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回應,針對一對一的談話內容或者群組是否納入數位中介服務法管理,要看服務的內容而定,不是針對單一業者的所有服務納管,像是LINE的一對一訊息屬於秘密通訊自由,但若是LINE的社群服務言論,若涉及假訊息,平台是必須加暫時加註警示的。 中介法第17條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應依法院裁判或行政機關依其主管法律所為之行政處分書提供其因提供服務而保存之特定使用者資料。 第17條賦予行政機關具資料調取的權力,行政機關在其主管法律規定可不需經法院裁定,以行政處分向中介業者調取資料. 由於若業者拒絕提供用戶資料,不僅會面臨按次處罰,甚至裁罰後仍不改正,且情節嚴重時,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得命電信業者採取斷網行動,讓各行政主管機關掌握了斷網生殺大權,業者很難拒絕而必須配合,不但讓業者易疲於奔命,也產生14個事業主管行政機關濫權調資侵犯人權問題疑慮。
快速存取服務則是提升資訊轉傳效率,經過通訊網路自動、中介、暫時儲存使用者資訊,例如CDN或邊緣雲服務。 數位中介服務是指透過有線、無線、衛星或其他電子傳輸設施傳送數位格式的聲音、影像、文字、數據或其他訊息提供的通訊傳播中介服務。 中介法懶人包 國民黨台北市議員徐巧芯昨天在臉書指出,收到民眾陳情,原本資安院強迫員工1月16日報到,1月18日才能知道薪資,至今都沒有領到薪水,抱怨已經成為「外包部」,同仁沒有榮譽感。 避免以訛傳訛加深誤解與對立,才不會讓行政機關背上可能侵犯言論自由的黑名、也不會讓中介業者陷入刪不刪文、兩面都不是人的困境。 NCC對於個別業者反映因營運成本導致難以配合草案義務等意見,表示將充分考慮,將針對部分非營利、較小型的業者,也考量免除或減輕其義務。
中介法懶人包: 洗白?他翻出2份公文還原「中介法」 竟是國民黨先提民眾黨跟進?
簡單來說,由於第一款太模糊,造成平台為了「防禦」自己陷入法律爭議,一定會選擇第二款免責的方式,事先利用關鍵字審查網友的PO文,最後造成言論自由的限制,大家沒辦法想講甚麼,就講甚麼。 中介法懶人包 只看該款並沒有問題,然而結合同項前一款就可以知道,平台高層不會選擇用網友個人言論,賭上整個平台的未來,所以有可能先在平台上設定要「屏蔽」的關鍵字,只要出現蔡英文或是習近平,馬上屏蔽,就可以根本性的解決平台陷入爭議的風險。 第11條第一項第二款,則規定平台知悉違法內容後,立即移除該資訊或限制其接取,那就可以免除民刑事責任。
另外,因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參考歐盟定義將網路電話或一對一聊天室的服務也納管,但該聊天室功能不只適用於連線服務業者,若都得盡到連線服務業者接受資料調閱、揭露透明度報告等義務,小型業者將難以配合。 尤其「一對一的私人通訊對話」涉及用戶隱私和秘密,將強行破壞加密技術的服務結構,也違背民主的價值。 許哲仁指出,批踢踢使用人數距離230萬人還有一段距離,草案要求的特別義務應該適用在大的商業平台,如果用在批踢踢根本做不到,若批踢踢被納為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跟命令我們關站相去不遠」。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幹事長鄭運鵬說,每個國家的司法體系不同,我國不能把司法當行政權使用,法院沒有資源即時處理網路上每日千萬件的爭議事件,民眾黨如果有意見,可以在立法院審議,立委要求退回重擬,是不負責任又荒謬的立法權自我限縮建議。 如同NCC強調,草案主要精神是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引入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維護網路環境。
中介法懶人包: 我們想讓你知道的是
第4類是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像是Dcard、奇摩拍賣、YouTube、臉書等,第5類是「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將會被要求負擔最多義務,由於對社會影響力最大,初步規劃是針對有效使用者230萬以上的平台,預期臉書、YouTube應該都屬於此類。 翁柏宗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共計11章,包含總則、維護資訊流通的基本原則、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及免責事由、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的一般義務、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的特別義務、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的特別義務、指定線上平台服務提供者的特別義務、公私協力合作、專責機構、罰則及附則。 中介法懶人包 中介法草案未來立法通過後,將賦予民眾除了司法救濟之外的新的法定救濟權,對內容下架不服決定可直接向線上平臺服務業者提出異議和申訴,以恢復自身的權益。 數位中介法草案這幾天在鄉民強烈的反彈聲浪下,行政院被迫臨時喊卡,雖然暫時沒有通過的可能,但我們還是快速瀏覽一下爭議在哪邊吧。 「 蘋果台灣」認為「要業者揭露演算法與篩選機制等行為,已經觸及商業機密」;「Dcard」認為「原本以為不符合 230 萬人標準,但 NCC 又說個案管理,我們無所適從」;「巴哈」則說「有人發文論文有抄、有人發文沒抄,業者沒有能力判斷哪方為假訊息。未來此類案件,雙方論點的文會全數刪除,以求免責,嚴重危害言論自由」。
NCC聲明表示,外界對於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質疑,目前僅只是初版,政府也會審慎評估各界建議,對於個別業者盼善盡社會責任,因營運成本致難以配合草案義務等意見,會繼續討論相關規範、執行方面和專責團體與議題,也會持續收集各方平台意見將充分考慮,一併檢討,針對部分非營利、較小型的業者,亦將考量免除或減輕其義務。 NCC修訂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針對網路言論作管制,但直到18日公聽會時,各大平台代表如PTT、臉書、巴哈姆特以及LINE才知道自己成為納管對象,表達強烈反彈,臉書粉專《己爸偶》也整理出懶人包,不少網友看了直呼「台灣言論自由末期了」。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遭外界質疑恐箝制網路言論自由,引起各界反彈。 一名網友也說,雖然目前仍在草案階段,但擔心台灣未來會和中國越來越相似,認為不應該管控到私人對話,「難道我跟女友聊色色的,他們也要知道嗎?」PO文一出隨即掀起熱議。
中介法懶人包: 《數位中介》為何掀網路炸鍋? 懶人包教你看懂 原來暗藏「霸王條款」
最後她強調,言論自由是憲法賦予人民的權利,也是民主社會的基石,「捍衛言論自由,就是民進黨堅定不移的立場」。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主委楊宏智遭爆上班時搭公務車去外地訪友、泡湯。 再依據法案第5條,不當言論定義,除了人性、國安、犯罪偵查、歧視、兒少、公健、消保外,還包括「國家安全或國防等公共安全維持」。
- 「地球在廣大無垠的宇宙中,不過是⼀粒塵,那我們是不是更渺小?」江老師感慨道。
- 每天都要和屁屁親密接觸的馬桶,清潔之餘還能主動抗菌、杜絕二次污染很重要。
- 快速存取服務則是提升資訊轉傳效率,經過通訊網路自動、中介、暫時儲存使用者資訊,例如CDN或邊緣雲服務。
- 甚至不僅網路平台,而是整體網通基建,《己爸偶》說,依據法案第 4 條規定,法案納管對象為「中華民國設立商業據點,或與我國實質關聯」的數位服務。
- 版主認為應比照 「網際網路視聽服務法」草案將納管方式改採行為管理,採取「層級化設計」,抓大放小,規定一定經營規模以上業者才納入中介法管轄、針對業者有所疑慮的內容能夠加以詳細闡述與調整,避免無謂爭議。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資安院)2月10日才剛揭牌,卻被內部員工爆料拖欠薪水,資安院昨(11日)晚回應,資安院人員由院長核敘薪資,1月19日已正式核發敘薪單,目前薪資經費已進行行政程序,會儘速依規定核發。 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 明年就要投票選總統,民進黨已進入選戰模式,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也積極走訪地方,但國民黨總統人選尚未明朗。 新竹市前市長林智堅論文抄襲案重創去年民進黨九合一選舉,民進黨新任主席賴清德上任後力拚改革,上周三舉行中執會通過最新學倫機…
中介法懶人包: 中介法遭「懶人包」誤導?!律師梳理「
由於該法目前輿情爭議性極大,(選舉在即) ,行政院長蘇院長表示,如果在實務面、操作面還有不及,或者需要再溝通的部分,都請相關部會要積極溝通,而要等到相關能夠做到大家都能夠接受,才來繼續進行,NCC也宣布原定下週的第四次公聽會將延期。 由蘇院長的態度來看,中介法並無迫切立法之壓力 , 版主建議NCC無妨將此法甩鍋給即將掛牌的【數位發展部】來重新研議,退居純監管單位,讓中介法重新以數位服務發展角度立法取代傳統監管的思維,或許比較有機會取得大眾的共識。 NCC回應表示,言論有不同的類型,摒除兒少、販賣處方藥物、販賣槍枝等明顯違法內容,業者所說較難以判斷的內容,未來會「類型化」處理,他強調,「法律不強人所難」,將會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作法,分類處理。 另外,等到數位部正式運作後,NCC也會與數位部共同研商該部法案未來走勢。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副總召陳椒華說,面對中共各種錯假訊息攻擊下,我國的確該設法處理,但NCC提出的數位中介服務法恐怕不是適切的解方,除了箝制言論自由,法規設計也太過強調由上而下管理。 業界人士說明,草案規定的方向包括,負擔義務有內部及外部的異議機制、認證舉報者、賣方資訊揭露、加重透明度報告、線上廣告揭露廣告標示、決定廣告投放參數等,以及風險評估與獨立稽核等,可以確保網路服務不被濫用。
然後有影響力的網紅(比如陳沂)也紛紛複製貼上, 最後,連台北市長候選人黃珊珊也提到「不當言論」,網友們,就被帶風向了。 行政院長陳建仁「借調組閣」爭議未歇,中央研究院聲明陳建仁屬「新聘」,不符合延長服務不得借調的規範,將依程序函復總統府,… 批踢踢實業坊(PTT BBS)法務部顧問許哲仁指出,批踢踢很關注是否會被納管,草案看起來是針對公司法人,商業服務應該是基本條件,但是部分條文寫到「要在我國設有商業據點」、另一項寫「跟我國有實質關聯」,批踢踢作為非營利組織到底是否會被納管,目前看來並不清楚。 未來,「雲端」將成為企業運作過程不可或缺的數位競爭力之一,而臺灣雲端服務商龍頭 AWS 即將於 2 月 23 日舉辦 AWS 線上雲端培訓日,免費傳授基本雲端概念技術,並幫助參與者認識雲端、學習 AWS 提供之上百種的免費雲端服務。
中介法懶人包: 《數位中介法》惹議 懶人包嚇壞全網:言論自由末期了
甚至不僅網路平台,而是整體網通基建,《己爸偶》說,依據法案第 4 條規定,法案納管對象為「中華民國設立商業據點,或與我國實質關聯」的數位服務。 與我國實質關聯的服務定義為,「其行銷或服務所使用文字、語言、貨幣、國碼、頂級網域或商品」,幾乎已包含了所有 C2C、B2C 與 B2B 的網路服務。 甚至連 CDN(內容傳遞網路,多數商業網站會使用的負載平衡與資料流量傳遞伺服器)、DNS(解析域名為伺服器 IP)、網站域名商(販售網站域名)或 ISP(電信業者等網路提供商),整體網通基礎建設,全都在「控管不當言論」範圍。 如今經過幾番討論後,NCC委員們取得共識,決定將《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全部退回內部工作小組,回到立法研究的原點,重新盤點、研究有關數位網路平台治理方式;至於何時再推修正後的草案? NCC表示「沒有時間表」,意味著先前備受爭議的草案版本,正式被捨棄。 大多業者人士都擔心,這套《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法令不夠完備,也不應該盲目跟從歐盟的數位服務法與數位市場法,就算有提供免責條款,平台業者也難以從隱私權、著作權、誹謗議題判斷是否為假消息,將對言論自由和社會信任產生重大衝擊,而 NCC 卻要針對某些平台必需「個案管理」,也讓不少業者無所適從。
- 對此,國家兩廳院22日在宣傳音樂會《先行:無框的靈魂》時,意有所指的在5位知名音樂家的肖像蓋上「刪除」字樣,原因都為作品違反該時代限制,引發不小關注。
- 而就在外界吵得沸沸揚揚之際,臉書粉專「己爸偶」直言「今天你選擇默不作聲,明天你無法出聲」,並整出《數位中介服務法》完整懶人包。
- 即便「與我國實質關係」已經寫下了包山包海的限制,內容中還多了一條「使用者對其服務及可及性」,根本是帝王條款。
- 近日教育部駁回林智堅的中華大學學位訴願案,理由為中華大學審議委員會程序並無違法或不當。
- 該劇第2季預定明年登場,韓國媒體引述美國Screen Rant新聞網報導,第2季會由在第1季客串遊戲負責人「黃仁昊」的李秉憲為故事主軸。
- 而市場上大眾最關心的 Meta(臉書母公司),則是在公開說明會的最後,上台發表了一段簡短聲明,表達《中介法》應該要設立明確責任跟多方問責機構,而且相關規則必須要清楚合理、有效且符合比例,問責機制設計也應該要保持彈性,以強化數位經濟優勢。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因限制言論自由等批評聲,讓行政院長蘇貞昌定調急踩剎車,前民進黨立委郭正亮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本來要送立法院,但民進黨看到反應這麼激烈,年底選情撐不住,他們嚇到了。 「巴哈姆特」代表認為中介平台業者沒有能力與人力去進行及時判斷內容是否違法或真偽,為了符合免責條件,只好接獲檢舉後就採取直接刪除疑似違反內容。 中介法懶人包 但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亦要求中介業者對用戶施以停權或移除其貼文時,必須說明原因並提供方便的異議機制。
中介法懶人包: 國家級反中介法?兩廳院「刪除」5作曲家作品!網抖:小編還好嗎
2018年12月13日,行政院會議通過多項修法,包括旨在打擊假訊息在網路流傳的《數位通訊傳播法》(通傳法)在內的條例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法例生效後,散播假訊息者最重可判無期徒刑。 由多個主流網路平臺組成的亞洲網際網路聯盟(Asia Internet Coalition,簡稱AIC)向時任行政院院長賴清德發表公開信,對修法可能影響臺灣人民言論自由表示關切,呼籲行政院事先透過充分且具實質意義的多方溝通,避免任意侵犯言論自由。 (中央社)NCC昨天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業界人士表示,除了可確保網路服務不被濫用,肯定「內容是否違法仍要回到實體主管部會做認定」的機制,盼避免政府權力大過法院,免除干涉網路言論自由疑慮。
許哲仁表示PTT的核心價值是保障言論內容,結果現在想善盡社會責任卻被法令限制。 他直言《中介法》若通過,規管PTT並要求PPT履行特別義務,「就跟逼我們關站並無不同」,因為PTT無法做到。 NCC指出,所有規管平台都必須負擔8大基本義務,包括資訊揭露、指定代理人、公告服務使用條款、透明度報告等,違反義務可開罰5萬元到50萬元。 當前大多數人都會誤認為《數位中介服務法》同等自由言論沒了意思,實際上中介法最終目的在於避免網路假訊息、假新聞或不實沒經過查證謠言事件持續發生,雖然民間也有不少闢謠或有公信力查證組織能夠求證,但是太多民眾多數不會進一步求證,容易因網路假訊息導致生活和情緒受到嚴重影響。
中介法懶人包: 品日本很流行 台灣人卻不愛?網:難駕馭
連線服務包括中華電信光世代、凱擘大寬頻、亞太電信、台灣固網,以及Line、WhatsApp、WeChat等;快速存取服務則是提升資訊轉傳效率,經過通訊網路自動、中介、暫時儲存使用者資訊,例如CDN或邊緣雲服務;資訊儲存服務主要儲存使用者提供的資訊,涵蓋的服務像是Google Drive、Dropbox、三大公有雲。 中介法懶人包 中介法可被視為臺灣版本的DSA,加強對數位中介服務的規範,一方面迎合國際上認為中介服務具備守門人(gatekeeper)特性,對數位中介服務予以規範,以建立安全、可信賴的網路環境,同時也符合平臺問責(Platform accountability)的概念。 該項最大的問題就是行政院的各個機關(不只NCC),只要認為特定訊息是假消息,就可以不用等法院做決定,就馬上要求平台加註警示。 就算「與我國實質關聯」已經寫下了包山包海的限制,還特別寫入了「使用者對其服務之可及性」定義,作為帝王條款。 《己偶爸》表示,「可及性」實際上就是「只要我國使用者可觸及」,因此你不管是哪國的公司,只要我國內的使用者可以透過網路存取到你的服務,不管你這公司的營業性質,就在法案列管範圍。 謹慎發言:在TNL網路沙龍,除了言論自由之外,我們期待你對自己的所有發言抱持負責任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