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於危險之線 內容大綱
6.3除1.0絕對禁止運送或依6.1豁免規定運送之危險物品外,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其他危險物品,得使用航空運送。 6.0符合運送相關國家、起運國主管機關之豁免規定,或符合處理規則豁免規定之危險物品,得以航空貨運方式運送。 豁免及核准運送規定,適用於平常禁止客機或客、貨機運送之危險物品。 3.2.2按1.4S爆炸物品分類安全規定裝箱,供個人體育運動使用,非炸彈或燃燒彈之小型槍枝彈藥,其毛重限量不得超過每人5公斤。
第 六 十 七 條 行人專用標誌「遵22」,用以吿示該段道路專供行人通行,任何車輛不准進入。 第 六 十 一 條 道路遵行方向標誌,用以吿示車輛駕駛人應遵行之行駛方向。 (二)行車管制號誌時相為早開、遲閉、三時相以上或紅燈顯示時間逾六十秒、路型特殊、支線道位置不明顯之道路或交岔路口者,得附設行車倒數計時顯示器。 設於易肇事路段中者,宜於將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幹線 道應設置閃光黃燈,支線道應設置閃光紅燈。 設於肇事路段中者,宜 於將近之處設置閃光黃燈。
交於危險之線: 第四章 號 誌 第七節 設置號誌之必要條件
第311條本規則所稱有塵埃場所,指碾米、紡織、製粉絲、棉花、水泥、黑炭、鑄造金屬及製造金屬粉之工廠及其他類似發生塵埃之工廠。 (三)吊管燈具應以螺紋結合之金屬管或其他安全方法吊裝之。 吊管長度以不超過三○公分為原則;否則為防止左右移動,該吊管在距末端三○公分處宜加撐臂支持之。 交於危險之線 (四)用為支持燈具之出線盒,除應為防爆型者外,其構造亦應適合於此種用途,且應附適當配件以便吊管能達成螺紋結合式之配裝。
本標線由白色菱形劃設之,菱形之二對角線分別為縱向長二五0公分,橫向長一00公分,線寬一五公分。 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0至六0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岔路口入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每兩個菱形中間,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 交於危險之線 交於危險之線 自專用車道起點處開始標繪,每隔三十至六十公尺標繪一組,每過交岔路口入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每兩個菱形中間,縱向標寫白色車種專用車道標字或圖示配合使用。 本標線車道與車道間應以雙白實線或雙黃實線分隔,自行車專用車道線得劃設於騎樓以外之人行道。
交於危險之線: 第四節 燈號之應用
本標線以白色實線及機車圖形劃設之,每過交岔路口處均應標繪之,並於兩機車圖形間,縱向標寫白色「機車優先」標字配合使用。 機車優先車道標線,用以指示大型重型機車以外之機車優先行駛之車道,其他車種除起步、準備停車、臨時停車或轉向外,不得橫跨或占用行駛。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者,則加繪兩條平行白虛線,間隔三0公分,線段長六0公分,線寬三0公分,間距四0公分。 交於危險之線 本標線線型為白色倒三角形,如路口未設行人穿越道線者,則加繪兩條平行白虛線,間隔三十公分,線段長六十公分,線寬三十公分,間距四十公分。 交於危險之線 本標線線型分為單實線、Y型線與斜紋線三種。
- 左轉箭頭綠燈與對向號誌之圓形綠燈或直行箭頭綠燈不得於同一時相並亮。
- 八、路網管制市區交岔路口為納入區域交通路網之號誌管制系統,確有需要設置者。
-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0至四0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
- 航空器停放於地面時,因維修或清潔工作需要,經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之危險物品,得攜帶進入航空器。
- 三、除鐵路平交道號誌之桿柱漆橙黑相間之橫紋外,其餘桿柱皆漆黑白相間之橫紋。
- 在雙向車道路面上,交叉線、橫向虛線與「鐵路」標字須設置於右側路面之中央,在鐵路平交道外側軌條兩側並應設置禁止超車線至少三○公尺。
視障引導標線應銜接人行道,並對準人行道之定位磚(導盲磚)位置。 交於危險之線 其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公分,除臨近路口三十公尺內得採車道線劃設外,應採整段設置,但交岔路口免設之。 道路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者,應劃設本標線於分隔島之兩側,與分隔島間隔至少十公分。 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跨越。
交於危險之線: 第二章 標 誌 第四節 指示標誌
不得越過禁止行人進入的交通標誌,或在此禁令實 施的道路上步行。 即使沒有這些標誌,除非該處有專為行人而設的行人路,否則也不要進入這些道路或在其上步行。 八、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經之交岔路口,其大眾捷運系統號誌應與行車管制號誌連鎖,相關號誌之燈號及時制設計由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或營運機構依系統特性協調主管機關辦理。
劃設於交岔路口、立體交岔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本標線為白實線,寬三○至四○公分,依遵行方向之路面寬度劃設之。 與行人穿越道線同時設置者,兩者淨距以一公尺至三公尺為原則,如受實際情形限制,得酌予加大淨距。 安全方向導引標誌「輔2」,用以促使車輛駕駛人減速慢行,並引導行駛安全方向。 可變性標誌,具有可變性能,按各類標誌圖案或文字製作,視需要以燈光或其他方法顯示之,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警告、禁制、指示、服務或宣導事項。 替代路線指引標誌,用以指示替代路線可通往之地點、方向、里程及替代路線之公路路線編號,並引導車輛駕駛人避開易壅塞路段。 本標誌在一般道路設置於距離該電話一00公尺附近之處,並得以附牌指示方向及距離。
交於危險之線: 第四章 號 誌 第一節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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