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1﹞外國仲裁判斷,於法院裁定承認或強制執行終結前,當事人已請求撤銷仲裁判斷或停止其效力者,法院得依聲請,命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其承認或執行之程序。 ﹝1﹞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 ﹝1﹞勞資爭議當事人,在仲裁程序進行中得自行和解;和解成立者並應將和解內容函報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及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而293份仲裁機構規則,地理區域包括了非洲、亞洲、歐洲、中東、北美洲、加勒比海、中美洲、南美洲、大洋洲和國際組織。 至於仲裁機構則包括:23個位於非洲、38個位於亞洲、141歐洲、15中東、30北美、3加勒比海、7中美洲、34南美洲、7大洋洲和4國際組織。 “錄用通知會約定入職時間,這個時間是可以協商的,根據新入職公司可以接受的最晚到崗時間,以及目前公司的離職流程要走多久,確定入職時間,最大化降低損失。 近期,同樣面臨失業壓力的還有30歲的黃星宇。
中華民國仲裁法: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相關裁判全文
新北市府不滿,提起民事的「撤銷仲裁判斷」訴訟,主張僑力營造負責人簡培城疑有勾結下包商製作不實合約書及協議書,浮報工程費用等情事,並對於仲裁人人交付賄款,使得仲裁人做出有利僑力營造的仲裁判斷,要求撤銷該仲裁判斷。 當然是過去口耳相傳的結果,仲裁案件某某廠商獲得關鍵的勝利,所有新聞都說政府部門輸很慘、賠多少錢,但是當政府贏的時候,有聽過哪個新聞說政府大贏了一筆錢、民間請求被駁回的,很少聽過,這類訊息的傳導會讓人產生誤會。 所以仲裁機構的功能和目的不是只是一昧的推廣仲裁說仲裁多好、有多少優點,一個負責任的仲裁機構要做的事情,是把仲裁制度建立得更完善、以便可以更公平、更有效地處理爭議。 臺灣工程仲裁案件數量的高峰是在民國82年開始至民國100年,惟近年來數量確實呈現萎縮,其原因很多。 但是站在仲裁協會的角度或從仲裁的制度來看,如果有問題就要改,要怎麼改好,讓大家都能夠接受,這才是重點。 很顯然大家對仲裁都有偏見,認為仲裁判斷的結果往往有利於請求方,也就是營造業或一般廠商,所以包括民間的業主和政府部門的業主都不希望把仲裁放進去,這才是問題。
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第七十条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澳洲和紐西蘭的仲裁法皆對保密性有法定義務的規範,並且對何謂保密資訊提供了確切的定義;其包括任何與仲裁程序有關的資訊,及仲裁程序中所作出的仲裁判斷。 就紐西蘭而言,有效的仲裁協議即為保密義務的證據,對雙方當事人與仲裁人具有拘束力;除非基於規定是得以公開的情況:例如全體當事人的同意、法院裁定、對第三人權利的保護、執行仲裁判斷、仲裁庭或法院基於公共利益所作的決定。 然而,法院得衡量若維護仲裁程序在保密性的重要性勝過公共利益時,法院即可防止相關資訊的公開。
中華民國仲裁法: 相關概念
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2018年聯邦仲裁法中,境內仲裁的仲裁判斷被定義為保密資訊,沒有當事人的協議同意不得公開。 第四十五條 未依本法訂立仲裁協議者,仲裁機構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經他方同意後,由雙方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 前項調解成立者,其調解與仲裁和解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係民國44年9月5日在臺北成立,以仲裁依法得和解之爭議及調解有關之爭議為宗旨,為臺灣首家具有準司法功能之公益社團法人。 為拓展跨區域仲裁服務,特於香港設立第一個海外分支機構,民國107年12月7日以中華仲裁國際中心(CAA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簡稱CAAI)為名完成註冊。
- 第五十二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 值得注意的是,該區域所有17個法域皆限制仲裁人揭露任何基於仲裁程序而得知的資訊,其中16個法域就保密義務規範使用了成文條款,但是英格蘭則是透過案例法認同了其默示義務。
- 為使與2010年後發表或近期修改的仲裁法一致,建議條款賦予了仲裁人、仲裁機構與參與仲裁程序的第三人保密義務。
- 二者在結果上最大的區別是,在仲裁,仲裁人作出之判斷具有實質拘束力,若有一方不遵守,他方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在寮國2005年有關經濟爭議解決法中的第7條,明確規範仲裁人、當事人和其它參加者必須就仲裁程序中有關的所有資訊和文件予以保密,及不得揭露予第三人。 至於仲裁機構是否也必須遵守此一義務,取決於第7條條文中有關「其它參加者」的定義是否包含仲裁機構。 既然仲裁機構的功能在於促進仲裁程序的進行,那麼將其行為稱之為「參加」似乎有些過於擴大解釋;因此研究學者傾向不將仲裁機構納入此一義務對象。
中華民國仲裁法: 仲裁是什麼?國際仲裁又是什麼?
未依本法訂立仲裁協議者,仲裁機構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經他方同意後,由雙方選定仲裁人進行調解。 仲裁進行程序,當事人未約定者,仲裁庭應於接獲被選為仲裁人之通知日起十日內,決定仲裁處所及詢問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並於六個月內作成判斷書;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經簽署了勞動合同,熊星星表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民國仲裁法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因此,張楠可以拒絕簽署自願離職申請單,一旦簽署可能喪失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獲得賠償金的權利。 與此同時,應注意收集和保存公司通知離職的證據,一旦公司構成違法解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民國仲裁法: 仲裁費用
張志豪在2020年提出薪資仲裁,但隨後與球團達成薪資協議因此取消,2021年及2022年都無人提出。 中職在2019年有周思齊、陳子豪2人提出薪資仲裁,結果周思齊敗訴,陳子豪勝出,裁定中信兄弟當年月薪30萬。 據了解,樂天桃猿陳禹勳、郭嚴文、賴鴻誠、黃偉晟,由於薪資談不攏,將會提出薪資仲裁,就看最後的郵寄申請。 猿隊傳出議約卡關,陳禹勳、郭嚴文、賴鴻誠、黃偉晟皆提出薪資仲裁,寫下史上單隊單季最多,龍隊則是捕手蔣少宏申請。 陳女士於執行管理、投資及企業融資方面擁有逾10年的經驗。
中華民國仲裁法: 法規沿革
有鑑於此,本會於2019年6月10、20及22日分別於台北、台中及高雄舉辦「如何公平有效率處理工程履約爭議」研討會,邀請處理工程爭議的專家,從常見工程法務問題切入,分析爭議態樣並提出因應對策。 本報特將台北場研討會講授內容綜整分四期連載,以饗讀者,希望有助您遇到工程爭議相關法律問題時能維護權益。 第52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 第18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16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所谓仲裁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華民國仲裁法: 仲裁
第10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七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 第七十九条 本法施行前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其他设区的市设立的仲裁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组建;未重新组建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届满一年时终止。 第六十九条 涉外仲裁的仲裁庭可以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或者作出笔录要点,笔录要点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
中華民國仲裁法: 政府資訊公開
在北京工作多年的他,計劃年後在老家武漢發展,因此春節前就面試了當地一家公司,並收到了錄用通知。 “在武漢的房子都租好了,公司卻突然通知這個崗位不招人了。 “跳槽”不成反失業,是用人單位不誠信還是勞動者太冒失? 業內人士認為,“跳槽”需謹慎,勞動者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好辭職和再入職的接續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打算“跳槽”後,勞動者應及時與新單位確認是否被錄用,並督促其發送入職通知書、簽訂勞動合同,避免承擔“被動失業”風險。
中華民國仲裁法: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二、我國現行法就仲裁隱 密採用分散式規定,見於第十五條第一 項、第二十三條第二 項、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此一作法亦與設 專條或集中式規定之一般仲裁隱密體例明顯有別。 經參考 澳大利亞、香港、紐 西蘭、蘇格蘭、新加坡、西班牙之作法,將上述各條項整併為一條;另為予當事人自主決定空間,亦僅作輕度規範,以利 參照遵行。 比較起來,這個區域的仲裁機構,包括29個機構中的11個機構,也是比較願意就保密義務做明確的規範。 其中,加拿大替代爭議解決中心是唯一的機構,全面賦予參與程序的全體人員與和程序有關的非當事人遵守該義務。
中華民國仲裁法: 工程技術鑑定
關於數額之評議,仲裁人之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以最多額之意見順次算入次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 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並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 但當事人於收受通知後,未於一個月內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 原告逾前項期間未提付仲裁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第一項之訴訟,經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後,如仲裁成立,視為於仲裁庭作成判斷時撤回起訴。
中華民國仲裁法: 採購手冊及範例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1﹞法院關於仲裁事件之程序,除本法另有規定外,適用非訟事件法,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 ﹝2﹞保全程序聲請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付仲裁或起訴者,法院得依相對人之聲請,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 ﹝1﹞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應以書面通知他方及仲裁人;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仲裁機構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仲裁人。
此意味著原則上仲裁機構得以提供更完備的義務規範,以確保仲裁資訊的保密。 值得注意的是,該區域所有17個法域皆限制仲裁人揭露任何基於仲裁程序而得知的資訊,其中16個法域就保密義務規範使用了成文條款,但是英格蘭則是透過案例法認同了其默示義務。 在此之外的歐洲其他國家,運用契約法的概念於保密協議是比較偏好的實務作法。
第七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4﹞仲裁人已向仲裁機構申請登記者,應參加仲裁機構每年定期舉辦之講習;未定期參加者,仲裁機構得註銷其登記。 ﹝1﹞違反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為虛偽之說明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6﹞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列之機關(構)及事業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其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基本語音通信服務之範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2﹞前項仲裁人名冊,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遴聘具一定資格之公正並富學識經驗者充任、彙整之,並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華民國仲裁法: 第一章 總 則
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 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一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
一、仲裁判斷與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無關,或逾越仲裁協議之範圍者。 當事人間之契約訂有仲裁條款者,該條款之效力,應獨立認定;其契約縱不成立、無效或經撤銷、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條款之效力。 仲裁是比起訴訟更加彈性的爭端解決方法,目前看來,仲裁有許多訴訟所沒有的特色,針對五花八門的案件,有時候仲裁更能有效解決問題,並緩解各地法院超量的訴訟案件。 但要使仲裁有實質執行力,還必須國家有立法容許仲裁制度才行。 觀察世界各國,仲裁的承認與應用 已經越來越廣泛,因此值得大家多多利用。 中華民國仲裁法 土耳其6日發生規模7.8強震,女星于美人的學長日前推薦,可以捐款給慈濟或在土耳其的「台灣雷伊漢勒世界公民中心」(簡稱台灣中心)。
中華民國仲裁法: 第二章 調 解
仲裁人由雙方當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共同組成一個仲裁庭,其中至少一位必須是雙方共同任命,而且仲裁人常具有專門領域專家的身分,比較熟悉專門領域的特別問題。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建立有主任仲裁人名冊,裡面必須符合嚴格的積極資格要求,且無不符消極資格之仲裁人方可納入。 如果仲裁人作了仲裁判斷,在三年內或五年內曾經被撤銷,依據消極資格之限制,該仲裁人就不能在名冊內出現。 在這樣的制度下,仲裁人就會很小心,為了要被放在主任仲裁人名冊,必須確保仲裁品質。 仲裁協會定期檢討,如果有這種情況發生,可以透過委員會決議的方法把該仲裁人排除。 當然它可以找出比較有經驗的仲裁人,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常常是法官在選任主任仲裁人時參考的名冊。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二十五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目前的研究顯示,採取保密義務法域的增加數量是2010及2012年研究報告發表時的兩倍。 儘管大部分的法域並未就保密義務有任何條文規範,然而以區域仲裁中心聞名的國家,對保密義務是採取默示義務或明確法定義務作為規範。 而愈是近期所制定的條款,其涵蓋了更多細節資訊:包括義務的範圍、拘束的對象與法定的限制。
中華民國仲裁法: 仲裁中的证明标准
﹝1﹞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中華民國仲裁法 ﹝1﹞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仲裁委員,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二年通知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各推薦公正並富學識經驗者十二人至四十八人任之,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4﹞法院因裁決程序或內容與法令牴觸,未予核定之事件,應將其理由通知裁決委員會。 ﹝2﹞裁決經依前項規定視為當事人達成合意者,裁決委員會應於前項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裁決決定書送請裁決委員會所在地之法院審核。 中華民國仲裁法 ﹝2﹞仲裁委員會就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1﹞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中華民國仲裁法: 政府採購法第99條
﹝4﹞依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交付仲裁者,其仲裁委員會置委員五人或七人,由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二人之外,再共同另選定一人或三人,並由共同選定者互推一人為主任仲裁委員,並為會議主席。 ﹝1﹞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者,雙方當事人得共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 但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為團體協約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之機關(構)、學校時,非經同條項所定機關之核可,不得申請仲裁。 中華民國仲裁法 這種解決紛爭的方法可以疏減訟源,晚近在各國愈來愈流行,而且愈來愈受到各國政府的重視與鼓勵。 第七十二条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