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的資產將如何被分配,而訂立遺囑的人會被稱為「立遺囑人」。 例如在有配偶及小孩的情形下,父母則非繼承人;甚至是在沒有法定繼承人的情形下,一般人會誤以為姪子姪女或是同居人是有繼承權的,所以必須先確定當下繼承人為何人。 香港法例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第9條規定: 任何正在或曾經懷有子女的女子,若是因胚胎或精子和卵子被放置其體內而懷孕的,則除她以外,別無其他女子被視為該子女的母親。 若任何子女因被領養而被視為只屬其領養父母的子女,則在此程度上,第款對其並不適用。 不論該女子在胚胎或精子和卵子放置于其體內時是否身在香港,第款一概適用。
在擬備好保險箱物品清單但未取得遺產的授予承辦書前,如要從保險箱內取走任何物品,必須取得民政事務總署的授權才可(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一般而言,只有與申請授予承辦書有關的文件,或有人急須取回其個人財物,才可以獲得授權取走。 其他文件及有價值的物品,通常不會被獲准取走。 申請人同時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見以下特定表格)。 上述所有文件必須與其他「支持申請的文件」(見下)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遺產稅之取消及申請遺產的授予承辦書之程序
在遺產稅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之前,如要申請授予承辦書,便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遺產稅的計算,是根據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遺產(包括個人資產及房地產)之總值而抽取某一百分比。 欲知過往的遺產稅稅率(由1996年4月1 日至2006年2月10日),請瀏覽稅務局網站。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而去世,其遺產之分配及管理將由無遺囑繼承法規管。
而第二位階繼承人(或,如第二位階繼承人不尚存,則由第三位階繼承人繼承)可獲分配餘下之剩餘遺產的50%(如有的話)。 香港不少法學書籍,套用大陸法系通常採用之法學名詞,從而將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 但由於跨位階共用遺產機制之存在,致令香港法例之下的所謂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概念,與大陸法系之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及第二順序繼承人概念,在內涵及外延上均涇渭分明。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套用這兩個概念無助於理解、歸納、描述香港法例的繼承人優先地位問題,還不如不用。 妻妾所生之子女,均為整個家庭的子女,各子女具同等繼承權,即是說,不但對父親的遺產同等繼承,對妻子、妾、其他妾的遺產,亦具有同等繼承權。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沒有遺產安排
首先,債權人應往遺產承辦處進行遺產承辦查冊,費用為18 元。 這可協助他們人查明是否有人正在申請遺產授予承辦書,或有關授予承辦書是否已經發出。 如果申請人已經獲得授予書,該授予書應和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非宗教式修正誓詞 /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書發出後),一併呈交遺產承辦處。
如果遺囑內沒有列明有關事項,而兩人又不幸共同遇難,亦不知道是哪位較早或較遲去世,在此情況下,較年經的一方通常會當作較遲去世。 換句話說,較年長的配偶之遺產通常會先傳給較年輕的配偶,而後者的遺產會根據法律作進一步處理。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閣下去世時的居籍,將會影響到遺產的處置方法,因閣下去世時的居籍國家之法例,將規管有關可移動財產(如股票及銀行存款)的分配或餽贈方式。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在甚麼情況下,才可提取死者於銀行保險箱內的物品?
若申請人發現死者擁有更多資產,但沒有列於早前呈交之核實資產誓詞中,申請人仍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非宗教式修正誓詞 /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書發出前)。 不過,《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香港法例第481章)賦予法庭權力,容許法庭下令將死者的部分遺產撥給某些家庭成員或受養人。 除親友之外,閣下亦可以在遺囑內指明將某部分金錢、股票、或房地產送給某些人士或慈善機構。
- 在這個情況下,妻子及私生子女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提出訴訟以要求分得部分遺產。
- 但同時,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3A條又規定,為施行本條例,非婚生地位人士被推定在其去世時其父親並不尚存,而透過其父親與其有親屬關係的人亦並不尚存,除非相反證明成立。
-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 一般來說,除非閣下已指明以哪一個國家為居籍,否則便根據閣下出生時父親的居籍為準,而並非以出生地為準。
- 如法院信納行使該項選擇權相當不可能會縮減該剩餘遺產中的有關資產(對居所所享有的權益除外)的價值或令它們更難於處置,並命令該項選擇權可以行使,則上述、兩項限制得以免除。
- 不論該女子在胚胎或精子和卵子放置于其體內時是否身在香港,第款一概適用。
不過,確認通知書的持有人仍負有法律責任,須適當地履行其作為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的職責。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如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於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他們可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遺產繼承權。 留意在無遺囑而去世的個案中,除非有任何相反證據,否則任何於死者過身前以預付方式給予受益人,或因子女結婚而給予的金錢或財產,都應計算在內,並根據無遺囑遺產繼承法,在子女應得的遺產中,扣除已付的金錢或財產。 如果授予承辦書已經發出,債權人可以向法庭申請索取該文件的副本(包含了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的資料)。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遺囑執行人等的法律責任
閣下可以委任兩名或以上人士(最多四名)擔任遺產執行人。 獲委任後,他們必須共同處理關於閣下遺囑的所有事情。 任何年滿十八歲的人士,皆可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
(六)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民政事務局局長在信納提出「從死者銀行戶口支用款項的證明書」的申請人為適當人選後,便可批准申請人從死者銀行戶口提取款項以支付其殯殮開支。 有關法例沒有限制有關申請人必須是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有關遺產的人士。 民政事務總署在有關申請被接納後,會指示銀行直接付款予殯儀服務提供者。 由於現有法例已提供彈性,因此無需要對有關法例作出修訂。 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在沒有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之前,不可管有或管理任何部分的遺產。 不過,法例也規定,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在「訂明期間」內,可在尚未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的情況下,管有或管理有關遺產,但有關人士其後須在訂明期間內遞交申請。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資料庫
有關檢視必須在銀行職員及兩名獲民政事務總署授權的公職人員在場下進行。 如果誓詞 / 誓章正確無誤,民政事務總署便會發出確認通知書,該通知書亦會夾附死者遺產的清單。 申請人或其他處理遺產的第三者,便可獲得豁免而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除了訂立遺囑,你也可以考慮用人壽保險作為遺產規劃的一部分,指定保單的受益人,例如伴侶、子女或雙親,領取你身故後的賠償。 雙手伸出來十隻手指頭長短不同,與兄弟姊妹或子女的關係也是一樣,有親疏之別是很正常,因此在規劃財產分配時有比重不同,也是稀鬆平常的事,應該要以正面的角度來看待。 也時候不一定是獨厚,而是想要多照顧或適才而予的心態。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遺產的分配已清楚列明在遺囑上。這可否避免所有在分發遺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爭拗?
在決定非婚生子女是否有權分得遺產前,首要條件是遺囑必須在1993 年 6 月 19 日或之後訂立。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如果遺囑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前已經簽訂,非婚生子女便不包括在遺產繼承之範圍內。 如 A先生的遺囑列明將婚姻居所送給在生的配偶,B小姐便可以取得該物業。
繼承「可移動財產」(例如金錢、公司股票或個人財物)會受死者在去世當日的居籍地點之法例所規管。 舉例,如死者是美國居民,無論其可動產處於甚麼國家,這些財產通常會受美國的遺產繼承法所規管。 繼承「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通常會由財產所在地的法例規管。 舉例,如閣下身為香港居民但在英國擁有一個單位,當閣下身故後,該單位通常會受英國的遺產繼承法所規管。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遺囑該怎麼寫才有效?如何分配財產、哪些人有繼承權,律師一篇文完整解答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說到自己的身後事,包括遺產的安排,很多人會覺得「大吉利是」。 其實,與其他人生計劃一樣,如對身後事及遺產有意願,就需要及早計劃和安排。 這樣你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處理後事,例如給摯愛留下最後的禮物。 假若配偶、後嗣均不尚存而妾尚存,則第二至第七位階繼承人可能會與妾分享遺產,不過,由於妾氏已日見日少,在此不作深究。
甚至,若被繼承人系于1995年11月3日之前去世的話,則半血親叔伯姑舅並無繼承權。 本部分簡單介紹,當局通過《 2005 年收入 (取消遺產稅) 條例》,在《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加入有關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 任何人處理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在香港的遺產時,必須遵守有關條文的規定。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V. 分發遺產
家庭社區法網提供的資訊只屬初步參考,並非法律意見。 如果您想取得某些法律事宜的詳盡資訊,或尋求進一步法律協助,請諮詢律師。 在取消遺產稅前(即 2006 年 2 月 11 日前),如果遺產的總值超過 7,500,000 元,便須繳交遺產稅。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III. 遺產稅之取消及申請遺產的授予承辦書之程序
即是說,每個人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願及透過遺囑而將資產留給任何人。 另一方面,遺產管理人則從遺產管理書獲得權力。 所以,他 / 她開始行使權力的時間是在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而並非在死者去世當日開始。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繼承無遺囑而去世者的遺產
不過,如果閣下的居籍並非香港,則需考慮居籍地區的法律對遺產分配的影響。 由於居籍法甚為複雜,當遇到有關居籍的問題時,應諮詢律師。 《遺產稅條例》 (香港法例第 111 章)就擅自處理遺產的行為訂明罰則。 條文主要是為了保障稅收,但也附帶保障遺產受益人對死者遺產所享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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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遺囑沒有上述條款,B小姐便無權以應得遺產去換取婚姻居所。 舉例,如夫婦的婚姻居所價值1,000,000 元,並以 A 先生的名義持有,A 先生在沒有立遺囑下去世,剩下 B 小姐及兩名兒子。 他留下的遺產總值1,450,000 元(包括婚姻居所,但不包括其妻可全數取得的非土地實產)。 撇除A先生的葬禮費用及其他行政開支,B小姐有權取得法定遺贈500,000元加上剩餘遺產的一半 [(1,450,000元 – 500,000元)÷ 2 ],總數為975,000元。 A先生的兩名兒子,則可以均分剩餘的遺產(475,000元)。 舉例,如有人在無立遺囑的情況下本可以成為受益人,或有人不滿意在遺囑中所分得的遺產,這些人可以死者在立遺囑時神智不清,或死者在立遺囑時遭第三者不當的影響等理由,而宣稱遺囑無效。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領養兒童及寄養
不論是遺囑列明的執行人、有優先權取得授予遺產管理書遺產管理人、或尚存(仍然在生)的保險箱租用人,都需要先向民政事務總署申領「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下稱「檢視證明書」),才可以開啟保險箱。 有關申請程序之詳情,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當發出確認通知書後,如果銀行同意向申請人發放死者的戶口結餘金額,申請人便毋須再向高等法院之遺產承辦處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或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 / 遺產管理書。 但請留意,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夾附於確認通知書內的清單所列明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如果有關遺產總值不超過 50,000 元且全部是現金,打算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人士(申請人),可以將申請表格(HAEU5)以及一份誓詞 / 誓章呈交民政事務總署。 該誓詞 / 誓章必須聲明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 50,000 元而且全部是現金,同時附上一式兩份的清單以列明遺產的詳情。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分發遺產
死者的債項可包括去世前後所引致的債項,例如死者可能以其信用卡購物,但在月結單發出前去世。 在去世後才引致的債項,可包括屬死者名下物業的管理費。 所有債項都要在遺產分發予受益人之前核實及清還,或在分發前訂出相應的還款條文。 物品清單由檢視證明書持有人擬備,公職人員在有需要時可提供協助。 物品清單會由檢視時在場的公職人員作出核實,清單的影印本則由有關銀行及民政事務局保存六年。 當檢視證明書發出後,證明書持有人需要向民政事務總署預約,以檢視有關保險箱。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物業: 訂立遺囑的手續是甚麼?
若法院已頒暫准離婚令而未頒絕對離婚令,則婚姻仍屬有效。 是指在香港以外地方,按照當時當地施行的法律舉行婚禮或締結的婚姻。 至於在允許同性戀結婚或納妾的地方所申請締結的同性婚姻或其他婚姻,在香港是否確認為“有效婚姻”,則並無明文給予否定或肯定的解答。 但各國立法慣例上都有一條“公序良俗原則”,違反公序良俗的,為非法,果有相關案例時,香港法院在作出判決之前,必定會充分考慮如何維護香港的公序良俗。 若不想遺產依法例安排分配,或欲指定某人或慈善機構承繼您的財產,最好的方法是訂立一份切合自己意願的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