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匯豐客戶服務員表示,根據銀行資料及客戶開戶時所簽之文件,若其中一位聯名戶口戶主過世,其戶口內之資產則直接歸戶口的另一人所有。 至於雙方簽名才生效之戶口,情比較複雜。 一人去世後,由於未能得方到雙方簽署,戶口根本不能動用。
將上述所有文件呈交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或遺囑檢定證明書。 取得上述遺產稅豁免証明書或遺產稅繳納証明書後, 下一步申請人要到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或遺囑檢定證明書。 原告於○八年受審時,控方指他涉嫌在兩宗物業交易中詐騙中原,指其私人公司是交易介紹人,向中原申領約六十萬元介紹費後,將錢交予買家羅家寶的職員作回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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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案發時任職中原工商舖總經理的潘志明(50歲),昨表示案件已進入法律程序,不便作出回應。 而三名被告則為翁宗榮律師行、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及大律師何慧嫻。 吳先生與姨媽並非直系親屬,姨媽在港無其他親人,他於是返內地嘗試尋找與姨媽有血緣關係的證據,但數年來毫無頭緒,「外公喺姨媽 10歲嗰陣過身,點搵都搵唔到人,結果申請唔到遺產承辦書」。 吳先生兩年來不斷與銀行交涉仍被拒絕提款,「係佢哋(銀行)整唔見張授權指示,冇理由要我負責,扣起啲錢唔放」。
若要取消戶口,銀行一般也建議在生之戶主,先到民政事務署申請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並列出死者的資產負債清單,帶同死者身分證及死亡證到開戶之分行處理。 在銀行開立聯名戶口,一般也有兩類,其中較為普遍的是任何一方都有權簽名提取戶口中的存款;而另一款是必須二人簽名才可提款。 根據伍家賢律師表示,到底一人去世後存款是否歸另一人所有,最重要取決於在開戶時,雙方所簽定之文件。 一般分為「聯權共有」或「分權共有」,「聯權共有」簡單言之即「長命戶」,就如同大家聯名買樓一樣,其中一方過身後,物業(或這裏所說的存款)便歸另一方所有。 一般在開戶文件中也有「生存者取得權」這一條文,讀者在開戶時宜留意。 首先你要辦妥承辦人或遺囑執行人的申請誓章, 遺囑正本及副本一份(如有), 死亡證正本, 一名認識死者和申請人的證人, 證明兩者關係的誓章和遺產稅豁免証明書或遺產稅繳納証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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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中銀表示,即使單方簽名可提款之聯名戶口,取消時也必須得同兩位戶主同時簽署,但只要戶口結餘為零時,一段時間後也會自動取消,戶主亦毋須多加理會。 你必須親臨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因為《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4條不容許以郵遞方式申請。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印發了一份「指明表格使用指引」,你可到遺產承辦處索閱,也可從該處的網頁中下載。 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收到申請後會發出提問, 澄清誓章內某些事情或需要其他証明文件。 當一切問題解決及繳費後, 法院會通知你領取遺產承辦書或遺囑檢定證明書。 填妥上述表格後, 把死者的死亡證, 翁宗榮律師行 身分證, 遺囑(如有), 銀行所有結存証明(最近三年的資料),土地註冊署的樓宇記錄等的文件副本, 一並呈交稅務局遺產稅署審核。
至於「分權共有」,那很清楚的表示兩人各自佔有該戶口中的部分存款。 如果一般沒有其他聲明下,當作一人一半計算。 那換句話說,在一方去世後,剩下的戶主可以提取自己的半份,但另外的半份,就當作過世戶主之遺產,屬於其遺產繼承人所有。 遺產管理官通常會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由手頭現金、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數額不超過150,000元的遺產。 如有立下遺囑, 由遺囑執行人申請遺囑檢定證明書。 如死者生前沒有樓宇,沒有經營生意(獨資或合夥),沒有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 而且遺產總值不超過四十萬($400,000), 可使用遺產簡易呈報(.表格I.R.E.D 63A號), 手續比較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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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在申請聯名戶口時,宜留意當中之條款,也要及早作出遺產分配之考慮。 詢問各銀行,對聯名戶口之處理手法也各異,讀者最好在開戶中問清楚。 相對單簽名已有效提款之戶口,處理方法較簡單。 一般來說,即使一人過世,在沒有通知銀行之情下,戶口依舊繼續運作,也即尚存者仍可提款,甚至只需一人簽名便可取消戶口。
上訴庭曾指,辯方代表律師嚴重失職,未有提及買家代表的僱主羅家寶,曾表示准許員工收取回佣的證供,即收回佣行為是合法的。 而中原主席施永青,在原審時亦表示只要是對公司有利,而買家的僱主是容許收回佣,亦不算詐騙中原。 中原工商舖營運總監潘志明,因涉提供非法回佣,08年被判監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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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潘在區域法院被判監22個月,惟他不服定罪提上訴。 上訴庭當年頒下判詞透露,華福董事、王慶新的僱主羅家寶向廉署錄取口供時,提及准許王慶新收取回佣。 上訴庭認為,若辯方在原審時向案中控方證人、中原最高負責人施永青提出羅家寶的供詞,施有可能直接認為中原沒有被詐騙。
翁宗榮律師行: 中原前高層翻案 控律師失職索償
不過,即使有「尚存安排」,尚存租用人亦要向民政事務署申請「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在檢視證明書發出後,須與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預約檢視保管箱。 翁宗榮律師行 其後才會獲發「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以便從保管箱取去屬於尚存租用人的文件和物品,但過程須取得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的書面同意,並在其在場下才可取去有關物品。 任何人士均不應在死者去世後,自行開啟保險箱或取去存放在內的任何物品。 原告潘志明被指於2005年至2006年間,串謀前董事總經理陳雁樓等人,在處理花園街一宗物業買賣時,騙取中原支付約61萬元「介紹費」,然後將介紹費交予代表物業買方華福創建有限公司的職員王慶新作回佣。 商標及專利註冊 , 隨著中國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客戶須增強其產品在國內及香港等地區的商標及專利註冊,以保障其權益。 本律師行可代客戶安排有關商標,專利及產品設計的註冊申請並可協助客戶提出反對註冊及解決有關侵犯版權行為,包括一切 …
- 詢問各銀行,對聯名戶口之處理手法也各異,讀者最好在開戶中問清楚。
- 那換句話說,在一方去世後,剩下的戶主可以提取自己的半份,但另外的半份,就當作過世戶主之遺產,屬於其遺產繼承人所有。
- 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收到申請後會發出提問, 澄清誓章內某些事情或需要其他証明文件。
- 裁判法官亦考慮到這些案件在案情上而言是屬於嚴重,最主要是要保護市民的財物和維持社會安寧,而店舖盜竊罪行日益猖獗,最後判上訴人入獄的刑罰。
- Dr Chan的報告指上訴人十年來一向有到私家精神科醫生求診,但他接見上訴人時,上訴人透露自己曾服食減肥藥,但他沒有向醫生說明所服用的減肥藥名稱,又向醫生稱服食減肥藥後,聽到一些聲音叫他去偷東西。
上訴庭認為潘的原審代表大狀嚴重失職,沒有提出對潘有利的重要證供,令他未能獲公平審訊,2010年4月判他上訴得直。 本行本著「以客為先」、「與時並進」的精神,不斷尋求進步,務求提供多元化、全方位之高質素服務,以滿足香港社會及客戶之需求,亦使本行在穩健的基礎上,精益求精。 其實間間都咁衰, 你比錢佢賺仲要受氣, 唔知邊個係客人… 之前幫襯開的都衰爆, 無MUD 邊間係有服務, 唔單上師爺衰, D 律師態度仲衰… 轉名一般當買賣,$15000貴,正常$6000-$8000左右,睇你張契有冇特別附加野做,有嘅逐項加錢,去問多幾間。
翁宗榮律師行: 中原高層脫付回佣罪 控原審代表律師失職
若吳先生屬此情況,銀行便應發還款項,戶口是否在有關條例立法前開設並不重要。 交通銀行回覆指,該戶口於 翁宗榮律師行 1987年開立時法律上還未有「生還者條款」。 根據該行做法,若其中一名戶口持有人身故,為保障客戶財產,戶口須即時凍結,故吳先生要出示遺產承辦書才可清戶。 發言人又指,吳先生所指的分行經理已離職,無法核實授權書遺失事宜,惟翻查紀錄證實該戶只需其中一個持有人簽署也可提款,該行正與客戶尋求解決方案。 【本報道】長者與親人開聯名戶口方便過身後處理遺產十分普遍。
潘其後就定罪提出上訴,上訴庭當時批評原審辯方律師嚴重失職,故判他上訴得直推翻定罪,但潘已白坐冤獄14個月。 潘志明指控原審時代表他的資深大律師等律師團疏忽失職,日前入稟高等法院向他們索償。 上訴庭:令原告得不到公平審訊原告於○八年受審時,控方指他涉嫌在兩宗物業交易中詐騙中原,指其私人公司是交易介紹人,向中原申領約六十萬元介紹費後,將錢交予買家羅家寶的職員作回佣。 惟上訴庭判他脫罪時指,羅家寶曾向廉署錄口供指其職員毋須批准便收取回佣;另外,中原集團主席施永青亦曾供稱,指若知收回佣者是獲僱主同意,就算同事填報的介紹人是虛假也會照批介紹費,不認為這是詐騙。 (1)翁宗榮律師--美國夏威夷大學社會學學士,美國夏威夷大學社會學碩士,中國北京大學法律學士,香港註冊執業律師,星加坡註冊律師,中國委托公証人。 不過伍律師指出,遺產稅條例中的「生還者條款」,是指聯名戶口持有人其中一方過身,即使銀行在沒有遺產承辦書情況下,將資產轉給另一聯名持有人,日後有人追究也毋須負責,而此做法適用於任何一方都能提款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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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4在庭上說出她那兩個恒生戶口的實際操控情形,是在審訊的第五天,即2015年2月24日,那已是她在2012年7月被捕後,超過兩年半的時間之後。 代表D4的律師其後提出訟費申請,他說一般獲判無罪者,都可以獲得訟費[見Tong Cun Lin案(FACC 1/1999)]。 本席裁定D4對控罪三十六至四十四那九項支票收賬或戶口轉賬的收受行為並不知情,亦無犯罪意圖,所以裁定D4那九項控罪全部罪名不成立。 本席認為,從上訴人以上案件的犯案方法,可得知當時他犯案時非常清醒,並未受減肥藥影響。
本席同意裁判法官的分析,認為裁判法官所判的刑罰,在同類案件中已是較輕,本席不認為裁判法官在裁決上有任何法律上出錯,更不是刑罰過重。 因此,本席沒有足夠理由干預裁判法官所判的刑罰,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裁判法官亦考慮到這些案件在案情上而言是屬於嚴重,最主要是要保護市民的財物和維持社會安寧,而店舖盜竊罪行日益猖獗,最後判上訴人入獄的刑罰。 Dr Chan的報告指上訴人十年來一向有到私家精神科醫生求診,但他接見上訴人時,上訴人透露自己曾服食減肥藥,但他沒有向醫生說明所服用的減肥藥名稱,又向醫生稱服食減肥藥後,聽到一些聲音叫他去偷東西。 最後Dr 翁宗榮律師行 Chan依賴上訴人所述而判斷上訴人有“Drug Induced Psychosis”,但認為上訴人毋需入院治療。 上訴人涉及3宗案件,一共承認6項控罪,分別是5項「盜竊」罪和1項「嚴重傷人」罪,經辯方律師求情後,裁判法官判處上訴人一共入獄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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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警方查得那四張香港人壽支票(即支票22至25)存入了D4的戶口一,該戶口後來有幾項轉賬到D4的戶口二,辯方律師亦同意在如此的表面證據顯示下,控方提出檢控是正確的做法。 在過去的50多年,本行見證著香港社會的成長與發展,並成功贏取了社會各界之肯定、信任及支持,其中包括了地產發展商、銀行、上市公司、跨國客戶及普羅大眾。 原告潘志明(四十九歲),事發時是中原(工商舖)商舖部總經理,現時擔任中原(工商舖)營運總監;三名被告依次是翁宗榮律師行、資深大律師郭棟明及大律師何慧嫻。 私隱政策聲明 , 免責聲明 , 使用條款 及 不歧視及不騷擾聲明。 私隱政策聲明, 免責聲明, 使用條款 及 不歧視及不騷擾聲明。
翁宗榮律師行: 翁宗榮律師行
吳先生姨媽 07年底中風身故,戶口餘下 15萬元紐幣,「姨媽打算百年歸老後畀我處理佢嘅資產,開戶時銀行同我哋講,其中一個人簽名就可以提款,姨媽過身後都可以照拎錢」。 惟他於姨媽死後兩天到銀行提款辦理身後事被拒,「原來姨媽喺大陸嘅契仔去過銀行想攞錢,銀行知道姨媽死咗。經理話銀行多次搬遷弄失文件,唔清楚戶口有冇授權指示指定邊個可以拎錢,要我出示遺產承辦書」。 其實,聯名戶口內遺產之處理較為複雜,若非有合法權限下處理遺產,可能會觸犯法例(見副文),因此開立聯名戶口未必可免去長者過世後財產凍結之不便。
翁宗榮律師行: 翁宗榮律師行 編輯內容
有市民與姨媽在交通銀行開設聯名外幣戶口,在姨媽死後欲清戶提取約值逾 90萬元遺產,銀行卻要求出示遺產承辦書才放款,存款被凍結數年,事主如常收到月結單卻無法提款。 有律師指若開戶授權指示寫明其中一個戶口持有人也可提款,銀行便應放款,質疑銀行做法有問題。 不過「分權共有」、即雙簽名才有效之戶口,存款到底會否平均分給生存戶主及死者,才把死者之部分按法例分配,多間銀行職員,包括星展、中銀、東亞及恒生均未有作出正面回應。 恒生銀行發言人表示,在符合遺產稅情下,會根據在生者的指示處理,但由於情眾多不作個別評論。
翁宗榮律師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翁志豪
【明報專訊】除了聯名戶口,其中一方死亡後,聯名保管箱的處理手法又是否相近? 翁宗榮律師行 翁宗榮律師行 其實同樣也要看租用合約是否訂有「尚存安排」,即表示保管箱任何租用人去世並不影響該保管箱任何其他租用人取用箱內物品。 例如有關的合約明確訂明,當保管箱的其中一名聯名租用人去世時,銀行會確認尚存租用人為唯一享有合約下的權利或權益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