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各先進法治國家對納稅者權利保護陸續設有專法,也為了保護我國納稅者權利,維護憲法上人民的基本保障;又或是讓納稅不再只是為了提升國家稅捐稽徵,確保國家收入等考量下,我國確實有制定納稅者權利保護專法之必要。 於是,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於2016年12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2月28日經總統公布,2017年12月28日開始施行。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於民國105年12月28日公布,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相較於稅捐稽徵法專章增訂之納稅義務人權利之保護、行政程序法以及其他法令之規範,本次以特別法專法訂定,對於稅納人權利保障更能優先適用。 本文將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的部分重點摘錄說明如下,使得一般民眾也能一探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與維護自身納稅權益。 於納稅者申請之權利保護案件結案後,積極鼓勵納稅者填寫滿意度調查表,讓受理納稅者保護案件之機關了解納稅者不滿意的原因,並研擬具體改進措施,以提供更好的服務,並使制度更加完善。 立法目的:為落實納稅者於憲法上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其他相關基本權利之保障,達實現課稅公平及貫徹正當法律程序之目的。
被調查者得於告知稅捐稽徵機關後,自行或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就到場調查之過程進行錄影、錄音,稅捐稽徵機關不得拒絕。 但有應維持稅捐調查秘密性之正當理由,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稅捐稽徵機關有錄影、錄音之需要,亦應告知被調查者後為之。 例如:民國104年台灣地區的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為266,490元,則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159,894元(266,490元 x 60%)。 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中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並應具有法制、財稅或會計之專長。 稅捐稽徵機關打算派員前往某知名餐廳進行統一發票稽查,因通知調查將無法達成稽徵或調查目的,可以不事先通知被調查者。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 機關介紹
新法實施後,稅捐稽徵機關對於類同案件只能依補徵稅款加徵15%滯納金及利息,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相信此項對納稅義務人有利之修正,應能有效減少訟源。 員工因教召請公假,於公假期間支付全額薪資,可加成 150%於申報所得稅時減除費用。 財政部亦曾發布薪資費用加倍減除之優惠,本文彙整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相關規定,以利理解。 為避免課稅關係久懸未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明定,經法院撤銷或變更裁判之日起逾15年未確定應納稅額,不得再行核課,避免因稅捐稽徵機關執法不當而對納稅者之財產權及自由權造成侵害,但因納稅者故意延滯訴訟或其他不可抗力逾期者,不在此限。 海關核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方法,就是關稅法第29條以下相關規定,係遵循WTO關稅估價協定所揭示的原則,究其內容,類於「推計課稅」之精神,海關應確保相關程序之透明公開、並力求核定方法之客觀、合理。
- 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納保官提供行政救濟有關之諮詢與協助,包含行政救濟相關書狀例稿、法令及案例資料、救濟方式、行政救濟所需相關資料搜尋方法及其他與行政救濟法令及程序有關事項。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第20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權利侵害之申訴或陳情及行政救濟之諮詢與協助。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已單獨立法,可謂稅法已憲法具體化的里程碑。
- 立法上的構想源於台大兼任教授暨台灣法學會理事長葛克昌教授最早提出納稅人權利法的構思,探討到底納稅人在租稅不公平、稅改時應該有那些主張,主張的立論點又是什麼,主要就在落實憲法最基本的精神。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2條提到,納稅者有權請代理人(像是律師)或偕同輔佐人到場。
- 目前除了就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資格及選任設有要點,更可於財政部網站上查詢到納稅者權利保護官姓名及聯絡方式。
本篇文章透過彙整重大爭議的方式,希望協助讀者聚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