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分期「易達錢」稅季貸款2024全攻略!(小編貼心推薦)

3/8 第九任總經理交接典禮,原任總經理周慶雄退休,轉任執行董事,總經理一職由執行副總經理陳逸平升任。 1月間 設置區域經理制度,全行營業單位(OBU除外)分屬北市一區、北市二區、北市三區、北縣、中部及南部等六個區域。 3/12 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信託部開辦『員工福儲/持股信託』業務,以彌補企業員工未來退休準備金之缺口並增進企業員工個人儲蓄,保障企業員工退休生活無虞。 8/1 推出萬事達白金卡,除提供旅遊平安險NT$3,000萬的高額保障外,並予創始會員終身免年費之優惠,提供優良持卡人更多的尊榮與保障。 10/13 為滿足國人穩健累積、便利運用及妥善保護退休養老金之需求,本行信託事業部特推出「老來富退休養護信託」,讓客戶退休後的生活悠閒無虞。 10/14 為能有效率的監督無線網路並有能力管理與控制所衍生的風險,以確保有效達成無線網路之安全及風險管理的目標,本行特制定「無線網路通訊安全管理辦法」。

故被告以其損害賠償之債權與被告所負返還寄託物債務主張抵銷,則兩造間債之關係因此消滅,原告之請求即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至訴外人新O錸公司訴請被告給付違約金事件(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OO六號),與原告並無關係,亦非本件之前提事實,故被告聲請於該案件判決前暫時本件訴訟進行云云,應不可採,併此敘明。 一、原告為世界知名之工業用耐火材料買賣及進出口貿易廠商,為滿足台灣地區持續供貨之需求,自民國八十五年三月開始與被告合意成立倉庫寄託契約,由原告將自國外進口之耐火材料堆藏被告位於高雄市OO路二十六之四號之倉庫,而被告允諾將原告前揭貨物予以保管,並向原告收取倉儲之費用。

中銀分期「易達錢」稅季貸款: 申請稅貸有什麼好處?

3/20 長甲集團國際控股有限公司二億五千萬美元聯合授信簽約儀式假總行大禮堂舉行,本行陳執行副總、港行麥漢明副總、台灣銀行邱月琴副總、彰化商業銀行鄭瑞明經理代表各行簽字,長甲集團由張文浩副董事長代表出席。 4/13 一○二年度員工春酒晚會於今日晚間六時三十分假新北市五股工商展覽館舉行,董事長暨全體董監事蒞臨參與盛會,會中由總經理頒發一○一年度白金客服獎、服務滿二十五年資深行員獎等獎項,同仁齊聚一堂歡慶春酒盛會。 4/17 中國工商銀行訪問團由該行票據營業部郭偉總經理率領,台灣中國旅行社周慶雄董事長及台北金融發展基金會周吳添董事長陪同蒞臨行史館參訪,並聽取本行簡報。 11/7 由港行主辦之第十四屆滬港台“上海銀行”業務研討會,上午九時假香港香格里拉大酒店舉行開幕儀式,港行董事長榮智權致歡迎詞,本行陳駐行常董代表榮董事長致詞,滬行董事長范一飛亦分別致詞,並邀請大陸前銀監會主席劉明康教授專題演講,繼而由本行邱總經理、港行郭錫志行政總裁、滬行金煜行長分別進行主題報告。 下午進行分組討論,並進行小組總結報告,閉幕儀式後隨即舉行行長會議。

  • 人力資源處提醒同仁應減少與上述地區返台之客戶或親友聚會,並應儘量避免至國外(包括但不限於上述地區)旅遊或出差。
  • 10/21 為便利客戶資金運用,推出「抵利型房貸」,結合房貸戶之存款與房貸,讓客戶節省利息支出,並保持資金靈活運用之彈性。
  • 中移動的4.5G月費計劃分別有6GB、8GB、12GB和20GB選擇。
  • 今年《天下》兩千大調查,本行首度挺入台灣前十大銀行之列;而2019年營收成長率19.18%,更是前十大銀行之冠,堪稱「銀行股模範生」。

詎料倉庫於九十年五月十五日六時五十分許發生火災,造成原告所有寄託物損毀。 原告認為損失之金額應為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七萬七千四百九十六元,後經公正單位「立誠保險公證人有限公司」(下簡稱立誠公司)理算之結果,認原告之貨損金額為二百零三萬零一百七十五元(原告以之為起訴請求之數額)。 依高雄市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報告書(下稱調查報告),研判發火源為打火機或火柴,結論為「以人為縱火引燃包裝紙箱而引起火災之可能性較大」,另外亦載明「陸O公司南邊與已關閉之三O企業公司為鄰之圍牆大部分已經損壞,。。。外人可輕易由該空隙經過廠區毀壞之圍牆進入陸O公司開改鐵捲門進入倉庫」,另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五三號案件亦認被告管理上有缺失。 被告既有過失致外人得以輕易進入系爭倉庫縱火,並造成原告耐火材料等寄託物損失,原告爰依倉庫契約、民法第六百十四條、第五百九十條後段請求被告賠償。 原審除將第一審所為不利於被上訴人之部分判決廢棄,改判上訴人再連帶給付被上訴人二百零一萬一千一百二十三元本息外,並就上訴人應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八十八萬八千一百六十五元及自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維持第一審所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該部分之附帶上訴,係以:上訴人乙OO為上訴人群O證券公司之營業員,被上訴人與群O證券公司簽有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並開立證券交易帳戶,在群O證券公司購買股票。

中銀分期「易達錢」稅季貸款: 現金點數兌換方式

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同年九月七日止,被上訴人證券交易帳戶之系爭股票買賣交易,均係上訴人丙OO下單,由乙OO執行買賣手續,迄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止,被上訴人銀行帳戶僅餘十萬零七百十二元,而未賣出之股票仍在被上訴人之集保帳戶,為兩造不爭執之事實,並有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書及附件、分戶歷史帳列印表在卷為憑。 據證人劉晏里之證述,足認被上訴人僅授權訴外人胡O世買賣股票,並無書面授權委託丙OO下單,上訴人復無法舉證證明胡O世對於丙OO下單乙事知情,即不能謂被上訴人有授權丙OO買賣系爭股票之行為。 被上訴人自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求上訴人負連帶損害賠償之責。

香港寬頻 5G月費計劃的5G流動通訊服務由 SmarTone、中移動及3HK共同提供,可選擇的計劃和上台優惠都較少。 門票將以專遞服務送遞到客戶交易時註明的地址,只限香港地區及每次交易最多只限4張門票。 客戶必須確保該收件地址/資料正確無誤,已提交的位址均不可更改, 主辦單位及Cityline恕不負責因錯誤或不完整之收件地址/資料而導致之門票失遞。 優先訂購服務(「服務」)只適用於東亞銀行信用卡合資格信用卡(「合資格信用卡」)持卡人。 本活動係本行單方面無償提供之優惠活動,本行得隨時因法令、政府命令、或其他情事而暫停、終止或修正本活動之全部或一部。

中銀分期「易達錢」稅季貸款: 申請貸款須知

12/9 本行參加勞委會舉辦九十年度教育訓練評鑑及內部刊物評比選拔活動,分別得獲「特優獎」及「優等獎」。 1/21 為配合中央銀行「多元化訂價」之政策,本行自即日起實施基準利率訂價制度,取代原基本放款利率。 中銀分期「易達錢」稅季貸款 10/21 為便利客戶資金運用,推出「抵利型房貸」,結合房貸戶之存款與房貸,讓客戶節省利息支出,並保持資金靈活運用之彈性。 為配合財政部要求受理自然人開立活期性存款帳戶(支票存款除外)時留存影像檔案,以遏阻人頭戶氾濫,本行特訂定「開戶留存影像處理辦法」,以維護客戶資料安全。

中銀分期「易達錢」稅季貸款: 銀行及財務公司裝修貸款

1/19 設立民生分行(第十八個營業單位)於台北市復興北路203號,由榮副董事長鴻慶先生主持開幕典禮。 9月間 本行正式加入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為會員,信託部正式開辦信用卡業務,發行聯合信用卡及VISA卡,推行塑膠貨幣,促進社會信用制度之建立。 而且首創結合循環信用與自動轉帳功能,並配合全省通匯系統暨特設全年365天24小時免費服務專線電話,使顧客安心享受先消費後付款之便利。 1/1 配合新總行大樓-上海銀行大樓落成,規劃「二十四小時電子銀行服務區」,提供提款、財經新聞、股市行情、匯市行情、行內資訊、個人理財工作站等多樣化金融資訊服務,開創國內無人銀行服務之先河。

中銀分期「易達錢」稅季貸款: 現金回贈及特惠年利率

上訴論旨,執以指摘原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被告辯稱:原告係向訴外人蕭O仁購買股票,且收據之收款人亦為蕭O仁,被告僅是系爭股票買賣契約之介紹人,並非債務人,原告逕向被告請求,顯無理由,請求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等語。 原審審理之結果,以:上訴人主張范O武將系爭土地售賣與伊,約定價金五十九萬元,嗣因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而不能辦理移轉登記等事實,有買賣契約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通知書等件為證,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固足信為真實。 中銀分期「易達錢」稅季貸款 證人曾O炫證稱:「范O武拿到了委託的賣價三十萬元,……簽約時范O武發見我賣了五十九萬元,要求我再給其十萬元才肯簽約,我只匯給他五萬元,簽約當天范不肯簽,我只好再給二萬元……」等語,微論曾O炫提出之匯款單未載明受款人為何人(原審上字卷八十八頁),已難謂係范O武兌領,且所證給付金額七萬元,亦非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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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間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獲財政部核准辦理「外幣指定用途信託基金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及「應收帳款承購業務」。 7/8 全台第一筆大陸直接匯款由本行OBU匯至中國銀行北京總行,開創兩岸通匯之新局。 本行正式與大陸九大銀行:中國銀行、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浦東發展銀行、上海銀行、廈門國際銀行、深圳招商銀行及交通銀行建立通匯關係。 苓雅分行遷移新址至高雄市鼓山區明華路317號,並更名為北高雄分行,本日舉行開幕酒會,由榮董事長鴻慶先生親臨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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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縱認兩造間有居間契約存在,然媒介居間之報酬,需契約未另有約定或無習慣始可由雙方平均負擔。 然實務上習慣係由雙方按成交金額百分之五給與報酬,買方負擔百分之一,賣方負擔百分之四,且賣方應負擔之比例均應高於買方。 又被告戊OO完全不知情被告丁OO係原告曾經仲介過之客戶,且原告亦未曾告知被告戊OO曾經帶看系爭房地之客戶名單,被告戊OO並未有委託銷售契約第十二條第三款之違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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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有七家銀行則是介於28~29%間,家數都比8月增加,而整體銀行依據72-2條計算平均值則為26.83%,也比8月26.73%上升。 據銀行局統計,9月國銀房貸單月增加601億元、建築融資則增加307億元,合計908億元,同時間國銀整體放款在9月僅增加740億元,等於房貸加建融是9月放款最主要成長力量,其他放款則呈現減少。 國銀前九月房貸增加4,908億元,餘額達8兆5,083億元,且增加金額比去年前9月的3,954億元仍多,代表銀行今年去化資金壓力更大、房貸需求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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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查,於八十九年間向原告兜售台灣高鐵、台灣固網及速博固網等三種未上市股票者,係被告本人,並非蕭O仁;而原告於八十九年四月間決定購買上開三種未上市股票並匯款予被告時,亦僅認識被告本人,與蕭O仁並不相識,亦未曾見面或以電話方式洽談系爭買賣股票契約之相關細節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 再者,原告係將買賣股票價金三百四十二萬元直接匯入被告位於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東高雄分行之帳戶內,有匯款回條二紙足證;原告於八十九年七月間亦是將其身分證影本及印章交直接交給被告辦理台灣高鐵股票過戶手續,而原告已取得之台灣高鐵股票,亦係由被告本人交付給原告等情觀之,顯示出售系爭台灣固網、速博固網及台灣高鐵股票予原告者,乃被告本人,並非蕭O仁,否則原告焉有不將款項直接匯予蕭O仁反而匯入被告帳戶? 而蕭O仁亦可直接將股票交付予原告,無庸大費周章先行交付股票予被告,再由被告轉交予原告。 況且,系爭股票買賣契約價金高達三百多萬元,以原告受薪階級觀之,該筆三百多萬元買賣並非小額交易,被告如僅充當居間人角色,原告必會要求與出賣人本人(蕭O仁)親自洽談買賣細節,豈會於未知出賣人究係何人之情況下,即於八十九年四月間輕率匯出三百多萬元予第三人(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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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國銀前三季稅前獲利亦以海外分行231.9億元、年增達49.5%最強,國內總分行1751億元、年增達17.2%居次。 OBU為688.8億元、仍年減達13.4%,衰退幅度較前8月11.7%增加,中國大陸分行24.4億元、年減達41.5%,但衰退幅度較前8月42.7%收斂。 中銀分期「易達錢」稅季貸款 中銀分期「易達錢」稅季貸款 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說明,9月海外分行獲利年增近1.35倍,主因去年同期打銷呆帳、比較基期較低,國內總分行獲利較8月大減,主因轉投資股息收入認列高峰已過。 不過,國內總分行前三季獲利成長,主要受惠放款及利息淨收益持續增加帶動,OBU表現持續偏弱,則是由於利息及投資淨收益同步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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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粵漢兩地淪陷,上海對後方交通,除香港及安南兩地外,溫州時有外國輪船往來停靠,貨物尚可流通。 8/20 天津市區水勢猛漲,深五、六尺,本行四週被淹,移二樓,營業暫停,24日復業。 5/3 總經理陳光甫先生代表政府在美磋商借款美金二千萬元有成後,本日離紐約回國有所報告,以樹立還債國信。 新都為產米之區,本行設置倉庫承作押款,茲以物價日漲,為防制囤積,特予撤銷。 12/21 滬行及本埠各分行因存款日增運用不易,前曾將活期存款及往來存款存息減低,茲再將活期儲蓄改低為週息三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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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竹科分行繼六月三日開幕後,今日舉行開幕慶祝酒會,董事長、陳駐行常董、總經理、邱董事、鄭董事、郭資深副總、盧長慶經理剪綵,並有擊鼓助威,舞獅獻瑞,到場祝賀來賓雲集,氣氛熱絡,象徵開幕大吉大利。 09/19 本行職工福利委員會於本日下午四時至五時假總行十一樓會議廳A廳舉行第十屆董事暨董事長(主任委員)改選,由各單位員工代表(福利委員)出席。 10/03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於本日下午假美福大飯店舉行「洗錢防制評鑑發表暨表揚大會」,APG宣布台灣已完成審查程序,獲得最佳評等的「一般追縱名單」成績,由蘇貞昌院長頒發績優單位獎項,由總經理代表領獎。 10/16 由財金公司、金管會與銀行公會合辦的「開放API平台上線記者會」今日下午二時假台北寒舍艾美酒店三樓舉行,金管會顧立雄主委蒞臨致詞,本行郭進一資深副總亦蒞臨參與。 10/17 本日大中華區環球影業假上海浦東嘉里大飯店舉辦「大中華區環球影業合作伙伴年會暨頒獎大會」,本行因發行小小兵信用卡表現優異,獲頒「2019年台灣暨香港地區最佳授權商獎」,由個金事業部劉炳伸協理代表領獎。 11/19 文化部舉辦之第十四屆文馨獎頒獎典禮於本日下午二時假松山文創園區五號倉庫舉行,文化部長鄭麗君親臨代表藝文界向獲獎者表達最深的致謝;交通部長林佳龍、文化內容策進院董事長丁曉菁、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董事長林曼麗、智榮基金會董事長施振榮也出席頒獎。

凱基銀美元階梯定存專案,3個月期可享優惠利率第一個月0.5%、第二個月1%、第三個月3%;人民幣階梯定存3個月期可享優惠利率第一個月2%、第二個月2.3%、第三個月3.2%,只要存滿3個月即可賺到最高3.2%的利息。 舉例來說,以等值美元3萬元新資金辦理美元階梯定存,3個月天到期後,約可領約新台幣3,300元的利息收入。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餐飲、百貨等部份行業陸續縮減工時、休無薪照護假。 對於須負擔店租、材料費等固定支出的自營店家,或上班族、低收入戶等族群衝擊甚大。 凱基銀行體恤民眾心情,推出「速還金」額度型貸款,提供一筆隨時動用的額度,沒有動用就免利息;不同於一般信貸,速還金無須支付開辦費,90天內0.01%超低利優惠,若以貸款金額10萬元計算,前90天利息只要3元!

嗣後借款人數在三千以上,分布於金大、金陵女大、華西、齊魯、燕京、四川、大夏、廣西、雲南、西南聯大等十四所學校。 11/30 平準基金委員會停止受理外匯事務,嗣後商人及個人申請購買外匯,改由財政部外匯管理委員審核,其買賣手續,由中央銀行辦理。 除原在滬行管轄範圍內之分支行處仍歸滬行管理外,所有前總經理駐渝辦事處管轄之分支行處,由本日起概歸總經理處管理。 8/15 上海偽中央儲備銀行發行偽幣總額一萬九千億元,準備金共計金條二萬七千餘條。

本件原告起訴原係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民權路郵局為被告,嗣於訴狀送達後,改以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即總行)(下稱中華郵政公司)為被告,聲明則為同一(嗣減縮聲明)。 本院衡其基礎事實同一(即原告均以其對被告丙OO之債權代位行使),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 是核其該變更部分之性質,屬上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七款之情形,是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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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為提供本行企業客戶多元化之服務,滿足其對買方徵信的需求,同時增加本行手續費收入來源,採用科法斯股份有限公司(簡稱「Coface」)提供之全球信用風險管理服務。 4/18 為慶祝本行成立九十週年,與台灣搖滾天王伍佰共同宣佈於六月十一日晚上假台北縣新莊體育館舉辦「上海銀行九十週年熱力搖滾-伍佰與China Blue厲害演唱會」,由本行獨家贊助,自即日起開始售票,並提供上海銀行卡友網路及傳真刷卡購票九折及紅利積點兌換演唱會門票或伍佰週邊紀念商品等優惠活動。 3/10 設立宜蘭分行(第六十五個營業單位),位於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一段160號,配合政府城鄉均衡發展政策,為本行在台灣東部開設的第一家分行。 金管會公布99年度本國銀行申請增設分支機構核准名單,本行獲准增設3家新分行,為金管會自96年局部開放申請設立國內新分行以來唯一獲准增設3家新分行的銀行,也是連續四年獲准增設家數最多的銀行,顯示金管會對本行優良資產品質及財務業務健全的高度肯定。 7/1 本行西湖分行李冠樞經理及三重分行賴永龍經理榮獲經濟部表揚為九十八年度辦理中小企業信用保證融資業務績優人員,並於7月20日出席在經濟部舉行之頒獎典禮。

(二)依被上訴人所稱:其洽詢上訴人代為尋找辦公處所之相關問題與可行性,上訴人帶看二至三次,後來被上訴人與上訴人所帶看三處房子中之一處屋主簽訂租賃契約等語,可知兩造確已約定由上訴人為被上訴人報告訂約之機會,故事後上訴人方代為尋找三處房屋,向被上訴人報告可供租用為辦公處所,被上訴人亦接受其報告,並由上訴人帶看該三處房屋,且於事後租用其中一處。 另居間契約並非要式契約,故被上訴人辯稱:兩造未訂立任何書面契約等語,亦不影響兩造居間契約之成立。 被告另以系爭委託契約書,因延長銷售期限,而另行簽訂變更合意書,惟該變更合意書為被告因一時失察而簽訂,當為無效,且該變更合意書並未載明銷售期限云云,為原告所否認。

2、另因被告強行扣留原告貨品,致原告無法提供充分貨源予各加盟店,嚴重損害原告商譽,就商譽損失部分,原告以八十八年度營業額新台幣壹億元之百分之十計算即壹仟萬元,亦請求被告一併賠償之。 1、原告遭扣留之物品依據電腦留存記錄,其價值為三千一百八十九萬六千六百九十九元,此部分貨品為當季時令商品,流行時令一過即喪失其市場價值,且被告是否依適當方式保管維持商品品質,亦屬可疑,此等損失均因被告長期扣留貨品所致,故依售價之總價請求被告賠償亦合乎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且此損害範圍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又按物之保管,有需加以使用,始符妥善保管要求者,此時,受寄人之使用即屬保管方法之一,自毋庸先經寄託人同意,而本得於必要範圍內使用寄託物,民法第五百九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既係系爭機械設備之保管人,依法自有進行必要使用,以確保系爭機械設備功能、效用完好之義務,卻怠於為之,則就因此所生之維修費及電費損害,原告本當自行承擔,或逕向寄託人為賠償,原告以不相涉之被告指封行為為託辭,希冀轉嫁自己之賠償責任,亦屬無據。 (七)被告另辯稱行紀人所負之直接履行契約義務如同保證,帶有從屬性,相對人所得對抗行紀人之抗辯,行紀人亦得以之對抗委託人,而依據越南商法第241條第2項第(C)款規定,就商業糾紛之訴訟時效為違約方之履約期限屆滿之日起算3個月,即本件得請求給付貨款之期限最遲為92年10月2日,原告之貨款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云云。 惟按,本件原告係依據民法第五百七十九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款,而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其請求權時效為15年,至被告公司與VIETHOA公司間關於售貨合約是否罹於時效無涉,被告前開抗辯,亦非可取。

中銀分期「易達錢」稅季貸款: 申請貸款前所需考慮的事項

二、本件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八十八年間簽立「買賣仲介專任委託書」,由上訴人將其所有台北市OO路四二四巷八一號四樓房屋及坐落土地持分,委託被上訴人以五百七十萬元銷售,委託期限自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止,雙方於上開委託契約書第四條第四項第二款約定「在委託期間屆滿後二個月之內,甲方(即指上訴人)與乙方(即指被上訴人)所曾介紹之客戶成交,經乙方查證屬實者,甲方仍應給付委託總價百分之四之服務報酬予乙方」。 兩造簽約後,被上訴人介紹之買方即訴外人張貴玉開價四百九十萬元,並交付定金十萬元,經上訴人同意,原訂期簽約,嗣因無法解決貸款問題,遂於八十八年六月一日以協議書解除雙方買賣合意,由被上訴人退還十萬元定金予訴外人張貴玉。 嗣經原告公司員工發現,上開房地已於八十八年七月三日由上訴人售予訴外人張貴玉等情,業據提出買賣仲介專任委託書、買賣斡旋金收據、買賣委託書內容更改附表、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律師函及回執等件為證,上訴人對之亦不爭執,應堪信為實在。 另上訴人辯稱其係委託訴外人謙O房屋居間仲介以四百九十萬元代為銷售系爭房地與訴外人張貴玉,並給付謙O房屋報酬二萬四千五百元等情,亦據提出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謙O公司簽發之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並經證人即謙O公司之職員到庭證述無訛,亦堪信為真實。 故本件之主要爭點,係在被上訴人出售系爭房屋係經由訴外人謙O公司之居間仲介,是否仍應受前開條例之限制,而有支付報酬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