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沒有子女沒關係,根據前一段的繼承順位,遺產會一直依順序往下找尋繼承人,只要順位上有人存在,就不會發生無人繼承的狀況。 配偶vs.第一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由配偶跟第一順位繼承人的人數加起來平分,比如太太跟3位子女,就是4人均分1,200萬;如果太太不在世,就是子女3人分2,400萬。 必須注意,在此原則下,不動產擁有人作出的承諾並不需以書面或簽名作實。 在香港如有人不幸身故,其遺產包括現金、股票以及在香港的物業都會被凍結,直至法院發出遺產承辦書,由授權人或遺產代理人,處理死者的遺產。 相反,死者是以聯權共有(俗稱「長命契」)形式持有物業的,每一位聯權共有人的權益是互相重疊,故此每一位聯權共有人都可以聲稱自己擁有整項物業。
但如果谷友在繼承物業後,把自己原先持有物業沽走,保留了遺產物業,假以時日再多購入住宅物業,這時候「從價印花稅」仍會否豁免呢? 因為遺產貨已算作一層住宅物業看待,在這個情況下,當谷友再購入物業時,就需繳付劃一15%「從價印花稅」了。 一份有效的遺囑,還需要看死者在訂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是否良好,以及是否具備認知能力訂立。 如女兒希望利用「首置」途徑減低購入新物業時需付的印花稅,則須在購入新物業前將其繼承的50%物業出售或轉讓。
繼承居屋問題: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長遠房屋策略》下的供應主導原則仍是解決公屋供求問題的不二法門。 繼承居屋問題 問 2.為何經修訂的「富戶政策」的入息水平定於公屋入息限額的五倍? 答 2.房委會於2016年10月檢視了「富戶政策」,並提出若公屋住戶的入息或資產其中一項超出一個較現行規定(即入息超過公屋入息限額三倍、資產淨值超過公屋入息限額84倍)更高的水平,便須遷離公屋單位。
長命契的聯名共有人,就業權所作的全部決定,一定要獲全體同意才能通過。 若有一方受立心不良的親朋戚友影響,想將名下業權轉讓給其他人甚至出售,但因長命契下,所有業權決定均須所有聯名共有人同意,便可確保聯名人不輕舉罔動。 若怕聯名人將來自行處置業權而不作通知,長命契是更加保險的聯名選擇。 1000萬以下的私人住宅最高可以承造6成或500萬按揭,較低者,而1000萬或以上的私人住宅最高可以承造5成按揭。 如果首次置業人士想申請高成數按揭,即是按揭保險的話1000萬以下物業最高可以承造8成半按揭,1,000萬以上至1,125萬元以下(上限900萬),1,125萬元以上-1,920萬元(上限960萬)。 申請新按時,要清楚了解物業的估值才能知道銀行能否承做按揭。
繼承居屋問題: 繼承居屋問題: 按揭計算機
若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在提取退休金時被「對沖」,該長期服務金/遣散費亦將被視作退休金一部分,不計算在家庭總資產淨值之內。 問 14.房屋署會如何評估個別資產項目(如土地/非住宅物業)的淨值? 答 14.個別資產項目其淨值的計算方法與過去的「富戶政策」一致。
在現行政策,購買居屋單位時亦可提出與申請表上的一名家庭成員,以「聯權共有」的方式聯名擁有物業,即俗稱的「居屋長命契」。 順帶一提,如果遺產物業尚未繳清按揭貸款,則視乎遺囑有否安排其他遺產作還款之用,例如保險費,否則就由繼承人負責餘下之還款。 繼承居屋問題 不過,無論有否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的遺產前,通常需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相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證明該人獲授權處理死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由於遺產可能涉及物業或樓宇,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經驗,故此經由律師事務所處理最為恰當。
繼承居屋問題: 物業估價遭「彈弓手」調低 轉按觸礁 業主3招【星之谷專欄 &…
那麼,如轉按套現把家人的綠表居屋補地價變成私樓,可不可跨越房署? 因如未完成承繼,只是用遺產承辦人身份操作已故親人的物業,是不能做按揭,因此是不能轉按套現去補地價。 轉讓同意書只有一年期限,所以必須盡早聘請律師辦理轉讓手續。 如未能於有效期內完成業權轉讓,業主便需要重新提交申請及繳付有關費用。 根據房屋條例,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經第二市場轉售,或已繳付補價外,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 但在特殊情形下,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 可根據個別情況酌情批核業權轉讓之申請。
他說,要警惕現時公營醫療體系的負荷力,因現時每日平均有約300名確診者入院,目前醫療體系有約2至3成非緊急服務受影響,部分手術要延期。 此外,住戶可於計算資產淨值時,扣除因戶籍內家庭成員離世而收取的一筆過保險賠償金、法定/非法定賠償金及其他特別的財政援助,以及戶籍內家庭成員所收取的危疾保險賠償金。 問 26.部分收取非固定入息、花紅或佣金的住戶或因申報月份的入息突然上升而超出有關入息限額。 答 26.按「富戶政策」下計算入息的安排,非固定入息會按該入息所屬的服務時段按月平均計算。 另一方面,如住戶家庭入息連續三個月下降/因永久性原因導致即時下降(如有成員去世、遷出等)至低於相關入息限額,住戶可申請交回合適水平租金以至批出租約(適用於已申領暫准居住證的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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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亦曾入稟挑戰香港的房屋政策,指他在港買二手居屋後,才發現其同性伴侶未被視為房屋政策中的「家庭成員」,不能以該身份入住單位,他上月已就此向房委會提出了司法覆核。 聆案官聽畢陳辭表示,雙方的爭拗源於遺產分配問題,由於聆案官的司法管轄權有限,遂將本案轉介至處理遺產案的原訟庭法官審理。 在申請按揭前,申請人都要進行壓力測試,以讓銀行考慮到申請人的財務狀況,例如月入、債務問題等因素,再評估申請人可負擔的貸款額,批出某按揭成數。 如果最終按揭成數比預期低,申請人就要預備更多首期置業,例如當初預期申請8成按揭,但銀行最後只批出7成按揭的話,咁申請人就要準備3成首期。 一般而言,要確認被繼承者在香港是否擁有不動產,第一步應前往土地註冊處進行查冊。 然而,由於香港沿用的是契約註冊制度而非業權註冊制度,物業記錄只會反映不動產契據丶轉易契及其他檔的記錄 ,並不反映不動產的實益權益擁有情況。
-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裔,無論死者是否有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配偶可先取得剩餘遺產中的50萬元。
- 問 16.住戶如購買了香港年金有限公司的「香港年金計劃」,是否須申報有關的資產價值?
- 問 10.在申報物業或土地的收入時,住戶是要申報在何時的收入?
- 不過,無論有否訂立遺囑,任何人在處理死者的遺產前,通常需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相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證明該人獲授權處理死者遺產之證明文件。
- 至於有遺囑者,不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下稱《繼承法》)第五條,或是香港法例第30章《遺囑條例》(下稱《遺囑條例》)第3條,動產的分配須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 如果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配偶,便有權取得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身故人士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不過,若家庭成員選擇分開申報,每位成員均須填寫其資產的詳細資料(而非只申報其資產淨值有否超逾公屋入息限額的100倍),以便房屋署評估整個家庭的資產淨值水平有否超逾相關限額,但這階段仍無需提供證明文件。 若個別家庭成員未有在指定日期或之前交回填妥的申報表,有關住戶將被視作選擇不申報。 2008年,香港的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便曾審理一宗有關一名居籍上海盛姓女商人的動產分配案件:南洋商業銀行信託有限公司 訴 劉越琨 (民事上訴案2007年第154及155號)。 楊振權上訴庭法官在判詞第43段指出,由於盛女士在死亡前居籍乃在內地,她在香港經營的公司所獲得的營業收入乃動產,按內地法律被視為她和丈夫二人的共同所有的財產,死者不得自行訂立遺囑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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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決定是否批出租約時,住戶亦須申報其入息及資產淨值水平,以評估是否符合相關水平。 問 10.在申報物業或土地的收入時,住戶是要申報在何時的收入? 答 10.就物業或土地的收入,住戶須填報的時期與過去的「富戶政策」相同。 住戶須申報在申報年4月30日或10月31日在香港及香港以外擁有土地、停車位和住宅/商業/工業自置物業(擁有全部或部份業權)或非自置樓宇(如屬二房東)的收入。 倘所擁有的業權屬聯同他人共有,上述所計算出的收入,則須再根據所佔業權份數按比例折算。
並需在監誓員在場下簽署,而簽署該文件的人士必須與死者及申請人沒有任何血緣、姻親或領養關係,但該人必須與申請人及死者相識超過五年。 2.如死者與申請人之關係列於遺囑內,便遞提交有關證明文件,例如配偶需要遞交結婚證明書、子女需要遞交出生證明書。 4.如果沒有任何文件可以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關係,便再需要遞交一份確認身分之非宗教式誓詞或宗教式誓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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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節目中他雖然沒有提及產品的名字,但以其描述的內容來推測這款裝置可能就是 Meta 籌備已久的 Project Cambria。 根據 The Information 之前的報導,Meta Reality Labs 的員工把新品比作為「臉上的筆電/Chromebook」。 它應該能依靠朝外的相機實現 MR 效果,而且還可以讓用戶的虛擬形象保持目光接觸,並能模擬真實表情以促成更好的溝通。 在節目中 Zuckerberg 也確認了這些功能的確存在,但對更多細節他暫時還是守口如瓶,我們也無法確定新品是否會如傳聞那樣進一步漲價。 代表李亦豪的大律師馬亞山反駁,一般只有持份者或慈善機構會存入知會備忘,律政司長並非死者遺囑指名的受益人,現階段無理由介入法律程序。 馬亞山強調,李亦豪和死者同住的居屋仍未清付房貸,如果李亦豪無法繼承該單位,他的利益會嚴重受損。
如果所擁有物業因政府推出措施而獲豁免繳交當季差餉,則仍然可獲扣減。 惟將工業/商業物業自用作營商用途而沒有在營業損益表/財務報告中開列租金支出,則無須計算物業收入。 問 11.住戶在填報受僱收入時,是否只須填報申報月份(4月份/10月份)的入息? 答 11.就受僱收入,住戶需填報的時期與過去的「富戶政策」相同。 住戶須於2022年11月1日或之後填妥申報表,並於2022年11月30日前將已填妥的表格交回。
繼承居屋問題: 繼承居屋問題詳細懶人包
另有網民指,「 繼承居屋問題 若先人有銀行戶口,律師樓要幫你向銀行問數,然而銀行的回覆一般也需時兩個月以上,因此保守估計也要半年才拿到管理書,你再等等吧。」。 車位入場門檻較低,加上車位又不用裝修,吸引愈來愈多人投資。 有客人問:「如我有綠表居屋,以遺產承辦人身份入住已故家人的居屋又可不可以?」答案是不,也見過客人因此而被房署拒絕。
- 根據公屋租約規定,每個公屋單位只供戶主和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居住。
- 惟將工業/商業物業自用作營商用途而沒有在營業損益表/財務報告中開列租金支出,則無須計算物業收入。
- 新業主必須保存這份承辦書,否則日後放售時,或因為文件不齊全以致交易告吹。
- 《長遠房屋策略》下的供應主導原則仍是解決公屋供求問題的不二法門。
答 1.面對持續上升的公屋需求,房委會有必要檢視能否更妥善分配公屋資源予較有迫切需要的申請者,並使相關政策更公平。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香港討論區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 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讀者及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 於有關情形下,讀者及用戶應尋求專業意見(如涉及醫療、法律或投資等問題)。 由於本討論區受到「即時上載留言」運作方式所規限,故不能完全監察所有留言,若讀者及用戶發現有留言出現問題,請聯絡我們。 香港討論區有權刪除任何留言及拒絕任何人士上載留言 (刪除前或不會作事先警告及通知 ), 同時亦有不刪除留言的權利,如有任何爭議,管理員擁有最終的詮釋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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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若住宅物業的權益是通過法律的運作而獲得、但住戶未能放棄有關權益、及不能居於有關物業,則房屋署助理署長級人員可酌情豁免「無擁有住宅物業」的規定。 答 18.「住宅物業」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樓宇、未落成的私人住宅樓宇、經建築事務監督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問 19.如只有個別家庭成員擁有住宅物業,是否仍須整個家庭遷離公屋? 換而言之,日後如戶籍內任何家庭成員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整個家庭亦須遷離該公屋單位。 問 20.如住戶在申報前已把住宅物業轉名/出售,是否仍會被視為擁有住宅物業,而須遷離公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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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性個案曾到訪的地點有50個,包括將軍澳景林邨景榆樓、香港仔嘉隆苑嘉俊閣、大埔運頭塘邨運亨樓、深井碧堤半島9座等。 如果執行人不想履行任務,或沒有在生的遺產執行人,那就會由遺囑中其他的受益人優先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相反,若果當時子女已持有居屋,則不能再承繼另一個居屋單位,因為政府規定不能同時持有兩個居屋物業,因此子女需要將其中一間居屋售予居屋第二市場的人士。 繼承居屋問題 如果幸運獲派公屋,便已經符合綠表資格,所以任何時間都可以透過居屋第二市場買入二手居屋,或者申請房屋署發售之全新居屋,沒有任何時間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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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21.以綠表資格購買資助出售單位的住戶,可在接收所購買的物業前無須交回公屋單位,並可繼續繳交現行租金。 繼承居屋問題 然而,若住戶以白表資格購買資助出售單位或購買私人住宅物業,則不論有關物業是否已落成,房屋署均會向有關住戶發出《遷出通知書》,要求交還其公屋單位。 如沒有遺囑或遺囑內沒有訂明誰是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近親(如配偶、孩子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