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守護咭」計劃 協助執法人員明白MIP的溝通及醫療需要 「守護咭」計劃 行為指標 協助執法人員辨識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 行為指標 合適成人通知書 協助合適成人了解其角色 合適成人通知書 First slide details. 就某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士作出的首項監護令,有效期不超過1年。 至於經續期或再次續期的監護令,有效期自續期起計不超過3年。 自閉症可被視為“精神失常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該條例對“精神紊亂”所下的定義也包括了這種情況。
- 香港警隊十分重視保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權利,並會確保需要警方協助的MIP受到尊重及獲得公平對待,而他們的特殊需要亦應得到適切的照顧。
- 至於個人在精神上有能力作決定時,就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所希望接受的健康護理或醫療方式而作出的預前指示,現時並無法律架構給予此類預前決定任何效力。
- 在一般情況下,若果沒有其他有效解決問題的非正式安排出現,或不可能作出該些安排時,委員會便會處理該等申請。
- 亦有採「三分主義」,將人依行為能力的程度而分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完全行為能力人」,如德國、中華民國,即採此種分法。
-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59ZF條,即使註冊醫生或註冊牙醫未能獲取病人的監護同意,只要他認為情況緊急,有需要為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施予治療,以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即可對該名病人施予治療,或監督治療進行。
表格可向監護委員會或社會福利署轄下的醫務社會服務部及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索取。 如法庭認為,為該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施予治療,可符合該人的最佳利益,法庭便會同意進行治療,向申請人發出相關命令。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是指弱智或精神紊亂的人士,因其精神紊亂或弱智而沒有能力獨立生活、或沒有能力保護自己,免受他人嚴重剝削。 《醫療上的代作決定及預設醫療指示報告書》在灣仔告士打道39號夏慤大廈20樓法律改革委員會秘書處備索,並已上載這裡。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定義: 行為能力
監護委員會秘書處的職員包括主席、委員會秘書、一名私人秘書、一名助理秘書和一名辦公室助理。 委員會秘書根據有關規則執行法定職責,為聆訊作出行政安排。 因此,長者或他們的家人,不妨多點瞭解《精神健康條例》的內容,看看它可以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及家人提供甚麼協助。 為優化對MIP社群的服務,香港警隊推出一系列的新措施,包括「守護咭計劃」、「行為指標」及「合適成人通知書」,冀更能照顧MIP的需要及促進彼此了解。 在推出新措施的同時,警隊為所有常規警員、輔警及文職人員舉辦針對MIP需要旳專題培訓,加強他們接觸MIP時的專業敏感度。 香港警隊十分重視保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的權利,並會確保需要警方協助的MIP受到尊重及獲得公平對待,而他們的特殊需要亦應得到適切的照顧。
被告是否知道,涉及事實判斷,法庭將審視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被告所說的任何說話以及雙方的關係,以判斷被告是否知悉。 依據中華民國的舊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宣告禁治產。」禁治產,即「禁止自己治理財產」。 而宣布禁治產的程序則是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597條以下。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12條、第13條第2項規定,年滿7歲之未成年人為限制行為能力。 而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依第78條之規定,無效;其與他人所訂立之契約,依第79條之規定,須得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在法定代理人未為同意以前,該契約將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 而上述的「允許」與「承認」即為法定代理人對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能力補充權。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定義: 第I部 – 監護委員會的職權範圍
另外,美國、英國、德國、瑞士以及多數的歐陸國家亦以18歲為其標準,奧地利則是19歲。 多數國家由於近來的醫療及教育的普及,多紛紛的降低其取得完全行為能力的年齡。 原則上限制行為能力人並不能單獨的為有效法律行為,僅在例外的狀況下可以獨自以其意思表示為有效的法律行為。 一般而言,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行為必須要獲得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的補充,可能是事前同意,也可能是事後承認。
在法律上,任何人士一旦年屆十八歲,便視作有能力在生活方式和財務上作出決定。 裁判官或原訟法庭法官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IA部作出命令,把該人交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或署長授權的人監護。 根據該條例,裁判官或法官可把類同的監護權力授予該監護人。 在聆訊中委員會成員將會研究收到的所有資料及證據,和會見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及其他有關證人以作出決定。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定義: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MIP)新措施
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中列明,當年滿十八歲的成年人受到智障或精神紊亂的影響而無行為能力為個人的事宜、財務、醫療或牙科治療作決定,他/她便是一位「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 不過,由於處於昏迷或植物人狀況的人,不屬於該條例中「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定義範圍,所以誰人有權代他們批准進行治療,或在沒有持久授權書的情況下,有權處理他們的財產及事務,顯得不明確。 法改會今天發表《醫療上的代作決定及預設醫療指示報告書》,探討病人因處於昏迷或植物人狀況而不能自行作出醫療上的決定時,代該病人作出有關決定的兩種情況,即代作決定和預設醫療指示。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政府應鼓勵意欲撒銷預設醫療指示的人,以書面方式執行,但也可以用口頭方式撒銷。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定義: 弱智成年人及其父母
法改會倡訂預設醫療指示範本時機未至:法改會轄下代作決定及預前指示小組委員會主席梁劉柔芬(右)表示,預設醫療指示仍是個新概念,立法時機尚未成熟。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病人是指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其財產及事務的人;或是患有精神病、精神病理障礙或弱智的人。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定義 預設醫療指示表格範本必須由兩名見證人見證,其中1人必須是醫生。
不過禁治產宣告由於是繼受過去的德國法而來,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僅能將之宣告禁治產,使其成為無行為能力之人,採取「全有」或「全無」的一級制。 法務部於其後提出民法總則編修正草案,而於2008年5月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 2008年5月23日總統令公布修正禁治產制度,由一級制修改為二級制;然而因為此等修正對於社會影響重大,故特別規定自公布後一年六個月(2009年11月23日)施行。 一個無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並無法為一個有效的法律行為,是指在監護宣告之行為能力,其所為之法律行為皆屬無效法律行為,不過這並非意味著法律禁止其為任何的意思表示,只是其意思表示不會發生法律上的效果而已。 不過另一方面,無行為能力人之保護也應優先於交易安全,所以基本上其無須就其所為之行為負民事上的責任。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定義: 行為指標
現時《精神健康條例》分別就「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財產,以及事務的處理、監護及給予同意接受醫療作出規定。 法改會並建議修訂《精神健康條例》,以清楚表明涉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給予同意接受醫療、監護和處理其財產及事務的條文,適用於處於昏迷或植物人狀況的人。 警方明白到社會對題述事件的關注,並認同在處理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時,需專業地保障他們的權利。 就此,警方在事件發生後已經成立由助理處長(支援)領導的工作小組,聯同相關政府部門和專家,重新檢視處理涉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案件的政策及調查工作的指引,探討如何改善及優化調查工作,以及如何進一步加強培訓前線警務人員應付有關工作。 某人可能沒有能力就社會保障援助金作出聲明,但有能力在小規模的治療或生活安排上作出決定。
根據《精神健康(修訂)條例》第136章授權成立一個名為「監護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獨立運作的法定機構團體,為年滿十八歲或以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替自己的個人事宜、財務、醫療或牙科治療作決定之人士作出監護令。 監護令會指明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委任一位非官方監護人(家人或朋友)或官方監護人(社會福利署署長)及其賦予的權力。 在一般情況下,若果沒有其他有效解決問題的非正式安排出現,或不可能作出該些安排時,委員會便會處理該等申請。 如果在非正式安排下,有一名沒有利益衝突而又誠實可靠的親屬或專業人士會按照當事人的最佳利益,代其處理財務事宜,這種安排顯然應繼續採用。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定義 如果非正式的安排不能發揮理想效果,例如銀行不容許當事人在戶口提取款項,而情況又符合申請監護令的其他理由,便應提出監護令申請,要求委任監護人行使有限度的財務權力。 監護委員會的權限,按2022年第3季的統計數字計算,每月為港幣18,800元。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定義: 照顧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長者:監護人或受託監管人?
若財務需要超出此限,有關人士亦可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II部,向高等法院原訟庭申請委任產業受託監管人,代當事人管理物業及財務事宜。 我們明白這些父母心中感到憂慮﹔需要在自己變得無力照顧子女或在身故前,把照顧弱智子女的責任交託他人。 但監護委員會須考慮是否有較少限制或侵擾的方法可供採用及當時是否有需要作出監護令安排。 父母可以訂立遺囑,委任信託人處理父母留給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子女的金錢或財產。
至於此項允許或承認是向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向相對人為之皆可。 另外,法定代理人的允許不能做總括的允許,亦即不能為沒有界限或不能預見的允許。 又法定代理人之允許,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之一部。 不過為使其法律行為發生完全效力之法律上條件而已,此項允許,法律上既未定其方式,則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法律行為為要式行為時,亦無須踐行同一之方式。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定義: 受託人及財務事宜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買賣、租賃或借貸。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醫生要填寫法定表格,讓申請人經過法庭聆訊成為,為保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的利益代為管理其財務。 產業受託監管人如果想出售其物業、公司股份和股票等,便需要法庭在命令中特別作出指示。
故現行多數國家多採用較為簡便的標準,亦即原則上以個人的「年齡」來判斷其是否具備行為能力,可以單獨為有效的法律行為,作為相對客觀的標準。 精神上無行為能力定義 當然,雖然行為人已達法定年齡而擁有完全行為能力時,亦可因行為當時之精神狀態不佳而使其意思判斷之能力因而有所欠缺,故於當下所為行為否定其有行為能力,令其所為之表示不生法律上之效果,以維護其權益。 至於個人在精神上有能力作決定時,就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所希望接受的健康護理或醫療方式而作出的預前指示,現時並無法律架構給予此類預前決定任何效力。 小組委員會因此建議有意就自己的未來健康護理作出決定的人士,應採用預前指示範本。 小組委員會認為所建議採用的預前指示範本,會提供一種有助確保個人意願得獲澄清的方法。 為解決這個難題,小組委員會建議修訂該條例中「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一詞的定義,以清楚表明該條例中涉及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給予同意接受醫療、監護和處理其財產及事務的條文,也適用於陷於昏迷或植物人狀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