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屋屬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建屋有特定的規格,須基於《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內所指明的高度和有蓋面積等標準建設。 註一:由於每年接獲的申請不一定於同年完成處理,在年內批准、拒絕和正在處理的申請個案和宗數,未必對照該年接獲的申請個案和宗數。
到2012年,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提出,「丁權無限,土地有限」,新界原居民不能永享丁權,故構思以《基本法》確保香港回歸50年不變為限期,即2047年後不再批出丁權建屋,由於男丁滿18歲可以申建丁屋,所以要在2029年為丁屋「截龍」。 丁屋政策一直爭議不絕,早在1994年,當時有立法局議員陸恭蕙提出修訂《新界土地(豁免)條例》,保障新界女性原居民在沒有訂立遺囑情況下的丁屋繼承權,引起新界人強烈不滿。 丁屋政策 鄉議局組成「保家衞族抗爭委員會」,發起多次集會聲討陸恭蕙,有人甚至揚言要強姦她。
丁屋政策: 牌照屋不能轉讓
特首梁振英您在競選期間,於2012年12月9 日的港大城市規劃論壇上曾表示,「丁屋政策的問題要想方法解決」,惟至今仍未有付諸實行。 2.丁屋政策违宪,因为它有违禁止歧视条文,对非原居民及女性原居民构成歧视,令家庭出身或社会阶级并非原居民的人处于劣势。 最近在郭卓坚对地政总署署长及其他人 丁屋政策 HKCFA 38一案中,终审法院为多年来对于丁屋政策合宪与否的争辩划上句号,裁定丁屋政策合法合理。
新界小型屋宇俗稱「丁屋」,在 1972 年推出的「丁屋政策」下,新界原居民的男丁,可獲准在認可範圍內興建一座最高 3 層、每層面積 700 呎內的房屋。 終院在判詞中指出,《丁屋政策》受到法例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由於《丁屋政策》是通過行政酌情權加以落實,故丁權是完全建基於公法之上,而丁權亦屬於基本法第40條中「權益」一詞的範圍之內。 根據延續性原則,《基本法》第40條旨在保護1898年前的新界原居民男性後代,符合申建丁屋資格的事實,此亦是香港所繼承之體制的一部分。
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上訴得直 政府表示歡迎
小型屋宇申請人在簽立小型屋宇契約時,亦須透過載於小型屋宇契約內的保證條款,保證他從未就其發展小型屋宇的權益或申請小型屋宇契約的資格作出轉讓安排。 若發現承批人或持牌人違反契約條款,地政總署可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就是在香港新界乡村,年满18岁的男性村民(香港称“原居民”)可以向政府申请在指定范围修建房屋,这种房屋被称为“丁屋”,而这种权利就被称为“丁权”。 近年則有套丁案,即非法轉讓丁權,「有權無地」的新界原居民與發展商達成協議出售丁權,發展商則把土地轉名予男丁,然後男丁向地政總署虛報自己是土地業權人,申建丁屋,建成後歸發展商所有。 丁屋政策 2015年底,有11名新界原居民瞞騙地政總署,轉讓丁權牟利,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判入獄30至34個月,涉案發展商則被判入獄3年。
在英國接管新界前,土地業權人享有「永業權」,他們不單擁有土地,而且可自行決定土地用途。 1902年,政府完成了新界田地屋宇的測量圖,聲稱一直擁有土地業權的新界居民,可以憑地契向田土廳進行登記。 村民所持的地契中,有的蓋有清政府官員的紅色印章,稱之為「紅契」,有的沒有官府印章,則是「白契」,這些專有名詞到了今天依然為原居民所用。 無論如何,由於土地已非村民擁有,他們不再能自行決定土地用途。 不過,陳茂波昨日(19日)回應又指,政府無法估計原居民對丁屋土地需求,強調政府是以管控土地方式着手,如果申請人自己擁有土地,申請較大機會獲批,否則在政府限定範圍內,「有就有,沒有就沒有」,政府不會找足夠的土地,滿足原居民需要。 終院續指,《基本法》40條中的「合法」一詞,是指地政總署行使審批丁屋的酌情權,在公法上的合法性。
丁屋政策: 新界原居民是香港原居民
生活圈設施布局可分為基礎設施以及藍綠色網絡和彩色文化地區兩大類。 前者的關鍵在於確保市民能在10分鐘步行時間內到達醫療診所、學校、郵局等日常所需及具保障性的公共服務設施及場所,後者如公共空間、綠化走廊、公園、文娛中心、圖書館、體育館等設施,則旨在提升市民生活質素及福祉。 此外,規劃不只關乎擴充土地容量,也要全面提升城市宜居度。
在疑似套丁丁屋中,近半來自元朗,是疑似套丁重災區;其次為佔近兩成的大埔,而情況最嚴重的村落是上水鄉坑頭,牽涉近300幢丁屋。 本土研究社認為情況嚴重,有違丁屋政策原意和損害公眾利益。 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 根據政府回應立法會提問,合資格人士需要為年滿18歲的男性,及其父系家族源自1898年時為新界認可鄉村的居民。
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是否对性别、家庭出身及社会身分构成歧视?
丁屋政策另一個備受批評之處,是它只裨益男士,女性受到不平等看待。 很顯然,若香港大學只准男生申請入學而拒絕女生,正確的做法是給予女生同樣申請權利。 有關一般女原居民 (除了若干例外)不可建丁屋之性別歧視「問題」,按同樣道理,便是把政策放寬到涵蓋女士,但問題便頃刻擴大100%。 政府已表明不會再供應政府土地興建丁屋,當鄉村土地用完後,政策便告完結。
新界與深圳相連,是香港與大灣區接駁的主要地區,同時為香港和大灣區未來發展提供了土地儲備。 發展局早前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就涉及1,400公頃的新界北新發展區提出初步計劃,包括3個具發展潛力的地區,作為土地供應的主要來源,以滿足香港跨越2030年的長遠房屋、社會及經濟需要,並藉此把握大灣區機遇。 連接深圳的新界地區,成為了香港融入大灣區的關鍵地段。 然而,在新界土地發展的過程中,丁屋政策帶來的規劃問題,或影響大灣區發展。 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 如何維護原居民權益之餘,同時配合大灣區發展,值得深思。
丁屋政策: 香港丁屋政策——从诞生到现在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新界鄉議局議員、香港珠海學院亞洲研究中心兼任研究員、亞洲華文作家協會香港分會會長、國際筆會香港中國筆會會長。 丁屋政策 曾獲廣興文教基金會獎學金、中華僑聯文教基金會華文著述獎冠軍、亞洲華文作家基金會文藝獎最佳散文獎等。 新詩《海戀》、《春天來了》、《山旅》、《和著水聲一起輕歌》獲入選香港學校朗誦節第60屆、第68屆、第69屆、第70屆、第71屆、第73屆、第74屆誦材。 散文《不一樣的母子情》、《母愛成就了他》獲入選中國青少年(香港) 第5屆、第7屆才藝比賽朗誦組誦材。 詩集被翻譯為英文,藏文,馬來文,印度文、阿拉伯文、韓文、日文。 筆者認為,說出此話的人,顯得無知;你歧視我,我歧視你,可以無限上綱,沒完沒了,徒添社會矛盾。
有趣的是,醞釀丁屋政策背後的脈絡,與以上的「劇本」大相逕庭。 官方文件記載,丁屋政策純粹是一過渡性政策,並非一個權益(entitlement)概念。 一批1950至1970年代有關鄉郊房屋政策的政府解密文件,揭示了更多鮮有被討論的細節,對大眾討論丁屋政策的未來極具價值。 據了解,鄉議局以「有利害關係方」介入司法覆核官司,前後共花費七、八千萬元,財政備受龐大壓力。 去年八月有傳媒報道,鄉議局曾去信上水、大埔各區原居民,呼籲丁屋申請者每位捐款一萬五千元,惟反應冷淡。 至於如何消化二〇二九年前的丁屋申請,薛指現時審批丁屋進度緩慢,「政府批一間丁屋需時十幾廿年。」興建一間丁屋成本花費二百萬,他說等候興建丁屋期間,「二百萬,十年八年都花清光了」。
丁屋政策: 處理非法佔用未批租土地
其后,上诉法庭推翻原讼法庭的裁决,并裁定丁屋政策符合《基本法》第四十条所指的合法传统权益。 時任新界民政署長黎敦義於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向立法局宣布丁屋政策時,強調丁屋是一項中短期措施,讓原居民借着興建丁屋可獲得環境較佳的,亦直言丁屋只是臨時的過渡安排。 於丁屋政策之下,年滿十八歲,父系源自一八九八年為新界認可鄉村居民的男性原居村民,一生人只有一次可向地政總署申請,在其所屬鄉村內的合適土地建造一幢不超過三層,並且不得高於約八米,有蓋面積則不得超過七百平方呎的小型屋宇自住,毋須向政府補地價。 分析當年的政策脈絡,丁屋作為房屋政策的角色不言而喻。
- 環顧市區多層大廈加建和內部違例改裝(作劏房等),那些不住丁屋的富翁,私自「不入則」而把私宅地堡化(fortification)作防盜防劫持(「標參」)的例子,肯定較原居民村房舍違例為數更多。
- 畢竟「土地有限,丁權無限」,繼續將官地劃作鄉村式發展地帶,「以有涯隨無涯」根本不是辦法。
- 1972年,港英政府允许新界的年满十八岁男丁,只要父亲辈能追溯到1898年的新界的认可村落(现在有700多个村)原住民,一生一次,可以建一间面积不超过七百呎(六十五平),高度不超过二十五呎(约7.5米),层数不超过三层的房屋。
- 到2012年,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提出,「丁權無限,土地有限」,新界原居民不能永享丁權,故構思以《基本法》確保香港回歸50年不變為限期,即2047年後不再批出丁權建屋,由於男丁滿18歲可以申建丁屋,所以要在2029年為丁屋「截龍」。
- 我們是非牟利機構,從香港整體性及地區性的層面關注本土城市規劃及設計,積極提倡改善政策、檢視城規程序及監察政府的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