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因為國家只有在有法律依據下才可以向人民徵稅,所以憲法分別於第107條、第109條第1項及第110條第1項中規定,國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省稅由省立法並執行、縣稅由縣立法並執行。 香港始終把稅種限制在少數範圍內,有些國際上普遍開徵的稅種如增值稅、社會保險稅等都未開徵。 已開徵的稅種的稅負也很輕,從主體稅種看,利得稅的稅率分別為16.5%(適用於有限公司)和15%(適用於非有限公司),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稅率相比都是相當低的。
在此情形之下,以國會為中心的國家機關行使統治權,其他機關係根據國會制定的法律之委任代行統治權,是以地方團體的自治權當然就來自國會所制定法律的委任下執行。 即在中央政府的主導指揮及組織運作下,向民間部門購買勞務及服務,例如各國公部門所採用民營化策略中之簽約外包是。 此種制度推動公共政策,主要是認識到市埸價值在於生產效率及活力表現,但政府的公權力干預,則是基於價格償付以外的公平正義考慮。 中央稅地方稅 即中央政府本於集權統治方式,要求地方政府事事聽命行之,地方政府完全執行或配合中央政府的政策,毫無自主權可言。
中央稅地方稅: 地方稅要找稅務局或稅捐處
前項所稱次一年度本稅款推估數,指第三條第一款之款項依次一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中相關稅收之估列數及第三條第二款之款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推估之數。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依前三條規定算定分配各該地方政府之比率,主管機關應按次一年度本稅款之推估數,設算分配各該地方政府之金額,於會計年度開始四個月前通知受分配地方政府納入預算。 二、依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之相關規定,應由各縣(市)政府負擔之社會福利支出。 本辦法所定各項計算公式中,營利事業營業額、人口數、各類行業別人口數、土地面積及社會福利支出內含項目之核列,以中央相關主管機關彙編之統計資料為準。 七、準用直轄市之縣:指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及第六十六條規定,準用直轄市應分配之國稅、直轄市及縣(市)稅之縣。 原來,習慣送往迎來的日本人,也將贈禮文化延伸到稅制上。
但也有例外,例如,上海市在2008年政府機構改革之前,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為合署辦公,一個機構、三塊牌子,而2008年政府機構改革之後,上海市財政局被獨立設置,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和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仍為合署辦公,一個機構、兩塊牌子。 從國際經驗看,實行分稅制財政體制的國家,絕大多數都設立國稅地稅兩套稅務機構,尤其是在大國模型中,無一例外地都分設國稅地稅機構。 美國、日本、英國等已開發國家都分設了國稅地稅機構,許多開發中國家也都是分設國稅地稅機構的。 儘管世界上實行分稅制的各國都有各自的具體國情,但在分設國稅地稅機構這件事卻是驚人的一致。 而且,從歷史上看,沒有一個實行分稅制的國家分設國稅地稅機構後又合併兩套稅務機構的。 更為有趣的是,國外在財稅改革方面的“傳言”集中在稅制改革方面,沒有見到過“傳言”國稅地稅機構合併的現象。
中央稅地方稅: 中國
在探討中央與地方權限合理劃分之前,宜先瞭解兩者間之互為關係態樣,以利進一步究明不同理論所衍生出不同制度型態,釐清其間關聯性與差異性等相關問題,並作為本文分析之理論基礎。 一般來說,地方政府對地方地理環境、天然資源、風俗民情及社會人文背景等最為瞭解,故某些具地方特色或規模之事務,如由地方政府自行辦理,當比中央政府一致處理較具效益,且更符合民主行政的理論觀點,此種情況對租稅立法權之運用亦然。 指中央與地方純綷以市埸機能為推動政策之基礎,雖完全的市埸制度並不被視為政策執行的工具,但中央與地方政府的政策推動過程,對市埸的觀察及影響性評估,則是有其必要性。 係在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同努力下,建立準市埸機制,亦即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分享權力,共同進行,而非僅在中央政府的管制下進行政策執行。 政策推動由中央政府按國家利益及標準加以管制,並進行有限度的干預,亦即中央政府對地方事務只設定目標和目的,而地方政府可自行決定達成的方法及策略。
- 另外,對於特殊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會對某些稅種的征收系統,做出特別的安排和調整。
- 可見,地方稅占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指標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模式,比重的大小取決於多方面的因素。
- 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二章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之租稅立法,以該法及地方稅法通則有明文規定為限。
- 而當企業資金不足以同時繳納中央稅、地方稅、共享稅時,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就會發生衝突,國、地稅系統之間就可能發生競相對納稅人施壓以求爭先入庫的矛盾。
- 在香港,所有納稅人的資料檔案都是通過電腦系統管理,稅務人員與納稅人一般不直接接觸,往來一般通過書面形式。
- 大陸稅收實行分級征管,中央稅和共用稅由中央稅務機構負責徵收,共用稅中地方分享的部分由中央稅務機構直接劃入地方金庫,地方稅由地方稅務機構負責徵收。
- 在資源稅改革中,訊息人士透露,煤炭從價計征時機成熟,財政部門已將其列入近期工作計畫。
- 從1985年起,逐步採取按稅種劃分中央稅和地方稅。
蘇煥智也警告,中央集權集稅體制再不打破,台灣各縣市的地方只有愈老愈窮,而且朝向滅校、滅村、滅鄉。 各個市縣市長應該團結聯合起來包圍中央,向中央政府求將營業稅、所得稅列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各分得二分之一。 浙江省地方稅務局 進一步提高稅收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地稅…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進一步提高稅收工作的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的規定,結合我省地稅工作實際… 除財產稅外,把所得稅作為地方稅主體稅種是國際發展的新動向。
中央稅地方稅: 個人工具
有的租賃合同中還會規定,承租企業在歸還裝置時要保證其新舊程度,如損耗過度,則承租人應按該裝置的重置價將過度損耗部分以貨幣資金的形式賠償給出租人。 例如A企業向B公司租入某裝置,租期5年,非留購性租賃,歸還時原定新舊程度為40%,若實際新舊程度為30%,假定期末裝置重置價為100000元,則承租人要賠償過度損耗部分的10000元。 在融資租賃方式下,租賃期滿後,根據合同,承租企業可能會以一定的價款將原租賃裝置買下來,其留購費可能遠低於留購時的資產實際價值,也可能與現行市價相符,不管如何留購,這部分支出均是企業現金流出,租賃決策時必須考慮進去。
一類是並不設立獨立的稅務機構,地方稅的徵收由設在地方財政部的相應機構徵收管理,如英國的地方稅由各郡、區財政局下屬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 現行的地方稅體系是1994年實行分稅制財政管理體制改革時建立的,其後在收入劃分方面雖有多次調整,但基本框架未變。 1994年稅改初步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現代稅收制度,對促進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強化中央巨觀調控能力,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發揮了積極作用。 在新一輪稅制改革中,應建立完善地方稅體系,既考慮中央的巨觀調控效果,也要考慮地方的發展需求,充分調動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促進地方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中央稅地方稅: 財政收支劃分的概念
香港實行議會政體,稅法由立法部門的律政司制訂,作為全港稅務最高行政機關的稅務局負責執行稅法,但又有相當大的獨立性,可以就稅收法規修改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而財政司對執法的具體工作不直接干預。 稅務局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工作,並將征、管、查三種職責分開,形成互相制約、互相促進的征管機制。 中央稅地方稅 中央稅地方稅 在香港,所有納稅人的資料檔案都是通過電腦系統管理,稅務人員與納稅人一般不直接接觸,往來一般通過書面形式。
德國為聯邦國家,政府體制分為聯邦、邦郡及鄉鎮市三級,其不偏中央集權,亦不偏地方分權,而採用中央與地方均權的原則,換言之,中央與地方各有其法定權力,而使彼此權力地位處於均衡的狀態。 傳來說與固有權說剛好相反,認為地方團體所行使的政治支配權是來自於國家的委託,其具有法人格係國家所創造,而非地方團體所固有。 中央稅地方稅 因之,地方團體不僅係國家的統治機關之一,且其與國家係立於隸屬地位,需受國家的監督與國家法律的限制。 中央稅地方稅 故在租稅立法權上,地方團體倘擬自行租稅立法,需在國家法律的授權之下始可為之,否則自屬牴觸無效。
中央稅地方稅: 美國
可見,地方稅占全國稅收總額的比重指標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模式,比重的大小取決於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一國地方稅的必要收入規模由地方財政支出的需求來決定。 同時,一國的政治體制,地方稅權大小,不同財政收入形式的籌資效率對地方稅收入規模的形成也會產生重要影響。 國稅是由中央機關負責徵收,除關稅及進口之營業稅與貨物稅由海關負責徵收外,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貨物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營業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是由財政部各區國稅局辦理。 最後,蘇煥智表示,行政院長與地方首長應受邀參與定期會議,並且將錢權下放,目前行政院會六都市長均有受邀參加,但一般縣市卻沒有受邀參加,這種一國二制的不公平其實應該要打破。
退伍軍人福利基本由聯邦財政承擔,州財政承擔很少一部分。 自然資源大部分由聯邦財政承擔,州和地方財政只承擔小部分。 中央稅地方稅 高速公路和監獄項目基本由州財政和地方財政承擔,聯邦財政承擔很小一部分。 排水幾乎全部由地方財政承擔,警察服務和教育大部分由地方財政承擔。
中央稅地方稅: 體系建立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降低征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簡化征收手續,方便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相互委托對方代收某些稅收。 另外,對於特殊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會對某些稅種的征收系統,做出特別的安排和調整。 地方稅即屬于地方固定財政收入,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稅種。
地方稅如果沒有體現”地方”特點,就談不上地方稅。 地方稅首先應突出”地方”特點,適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現實,地方稅制在適應一般地區的普遍性安排的同時,還應有適應老、少、邊、山、窮地區的特殊性制度安排。 由於各國稅收管理體制不同,中央稅的劃分和規模各有不同的特點。
中央稅地方稅: 中國國內類型
2018年3月,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省級和省級以下國稅地稅機構合併… 其中,中央稅歸中央所有,地方稅歸地方所有,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分配後分別歸中央與地方所有。 我國現行稅種共有24個,按照財政分稅制的要求,將24個稅種按照實際情況劃分為中央稅、中央與地方共享稅、地方稅三種。
地方稅體系的建設不僅涵蓋了地方稅權、地方稅種、地方稅規模、地方稅征管機構設定等多方面內容,而且它們之間互動影響、互相作用,如後三項內容的在一定程度上既由地方稅權決定,體現地方稅權的內容,又在地方政府稅收活動中深刻影響地方稅權的實現程度。 因而一國地方稅體系的建設具有複雜性和系統性,這些對於我國地方稅體系的建設和完善無疑有十分重要的借鑑和啟發意義。 但中央在稅收分配中占絕對比重卻是大多數國家稅制的共性,最高的英國為90%,其次法國85%、印度70%、日本65%、美國66%。 主要財力集中於中央,有利於增強中央對地方的巨觀調控能力和保證經濟整體的健康發展。 中央稅地方稅 比如,儘管美國地方政府有高度自治權,但在稅權上仍然存在著”雙重製約”,即聯邦對州和地方以及州對地方在稅收許可權上的制約。
中央稅地方稅: 中央税各国情况
在日本,地方政府提供了全國絕大部分公共物品和服務,其承擔的公共事務遠大於中央政府。 集權型模式的特點是全部或絕大部分財政收入劃歸中央政府,全部或絕大部分財政支出由中央政府承擔,相應的財政收支立法權和管理權也歸屬於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完全依賴中央政府,實質是中央政府在地方的分支機構,執行中央政府的職能。 1、地方政府設立地方稅徵收機構,並獨立徵收地方稅,地方稅務機構與中央稅務機構相互獨立,職責分工明確。 這一種情況又有兩類,一類是地方稅務機構單獨設立,如美國,與分級分稅體制相適應,分別設有三級稅收征管機構,分別獨立征管劃歸本級征管的稅收,三級稅收征管機構工作上相互協調配合,實行信息共享,不存在領導與隸屬關係。
中央稅地方稅: 地方稅概述
據報載,東京都23區的居民稅,2017年共減收207億日圓,十分驚人。 稅金減少易造成公共服務品質低下,對將稅金留在原居住地的納稅人,有失公平。 此外,資源貧乏缺少特產的地方縣市,依舊吸收不到故鄉稅,唯恐貧者愈貧,富者愈富。 這些為人詬病之處,如何檢討改進,是左右故鄉稅今後去向的關鍵。 荷蘭的政府分三個層次:中央政府、省級政府和市級政府。 相應地,全國劃分為三級財政:中央財政、省財政和市財政。
中央稅地方稅: 日本
中央稅是指由中央政府徵收和管理使用或由地方政府徵收後全部劃解中央政府所有並支配使用的一類稅。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降低徵收成本,避免工作交叉,簡化徵收手續,方便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可以相互委託對方代收某些稅收。 另外,對於特殊情況,國家稅務總局會對某些稅種的徵收系統,做出特別的安排和調整。
財政也相應劃分為三級:中央財政、都道府縣財政和市町村財政。 在財政收入劃分上,美國採取的是稅權分割法,即聯邦、州和地方均享有財政收入的設定權、征收權和享用權,從而形成了聯邦稅制體系、州稅制體系和地方稅制體系。 我國《預演算法》第19條規定了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1)稅收收入;(2)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3)專項收入;(4)其他收入。 但沒有明確劃分哪些收入屬於中央,哪些收入屬於地方,而是授權國務院予以規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 分權型模式有利於地方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財政政策,更好地滿足當地居民對公共產品的偏好,也利於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效益。 缺點是難以解決公共產品的“外部效應”問題,難以完成某些需要巨大資金的項目,對於具有較大規模效應的項目,也很難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另外,也不利於國家的集中統一和綜合國力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