判不及格,至今記憶猶新。 蘇稱開考不久,便在嘉榮街遇到一名正在倒車的電單車司機,於是將考車減速。 蘇表示,雖然當時沒有跟該名司機四目交投,但蘇留意到他看著後視鏡,沒有繼續倒車,認為該司機已經讓路。 他擔心若停下考車,有可能因不注意交通情況而被判不及格,加上覺得路面尚算寬闊,決定繼續向前慢駛。
如果審裁處拒絕這項申請,有意提出上訴的一方可以在申請被拒絕後的14天之內,向上訴法庭提出進一步的上訴許可申請。 在收回樓宇管有權的申請中,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必須盡快為有關申請排期聆訊,然後通知各方排期聆訊的詳情。 有關通知必須在聆訊前的14天或之前發出,或在各方所同意的其他期限前發出。 在收到署長的決定通知書後28天之內,上訴人必須把上訴通知書(表格19)連同署長的決定的副本,送交土地審裁處司法常務官存檔,並將上訴通知書的副本送達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也就是上訴中的答辯人。 如果反對通知書已經提交,司法常務官會盡快把案件排期聆訊,並通知各方關於聆訊的詳情。
根據第款對指定所作的續期 交通審裁處 ——不屬有效,除非附表10第6段指明的費用已獲繳付;及有效期為3年,由署長在續期內指明的日期起計。 如 ——汽車登記車主或其代表在根據第90條送達的通知書通告的時間內,並沒有作出任何書面申述,亦沒有提出要求在交通審裁處席前聆訊的申請;或要求在交通審裁處席前聆訊的申請根據第91條當作撤回,則署長須暫時吊銷該車輛牌照,吊銷期為附表4第3或4欄所指明適用者。 如交通審裁處決定汽車登記車主並沒有就不應暫時吊銷該車輛牌照提出因由,則署長須暫時將牌照吊銷,吊銷期為附表4第3或4欄所指明適用者。 署長凡根據第或款暫時吊銷車輛牌照,須安排向該登記車主送達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