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如無貸款人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在該衡平法按揭有效期內的任何時間,就該財產或其任何權益或其衡平法贖回權作出轉讓、押記、分租或其他方式的處理或處置,或訂立任何協議以作出以上所述者。 (由1998年第29號第105條修訂)根據與該財產有關的任何契諾而到期繳付的款項已經繳付,而與該財產有關的任何其他契諾、條款及條件亦已經妥為遵守及履行。 原告為前浸會大學校長錢大康(CHIN TAI HONG ROLAND)及其妻子翁靄雯(YUNG HOI MAN ZINA),被告為總祥有限公司(TOTAL CHANCE LIMITED)。 惟被告於今年九月二十四日以律師信表明無意出示有關文件,原告遂要求法庭下令賣家交出有關文件以供二人查閱,如賣家不交出有關文件以完成交易,則要求法庭裁定涉案交易屬未完成交易。
當承租人能按照協議履行條款(一般指大廈落成)並得到由政府發出的合約完成證明書(又稱「完工證」或「满意紙」),租約視為法定生效。 以往有不少租約的合約年期長達九百九十九年,但現在普遍都只有五十年。 加上香港及內地已在1月起逐步通關,中港兩地亦開始恢復交流,重新刺激起旅遊經濟。 而伴隨而來的兩地商業活動亦預期會增多,進一步加快兩地經濟復甦。 業權契據 業權契據 以上種種的因素都預示著,2023年全球各種經濟活動都會變得頻密,要掌握發展機會,此時更要為業務開支做好準備! 而且憑卡簽賬的任何外幣交易皆免手續費,只要戶口資金充足,賬單金額便會從你的商業綜合戶口直接扣除,令你可以享盡最優惠的匯率。
業權契據: More in 按揭指南:
註二︰所有在凍結登記記錄在案的受影響住戶,不論是否合資格獲得安置安排或核准特惠津貼,均可獲發住戶搬遷津貼。 227個住戶當中,已有97個獲核實符合資格領取住戶搬遷津貼,其餘住戶的資格仍在核實中或不符合資格,住戶搬遷津貼將於遷離時發放。 (三)及(四)當政府引用法例收回私人土地時,法例要求政府為土地業權人及業務經營者作出法定補償。
在香港買賣物業,均需委託律師處理,因此賣樓需準備律師費,用於草擬買賣合約,樓契登記以及按揭契,費用大約是$10,000左右。 簽訂好臨時買賣合約後,業主就可以委託律師起草正式買賣合約,合約的條款只要不觸犯法例都可以加入,而買方亦可提議加入條款,合約最後會由買方的律師負責審核。 銀行作為物業買賣的按揭承造者,會保留評級良好的律師於銀行的指定名單,表示律師過往在律師公會的操守紀錄良好,值得信賴。 如果業主或買家有需要,可以向銀行申請按揭時,查詢可靠律師名單。
業權契據: 業權契據 (Title Deeds)
修訂《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預期可方便物業轉易及減少買賣雙方的訴訟。 俗稱的長命契,英文是Joint Tenancy,最長命的人,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他所有,物業的持有人亦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受給所指定的受益人。 如任何餘聯名人士去世,權益將根據其遺囑決定如何理繼承,如無訂立遺囑,將根據《無遺囑遺產條例 》繼承。
經鑒定後,政府會把適合用作私人發展的土地以公開拍賣或招標形式售出。 同時,政府亦可以把空置土地直接批予發展商發展,但只局限於用作特殊發展的土地,並須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 無論是市場情況、企業管治守則等都不斷演變,因此,我們緊貼中港兩地的監管發展,努力不懈地提升我們的前瞻能力,並評估障礙,同時尋找機會,致力協助客戶取得生意上和個人的成功。 其特點是所有共有人都有優先繼承對方權益的權利,即當共有人之一死亡時,物業中的權益會自動轉移給仍在世的共有人,直到最後一個剩餘,所以稱之為長命契。
業權契據: 物業擁有權之形式有幾多種類?「全權擁有」、「聯權共有」、「分權共有」按揭上有何分別?
轉讓同意書只有一年期限,所以必須盡早聘請律師辦理轉讓手續。 如未能於有效期內完成業權轉讓,業主便需要重新提交申請及繳付有關費用。 根據房委會現行政策,轉讓業權必須以不涉及金錢代價的轉讓契據形式辦理 (破產個案除外)。 律師須擬備一份轉讓契據初稿,交往房委會法律事務分處批核。 申請人需另付有關之行政費用(現時為港幣2,350元,並會不時作出檢討)。 留意正式買賣合約簽署後,便立即構成「必買必賣」條款,即除非業權出現問題,否則合約任何一方均必須完成這項交易,否則視為「撻訂」,並須作賠償。
在轉名和除名過程中,一般不需要補地價,但需要獲得房委會、銀行等相關機構的授權。 此外,持有人也可以將聯權共有人,轉為分權共有,並通過律師事務所以文書辦理。 如果長命契的業權人希望將其在該物業的權益移交給後代繼承,他可以請律師為他擬訂一份瓜分業權契據,然後發出通知給其他業權人,將該瓜分契據登記在田土廳的紀錄冊內。 長命契下,若有共有人過世的,物業的全部權益歸其他共有人所有,無需辦理承包手續。 而共有人亦不能通過遺囑的方式,將業權傳遞給指定的受益人,因此可以避免一些遺產糾紛。 因此,業權的共有人不能以個人身仍獨享業權,每個共有人的唯一權利是與其他共有人共同擁有物業。
業權契據: 賣家拒絕出售:
額外印花稅稅率由5% 至20%不等,視符物業的持有時間,在基本的印花稅外徵收。 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成立目的是實施市區重建策略,首要目標是改善舊區居民的生活環境,更新舊區。 市建局有法律權力,它可以用賠償金來回收土地進行社區重建項目。 它亦可以用土地審裁處批出的金額來回購土地,但同時會以特惠津貼的方式給予業主賠償。
任何人在處理身故人士的遺產前,通常需要先往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相關遺產之授予承辦書,證明該人獲授權處理身故人士遺產的證明文件。 由於遺產可能涉及物業或樓宇,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識和經驗,故此經由律師事務所處理最為恰當。 我們建議如果賣家不肯定物業是否有僭建物的話,最好向測量師和房地產律師 問個究竟,以免買賣未能順利完成。 除上述轉讓業權的手續費外,業主並須繳付一切有關轉讓業權的費用,例如房委會批契費、申請更改按揭貸款安排的手續費 (如適用)、厘印費及簽契費等費用。 2.1 消委會認為所建議的第23A條範圍較其擬達的目的為廣。
業權契據: 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何時才會交樓?
擅長處理:債務舒緩DRP、個人債務重組 IVA、破產。 即使居屋未補地價,但業主之後想轉讓業權,包括除名、轉名及加名,均須先向房委會取得同意,房委會將酌情批核。 業權契據 而轉名除名過程,一般毋須補地價,但涉及索取房委會及銀行等相關機構的授權。 在長命契下,因所有聯名人被視為擁有整項物業,只要其中一名聯名人財困,便有機會所有聯名人業權都被拖累,共同承受惡果。
- 根據房屋條例,單位除在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經第二市場轉售,或已繳付補價外,是不可自由轉讓物業業權的。
-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 如無訂立遺囑,將根據《無遺囑遺產條例 》繼承,並須申請遺產管理書,確立遺產管理人。
- 發展項目會所及/或康樂設施的開放時間及使用受相關法律、批地文件、公契條款、會所使用守則及現場環境狀況限制。
- 為鼓勵私營機構收購重建,《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在1999年通過,使擁有九成或以上業權的人士(如樓齡多於50年,只需擁有八成業權)可以向土地審裁處申請發出強制售賣令,以收購重建。
- 擅長處理:債務舒緩DRP、個人債務重組 IVA、破產。
反過來說,即使單人名的物業,屋內發生的非自然死亡,即使不註冊在田土廳也會被當為凶宅。 聯權共有 ,俗稱為「長命契」明顯好處就是誰最長命的話,物業的全數權益便會全部歸她所有,不用辦理承辦手續。 物業的持有人亦不可以用遺囑的方式,將物業的權益傳受給所指定的受益人。 假設A和B以長命契方式持有物業,如A過身,業權便全歸B。 A的近親是不能繼承到業權,就算A生前立遺囑也沒有用。 物業是大部分香港人最重要的財產,即使有立遺囑去分配物業,也有機會出現爭產的情況。
業權契據: 香港物業業權轉讓程序介紹 – 按揭抵押及物業保險須知
業主將會在交樓日收到物業交易的餘款,並準備好單位,讓買家上門驗收單位。 最後,雙方簽訂由買家律師準備的轉讓契,賣樓程序就完成了。 雙方簽署正式買賣合約後,業主會收到買家的加付訂金,俗稱「大訂」,由買家律師將已簽署合約,連同訂金交予業主律師,代表業主律師則要將業權契據交給買家律師。 而如聯名人遇到財務問題,被債主入稟追討,需要被銀行收樓,或被財仔入紙申請破產,在分權共有的情況下,只得該位聯名人的業權會受到影響。
政府提議引入業權註冊制度,列明政府會在特殊情況下,保障失去有關物業持有權的人士(不包括抵押擔保人)得到有法律上限的賠償。 政府通常會根據土地的租賃形式來賦予土地承租人發展、佔有及使用該地的權利。 業權契據 業權契據 據現行慣例,土地都是根據批地條款批出,代表租契受特定條款限制。
業權契據: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換句話說,補價相等於原來買價(註)的折扣,化為現值計算。 由於由首次轉讓契據日期起計的五年轉讓限制期已屆滿,故業主可向房委會繳付補價後把單位在公開市場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把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轉售予合資格人士,而無須向房委會繳付補價。 土地產業權或土地權益的聯權共有,在衡平法上可藉一名聯權共有人將通知送達其他聯權共有人的方式,或藉在衡平法上有效的其他方法,或藉倘無第款規定則會在法律上有效的其他方法,予以劃分。 2013年的雙倍印花稅和2016年起政府對買多個住宅物業的業主會收取15%的印花稅,令到大量聯名契的業主都齊齊除名(甩名),回復首置身份後再買入新物業慳稅。 在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下,根據《土註條例》註冊不會保證物業的業權,因為業權是透過與物業有關的業權契約而取得,並不是透過把文書在本處註冊而獲得。 假如你購置物業,或成為一宗物業交易的一方,便需簽立一份契約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