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因被告所有之系爭4樓房屋主臥室樓地板內之冷氣排水管疏於修繕,致該排水管漏水而滴落至樓下即原告所有之系爭3樓房屋,原告因而受有損害乙節,已如前述,被告自應依民法第184條前段規定,對原告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依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修繕系爭3樓房屋之損失28 漏水責任歸屬 ,378元,亦屬有理。 對此,有一派網友一致認為樓下漏水就是樓上負責,並反問該住戶如果是你家漏水你會不會找樓上? 但其實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認為應該樓上樓下共同負擔,除非漏水原因是可以直接歸責於樓上住戶。
對風水老師江名萱來說,「風水」原本只是她廣泛且龐大的學習領域中的一個項目。 熱愛學習的江老師,對許多事物充滿了好奇心,從武術、跆拳道,到八字命理,甚至重型機車,在先生的鼓勵和支持下,江老師都有所涉獵。 一般會以入住6個月為一個基準點作為權責劃分,如果剛搬進去6個月內就發現漏水,可以請前屋主提出交屋時的不漏水證明,確認交屋的時候沒有漏水問題,若屋主提不出證據證明,可以請屋主負責賠償。 如:「另行租屋所生之租金支出」、「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金額」、「搬家費用」、「因漏水而無法出租之租金損失」(如本案例事實五樓區權人A君因漏水而無法續將房屋出租予小正之租金損失)等。 不論是樓上或是樓下,你擁有的是財富(房子),很多人是沒有的。 但碰到了漏水問題,不是去抱怨怎麼別人家沒漏(完美房屋),你家有漏(目前你沒有完美房屋)。
漏水責任歸屬: 房屋交易5年內漏水 賣方須負修繕責任
如果鄰居拒不出面處理,可以訴諸法院,但通常法院會請受害者先墊付鑑定費用,等待法官裁定後,確認是鄰居漏水導致,才能申請代墊費用。 遇到漏水情況請先別緊張,也別一開始就跑去找鄰居理論,住戶需要做些功課後再拿著問題去找樓上住戶協商,以避免產生一堆糾紛。 除了確保自身權益外,也可以讓對方有壓力不會擺爛無限制拖延下去,A先生可以進一步備妥資料來尋求律師的專業諮詢。 若你也遇到跟A先生一樣或類似的問題,有任何疑問或需求,歡迎點擊問題諮詢,也可以到FB粉絲專頁「不動產法律的專家」,或加入LINE官方帳號:@masterlaw 私訊聯絡。
- 若新購買之房屋發生漏水現象,於交屋5年內發現漏水問題,且於發現之6個月內告知前屋主,前手屋主於買賣時亦無明確告知,會涉及民法瑕疵擔保問題,可依損害程度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
- 在偶然的機會下找到了巽耘法律事務所,感謝陳秉榤律師偕同賴嘉斌律師全力幫忙。
-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 由於這些業權持有者通常未必能即時就問題進行處理,小業主難免忍受較長時間的滲水情況。
- 建議再尚未進入訴訟前,先雙方盡力協商,否則進入訴訟,原則上都會進行鑑定。
- 而為了找出漏水原因進行勘查或是修繕,如果有需要進入到他人住家時,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及第47條規定,依法是可以進入他人屋內,他人不得拒絕,若拒絕配合可請主管機關協助,主管機關可視情況開罰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至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或是直接提起訴訟由法院命其配合。
- 如未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委會未經報備核准者,台北市目前仍依產權登記範圍認定修繕責任,故建築物外牆剝落位置若屬私有產權範圍,建物所有權人仍應負有修繕之責任,故請市民仍應隨時注意自家外牆之維護及修繕。
共用部分之修繕,如涉及「重大修繕或改良」,依本條例第11條之規定,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始可為之。 主管機關就此問題認為:有關「重大」或「一般」修繕、維護及改良之認定,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之,如認定產生異議,亦應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議決(內政部營建署88年5月6日88營署建字第09592號函釋)。 不過,因為法律上「瑕疵擔保責任」是「無過失責任」,意思就是,不管這個漏水問題是不是你造成的,只要買受人可以證明這個漏水瑕疵在交屋前就發生,那前屋主(出賣人)仍須負責。 「我買房子後才發現有漏水,但問題是漏水主因是大樓公設的公管漏水,請問公共管線漏水損害賠償怎麼處理?要跟前屋主還是管委會求償?這些抱怨,其實都很常見。 漏水發生在共同壁、樓地板或內部的管線:例如管線漏水,而漏水的管線是在共同壁或樓地板,則由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住戶共同負擔。 但如果是可歸責於其中一位住戶所導致,例如某一住戶於裝潢時不慎弄破水管時,則由該住戶負擔修繕之責任。
漏水責任歸屬: 樓下漏水樓上住戶得負責? 建管處這樣說
漏水問題,也因樓宇老化而出現樓上漏水至樓下,對不少業主來說,可以相當困擾。 要根治漏水問題,必須由業主先檢驗出滲水成因,並視乎情況和需要與有關住戶、其他業主、或法團進行協調,以進行維修工程。 當樓下住戶發現樓下天花板漏水了,馬上聯想到樓上浴室漏水,氣急敗壞地和樓上住戶理論,只是意氣用事的結果就是敗興而歸。 試想一個陌生人帶著情緒告訴你「我是你樓下住戶,你家浴室漏水到樓下!快點處理別造成我的困擾!」你也會覺得莫名其妙吧! 第二、且王先生已委請管委會多次協調不成(或多次聲請調解委員會或公益團體調解,而不能達成協議),請求4樓住戶解決漏水問題,均未獲置理後,始向法院提出以上請求(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五號民事判決參照)。 一開始您必需確定天花板漏水的原因,如果是天花板上方水管漏水,那請立即聯絡上層住戶(他有義務與您一同處理,詳情請見最下方說明)。
如果壞鄰居不出面處理,只能找法院了,你必須自己先支付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人員的費用,等法官裁決後,才能確認問題責任在哪一方來支付賠償金。 營建署所修訂定之「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二條已有明訂,公寓大廈外牆使用管理之責任應由管理委員會負責,或由規約約定外牆之使用管理方式。 跟業主立案法團交涉,找回大廈維修公司再作檢查,維修公司在天台對下來的主人房外牆塗了一層防水油,表示問題已解決,但實情所發揮的作用並不大。 其後維修公司也試過用水浸天台,雖然沒有發現滲漏問題,但卻建議在天台多塗一層防水層,陳先生也無奈接受,但問題仍舊存在。
漏水責任歸屬: 外牆漏水滲進我家 責任到底誰要扛?
「紅外線成像儀」可用來影照懷疑滲漏地方,因為它可以反映牆身即時溫度高低。 從成像儀的屏幕上望到,溫度較高的地方會顯示為紅色;但綠色至藍色則溫度愈低。 部份有水份積聚的地方,會導致牆身溫度較低,所以顯示出來會是藍色。
漏水原因百百種,像上面舉例的,可能是管線破裂、牆面裂縫、磁磚溝縫滲漏等,大部分會選擇對牆面進行局部補修。 但依照朋柏進行外牆拉皮的專業經驗,我們發現當牆面出現滲水、裂痕、磁磚剝落等問題,經檢測後多半是混凝土已經老化(混凝土中性化),只改修表面不夠,需要進行全面補強。 如果屋頂的漏水問題並非自然產生,而可歸咎於社區內的某一戶鄰居,例如:使用屋頂時不慎毀損置於屋頂的管線,那麼仍由社區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但修繕費用由造成問題的住戶單獨負責。
漏水責任歸屬: ‧ 屋主泣訴千萬豪宅漏水1年修不好 賠償兜不攏上法院
……而公寓大廈之外牆,係建築物主要構造,為維持建物安全及其外觀所必要的構造,性質上應亦不許分割而獨立為區分所有之客體,而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應認屬共用部分。 至上訴人雖提出內政部85年9月9日台內營字第 號函認公寓大廈之外牆面應屬專有部分,然上開函釋與本院前揭認定不符,本無拘束本院之效力。 漏水責任歸屬 況縱認公寓大廈之外牆面係屬專有部分,惟依普天大廈社區住戶規約第2條第3項規定:本社區周圍上下及外牆面為共用部分。 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維護其外觀使用,非經規約或管理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不得懸掛或設置廣告物。 準此,系爭大樓外牆,依普天大廈社區住戶規約第2條第3項之規定,亦應為大樓之約定共用部分。
首先是廁所馬桶老是不通,每隔幾天就要請房東來查看、請水電工來修理,讓佳佳不勝其煩。 此外,房東當初承諾會提供冰箱,但實際上冰箱已經壞了好久,房東卻不打算修理或換新,讓房客根本沒有冰箱可用。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漏水責任歸屬: 公寓大廈房屋漏水的修繕責任-林正椈律師、王耀緯律師
如果是頂樓天花板漏水,則很有可能是頂樓地板滲水引起,可能需要做頂樓地板防水工程(含女兒牆)。 居住在公寓大廈最擾人的問題之一,就是遇到没有公德心的左鄰右舍,與其爭執生氣還不如學會跟法官講,請法官主持公道來要求其賠償改善,這是現代人必須學會的技能之一,很多都捨此道而偏用最原始的技能來處理,一不小心反而造成自己理虧被告賠償,這也是本站一直想提供網友們正確的DIY方法理念。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依民法第197條規定,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二年,故在確認修繕及賠償義務人後,被害人最遲應在兩年內向賠償義務人求償,若求償後對方拒不處理,最遲應於6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依民法第130條規定,時效視為不中斷,一旦請求權時效期間屆滿,賠償義務人即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賠償。 不過一旦雙方鬧進法院,這時法院也一定是派專業技術協會的抓漏師傅來到家中進行診斷,然後法官再依照技師的專業報告來進行判斷,最後就會判給雙方關於漏水問題的責任歸屬。 此時無論這段時間吵得多兇都得乖乖地依照責任去處理後續事宜。 因此,除非契約就「公共設施」的瑕疵擔保責任另外約定處理,不然若在不動產說明書裡勾選建物無漏水,一般而言這個瑕疵擔保範圍,當然也包含了公共設施。
若為公共管線漏水,可請管委會以公費修繕,無管委會時可要求全體住戶共同負擔修繕費用;若為鄰居管線破裂,可主張請求修繕費用、漏水導致之屋內財產損失及精神慰撫金。 要注意的是,在A先生的案例中,公寓大廈漏水問題之修繕責任,並不是一個「2選1的選擇」,不是找了管委會、樓上住戶後,就不能找原屋主主張權利、也不是找了原屋主,就不能找管委會、樓上住戶,這些權利都是可以併行的,因為他們解決的是不同問題。 而為了找出漏水原因進行勘查或是修繕,如果有需要進入到他人住家時,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及第47條規定,依法是可以進入他人屋內,他人不得拒絕,若拒絕配合可請主管機關協助,主管機關可視情況開罰新臺幣三千元以上至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或是直接提起訴訟由法院命其配合。 大廈外牆作為整體建築物面積最大的部分,其產生的維修費用一般也較高昂。 假如小業主發現其購買的單位有外牆滲水問題,大多會馬上通知管理處或業主立案法團,希望盡快進行相關測試及維修。
漏水責任歸屬: 房屋漏水糾紛案例:樓上漏水不處理,6大權利主張自己權益-蘇家宏律師
若滲水問題涉及供水系統,業主可尋找持牌水喉匠為供水系統進行檢查及維修。 根據網頁資料顯示,索聯聯辦處報告逐頁收5.1元的手續費,另加影印費,手續費上限229.5元。 房客不願理會,可以請屋主向房客提出民法429條,請對方配合修繕,至於房東和房客間是否應該提出補償措施,則可以依施工對房客的妨礙程度為依據。 2023世界棒球經典賽,將於3月8日(三)到3月22日(三)正式開打!
- 請求結果視個案情形差異而有不同,實務上,法院會審酌買方解約對賣家所造成之損害是否「顯失公平」。
- 故,遇到房屋漏水問題,需先請專業鑑定機關釐清漏水原因,並統整因漏水所生之相關損害及欲請求之金額,以利後續房屋漏水訴訟。
- 委託專業的第三方抓漏廠商來進行漏水調查,判斷漏水原因和責任歸屬並開立鑑定報告後可以正式交付存證信函,讓責任對象理解情況,若對方消極處理,此階段遲遲無法和解,才需進行後續程序。
- 跟業主立案法團交涉,找回大廈維修公司再作檢查,維修公司在天台對下來的主人房外牆塗了一層防水油,表示問題已解決,但實情所發揮的作用並不大。
- 如果單位的外牆大條裂紋出現滲漏,則需由業主立案法團負責。
除了交屋後發現漏水瑕疵之外,住商機構法務協理吳光華表示,買屋前或房屋移轉過程中、尚未點交給買方前,若買方發現房屋有漏水問題,可要求賣方先將屋況修繕完畢,再和買方進行交易,或雙方請廠商進行估價,將修繕費用從買賣價金之中扣除,並在契約內註明已盡告知房屋瑕疵的義務。 漏水責任歸屬 由於損害賠償是以請求回復原狀為原則,如無法回復原狀,才以金錢作為補償,且被害人不能依損害結果,過度要求賠償。 漏水責任歸屬 漏水責任歸屬 因此,房東可要求管委會將屋頂平台恢復至無漏水狀態,並且要求賠償漏水期間少收的租金損失,以及經計算折舊後的裝潢整修費用(因此房屋已使用十年,需折舊計算),但無法以「租客因漏水問題不續租」為理由,要求其他賠償金。 不過,因為法律上「瑕疵擔保責任」是「無過失責任」,意思就是不管這個漏水問題是不是你造成的,只要買受人可以證明這個漏水瑕疵在交屋前就發生,那前屋主(出賣人)仍須負責。
漏水責任歸屬: 漏水律師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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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管委會拒絕修繕,建議可蒐集相關證據,聲請法院「請求修復漏水」。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工作,由管理負責人或管委會處理,費用部分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都會區因地狹人稠,許多民眾都居住在公寓大廈內,惟在人情淡薄之現代社會,樓上、樓下鄰居互不相識之情形亦非少見,一旦住家發生漏水問題,如無法及時釐清修繕責任歸屬,除延宕修繕時程外,也容易造成住戶間不必要的誤會和摩擦。 本文特別整理現行法令規範下,公寓大廈管線漏水之相關修繕、賠償責任及協力義務等事宜,俾供大家日後處理相關問題時參考。 按「共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第3條第4款、第1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漏水責任歸屬 住大樓最怕樓上漏水,滲透到牆面造成油漆突起或掉落,維修費用如何分攤?
漏水責任歸屬: 公寓大廈漏水,修繕責任歸誰?
依《民法》第429條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訂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也就是說,租賃關係存在期間,房東有保持房屋合於約定使用、收益狀態的義務,若房屋交付給房客後,受到自然原因損害而有修繕必要時,租賃契約內也非註明由房客負責,便由房東負責修繕義務,且費用應由房東負擔。 LINE@「白法務的不動產法務園地」版主白宗益表示,雖然基於民法的規定,賣方就房屋滲漏水應該要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但是,賣方必須為房屋的瑕疵負責還有一項重要的前提,即為滲漏水瑕疵必須在交屋以前就已經隱含在房屋內,而在交屋前未被買方知悉。 至於滲漏水是否為交屋前就已經存在於房屋內部的瑕疵,其實是事實的爭議問題,一旦買、賣雙方有爭議,就必須透過訴訟來解決,法院也會囑託專家進行詳細的鑑定。 由於交屋後的漏水責任難以釐清,房屋漏水爭議向來名列房地產交易糾紛前3名,以民法的規定來說,從交屋時起算,長達5年的時間,賣方對於買賣標的物必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期間內如果房屋有出現瑕疵,原則上賣方必須負責修繕,而買方必須在發現房屋漏水的6個月內舉證瑕疵並通知賣方,一旦逾期,恐怕將失去求償的權利。 若是因為公寓管線老舊,無法明確釐清雙方責任的話,可以與樓下協議共同負擔修繕責任。
漏水責任歸屬: 法律頻道/合夥創業的成與敗
因此樓下漏水不一定是樓上的問題,弄清楚是哪條水管破裂,才能知道誰該對漏水負責,推薦請專業的抓漏師傅、工程公司進行鑑定,會更有可信度。 【顏嘉瑩╱台北報導】時值梅雨季,緊接就是颱風季,屋外大雨滂沱,房內跟著滴滴答答,漏水該怎麼辦? 若租屋處屋齡老舊,管線設計不良,牆壁油漆剝落,聯絡房東修繕,卻遲遲等不到他來時,專家表示,房客應先審閱契約內容,釐清修繕責任,若為房東負責卻置之不理,房客可寄發存證信函,催告房東修繕房屋,若由房客自行修繕,則可保留費用單據,日後向房東請款求償。 請問我們可以到哪裡找到”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484號判決”詳細內容? 近一年我們家就遭遇同樣情況,因為樓上住戶太惡劣,一直推諉責任,還在我家客廳天花板(也就是他家地板)故意撞擊騷擾,為了不姑息養奸,我們拒絕分攤維修費,且決定提告,如能有案例判決提供承審法院參考那就太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