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力徑36號平面圖8大好處

申請人指法團沒有跟從該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規定去執行法團的職責,包括第一項沒有對在該大廈商場營業的美新名廚茶餐廳霸佔公用地方而執行職責;及第二項沒有經業主大會通過決議便拆除2樓兒童遊樂場的設施。 法團的管理委員會在2009年5月中就該大廈的公眾地方維修事宜進行討論,並於2009年5月18日的管委會會議上通過聘請工程顧問公司。 顧問公司在勘察了該大廈的公眾地方後,就大廈維修工程草擬的標書項目作出詳細解釋,鑑於會議期間得悉業主在攤分維修費,特別是有關天台及外牆的維修責任,以及其中部分工程屬結構部分或飾面部分存在爭議,故此管委會指示當時法團的律師「鍾沛林律師行」就維修責任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布力徑36號平面圖 土地審裁處2011年第10號個案,申請人是九龍大埔道136至154號某大廈B座某單位業主,答辯人是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

  • 逐步淘汰:每一輪投票完成後,淘汰得票最少的方案,然後進行下一輪投票,直至其中一個方案取得「過半數票」通過為止。
  • 新法團的代表大律師批評此舉是小題大做,【建築物管理條例】並沒有強制性要求,須先委任一名管理人,才可解散管理委員會。
  • 法團解釋,只承認雲峰大廈有160戶,這是基於該大廈公契的規定,天台並不作為獨立住戶,因天台不是居住用途。
  • 根據1986年1月16日簽發的入伙紙,該大廈地下有7個商舖,當中6號地舖註明有一個通行權。
  • 即使當晚有發生過前任主席所述的事情,前任主席亦不能單方面宣布休會,因為休會應是大會的決定,不應是主席一人的決定,如果有需要休會,大會是須要進行投票來作出決定, 因此,無論當晚是否發生爭吵和推撞,前任主席亦無權單方面宣布休會。
  • 根據譚女士的證供,發展商在出售6號地舖時,透過營業代表將該通道的「特許使用權」給予了她,故此法團無權向她要求取回該通道。
  • 條,申請人不應針對主席興訟,法官認為反對合理,毋需再就申請人提出的其他理由作出裁決,便即可裁定申請人敗訴。

雖然答辯人已經拆除僭建物,但證供顯示部份角鐵及鐵枝仍插在外牆上,所以須頒布禁制令,命令答辯人移除全部外牆上的角鐵及鐵枝。 第二項爭議,申請人指法團在未得到各業主的同意下,拆除了2樓兒童遊樂場的設施。 在2008年之前,2樓有一個兒童遊樂場,設有一些供兒童遊樂的設施,地上鋪了安全地磚。 根據2008年5月7日舉行的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顯示,因遊樂場的設施老化,所以管理委員會通過決議拆卸該設施。 布力徑36號平面圖 根據該大廈公契,公用地方包括兒童遊樂場,但沒有訂明兒童遊樂場上需有什麼設施,亦沒有訂明必須保留兒童遊樂場,而兒童遊樂場確實存在過,所以本案的最終爭議點,其實是法團是否有權拆卸那些兒童遊樂場的裝備,或是否須重建兒童遊樂場的設施。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11年第1423號個案,申請人劉先生以興大利工程公司商號跟英皇道614至628號的業主立案法團簽約,為該大廈天台及頂層8個單位內外牆做防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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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審裁處2007年第423號個案,申請人是北角天后廟道雲峰大廈某座天台業主,申請人認為自1997年經20樓業主分契後,天台已成獨立單位,認為其物業可享有電力供應及安裝獨立電表。 答辯人是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反對有關電力供應及安裝的要求,認為該大廈公契已列明20樓及天台屬同一單位,只能共同繳交一份管理費,及按1966年4月14日的入伙紙規定,天台並非住宅,只可作曬晾用途。 雖然當時大廈外牆的業權擁有者沒有反對申請人在橫巷開設新門的建議,但聲稱其允許是在不影響公眾安全,及須經屋宇署批准的情況下而給予的,其後大廈外牆的業權擁有者已把外牆的權益轉讓給法團。 法官認為即使申請人得到當時外牆權益擁有者的許可,該許可並不足夠准許申請人或者任何其他業主在大廈進行涉及公契所提及的結構上的改動。 布力徑36號平面圖 申請人在大廈外牆鑽鑿及安裝一道門,明顯是企圖在大廈的外部裝配或附上物件,而申請人從來沒有獲得大廈管理人或法團的書面允許,准許他進行外牆的有關工程。 根據該大廈公契的條文,任何業主在未獲得大廈管理人的同意或准許的情況下,皆不能在大廈的外部建立或附上任何配件、裝配或物件,業主也不能在大廈的任何部分,做出任何結構性改動。 申請人確實已有屋宇署的批准,進行有關的工程,但法官認為屋宇署的批准並不豁免申請人身為大廈業主,不須依照大廈公契向大廈管理人申請准許的責任,屋宇署的批准亦不等同大廈管理人執行公契時的批准。

大埔公立學校:創校於1946年春初,初期由朱仁傑借出太和園別墅暫充校舍,1948年遷至大埔墟北盛街17號,1979年秋因租約問題停辦。 碗窰公立學校:原址在碗窰,最初是村中私塾「五常第」,於1930年代改為民安學校;現時部分用作「碗窰展覽」。 布力徑36號平面圖 香港神託會培賢小學:原觀塘藍田邨培成小學,1991年因屋邨重建而遷入大埔,至2009年併入聖公會阮鄭夢芹銀禧小學。 沙田公立美林小學:原址在2005年與循理會白普理基金循理小學下午校合併為循理會美林小學,2010年遷往東華三院譚兆小學舊址。

另外,懸掛招牌的商戶須事前獲得業主立案法團批准(如未成立法團則須獲得公契管理人批准),當然必須符合大廈公契的規定。 懸掛招牌的商戶必須為該招牌的工程及日後發生意外的風險購買保險,業主立案法團應先向有關部門查詢,及事前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 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10年第1580號個案,原告人是旅行社東主,被告人是灣仔軒尼詩道427至429號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及管理公司。 2008年3月18日原告人在該大廈17樓離開辦公室乘升降機時,升降機下降至13樓突然急墜,至1樓與閣樓之間停止,原告人被困升降機內20分鐘,由消防員救出送院,其後證實頸及膝部受傷。 布力徑36號平面圖 2011年3月20日,一個本地旅行團到灣仔合和中心午膳,當團友使用一條8米長扶手電梯上酒樓時,站在最前的一位80歲老人家突然站不穩向後跌,壓向其後的老人家,如骨牌般往下跌,意外造成5位老人家和1位女童受傷,須送院治理。 這類意外經常發生,故此,大家不可忽略扶手電梯的危險性,大廈管理員亦應協助使用者,留心老人家和小孩的安全,盡量安排他們使用升降機上落。

即使有其他業主使用外牆興建簷篷或晾衫架,亦不等於那些業主有權這樣做。 事實上,發展商是有權要求其他業主拆除那些簷篷和晾衫架,及隨時使用其權利去興建招牌或廣告。 因此,有沒有其他業主使用該大廈外牆並無關係,最重要是發展商本身是否有權利去獨自使用、佔用或享用該大廈外牆,如有的話,就須負責外牆的維修費用。

經考慮唐先生的申述後,法官接納屋宇署的申請,根據該條例第24B條之規定,依照屋宇署提交的命令草擬本,向該棚架發出優先拆卸令。 展望本週,市場關注周五公布的美國消費物價指數,料5月CPI按年升8.3%,4月核心CPI按年升5.9%,連續第3個月回落。 歐洲央行本週舉行議息會議,全球央行開始加息應付高通脹,歐洲央行相對落後,市場預期,歐央行本次會議會清楚表明第三季開始加息的決心。 石油出口國組織與盟友(OPEC+)加快增產,但油價仍然上揚,布蘭特油價升近每桶120美元。 美聯儲今年已經將利率提高了0.75個百分點,美國聯儲局計劃,本月和下月各加息0.5厘,市場正預期,9月有85%機會再加息0.5厘。 克利夫蘭聯儲總裁梅斯特說,未看到通脹見頂證據,支持聯儲局未來數月連續加息,不認為當局9月需要暫停加息。 美國勞工部5月非農業職位增39萬個,預期增32.5萬;失業率3.6%,預期3.5%。

要注意優惠的期限,以及實用性,否則過多無謂的優惠對新人也沒有多大的幫助。 在訂酒席時間清楚有沒有旦糕及切餅服務供應,所提供的旦糕模型還是真旦糕,如果只是提供旦糕型作切餅用,那麼還會否提供西餅或凍餅照呼客人。 選擇地點,要留意交通是否便利,是否有完善的交通網絡,有沒有足夠的泊車位置,是否鄰近停車場或地鐵站,深宵時分及交通是否充裕等,因為婚宴多至晚上十一、十二點,所以良好的交通網絡,著實是較為方便賓客。 連接渡船街與佐敦道的「加士居道天橋」於1977年11月22日通車,當中約有五十米路段,穿越油麻地停車場大廈二樓及三樓。 布力徑36號平面圖 據地政總署早年高空相片所示,該停車場大廈原來分兩期興建,先建北面停車場部分,與其後建成的加士居道天橋合併,再興建南面部分,令天橋得以貫穿停車場,大廈與天橋連接位置亦留下兩期建築的交接痕迹。 大埔康樂園自成一隅,是區內老牌宅屋苑,今次精選該屋苑一座洋房放盤,實用面積1214方呎,2房1套設計,據悉,戶主豪花300萬裝修,廳堂以雪白裝潢,外連1128方呎花園,住客可在此享受日光浴,外望開揚山景。

法官認同法團的答辯,簷篷屬僭建物,申請人沒有理由要求法團支付違法僭建物所須的費用,故此駁回他的申請及須支付訟費。 2005年,因大廈維修污水渠工程需在申請人的車位位置進行,法團通知申請人須自行拆除車位舊簷篷,或由法團的承辦商拆除,以便進行工程,但申請人沒有回應法團要求,因此法團指示承辦商拆除該車位舊簷篷,承辦商亦同意免費拆除。 布力徑36號平面圖 號個案,申請人是雲景道某大廈車位的業主,第一答辯人是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第二答辯人是該大廈管理公司。

如法團忽略某人長期佔用大廈的公用地方,經過一段時間之後,該人可能根據香港法例第347章【時效條例】獲得逆權管有的權利,而無須付出任何代價便可終身佔有該地方。 根據已修訂的【時效條例】,自1991年7月1日起,只要霸佔土地的人有意圖地獨自佔有,並排除及阻止其他人使用該地方超過12年,該霸佔土地的人便成為有關土地的業權管有人。 總之,個別業主都應該經常留意大廈的公用地方,以免被人佔用自已大廈公用地方的業權,以後更難管理。 已僱用管理公司的大廈,業主可依賴管理公司提供專業意見,就大廈的維修工程項目進行招標,及開標後分析標書細節,讓業主容易理解維修工程的項目。 布力徑36號平面圖 業主可在會議中商討,就工程的輕重緩急作出安排,再根據現有的財政狀況去決定先後次序,維修問題便很易解決。 答辯人指該位置原本在2005年10月已安裝了一部閉路攝錄系統,而法團沒有提起過訴訟,在2008年安裝新系統只是更換舊器材,法團不應提起訴訟。 法官不同意答辯人的理由,法官認為法團必須執行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保持公用部分狀況完善,沒有立即提起訴訟並不代表不能提起訴訟,況且,法團是指控2008年的新裝置,與2005年的舊裝置是兩碼子事件,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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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以上的各種空缺情況而召開的業主大會,只可以就填補委員的空缺為唯一目的,業主不能在有關會議上通過任何其他決議。 在本案中,該公契內沒有任何圖則可協助法庭了解該大廈內的各個部分,而公契附表2指明僑發擁有整個地下樓層的業權,故此該通道也不可能屬於公用部分。 根據公契的條文,整個地下樓層包括該通道,在屋宇署審批時,也屬僑發獨有使用、管有及享用的部分,屋宇署審批「更改圖則」也不可能改變事實。 土地審裁處2014年第211號個案,申請人是北角渣華道與北角道23-29號交界某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第一答辯人為該大廈6號地舖的現任業主,在1999年6月3日與譚女士簽訂6號地舖的轉讓契約,成為註冊業主。 第二答辯人譚女士為6號地舖的原業主,亦同時是第一答辯人的執行董事及負責人,在6號地舖轉讓後,譚女士繼續處理6號地舖的租務事宜。 審裁處頒下臨時訟費命令,所有答辯人(包括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在4項訴訟申請中須要向申請人支付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數額議定,則依區域法院基準作評定,除非訴訟任何一方在本命令發出 14 天內提出申請修改或取消本訟費命令,本訟費命令將成為最終訟費命令。 崔女士指出,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法團每年預備的財務報表,應由主席及秘書或司庫聯署,但法團在1998年至2014年期間所擬備的財務報表,全部只由主席簽署,故此要求法團提供這期間由主席及秘書或司庫所簽署的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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坑口中心成杏芳紀念小學:原址在敬賢里1號,於2008年結束,校舍現改為「香港教育大學將軍澳教學中心」。 官塘循道學校:原址在雞寮第23座地下,遷校後改名為沙田循道衛理小學,及後上午班分拆為馬鞍山循道衛理小學。 香港浸信會聯會第一小學:原址在東頭村道博愛村,歷經兩次遷校後改名浸信會呂明才小學,而下午校後來再分拆為浸信會沙田圍呂明才小學,兩者均重置在沙田。 布力徑36號平面圖 呂祺官立小學:原址在前身為灣仔書院,1962年改建成灣仔官立小學,1963年更名為呂祺官立小學,1983年後用作呂祺教育服務中心。 育才中學(沙田):原址在耀安邨,前為育才中學(西營盤);校舍現改為職業訓練局匯縱專業發展中心(馬鞍山)。

  • 1985年底,陸海通集團把六國飯店改建成現代化酒店暨商廈,六國中心與六國酒店1989年11月在原址落成。
  • 另外,投資市場有眾多不明朗因素及突發事件,本檔所述的投資可能不適合所有投資者,且並未考慮各收件人的特定投資目標或經驗、財政狀況或其他需要。
  • 就管理費的詮釋,根據該條例第20條規定,法團必須設立並維持一項常用基金,以支付法團行使權力或執行職責的費用,及支付其他支出,包括與保養及修理有關的支出,這就是每月所收管理費的作用。
  • 有關答辯人單位正前門門頂安裝的保安鏡頭,答辯人提出反對,他認為大廈公契並沒有提出任何阻止安裝保安鏡頭的條款。
  • 答辯人指他是在1968年從一位名叫「垃圾婆」的人士以37,000元把該公用部分頂讓回來,及根據該公用部分前佔用人的一貫做法,支付該大廈每戶每月3元作為垃圾費。
  • 所以在本審訊中,剩餘的爭議是拆除關於221案、222案及226案中的3組招牌及其金屬支架和4宗訴訟申請中修補有關因安裝招牌而招致的破壞及損害。

根據條例第34L條規定,就算公契及其他協議的條文另有規定,亦屬作廢及無效。 在大廈正式訂立公契開始,地產發展商須就未售出的單位繳付管理費,如同個別業主一樣,須共同承擔大廈有關份數的管理開支。 管理費是按大廈公契的業權份數計算,所有業主包括未售清所有單位的地產發展商,都須依時繳交所佔業權份數的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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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業主同時擁有多個單位,亦只可計算為1名業主出席會議,只不過在投票時可投入其名下的所有業權份數;多名共同擁有人擁有1個單位,只可計算為1名業主出席會議;1名受委託者如獲100名業主委任出席會議,投票權相等於獲業主有效委任為代表的數目,即代表100名業主出席會議。 買家不會因只購買實用面積而無須為公用部分承擔責任,買家在簽署買賣合約時已同時購買了公用部分的責任,管理費及維修費必須按照各業主所佔不可分割業權份數的比例來攤分。 另外,買家須理解大廈公契,留心住宅公用部分與商場公用部分,應清楚分開管理帳目,以免住宅補貼商場的管理開支。

法團於2010年3月16日在土地註冊處就該單位註冊了一份押記備忘錄,押記了兩項有關2004年度的修理費用,分別為540元及1,416元。 由於申請人不同意欠交該押記備忘錄中所述的兩項修理費用,於2010年12月18日去信法團要求解除有關的押記,但不獲法團回應。 因此,申請人入稟土地審裁處提出是次申請,要求法團解除押記及支付訟費。

因此,法團在2017年之前是不可能,也無權批准或默許301、 、309室使用該些排污設施。 由2017年起,法團在該大廈籌備了2017/18年大維修,其中一項處理事項便是清拆該些排污設施,答辯人更不可能指稱法團批准或默許該些單位的排污設施。 布力徑36號平面圖 土地審裁處2021年第159號個案,申請人是將軍澳貿業路8號某屋苑第4座17樓某單位之業主。 答辯人為該屋苑現時的管理公司,於2018年2月1日開始從前任管理公司接任為該屋苑的公契經理人。

兩個法團起初一同聘用同一間管理公司管理大廈,後來因意見不合,管理公司辭職不幹。 由於法團收到屋宇署發出兩個維修命令,為履行該兩個維修命令,需進行大廈整體維修工程,該屋苑於2011年開始籌備屋苑公用部分的大型維修工程,並聘請偉略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作為工程顧問,負責制定工程招標文件和監督日後的工程施工。 布力徑36號平面圖 2012年5月3日,在東方日報刊登該維修工程承辦商資格的投標預審廣告,於截標前共收到25間承辦商回覆,通過預審承辦商評分標準,達到60分符合資格可以領取標書之承辦商只有12間。

這個「L」形招牌完全遮蓋該大廈2字樓和3字樓於招牌後面的單位之各個窗門。 換言之,這個招牌完全遮擋了可以射進各單位的天然光線,亦妨礙進出各單位的空氣流動。 這個招牌的頂部安裝了4盞射燈來照亮該招牌,當4盞射燈亮著時,發出的強光會直接射向該大廈的住戶和大廈附近環境。 2) 切結婚蛋糕:一般來說,酒店都會提供切餅用的模型旦糕,基本上以三至六層高,極具氣派。 如果是自助餐的話,受歡迎程度尚算接受,如果選擇 Fine Dinner 的話,就要考慮雙親和長輩們是否接受。 即使選擇自助餐形式,亦要考慮其他人是否願意邊走邊食,始終香港人也是較接受中式婚宴,所以事前應考慮清楚。 6) 西式婚宴少不了餐酒招待,因此,新人要預先跟酒店洽商好餐酒的數量,又或是應洽商一些酒商預訂各類型餐酒。

按照條例附表5,管理委員會根據條例第21款釐定的款額(管理費),須以管理委員會根據該指明的期間而擬備的預算為基準。 該預算須列明管理委員會認為,是應付條例第20條的基金所指明類別的各項付款合理所需的款項,如管理委員會認為,預算所列出的任何款項不足以應付該款項支付的建議開支,則可就該預算擬備修訂預算。 年進行升降機更換工程前已如此,而該更換工程及繼續原來的使用習慣的安排,亦為當時該法團所召開的業主大會所通過,無論如何,該項安排是法團的決定,不是主席或法團的其他個別委員的決定。 當時第一被告正在委託第二被告,為大廈兩部升降機提供檢查和維修保養服務。

布力徑36號平面圖: 九龍城區

法團在2017年3月20日存檔了非正審申請書,要求批准就該判案書中所作命令,給予上訴許可。 法官在2017年3月28日的聆訊上,在聽取了法團的陳述後,撤銷了上訴許可的申請。 基於上述原因,法官裁定在該地舖內安裝的消防裝置並非公用設施,撤銷申請人的申請,並頒下暫准命令,申請人須支付答辯人本案的訟費。 布力徑36號平面圖 第四答辯人聲稱擺放雜物不是他的指示,而是他的僱員自行決定,法官認為第四答辯人是知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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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商有絕對權利去選擇如何興建,包括安排工人進入其他單位去興建招牌或廣告,故此須要獨自負責該大廈外牆的維修費。 但發展商認為他本身不是獨自享用該大廈外牆的人,因為其他業主亦有在外牆興建簷篷或晾衫架,而發展商只是在該大廈地舖安裝一個屬於餐廳的招牌,因此,發展商認為只須負責有關該招牌佔用位置部分的維修費,而其他部分則應該由該大廈所有業主分攤。 土地審裁處2002年第34號個案,申請人為香港石塘咀某大廈之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為該大廈之發展商。 布力徑36號平面圖 該大廈樓高23層,地下舖位及閣樓都是發展商持有的單位,而1字樓至22字樓均為住宅單位及已全部售出。 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7年1121號個案,申請人為禾塘咀街85號某大廈地下某單位之業權人,他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法庭頒令,宣布他可以在大廈地下外牆開設一道新的門口,並宣布被告人(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就該工程提出的反對無效。 法團則反對申請人的申請,並要求法庭頒禁制令,強制申請人拆除他私建的門口及恢復外牆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