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權由來2024不可不看詳解!(小編推薦)

1984年《聯合聲明》簽訂後,中方著手制定《基本法》,當時鄉議局主席劉皇發,亦成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港方委員,他極力主張保留「新界」一詞,並要求保障新界原居民的既有權益,在1997年後維持不變。 最後,中方為安定香港各界民心,以求順利過渡,所以樣樣制度,能不變就不變,結果1990年正式頒佈的《基本法》,其中第四十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局的保護」。 1972年,前新界民政署長與鄉議局達成協議,准許於1898年前英國佔領新界村落原居民的後代,年齡逾18歲的男丁,可享有丁權並向民政事務署申請興建丁屋,目前已批准興建約3萬間。 丁權由來 不過,每名男丁一生只可有一次丁權,而在私人地興建的房屋,面積則不受限制;如在政府地興建,最大可建佔地700平方呎、樓高不超過3層的村屋。

  • 首先,丁權本身是一個維持社會穩定的工具,一旦取消,可能會帶來極大的反響,造成的反對力量,對政府長遠的施政會帶來不少的潛在壓力。
  • 「丁屋」以略高於一倍的地積比率不斷地「使用」新界的土地,與市區動輒五六倍以上的地積比率相比,顯然不是一種高效率的土地利用的方法。
  • 不過,丁權作為英政府發展新界時的補償政策,現今特區政府有責任貫徹政策承諾,妥善照顧新界原居民居住權利,故此將丁權描述為新界人「合法傳統權益」,姑且可以接受。
  • 新界原居民一直認為,英國政府租借新界之後以行政手段將新界原居民的「永業田」強行轉變為「永租田」,違反英國政府與中國清朝政府簽訂的《展拓界址專條》。
  • 丁屋政策自一九七二年實施,新界原居民可透過建屋牌照、私人協約或換地三大途徑申建丁屋。

在「丁屋」政策推行六年後,新界共完成了約六千間以「丁屋」名義發展的房屋,受惠人數眾多。 港府透過向新界原居民歸還部份土地權益,以分享經濟利益減少發展新界的阻力,有助港府進一步推動新市鎮發展。 至於丁權歧視女性及及非原居民問題,判辭中稱,中英政府簽署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兩國分別就丁屋政策提出豁免;此外,《基本法》第40條亦考慮到對有關歧視的豁免。 廣受關注的丁權司法覆核案上周一(4月8日)有裁決,高等法院確認原居民在私人土地申建丁屋,屬《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但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申建丁屋並不合法。

丁權由來: 回應周庭:新界「丁權」是否「特權」?──以歷史角度看丁權問題

一九七二年通過《建築物(新界適用)條例》,容許「年滿十八歲,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時為香港新界認可鄉村的男性居民」一生可在規劃為鄉村式發展土地(V-Zone)上的村界範圍內興建合規格房屋一間,稱新界小型屋宇,簡稱「丁屋」。 丁權由來 一九七一年,新界鄉議局組織「新界鄉議局爭取新界人民合理權益特別委員會」爭取土地權益。 新界鄉議局認為鄉村的自然人口增加,新界原居民應享有自由建築鄉村屋宇的權利,殖民地政府應放寬鄉村建屋限制,並指出殖民地政府再次違反《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的承諾。 最近高等法院就「丁權司法覆核案」作出判決,裁定村民在所擁有的私人土地內興建「免費牌照屋」方為新界傳統權益;至於政府以私人協約或換地形式提供土地建屋,則屬違憲。

  • 不過,陳茂波昨日(19日)回應又指,政府無法估計原居民對丁屋土地需求,強調政府是以管控土地方式着手,如果申請人自己擁有土地,申請較大機會獲批,否則在政府限定範圍內,「有就有,沒有就沒有」,政府不會找足夠的土地,滿足原居民需要。
  • 雖然不是正式「白紙黑字」地寫出法律條文,但是解決「補價升糧」問題是殖民地政府第一次承認新界原居民享有「建屋免補地價」的權力。
  • 縱然政府禁止原居民轉讓丁權,並限制轉售丁屋,防止原居民利用建屋資格來從中取利,但現實是政策只限制五年內轉售要補回地價,五年後原居民已可免補地價,自由買賣。
  • 至於原居民是否有權要求政府提供建丁屋的土地,或以換地的方式來建丁屋,法庭的裁決卻認為不屬傳統的固有權益。
  • 城市人租住丁屋時,可以同時租田地享受農耕之樂,重新食到正常的食物。
  • 新界是組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三大地理板塊之一,也是面積最大的地理板塊。
  • 宋朝末年(1120年至1280年期間),彭氏家族從潮州揭阳县遷居 扺港,並在此定居。

但對於政府而言,這意味所有官地不用再預留給新界原居民申建丁屋,足以為社會帶來大片可用土地。 一方面,政府自1981年起推行鄉村擴展區計劃,容許原居民在「認可鄉村範圍」邊陲向外擴張,進佔官地,至今已涉及70公頃用地,可建逾2,000幢丁屋。 另一方面,政府更預留了超過900公頃用地,供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向當局申建丁屋。

丁權由來: 香港年青人對大灣區發展評價的研究

到了今天,香港經歷過不少經濟及社會動盪,原居民因擁有丁權,很快便成為了新界地主階級,亦因此而較有資源離開鄉村生活,改往城市,甚或外國發展,以致現在大部分原居民亦非居住在新界鄉村。 但理論上,就算你是出生於市區,甚或外國,仍可向政府申請興建丁屋。 清代的新界原居民可以自由改變土地的用途9,並不如現在的土地受到規定的土地用途、城規會、郊野公園範圍、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SSSI)等等的限制。 新界原居民可透過丁權作為向政府申請私人發展的「名目」,將土地由農地改變為屋地用途。 如果在建成丁屋後五年內轉售,使用丁權建屋的申請人需要補地價,五年後轉售則不在此限制。

丁權由來

許舒(James Hayes)著、林立偉譯:《新界百年史》,(香港:中華書局(香港)有限公司,2016年),頁35。

丁權由來: 經濟不停學

英殖政府與清政府對於土地管理的方式不同,特別是在改變土地用途方面。 處理改變農地為屋地需要補地價的爭議,並不是戰後才面對的問題。 主流意見認為殖民地政府為了攏絡新界原居民出讓土地,供新市鎮發展之用,於是以「丁權」作為交換的說法,只說明了事情的部份,並未有完全解釋整個政府產生的原因。 在此,筆者希望各位先記下三個重要的年份:一九二三年、一九五九年和一九七二年。 換一個角度看,丁權如果需要檢討,問題的重點是否可以從丁權的利益轉移到丁權與土地利用的關係上?

丁權由來

政府應秉持土地正義原則,撥出公帑,賠償原居民,向原居民收購保育地,納入土地保育基金管理,邀請鄉民代表加入。 丁權由來 現時丁權不少,子孫繁衍而土地有限,即使准許丁屋加建,仍供不應求,必須將丁屋建造權轉移至其他處理方式,例如擁有丁權而無意起屋者,由政府乘地價下跌時,斥資回購,一次買回現時成年原居民的丁權。 鄉議局研究中心主任薛浩然在會上逐一駁斥報告調查內容時,指出問卷題目設定不科學,亦有既定立場,未有問及受訪者對丁權的認識,他又指新界原居民無責任要確保市民有屋住,最多是道德上的義務。

丁權由來: 政府處理土地問題態度「和稀泥」

多年以來,新界人丁繁衍而屋地有限,原居民空有丁權,被迫向政府申請農地轉為屋地,卻被拖延動輒十年,比城市輪候公屋的新移民待遇更差,不過地產商申請改變土地用途又順利獲批。 再者,村民擁有丁權同時,其他公民權利受到剝奪,無法入住公屋居屋,結果令原居民遲遲無法實踐其基本居住權。 政府坐視不理之餘,又放任輿論以「特權」之名污衊,未有加以澄清,可謂不負責任。 及至香港主權移交時期,中共為撫順新界,籠絡鄉民支持九七主權移交,順應鄉議局主席劉皇發及一眾鄉紳陳情,乃將丁權納入《基本法》四十條「合法傳統權益」保障範圍之內。 然而,條文用字含糊,於事無補,加之城市人平權政治抬頭,丁權往往被視作新界人特權,擬欲廢止,爭議未息。

判辭指出,「丁權」是否獲《基本法》第40條保障,迄今從未確立過具法律效力的結論。 第40條列明原居民獲「合法傳統權益」,而「權益」是今次司法覆核中即為丁權,故爭議在於,丁權是否「合法」和屬於「傳統」。 推行逾40年的丁屋政策(小型屋宇政策),4年前遭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首次提司法覆核,挑戰新界原居民的丁權。 丁權由來 法官周家明今日頒下判辭,裁定申請方在私人協商土地及換地方面勝訴。

丁權由來: 香港圍村列表

至○二年審計報告發現,回歸首五年,每年均有逾五百宗丁屋獲准撤銷轉讓限制,不少原居民轉售丁屋獲利。 時任房屋及規劃地政局局長孫明揚聲言,任期內會全面檢討丁屋政策,報告最終亦無影。 由于香港可供发展的土地越来越少,为了善用土地资源,政府在2006年2月建议放宽地积比率,尝试准许原居民兴建超过3层的丁屋。 政府计划先在沙田排头村、上禾輋村,及元朗虾尾新村进行试验,兴建高达20层的多层丁屋,预料可提供2000个丁屋单位,希望可解决积压的申请个案。

惟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一再重申在新界村屋僭建的問題上會依法辦事,不會有特赦。 2015年12月4日,丁屋發展商透過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莫錦貴等多名中間人,向多名原居民違法購買其丁權,並在申請興建丁屋時詐騙地政總署。 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裁定發展商與11名原居民串謀詐騙罪成,成為首宗「套丁」被定罪的案件,引發「套丁」是否涉及刑事罪行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