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銀行依據按揭契行使其收回物業的權利時,租客不能以不知情為藉口作拖延。 因此,準租客在訂立租賃文件前,應在土地註冊處進行土地查冊,查閱有關單位是否為按揭物業。 反過來說,假如業主在未取得銀行同意的情況下把按揭物業出租,業主已違反了有關條款,足以導致銀行收回該物業。 銀行最終行使其收回該物業的權利時,可能是由於其他原因,而非前述的違規行為,但不管如何,在這類情況下的租客其實已成為了侵權者。 即使租客願意繼續交付租金予銀行,銀行亦可拒絕收取租金,而要求租客遷出。
若租客未能取得「歸屬令」而需要遷出,分租客亦可向授予該分租租賃的下級業主提出訴訟,因對方違反分租租約而申索濟助。 如租客未能在到期日後的15日內向業主繳付租金,或違反以上其他相關條文的任何一項,業主可強制執行重收權或沒收租賃權。 然而,如分租客在指明法律程序中,以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的方式進行訴訟,或就分租客在以上程序中作出反申索的訟費,此規定並不適用。 然而在賠償以外,上級業主或下級業主根據普通法規則或衡平法原則,針對分租客、分租客的保證人或擔保人、及其他佔用人提出進一步申索的權利,則予廢止。 在緊接次期租賃的首期租賃完結,而租客已清繳根據租賃應繳付的款項的情況下,業主亦須在不遲於首期租期屆滿前,退回租賃按金予租客。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VIII. 按揭物業
嚴格來說,這根本不是租賃,因為「業主」根本沒有明確同意把該物業出租;「租客」也不過是佔用人。 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應盡早簽立新的租賃文件,詳列彼此的權利和責任。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不涉及訪客也不涉及儲存貨物。 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
被扣押的貨物將由執達主任扣押,直至繳清欠租,或由法庭指示的拍賣官出售。 如果沒有明訂協議的話,租金一般累算直至每個租約期最後繳交。 在任何一種情況下,業主都應向租客提出書面要求,指明違約行為,並要求還原間隔牆(如果可能的話)。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如果間隔牆是結構性的,那麼所造成的損害可能是永久性的並且是不可修復的。 假如分間單位已為每個個別單位提供獨立供水系統,業主可參加先導計劃,旨在簡化程序,以方便合資格分間單位,安裝水務署的水錶。 獲批准後,分間單位的供水便可按《水務設施規例》所規定的住宅用戶收費附表收費。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業主的權利及責任
如想盡量套現作為第二層間物業的首期,可從拉高估價着手。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一般而言,定價較市價高出5至10%,銀行普遍可彈性處理。 大部份銀行使用多於一間估價行,申請人可查閱各個估價後,選擇最低口價。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 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機會也會相應增加。 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都會列明,租客若違反該文件的條款,則須就因之而起所有對業主的申索及責任作出補償。 但若業主面對一份草率的租約,可能發覺其並未就有關責任作出清楚闡釋。 在這種情況下,業主或許會被捲入完全未有預計的訴訟糾紛。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有關政府物業(例如公屋單位或政府商場舖位)的租務問題,我怎樣能獲得更多資料?
大多數情況下,土地註冊處備存的文件會顯示物業的權益擁有人,這些文件包括法院或審裁處正在處理與土地相關的案件、土地權益、法定押記及破產申請等。 如物業買家仍未向銀行清繳按揭貸款,銀行便擁有該物業的權益,直至按揭貸款完全還清為止。 目前在香港新界,有兩種房屋可以合法存在卻沒有業權,分別是登記寮屋和牌照屋。
- 分間單位的業主或租客不可以協議達成一個租期並非2年的租賃。
- 換言之,X是否有意將物業權益分給Y,並不重要,重點是Y的付出是否「足夠」讓他以衡平法原則爭取自己的物業權益。
- 但如果業主知道租客在物業內從事非法活動 ,例如經營賭場或賣淫場所,而不聞不問,業主可能會面對刑事檢控,後果就不僅限於金錢損失及賠償,更可能會被留下案底及入獄。
- 如果業主執行與《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抵觸或不一致的條款,視條款而定,除了有機會觸犯刑事罪行(例如收取高於法例規定的水、電、雜費),其衍生的爭議也可能以民事訴訟裁決。
在此基礎上,業主往往同意支付費用,對物業中的缺陷作出補救(例如修補損壞的牆壁、更換有故障的冷氣機雪櫃及注射驅蟲劑等)。 作為慣例,並根據雙方的議價能力,一般的租約條款都會把很多責任加諸租客身上,包括在一定程度上進行維修和保養工程。 這條款表面上可能是不公平的,但實際上是相當合理的,因為租客在租期有全部的權利持續佔用和處理物業。 雖然署長有就規管租賃調查及搜集證據的職責及權力,但條例訂明只有在為裁定某租賃是否屬住宅租賃的情況下(職責2),方可傳召署長或估價署人員在法院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證。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車位號碼
所以,除非立約各方早有安排或協議,否則新業主可能毋須就租客繳交予的按金負上責任。 因此,所涉租期超逾三年的租約(即租契)應予註冊,否則現任業主的業權繼承人(例如買家或新租客)大可不承認該租契。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對其他影響同一物業而已經註冊的文件來說,該租契亦將失去其優先權。
如果發生可沒收管有權的違約行為,並且根據違約行為的實際情況,租客可能已對物業帶來污名,因此租客造成的嚴重滋擾和非法使用可能是拒絕「沒收租賃權的濟助」的充分理由。 例子二、雙方議定租客可在給予不少於90天的通知後,於租期第一年的最後一日或以後,終止租約。 由於租客可行使按上述法定權益,在退租前只須給予較短的通知期,條例訂明30天通知期的規定,凌駕了租約退租條款內90天的規定。 鑒於此類租賃帶有非法性質或存有風險,針對居住於分間單位的租客或其他佔用人所犯的任何違約行為,往往亦更難以行使法律權利。 上述問題的解決方案視乎具體案件,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租約的正確解釋。 為避免雙方之間發生任何不必要的爭議,建議租約明確處理與按金有關的上述事宜。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IV.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因此,對新業主而言,租客根據原有租賃所有的權利和責任大致維持不變。 業主亦應就有關買賣通知租客,並與租客達成處理按金的協議。 因此,準租客在訂立租約前,應在土地註冊處進行土地查冊,查閱有關單位是否為按揭物業。
要構成違反有關承諾,必須存在嚴重騷擾以妨礙租客佔用及享用其分間單位。 相關因素包括地點的特徵、舒適度的標準、被投訴的行為是否合理及干擾持續的時間、頻密度和程度等。 在2022年1月22日或以後起租的月租定期租約:為期2年的首期規管租賃,與租期同時開始。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業主與租客
在屋苑附近,有中洲控股旗下惠康貨倉的住宅綜合發展/重建項目(目前仍然爛尾,但增加發展面積之申請已獲批,意味項目即將復工)。 值得注意的是,該地段橫跨惠康貨倉及整個火炭站,部分山景單位的景觀可能會有變更。 銀禧花園於1985年10月16日取得「佔用許可證」,正式落成。 翻查物業的公契,第一個被購買的單位是7座某高層單位,而業主周年茂時為宜賓地產的董事(前長實高層)。 一般應該僅由特定標準化模板提供摺疊資料表格,勿因故事劇情或項目混雜而隱藏;內容應該考慮其他方式呈現。 業主應清楚通知其地產代理、律師及準買家,該物業乃在不抵觸現有租賃的情況下出售。
也就是說,新的物業擁有人知悉該租賃的存在,也接受就該租賃向租客收取租金。 新舊擁有人簽訂的買賣協議也應該述明,新擁有人將從舊擁有人繼承所有與該租賃有關的權利和責任。 因此,租客根據原有租賃所有的權利和責任大致維持不變。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租賃」(tenancy)和「特許權」(licence)有甚麼分別?
所有妥善草擬的租賃文件,不論有關住宅或非住宅物業,都必定會包括一項條款,列明若租客未能依時繳付租金,業主有權沒收有關租賃(即終止租賃並收回物業)。 即使租賃文件並無列明沒收租賃條款,此 沒收權一般亦會根據法律而隱含於租約內。 移居海外若打算放租單位,通常可以找在香港的親戚或朋友幫手。 相信任何看過一份普通租約的人士,都會發覺雙方所需遵守的責任,完全不成比例。 因此,縱使一份租約乃經雙方律師交涉才達致共識,仍可能會把很多責任加諸租客。 由於在租賃期內,租客已等同於物業的「負責人」,負責業主沒有足夠知識或控制權的事項,所以這種表面不公平的現象,其實是相當合理的。
業主負責安排將租賃協議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加蓋印花(參閱附表7第2條)。 租賃按金付還:租賃按金須在租客於租期屆滿時或租期提早終止時向業主交還單位後7天內,在扣除應繳款項後,免息退回予租客(參閱第120AAZC 條 )。 不過,若業主純粹倚賴此方法,而自行(沒有獲得法庭批准下)重新進入物業,一般來說其實並非明智之舉。 總是存在租客可能在幾個月後出現,宣稱業主不當地重新進入物業或挪用其遺留於該物業內的貴重物品的風險。 假設大廈公契完全沒有提及有關滋擾的事項,租客的另一選擇就是依據侵權法去控告那位鄰居,從而獲得禁制令和干擾的賠償。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地產代理是否有責任向準租客披露曾經在單位內發生的不幸事件?
登記寮屋沒有業權、樓契,理論上不得出租或出售,直到 1982 年至 1983 年,政府才開始為全港的寮屋進行登記。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已登記的寮屋一直以來都只是被「暫准存在」,除非出現兩種情況:政府收回土地進行重新發展,或是佔用人非法改建寮屋,不肯還原,導致被收回拆除。 簡而言之,寮屋本身是違法的建築物,沒有業權,但已登記的寮屋可以依照登記時的樣貌暫時存續下去。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問題
如雙方均沒有表明是否有意擁有物業的權益,法律上便可推定以「法律構成信託」形式分配權益。 「法律構成信託」的原則是,假設某人持有物業,而他出於良好意圖及公平原則,與另一人分享該物業,他便必須以信託形式,與該人共同持有物業。 物業的法定或名義擁有人有時會稱為「紙上業主」,任何人均可輕易在物業的文件追尋或查察其名字。 物業的權益擁有人有權享用物業,或享有物業權益的實權,不同於物業的法定或名義擁有人。 在大多數情況下,權益擁有人通常是支付真金白銀購入物業的人,他以「歸復信託」或「法律構成信託」方式轉予物業的法定業主,因此,兩者不一定是同一人。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是否必須有律師代表,方可訂立租約?
續租權條款通常規定,租客需要在某指定日期之前給予業主書面通知以行使該權利,而有關條款亦可以提及新租約的條文(例如與現有租約相同的條文)。 假如業主遵守上述條款,銀行即已知悉有關租賃,故即使他日按揭人 / 業主因無法供款(俗稱「斷供」)而導致銀行行使其收回該物業的權利時,銀行亦未必可以強迫租客遷離該物業。 在有關的租賃文件的條款中,業主可能亦曾承諾盡力確保所有受大廈公契規管的各方,均遵守及履行該公契。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物業範圍內
同時,要留意合約細節,一些維修管理的額外費用如何計算,以及有沒其他收費。 政府一旦發出原則上批准貸款通知書,有關樓宇的個別業主應呈交其個別的貸款申請表。 申請人必須是有關貸款的住宅物業的註冊業主,其業權必須以個人名義登記,即以公司為業主者不可獲得此項貸款。 雖然公用地方維修免息貸款不附任何入息及資產審查,申請人須提供入息證明(例如糧單)以證明其還款能力,否則須就進行維修的物業訂立相關的法定押記。 相信任何看過一份普通租賃文件的人士,都會發覺雙方所需遵守的責任,完全不成比例。 業主通常只需遵守屈指可數的責任,例如讓租客安寧地管用物業、要修理屋頂和外牆和繳交地租等。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F. 沒有投購第三者風險保險的法律責任
換句話說,是項豁免僅適用於於原業主出租自住處所內原則睡房的情況。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假如出租的分間單位並不是「該建築物的最近期建築圖則中,該處所是被劃定為睡房」的房間,就算業主住在該處所的其他房間,以上的豁免並不適用。 如果租客準時支付租金但嚴重違反租約(例如分租、進行非法活動、造成滋擾、安裝僭建物或引起業主立案法團的執法行動),業主可能希望終止租賃及尋找新租客替代。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7及126條,法律隱含一項權利,若租客在到期日十五天內未繳交租金,業主可沒收/終止租賃。 不過,假如租約內包括所謂中斷租期條款,即任何一方可以在租期內提前通知對方終止租賃,則提前終止租賃亦有可能。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租約到期/終止的交收事宜
商場樓高4層,位於地下至3樓,面積約6.3萬平方呎,設20個舖位,於2000年落成。 地下至一樓的租戶以民生商戶為主,如酒樓、餐廳、超級市場、街市、日用品店及藥房等。 而停車場設44個私家車位、12個上落貨車位及6個電單車車位。 物業由科達地產主席湯君明持有,於2016年領展標售商場時,以近4.4億港元購入。
受託人將從出售所得款項中扣除土地審裁處指定的補償金額,然後再將剩餘金額發放給業主。 有關賠償的計算方法為分租客在緊接終止日期前應繳付的每月租金,乘以自終止日期的翌日起至分租客交回該分間單位的日期為止所涵蓋的月份數目。 條規定,事先向租客送達書面通知,指明某被投訴的違反事項及要求租客就違反事項作出補救。 若租客在合理時間內沒有就違反事項作出補救,業主方可行駛沒收租賃權。 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在分間單位較多的舊區,有關物業有可能被納入市區重建計劃或被強制售賣。
業主將有租約之物業出售: 租約印花稅計算機7大好處
對於2004年7月9日之前簽訂的租約,根據法例住宅物業的業主差不多必須與原有租客續租。 在該日期之後簽訂的租約不再提供任何有利於租客的法定續租權。 租客只能通過商議或行使租約下的續租權(如有提供的話)來續租。 租客有隱含責任以合乎租客身分的方式使用物業(即以合理和適當的方式使用物業),並不可對其作出損毁(即不破壞/損壞物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