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上市公司增資發行與原上市股票同種類新股申報上市,承辦人員應確認其
所申報及上傳之相關文件齊全後,依證券交易法第一三九條規定公告其上
市。 相關資訊第 2 條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案件,除法令規章另有規定外,悉依本作業
程序辦理,審查作業各有關規定依據之條文如有變更,依新規定辦理。 發行人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海外股票,或以已發行股份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者,應依案件性質分別檢具發行海外股票申報書(附表十二至附表十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惟其海外存託憑證係供海外公司債轉換者,得僅公告其預計股數;但依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者,得僅公告海外存託憑證所表彰之有價證券、其上限總額及其占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比。 發行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擬依前項第一款辦理者,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檢具申請書(附表六)載明其應記載事項,申請經本會核准後,始得為之。
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追補發行新股,有違反第七條、第八條或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之情事者,本會得撤銷或廢止其當次追補發行之新股。 發行人辦理總括申報發行新股者,應將預定發行新股總額度、預定發行期間、預定計畫用途、資金來源及預定進度等內容,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 2.所檢送之財務報告顯示取得在建或已完工之營建個案,且來自該營建個案之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達各該年度同一項目之百分之三十。
上櫃審查準則: 外國公司申請上(興)櫃文件下載
初次上市、上櫃、創新板上市公司轉列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案件,主辦
承銷商應檢附作業時程表及發行公司出具業依證交所或櫃買中心規定召開
業績發表會之聲明書;未依規定出具聲明書或經證交所或櫃買中心通知本
公會發行公司未依規定召開業績發表會者,應暫緩辦理競價拍賣。 第一項第五款每一投標單最高投標數量,應以第一項第七款所訂之每一得
標人最高得標數量為之;初次上市、上櫃、創新板上市公司轉列上市、上
櫃公司之承銷案件,第一項第五款最低每標單位,應以伍仟股為上限。 第一項第六款投標保證金金額,應以投標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
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每一得標人最高得標數量不得超過該次對外公開銷售部分之
百分之十,如為初次上市、上櫃、創新板上市公司轉列上市、上櫃公司之
承銷案件,主辦承銷商得視案件狀況,調降每一得標人最高得標數量上限
百分之十之限制。 中華民國90年3月1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證櫃上字 第0730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點之附件二之一、附件二之二,並自公告日 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五)配合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8條之2第5項已修正移列為第7項,爰修正上櫃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51款援引款次。 (一)已執行完畢者:公司應敘明最近年度及截至年報刊印日止,公司申報買回本公司股份之目的、買回股份期間、買回之區間價格、已買回股份種類、數量及金額、已買回數量占預定買回數量之比率、已辦理銷除及轉讓之股份數量、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及累積持有本公司股份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 (三)上市、上櫃公司或興櫃股票公司未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六第一項規定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或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其情節重大。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案件,須檢具申報書(附表三十二、附表三十三),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提出申報。
上櫃審查準則: 修正條文
一、興櫃股票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未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 一、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案件之募集期間,逾櫃買中心審查準則及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期限者。 三、除本會另有規定期限外,於經濟部核准公司設立、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核准函送達公司之日起三十日內,依公開發行公司發行股票及公司債券簽證規則辦理簽證,對認股人或應募人交付有價證券,並應於交付前公告之。
111年前三季營業收入為246,344千元,稅後淨利為16,624千元,每股盈餘為0.55元。 有越南王之稱的富美鑫- KY(5545)宣布自行撤回上市申請案,主要係因證交所董事會要求富美鑫必須取得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出具之有無不當取得財產之證明文件,而期限是3個月,由於可能無法取得黨產會證明,富美鑫公司決定自行撤件。 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一般公司較常發生的事項包含違章建築、廣告招牌未依規設置、違反消防法規等,但只要申請掛牌前業經改善即可。
上櫃審查準則: 公告詳細資料 回上一頁
本準則所稱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謂發行人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九項發給員工之新股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受有限制。 第一項發行及認股辦法之主要內容有變更時,應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之同意,並即檢具董事會議事錄及修正後相關資料,報請本會核備後公告之。 發行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經本會申報生效後,應於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日及發行期間屆滿時之次日,將發行情況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檢具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附表二十二),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發行轉換公司債應檢具發行轉換公司債申報書(附表十八、附表十九),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 外國發行人符合前條第一項第十五款但書規定者,應於公開說明書封面,以顯著字體揭露適用之準據法及訴訟管轄法院。
- 但辦理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進行收購或分割而發行新股或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者,免準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規定。
- 有關發行公司是否屬「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或「其他創新性產業」,由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負評估之責。
- 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檢具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申報書(附表二十二),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二十、證券承銷商於發行人申報時最近一年內經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處記缺點累計達十點以上,且自被處記缺點累計達十點之日起未逾三個月者。 上櫃審查準則 發行人申報發行普通公司債,如銷售對象僅限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者,所檢具之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如銷售對象非限於櫃買中心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所定之專業投資人者,所檢具之公開說明書除依前開規定編製外,並應載明與債信有關之風險事項、最近三年度及最近期簡明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
上櫃審查準則: 相關法規:
承銷商依第一項第二款配售於與承銷商有承銷業務往來之公司之數量合計
不得超過各該證券承銷商承銷數量之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有承銷業務往來之公司,係指該初次上市、上櫃案件掛牌前十二
個月或預計未來三個月內,主辦該公司之承銷業務者。 上櫃審查準則 承銷商就未足額認購部分或配售後認購人未繳款部分洽特定人認購時,得
不受第一項之限制,惟仍不得超過各該證券承銷商承銷數量之百分之十或
十萬股孰高者,且該特定人於各承銷商實際認購數量之合計數,不得超過 上櫃審查準則
該承銷案件該次對外公開銷售部分之百分之十。
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應檢具發行附認股權公司債申報書(附表二十、附表二十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交換公司債發行時,應全數委託證券承銷商辦理公開承銷,並準用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交換公司債應檢具發行交換公司債申報書(附表十七),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發行人於前條預定發行期間內發行公司債,如有變更委任會計師或主辦承銷商之情事,其所委任會計師或主辦承銷商仍應分別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 上櫃審查準則 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應檢具發行公司債申報書(附表十四),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上櫃審查準則: 相關認證
一、外國發行人:指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或符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所定條件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 (二)會計師執行控制測試之方法,包括查詢、檢查、觀察及重新執行測試。 受查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時所蒐集之證據,不得直接代替會計師應蒐集之證據。 (一)會計師評估受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之有效性時,應蒐集設計是否有效之證據;其蒐集之方法,包括查詢、檢查及觀察。
- 已奉准發行之其他有價證券上市之審查,視各該有價證券之性質,準用前
開各項有價證券之審查程序辦理。 - 七、發生依上市地國政府法令及其證券交易所規章之規定即時公告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 中華民國89年3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上字第06740號修正發布 第4條、第8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89年3月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臺財證(一)字第21011號函准予備查)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 第 21 條以已發行股票或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案件
,如未採競價拍賣辦理承銷者,應同時以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辦
理承銷,並應依第二十一條之一之規定辦理。
發行人申報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經本會申報生效後,應於公開說明書及認股書中以顯著字體載明公司折價發行新股之必要性與合理性、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及其合理性。 發行人於停止申報生效送達日起,得就停止申報生效之原因提出補正,申請解除停止申報生效,如未再經本會通知補正或退回案件,自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第十三條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上櫃審查準則 辦理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發行人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者,於同日向本會提出申報,於本會及本會指定之機構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 上櫃審查準則 (五)申報年度及前二年度發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情事或有以部分營業、研發成果移轉予他公司。
上櫃審查準則: 相關
但公
營事業、依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有價證券
上市審查準則」第六條、第六條之一或櫃買中心「參與公共建設之民間機
構申請股票上櫃之補充規定」及其他法令規定申請股票初次上市、上櫃者
不在此限。 股票申請創新板初次上市案件依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創新板上市公司轉
列上市、上櫃公司之承銷案件應依第二十一條之三規定辦理。 已上市、上櫃公司辦理轉(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承銷案件及依
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之公開招募案件(以下簡稱公開招
募案件)得以競價拍賣為之。
四、公司應配合法令規定之應公告或申報事項及其時限,及時安排各子公司提供必要之財務、業務資訊,或委託會計師進行查核或核閱各子公司之財務報告。 二、公司與各子公司間應建立有效之財務及業務溝通系統,子公司除前條所列之重大財務、業務事項應於事實發生前陳報公司外,依本法及相關規定應為公告或申報之其他足以影響公司權益及證券價格之重大事項亦應於事實發生時立即向公司報告。 會計師專案審查公開發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所發現之缺失,應依規定格式出具內部控制制度建議書,以作為受查公司改進缺失之參考依據。
上櫃審查準則: 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若係採用其他律師(如註冊地國、上市地國與主要營業地國律師)意見者,應一併揭露該等律師之上述資料。 (八)出具法律意見書之國內律師之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網址及電話。 三、存託機構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為臺灣存託憑證持有人之利益選任保管機構,並與保管機構訂立保管臺灣存託憑證所表彰有價證券之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 (一)於公司概況中,載明集團簡介、集團架構及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之國籍或註冊地。 上列組織及本文內任何文字不應被解讀或視為上列組織之間有任何母子公司關係,仲介關係,合夥關係,或合營關係。 上述成員機構皆無權限(無論係實際權限,表面權限,默示權限,或任何其他種類之權限)以任何形式約束或使得 KPMG International 或任何上述之成員機構負有任何法律義務。
五、創新板上市公司辦理轉(交)換等具股權性質公司債、分離型附認股
權特別股、分離型附認股權公司債及普通公司債案件。 上櫃審查準則 投標價格高於(含等於)單一得標價格者即為得標人,並一律以單一得標
價格為其得標價格。 如合格標單累計數量超過該次提交競價拍賣數量,則就投標價格等於單一
得標價格之投標單,以電子計算機隨機擇定得標者,直至滿足該次提交競
價拍賣之數量為止。
上櫃審查準則: 上市櫃子公司申請上市 釋股應保障股東權益
中華民國88年6月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臺財證(一)字第37 184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88年6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 賣中心證櫃上字第15265號公告修正發布第6點之第八項條文,並自 公告日起實施)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相關資訊第 18 條審議委員會開會時依據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有關法規及資料等
予以審議:
(一)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三 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且無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情事者,應 有出席之審議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三)經決議同意上市者,應於錄案完成後,提報董事會;經決議補充有 關資料後提報董事會者,應函請申請公司限期補正有關資料後,提 報董事會;經決議不同意上市者,於簽請總經理核可後逕予退件。
上櫃審查準則: 「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部份條文修正
本中心承辦審查及相關督導、審議人員於審 查審議其案件時,應遵照本中心「有價證券上櫃審查人員紀 律規範」或「有價證券上櫃審議委員共同遵守事項」規定, 秉持超然、公正、客觀之立場,確依本作業程序及相關規定 執行必要之程序,如有違失,經查證屬實者,應依職權歸屬 ,各負其責任。 3.審查期間所生之疑慮,應洽請申請公司、推薦證券商、簽證 會計師及律師適時主動蒐集相關資料並提供說明。 (六)上櫃案件於提報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先經本中心內部審查會 議審議,倘內部審查會議決議不同意上櫃者,得簽請總經理核 可後逕予退件,並函知申請公司。 (七)召集前項內部審查會議時,承辦部門相關審查人員應列席,並 就審查報告中之重要審查事項及提案資料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