僭建上庭2024必看攻略!專家建議咁做…

遇到上述情況,建議最可靠的做法是聘請獨立的專業人士,向屋宇署取得單位的核准圖則 (包括加建及改建) 後到單位進行勘察,評估僭建物狀況及估算還原及復修所需的金錢。 僭建上庭 再於買賣成交時,透過律師樓在向賣方支付的金額中扣除還原及復修的費用。 據控方提交的紀錄,過去十年共有七十三宗同類檢控個案,罰款由五百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僭建工程期間每天罰款最高一百元。 立法會議員柯創盛直言,寮屋政策至今實行多年,政府應對現行做法作檢討,亦明白部門人員與違規業主交涉時或面對不同挑戰,但強調面對違規情況應果斷處理而非放任。 寮屋亂象叢生,大埔寮屋區內多間屋非法僭建,清拆令發出三年未改善,部分改裝成劏房違法出租,區內更處處消防隱患,上周有租戶遇火警被迫遷;上水寮屋區亦僭建成風,有寮屋涉僭建二樓,居民直斥寮屋劏房成「上樓捷徑」,租客有增無減。 有議員批評地政總署處理寮屋亂象不力,促加強執法及檢視現行政策。

被揭发出来的僭建形式五花八门,如加装花笼、顶楼加建盖屋,加设花架、泳池、鱼缸,添加晾衣架,扩大阳台,在官地上建私人车房、货仓、花园等。 僭建上庭 僭建附加物,或购买了有僭建的建筑物,已违反香港的建筑物法例,可能危害原先建筑物的力学平衡,造成危楼,实为现时法例所不容。 于是香港媒体、民众及立法会议员万炮齐轰孙明扬,质疑其知法犯法、缺乏诚信,要求他公开道歉并辞职 。 乡议局欢迎裁决,指出丁屋审批速度越来越慢,判决确立丁屋政策合法合宪,促请地政总署回复正常审批速度,政府应该认真商讨如何理顺丁屋政策,善用土地有助促进北部都会区发展。 乡议局希望政府,在乡村范围适合发展的土地,以新界原居民合法权益为基础,提供更多发展空间,例如提高发展密度等,以发展丁厦或城中村等。

僭建上庭: 檢控僭建 (一):小業主就僭建而被起訴的真實情況

他在就任后到立法会接受议员质询时公开道歉,保证整改,屋宇署署长区载佳次年7月表示梁振英已完成补救。 各大香港媒体继而对多名高官名下物业开展调查,多名局级官员的私宅被揭发违建,时任行政长官曾荫权夫妇也榜上有名。 屋宇署長區載佳爆出僭建爭議後,兩名部屬昨傍晚匆匆趕往調查自己的「頂頭上司」,兩名巡查人員在豪園保安員帶領下,不斷出入環繞視察大廈內外,並在多處停留拍照蒐集資料,連多個署長的鄰居單位,也仔細查看拍照,逗留超過1小時才離開。

  • 她於2000年成為資深大律師,曾代表政府在中環填海官司勝訴;2004年至2010年任交通諮詢委員會主席;2009至2011年任臨時最低工資委員會主席;2011年獲委任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等職位。
  • 對於屬非優先處理類別的僭建物(須優先處理的僭建物已在上文說明),屋宇署一般會發出勸喻信或警告通知,要求業主自行清拆。
  • 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摩理臣山)建造工程系系主任陳子明,昨審視本報記者提供豪園的圖則及現場照片後稱,圖則上的「Balcony(露台)」,一般是不得密封的,圖則亦顯示露台外圍應為一幅非密封的矮牆。
  • 近來報章的頭條多了有關官員物業僭建的報道,亦再次炒熱僭建話題。
  • 當然玻璃間隔,可以配合不同的框架,趟門,做出不同效果。
  • (五)在過去五年,地政總署沒有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126章),就違反土地契約條款的新界村屋構築物,重收有關的土地。
  • 如何挽救行将怠毁在执法者和立法者手上的香港法制大厦,是摆在香港人面前的严峻考验。

在鄭若驊之前,每屆問責官員均有人捲入僭建醜聞,大眾早已對被發現違反有關規例的問責官員見怪不怪。 綜觀過往,被發現曾僭建的官員只要處理恰當、坦承認錯及立即修正,仍無損仕途,因此即使有僭建,官員也「罪不至死」。 可是若果嘗試隱瞞或試圖掩飾,這便由單純的僭建問題,轉化為操守及誠信問題,令個人以及政府聲望大受打擊,成了「罪加一等」。 屋宇署在執行《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規定時,亦考慮到樓宇安全、資源限制等因素而制訂執法政策。 在接獲有關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投訴和舉報後,該署會進行調查,並根據現行的執法政策,就那些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有迫切危險的僭建物、正在施工的違例建築工程和新建的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

僭建上庭: 香港观察:僭建门,香港法制的怠毁

香港律師會鄭重提醒讀者,本文所載之內容是參照文章刊登日適用法律而提出看法,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 僭建上庭 讀者如有個別法律問題,應當就其個別情況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 如政府当局已就物业的僭建物发出建筑命令,并在土地注册处注册,有关的产权负担会在土地查册上列明。

  •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六月十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十三萬元。
  • 林鄭月娥1月9日出席行政會議前首次回應事件,強調鄭若驊仍是其心目中非常理想的律政司司長人選,顯然無意要求任何人就誠信問題問責下台。
  • 讀者如有個別法律問題,應當就其個別情況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
  • 鄧炳強今日(12日)在元朗區區議會上表示,他2002年入住的西貢住宅是18年前買入,他並無改建,但承認當時沒有找專業人士查看該處,亦承認當時對非法僭建敏感度不足,如有違法之處願意接受後果,全面配合調查。
  • 2012年,时任发展局长林郑月娥指出新界原居民之丁权,不能无限期维持下去,建议2047年后停止丁屋政策,以2029年为划界线,之后出生之新界男丁不再享有丁权,但其后因原居民反对而搁置。

(六)屋宇署對逾期而未獲遵從的清拆令個案提出檢控前,須考慮不同的因素,包括事涉業主是否已提出上訴或正安排進行按清拆令所需的工程。 然而,如當局於本年十二月八日在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屬下的樓宇安全及相關事宜小組委員會的會議上指出,屋宇署有計劃增加人手,成立專責組別,專門負責推行對新界村屋僭建物的新執法策略。 該署也會加強宣傳和公眾教育,並透過內部監察,加強對逾期已久而未獲遵從清拆令的個案提出檢控,以提高市民遵從清拆令及減少非法僭建的意識。 在收到有關查詢或投訴個案後,地政總署會派員巡視,如出現有政府土地確實被非法佔用,地政總署會根據《土地(雜項條文)條例》(第28章)張貼通知,要求佔用人在通知內指明的限期前停止佔用有關土地。

僭建上庭: 申請豁免難度高

屋宇署職員昨晚已到區的寓所檢查,但對於屋宇署下屬去審核署長的單位是否夠公正時,區載佳稱,對下屬的專業有信心,並稱下屬會一視同仁處理個案。 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大廈公用部份(即「阿公」)的地方,所有業主有權共同使用、但亦有責任共同管理的。 一般而言大廈內的走廊、外牆、平台都是阿公的,位於這些公用部份的僭建物,大廈業主立案法團需要負責,如沒有法團,共同業主就要合力清拆。 工程師學會前會長黃澤恩表示,在露台加建大玻璃,未必影響到樓宇結構,但相當危險,例如一塊三米高,兩、三米闊的玻璃,面積很大,打風時受力很多,若受到碰撞,撞擊力很大,令玻璃裂碎。 如果清拆部份會影響到其他人,如建築物有石綿,又可能要再揾合資格的化學物料專家處理,收費又會再貴一點。

若未能找出滲水源頭,或是未能同有漏水問題業主達成協議,就要同屋宇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的聯合辦事處作出漏水個案投訴,由政府職員會到現場視察,確認滲水源頭。 首先考慮到常有的火險保障,火險只會保障樓宇結構如牆壁、窗戶、天花、地板。 如果是天花板漏水,而天花板漏水要被視為不可預見的意外,又要在火險保障範圍內,同時業主未有就天花裝修,如果業主有自行裝修天花,漏水問題很大機會被認為人為所致。 要符合以上條件,保險公司才有機會支付重新裝修天花的費用。 由於處理漏水的問題,可能花費不菲,所以大家會關心,到底保險會不會為修補漏水工程而賠償,不過大家要有心理準備,很多時修補漏水是不會獲得賠償。 在很多情況下,小業主並不是存心僭建,而是該僭建物在買入物業時早已存在。

僭建上庭: 玻璃間房

我家露台有加建花架铁笼,差不多廿年了,既无实时危险也不影响楼宇结构, 楼下更是无人会行过的斜坡。 屋宇署下令清拆, 我不予理会, 结果我给告上法庭, 除了要搭棚清拆, 僭建上庭 还给罚了近四千元。 他认为屋宇署应寻求更科学的方法来甄别清拆违建物的缓急先后,取代目前分区巡查制度。 在人手紧缺的环境下,可以考虑把巡查工作外包,“外面一些测量师楼甚至学府都可以帮忙”。

僭建上庭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丈夫潘乐陶被控在屯门海诗3 号别墅僭建泳池,被裁定违反《建筑物条例》罪名成立,罚款2万港元(折合约2260欧元)。 至于与3号屋相连、郑若骅名下的4号屋虽被传媒揭发有僭建地库,但律政司去年底在宣布票控潘乐陶时同时决定,不就4号屋的僭建物检控郑若骅,理由是证据不足。 据发展局副秘书长郑伟源估计,新界村屋僭建个案数以万计。 发展局长林郑月娥曾于2011年年底表明政府铁定于2012年4月起,严厉执法取缔僭建村屋,首轮目标是三层以上的村屋,屋宇署并会逐一巡查新界六百条村。 僭建上庭 2012年,时任发展局长林郑月娥指出新界原居民之丁权,不能无限期维持下去,建议2047年后停止丁屋政策,以2029年为划界线,之后出生之新界男丁不再享有丁权,但其后因原居民反对而搁置。

僭建上庭: 中国游客的“回归”能否为全球商家带来新生机?

如果申請的是按揭保險之類的高成數按揭,幾可肯定不會批出按揭予有清拆令的單位。 如果是一般成數的按揭,部分銀行在處理按揭申請時,如發現單位有僭建,會評估有關僭建物的嚴重程度及還原費用。 以輕微僭建為例,部分銀行會要求估價公司提供報告,計算還原工程的費用,再要求借款人簽署文件,同意承擔因僭建物而衍生的所有責任,包括業主保證支付維修開支、還原僭建。 這600頁的英文教科書,反映她對《建築物條例》、屋宇署發出僭建物命令及業主對持有物業的責任,絕對有透徹而全面了解,換言之,具有專業權威的她,雖不是認可人士而符合資歷認可,但她卻表示未曾懷疑家中是否存在僭建物,這理由實在說不過去。

僭建上庭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自一九七五年起,就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採取執法行動,其餘不須優先取締的僭建物)則會延後處理。 如屬須優先取締的的僭建物,屋宇署可發出清拆令,要求 有關業主在指定期限內 (通常為 僭建上庭 60 天) 清拆僭建物,並會把清拆令在土地註冊 處註冊。 根據香港屋宇處《建築物條例》及其附屬規例,除了在屋宇署小型工程監管制度下進行的小型工程及豁免工程外,凡未 經屋宇署批准及同意的樓宇建築工程,均屬違例建築物 (僭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