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權爭議20247大分析!專家建議咁做…

案中上訴人卓樹賢,與丈夫婚後居於粉嶺昌盛苑,單位是家翁及家姑,羅競輝與葉素雲於1999年透過綠表申請買入,卓指稱她與丈夫有份夾錢供樓,業權應屬他們,其丈夫已於2010年病逝。 自知理虧的港鐵,上月底陸續向兩個屋苑「回水」,但只退回二千萬,並夾硬將外牆及天台業權歸還小業主,小業主不滿被屈,表示會抗爭到底。 港元拆息全線上升,與樓按相關的1個月拆息連升4日,最新報2.60911厘,較上日升0.26649厘。 隔夜拆息升至3.07333厘,較上日急升1.8厘,是2018年以來最大升幅;1星期拆息升至2.35167厘;2星期拆息升至2.41179厘;反映銀行資金成本的3個月拆息升至3.54631厘。

文件

如果賣家的物業現時是有租客的話,潛在買家和地產經紀未必能夠到物業裏面視察。 有些租約上會列明租約完結前數個月容許潛在買家和地產經紀在合理適當的時間到物業進行檢視,以保障賣家的自身利益,要是未能容許潛在買家視察的話有可能會減低賣家的議價能力。 瓜分後的業權,不但可以自由繼承,理論上也可以進行買賣,當然,在市場上,買樓的人只會買樓宇的全個單位,絕不會無故只買入單位中的半份。 業權爭議 業權爭議 一名於2005年離婚的警員,被指涉嫌在不合資格的情況下,一直居住在綠楊新邨宿舍長達15年。

業權爭議: 物業需除釘方可申請轉按

另外要注意是,所有「釘契」的問題即使處決了,有關登記仍會保留物業的紀錄冊上,但會在物業土地註冊登記另一份文件,說明事情已解決。 所以證明事件已解決的文件一日未有登記,查冊中所看到「釘契」問題仍會是未解除。 即使業主已表明物業再沒被「釘契」,但查冊上找不到解決的登記,就要小心。 若業主欠下銀行或財務公司債務,又拖欠不還,財務機構會向法庭入稟,並將業主的物業釘契,防止欠債人將物業出售或轉名。 同時,財務機構亦可向法庭申請充公物業拍賣以償還債務。

荃灣

有代理坦言,近半的年輕新盤買家,均由父母以信託形式買樓,相信未來樓市無論大升或大跌,都會衍生不少訴訟。 倘若不幸確實干犯罪行,閣下可以尋求本行協助,用合法的方式解決事件。 例如由律師代為向控方提出無損權益談判;假如談判成功以 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去換取不提證供起訴,閣下便能達至無刑事定罪紀錄;甚或閣下可以尋求與律政司進行認罪談判,以尋求較輕的處罰。

業權爭議: 我們的服務範圍

業主有權出售自己持有的物業業權,如持有物業的50%業權,則可出售物業50%業權,除非業主與其他持有人協議一同將所有業權一次過出售,否則無權代表其他業主出售他們的權益。 不過,如非必要,很少業主會出售部份物業的權益,因為銀行不會為業權不全的物業承造按揭,出售業權不全的半契樓,市值會大大降低。 兩名原告依次是遠東發展有限公司和 CIE Secretarial Services Limited。 4名被告則依次是破產人士邱美琪的財產受託人、陳威琦(譯音)、Marspan Limited、及中策信貸有限公司。 【本報訊】已故商人邱德根的女兒邱美琪因未償還一筆3,900萬元的欠款,已於去年4月被高院頒令破產。

單位

若你認為有人的言論或行為損害你的名譽,你可以考慮向發佈者提告,以維護你的名聲。 業權爭議 反之,若你作為被告人,認為原告人的誹謗訴訟是無理的打壓,本行均可為你辯護。 本行將根據各下的需求提供實惠及務實的法律服務,歡迎與本行律師聯絡。

業權爭議: 業權爭議、維修令 會影響銀行審批按揭

自《條例》制定以來,政府就《條例》進行全面檢討工作,過程充分諮詢主要持份者,並提出不同方案,以回應持份者對主要議題的分歧意見,當中包括將現有土地和物業轉換到新制度的機制(即轉換機制),以及更正機制和彌償安排。 政府一直致力與主要持份者磋商,以協調他們對實施業權註冊制度的不同期望及回應他們的關注。 立法會於二○○四年七月通過制定《條例》時,要求政府在《條例》實施前就若干有待解決的議題進行全面檢討,並與各持份者商討,考慮對《條例》作進一步修訂。 業權爭議 該物業雖在法律上是女方持有,但麥先生可爭拗他才是實益擁有人。 按麥先生所說,雙方在置業時有聯權共有的意圖,而且是基於要結婚的前提,他從來沒有打算向女友作出饋贈。

  • 假如長命契的業權持有人,希望將他在物業中享有的權益,交給後人來繼承,並不是沒有辦法的。
  • 睇埋附屬公契(Sub-Deed of Mutual Covenant)不少大廈公契均附有附屬公契,作資料上的補充,部分「魔鬼」細節,可在此中尋。
  • 讀者作出任何投資決定前,要自行判斷及審慎處理,更要自行掌握市場最新變化。
  • 除非妻子的個人收入夠通過原按揭的壓力測試,又或者有其他擔保人,銀行才會同意除去前夫的擔保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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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講授澳門物權法的趙崇明介紹,本澳現時大廈停車位主要有三種,即“無契車位”、“份額車位”及“獨立契車位”。
  • 除了全資擁有的物業外,破產人包括聯名物業的半份或部分業權,都會屬於破產受託人名義。
  • 雖然這類物業最大誘因是樓價較一般低,但承受風險不小,物業買賣和承造按揭會受到影響。

現場所見,所有寮屋均齊備家電,他透露現時持有的地主花百萬元裝修多間寮屋出租,一年多已回本,租客主要為港人。 林忌又聲稱,深圳進出深圳鹽田港的船隻,會為方便而路經香港水域,也被認為佔了香港的便宜。 《專條》這種水域的劃分方式極不合理,這個條約造成了對相關海灣管理的困難。 業權爭議 它也不符合國際法,如同時代的權威書籍《奧本海國際法》中寫道,十九世紀已確立了「陸地決定海洋」的原則,沿岸國應擁有三海里的領海。 林忌聲稱,河套的業權「本來」就屬於香港,故此協議「沒有什麼值得高興」。

業權爭議: 按揭查詢

麥先生可以「歸復信託」(Resulting Trust) 的法律觀點提出,以首期及按揭供款向法庭舉證該物業的擁有權由女方代麥先生持有。 女方也可以雙方意圖是各佔一半業權作抗辯理據,及考慮以曾支付該物業的管理雜費等作為相關舉證,以此爭取其中一半權益。 屆時法庭會分析雙方意圖、法律觀點、各方的舉證及事實作出裁決。 有別於由律政司向被告人提訴的刑事案件,民事訴訟是原告人向被告人的侵權行為提出賠償的要求。 民事訴訟牽涉範圍廣闊,包括人身傷亡及工傷索償、商業糾紛、侵犯土地或財物(例如漏水)、業權爭議 (例如合約糾紛及追討欠款)、妨擾、誹謗、司法覆核等事宜。 苦主可循法律途徑要求合理的金錢賠償或其他濟助如禁制令等。

  • 訪問期間,傅仲森將與當地的金融科技、運輸、基建和高端製造服務、旅遊和款待,以及消費產品等公司和初創代表會面,商討他們在香港設立或擴展業務計劃。
  • 有別於由律政司向被告人提訴的刑事案件,民事訴訟是原告人向被告人的侵權行為提出賠償的要求。
  • 銀行一般在5年內不接受「送贈契」物業承造按揭,得到樓想轉按加按或賣出也是不太可能的,因為下手買家也無法承造按揭。
  • 記者其後曾跟馮生到他的單位視察,剛巧發現有兩位身穿「雅賢公司」制服的人士,正搬運貨物進入單位,Jan終於一睹單位的廬山真面目。
  • 如有管理公司,業主與管理公司之間也容易發生糾紛。

太古地產回應表示,太古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正跟進及處理事件,並指去年初管理公司及太古城業主已透過由業主代表組成的太古城物業管理聯絡議會討論事件。 管理公司會繼續與聯絡議會溝通,有信心可妥善解決外牆業權事宜。 投資推廣署署長傅仲森今日(20日)展開出訪曼谷行程,繼續向海外宣傳香港最新營商機遇。 訪問期間,傅仲森將與當地的金融科技、運輸、基建和高端製造服務、旅遊和款待,以及消費產品等公司和初創代表會面,商討他們在香港設立或擴展業務計劃。 他亦會於世界投資促進機構協會亞太地區投資會議中的「數碼外來直接投資和創新」專題討論作演講,並會為泰國初創企業社群舉行兩場簡介會,分別專題講解香港虛擬資產最新發展和倡議,以及香港充滿活力的創業環境和機遇。

業權爭議: 香港大廈管理案例選集

惟她在被頒令破產前,曾表示可將她自住的清水灣物業放售,更指該物業估值達1.8億元。 該物業的業權現引發爭議,由邱美琪兄長邱達昌出任主席的遠東發展已入稟高院,要求法庭確認遠東發展擁有該物業的六分之一業權,而遠東發展所擁有的業權,在次序上應比該物業的按揭貸款承按人優先。 政府在2019年的施政報告提出,擬規劃茶果嶺村一帶寮屋區重建為公營房屋,以應付本港在住屋的殷切需求。 由於兩地為臨海及地勢較高地段,更有望成為坐擁維港海景房屋。 而未補地價的居屋業主,若想將單位由長命契改成「分權共有」,也並不需要先補地價。

提供

屋苑於1983年至1984年分期竣工及入伙,住宅部分由蔡高建築師及李徐則師樓負責設計,車廠基座部分由何弢建築師事務所及前地下鐵路公司設計研究組設計,共有17幢住宅樓宇,合共提供4,000多個單位。 最常見的不滿,一般在於管理費的問題上,尤其樓齡較舊的物業,大廈公契未及現時清晰。 如面積不同的單位繳交劃一金額的管理費,與現時以單位面積計算管理費的模式不同,單位面積較小的業主或會認為計算不公平而拒絕繳交管理費。 其實,大廈公契一般會列明計算管理費方法,並會以業權份數計算,因此劃一管理費只因以往計算方法不清晰及習慣使然,只要專業物管人員向雙方釐清定義,糾紛自然迎刃而解。 如遇有業主欠交管理費,專業的物業管理人員首先會向有關業主發出欠費單據,如業主未有合作,物管人員將每隔兩至三星期發出通知書,若至第三封仍未獲受理,物管人員或業主立案法團將有權向欠款業主採取法律行動。 若欠款低於5萬元,物管公司可向小額錢債審裁處申請向有關業主追討;若高於5萬元,則可入稟地區法院向業主追討。

業權爭議: 申請知識產權註冊

在現行政策,購買居屋單位時亦可提出與申請表上的一名家庭成員,以「聯權共有」的方式聯名擁有物業,即俗稱的「居屋長命契」。 在長命契下,買賣和銀行按揭必須要由所有共有人簽署才有效,但與物業其中一個共有人是家中長者,與他們不良於行甚至身體上無法去簽署文件,就有可能令到家庭無法有效地活用資產去進行買賣或銀行按揭。 而分權共有及長命契,就各有優缺點,想聯名買樓的業主,可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其中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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