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發展新界要犧牲非原居民村落?為什麼在土地資源如此緊絀的情況下,少數人要佔用多數人的土地?」在黃肇鴻看來,丁屋政策未必能夠通過兩項測試。 按照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原住民政策,「原住民往往有自己的保留區,在保留區範圍內行使特殊權利,對全局的影響較小。而我們的丁屋政策已影響到整個香港社會,帶來種種社會問題。」他解釋道。 在1993 年 6 月 丁屋繼承權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同父同母所生的兄弟姊妹,是全血親兄弟姊妹,相互享有繼承權。 另外,妻及認可之之妾所生之子女,雖然同父不同母,但法律上仍將各子女之間的關係視作“全血親兄弟姊妹”關係。 香港法例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第9條規定: 任何正在或曾經懷有子女的女子,若是因胚胎或精子和卵子被放置其體內而懷孕的,則除她以外,別無其他女子被視為該子女的母親。 若任何子女因被領養而被視為只屬其領養父母的子女,則在此程度上,第款對其並不適用。
丁屋繼承權: 單身、頂客族沒有子女 遺產怎麼辦?
可找律師替他做一份瓜份業權的契據,並向其他的業權持有人發出通知,繼而將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綠冊。 丁屋繼承權 另外,持有人亦可將聯權共有人轉為分權共有,通過律師樓以文書處理,藉通知方式由一名聯權共有人將通知送達其他聯權共有人。 丁權覆核案再次掀起女原居民在傳統鄉村遭受不平等待遇的討論,唯法官在判詞中未有多加著墨,僅指法庭毋須在本案中考慮此議題。 有「九十後」女原居民認為,丁屋政策雖然歧視女性,但由於自小都不期望有建屋權,不論本案裁決如何對自己都「無乜大利益」,故不大關注今次官司。 因鄉議局的政治壓力,自1980年代起政府逐漸鬆綁政策,留下空間予鄉議局「演繹」歷史。
如無第一順位繼承人,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8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900萬,另一半900萬再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例如父母各得450萬;如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均分3,600萬。 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0条规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传统权益,在香港回归后仍然受到保护,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总署提出兴建丁屋申请,令丁屋申请一直积压。 地政总署拟于2004年4月1日开始实施“新审理丁屋申请程序”,但其后因原居民反对而暂时搁置。
丁屋繼承權: 牌照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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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小型屋宇(俗稱丁屋)政策,丁屋入伙前須獲簽發滿意紙,入伙5年後可毋須補地價自由買賣,但5年內出售則要向地政總署先補地價。 如法院信納行使該項選擇權相當不可能會縮減該剩餘遺產中的有關資產(對居所所享有的權益除外)的價值或令它們更難於處置,並命令該項選擇權可以行使,則上述、兩項限制得以免除。 3、 所謂配偶,必須是被繼承人死亡當時,婚姻存續有效,若已經離婚,則不屬配偶。
丁屋繼承權: 丁屋政策常爆爭議 發展局曾提2029年截龍
關於「有尚存安排的聯名租用的保管箱」 ( 即根據租用保管箱的合約條款,該保管箱的任何租用人去世,並不影響該保管箱的任何其他租用人自保管箱取去物品 ) ,法例也訂明了具體的安排。 在死者已去世 12 個月後,只要保管箱物品清單已按照法例規定備妥,銀行可准許尚存租用人行使取用該保管箱內所載物品的權利。 如銀行僱員在准許尚存租用人行使這項權利時,是以真誠及應有的謹慎行事,就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而言,有關的銀行和僱員須視為已具有行事的合法權限。 這些安排是為了紓緩死者去世後其親屬可能面對的困難,並方便有關人士管理死者的遺產。 如銀行僱員遵循有關的證明書/授權書/通知書所載的規定,並在執行職責時以真誠及應有的謹慎行事,則有關的銀行和僱員須視為已具有行事的合法權限。
惟上訴庭卻認為,第40條所指的「合法傳統權益」,是指《基本法》於1990年頒布時被認同的「合法傳統權益」,又指私人協約和換地方式有其可追溯的歷史,遂裁定「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方式亦屬合憲。 上述個案的丁屋單位,若是以原居民自己私人的農地申請,獲批免費建屋牌照興建的,即屬類別(2)的情況。 交易時,滿意紙發出已逾26年,根本不存在補地價的問題。 丁屋繼承權 新界圍村承襲了濃厚的中國傳統色彩,男原居民到了18歲自動享有丁權,故不少父母願生男丁,繼承丁權,甚至催促下一代生子。
丁屋繼承權: 沒有小孩的人遺產誰繼承?繼承人年紀太大要拋棄繼承較省稅嗎?
從外觀上,本報報道的4間村屋豪宅,面積都超過400方呎,並未符合牌照屋的規定,而據地政總署答覆本報記者查詢時,亦已證實有違規之處。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丁屋政策的司法覆核由2015年開始,維持了約6年才有終結,期間政府曾暫停接收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建屋。 1、 若第一、第二、第三位階之人士中只有配偶(指丈夫或妻子,不包括妾)尚存,則配偶獨享遺產;若第一位階繼承人中只有後嗣尚存,則即使第二及第三位階繼承人尚存,後嗣仍可獨享遺產。 確定了繼承人的範圍,只是解決了“誰可能有權繼承”的問題,但到底是否真的享有繼承權,則須視乎具體情況而定。 不過,若被繼承人系于1995年11月3日之前去世,則會有所不同,其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對其遺產不享有繼承權。
丁屋繼承權: 按揭計算機
據說,原居民向發展商出售丁權早已是公開的秘密,但政府竟然未有嚴打,反而把有關做法剔除於刑事範圍之內,改以建屋牌照或批約條款執行規定,使被「套丁」者最多只是被收回土地,只要不涉及虛假陳述、欺騙行為,便不會受到刑事檢控。 有關注土地政策的團體要求全面檢討政策,禁止丁屋轉售杜絕濫用,認為政府應立例表明有關行為違法。 然而終院認為,政策下的權益是丁屋申請人擁有獲地政總署,根據現行準則,合法行使酌情權處理其申請的權利。
關於申請「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以及「確認通知書」的資料,可聯絡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 丁屋繼承權 丁屋政策自1972年成立以來,一直備受社會爭議,取消之聲不絕於耳;這邊廂取消的理據言之鑿鑿,那邊廂丁屋成群成片的所謂西班牙式、歐陸式的建築照樣成為新界的一道亮麗風景。 丁屋繼承權 社會上的聲音聽起來是理直氣壯,但嚴格來說,都是一些似是而非的道理,在懂與不懂之間,因此內容充滿著一些誤區。 要注意的地方很多,村屋的其中一樣特點,是容讓新界村民,以其特定的規格建屋,只要是依從這些規格,例如不准高於某高度,不准佔用政府地方,要有處理排泄物的方法等便可以入住。
丁屋繼承權: 新聞專題
不論該女子在胚胎或精子和卵子放置于其體內時是否身在香港,第款一概適用。 事實上,香港繼承法例中的遺腹子女(即“胎兒”)的概念可以作更寬廣的理解,在提及有關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的全血親叔伯姑舅或他們的後嗣時,這裏的“後嗣”,就包括了尚未出生之胎兒。 是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按照當時當地施行的法律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 至於在允許同性戀結婚或納妾的地方所申請締結的同性婚姻或其他婚姻,在香港是否確認為“有效婚姻”,則並無明文給予否定或肯定的解答。 但各國立法慣例上都有一條“公序良俗原則”,違反公序良俗的,為非法,果有相關案例時,香港法院在作出判決之前,必定會充分考慮如何維護香港的公序良俗。
- 傳統概念,並不隱含追溯的意味,更重要的是,這樣的詮釋與基本法第40條的目的並不一致。
- 《電子簽章法》規定,只要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就可以使用電子合約;而依法令應提出文書原本或正本者,如果文書是以電子文件形式作成,其內容可完整呈現,並可於日後取出供查驗者,也可以在相對人同意的情況下採用電子文件與電子簽章。
- 我們捫心自問,香港城不是自己的根,如果我們在這裏過得不如意,可以遠走他方,也可以回老家!
- 但同時,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3A條又規定,為施行本條例,非婚生地位人士被推定在其去世時其父親並不尚存,而透過其父親與其有親屬關係的人亦並不尚存,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 部份業內人士會用「TS屋」來形容,意思即是臨時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