喺康德1785年嘅短文《Von der Unrechtmäßigkeit des Büchernachdrucks》中,康德將一本書嘅意達方式同意念內容分割,並被現代版權納入做原則,用嚟解決出版商同原作者嘅爭拗。 1556年英女王瑪麗一世批准咗倫敦印刷商成立公會,仲授予咗壟斷性嘅印刷權,但同時規定咗印嘅圖要先送皇家審查,仲要喺公會度註冊先可以開印。 而呢陣時嘅規例,並冇保護創作者嘅權利,而且係一種原始嘅對言論出版嘅審查。 隨住互聯網同數碼媒體興起,點對點檔案分享被廣泛使用,要拉侵權要用多好多人力物力,而版權嘅哲學亦受到重新檢驗。
- 富達並不針對個人狀況提供投資建議,投資人應審慎考量本身之投資風險,自行作投資判斷,並應就投資結果自負其責。
- 隨住伯爾尼公約受到國際廣泛承認,版權保護成為標準,大多數政府都承認,完成作品唔使登記就自動有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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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相信所有交流與對話,都是建立於尊重多元聲音的基礎之上,應以理性言論詳細闡述自己的想法,並對於相左的意見持友善態度,共同促進沙龍的良性互動。
- 總統府於今年2月15日公告修正菸害防制法後,國健署隨即提出「指定菸品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辦法草案」,並預告加熱菸為指定菸品,但預告期縮短僅剩7天,引發不少質疑聲音。
- 該權利受到保護,經常,特別是在網絡上的各種資源的事實,表示特別註明“保留所有權利”。
版權唔畀作品嘅表達方式被抄襲,違反就係侵權,而複製品就叫做「侵權複製品」。 喺法律上,侵犯可以分直接(primary)同間接(secondary)兩類。 精神權利(Moral right),指作品嘅真正創作品可以顯示「某某係真正作者」嘅權利,唔係買咗版權嘅人,亦唔係僱主。 例如電影裏面,導演、編劇、演員等創作人,喺電影發行時佢哋個名要畀人知。 雖然版權只保護作品嘅表達方式,但使用唔用技術或格式去表達,都視為同一個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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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申購本基金係持有基金受益憑證,而非本文提及之投資資產或標的。 投資人應注意投資必有因利率及匯率變動、市場走向、經濟及政治因素而產生之投資風險。 當基金投資於外幣計算之證券,以台幣為基礎之投資人便承受匯率風險。 版權所有 富達並不針對個人狀況提供投資建議,投資人應審慎考量本身之投資風險,自行作投資判斷,並應就投資結果自負其責。 本質上來說,漂綠是一種行銷上的欺騙行為,這個問題,通常可以透過多重從下而上的投資人教育,以及從上至下的法規來解決。
不過,瑣碎的作品或只需少量技術或勞力而做成的作品,則不獲版權保護。 因此,題目、姓名及短句,一般都不會受版權保護(但或可獲得商標的保障)。 每個具體個案是獨特、複雜、持續發展的,作者及平臺無償對網站使用者提供的內容是法律知識,而不是每個具體個案的解答。 據學者蕭雄淋的研究,「版權」這個詞已經有很久的歷史,是沿襲自日本最初制定的「版權條例」,後以「版權法」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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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的形象網站設計,可以幫助公司提升品牌形象與企業價值,透過清楚的網站架構與視覺設計,造就良好的使用體驗與企業形象。 在亞洲,包括香港、新加坡、和日本的監管機構,也正積極地針對永續金融實行新規範,重點在改善法規框架,以提升亞洲的ESG治理和公開性。 就把漂綠想成是基金經理人為基金加上的一層永續外衣、一道綠色光環,主要目的是? 這其實是一種很自以為是的手段,故意利用了永續投資尚無明確定義標準的灰色地帶。 漂綠,甚至已經列入韋氏字典(Merriam-Webster),註解為「以友善環境為名義,遮蓋掩護其產品、政策、或行動」。 如果你自行搞定錄音,但交由 A 公司做實體發行,即所有設計、宣傳照拍攝、壓片與包裝費用都由對方負擔,那麼通常 ℗ 會標示自己、 則是 A 公司;未來若解約,由於母帶權利是自己的,你可以重發作品,但是不能沿用原本的 CD 設計。
一般來說,著作權人對於著作享有若干項基本權利,其中有一些是專屬權利。 他們享有「使用」或「根據議定的條件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專屬權。 在美国,最高法院1879年在 Baker v. Selden 一案的裁决中认为,记账所利用的技术可能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关于该技术的描述性文字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但技术本身不行。 在Harper & Row Publishers, Inc. v. Nation Enters.一案中,最高法院即指出著作权法对概念和表述的区分是在“著作权法和第一修正案所赋予的言论自由之间所达成的关键性平衡”。 在 Mazer v. Stein,最高法院再度提及,“著作权法跟专利法不同,对所公布的技术无法提供保护,只能保护对该技术的表述,而不是技术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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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來越多的聽到的短語“保留所有權利”,以及不同類型的受版權保護的產品,在這個行業,他們佔據了很大一部分。 此外,我們現在面對這類創意,這仍然是二十年前甚至不知道。 版權所有 它遵循從版權的概念的重要性日益增加可通過對其範圍的一個顯著膨脹進行說明前述。 創意的新的形式和法律保護知識的催化劑活性交換的原因,當然,提高版權的經濟影響。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專員」)根據條例成立,擔任專責資料私隱的監管機構。 如果你發現有人在處理你的個人資料時可能違反條例,你可以向專員作出投訴。
它具有:一個對象的專用權,署名權,對作品的完整性的名字的權利,在其出版。 表明,版權所有,文字信息,這要歸功於它能夠識別作者或版權持有人。 它們可以連接於其上,可以附著或通過消息的廣播公之於眾,從而傳達給公眾。 這組特定的與文化,科學,藝術作品的創作和發行相關的法律規則。 筆者的願望,以確保他們的權利的目的是要證明,在版權的主題的註冊期是客觀的形式,在這種情況下,有版權所有。 當面對作者的索賠和有版權保護,早期犯了這樣的行動的問題,是非常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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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權利(Moral right),指作品嘅真正創作品可以顯示「某某係真正作者」嘅權利,唔係買咗版權嘅人,亦唔係僱主。
- 如果一個人的原創作品以有形媒介固定存在,通常即視為此人擁有作品版權。
- 依版權協議,譯文需在編輯摘要註明來源,或於討論頁頂部標記標籤。
- 她在著作From Conflict to Resolution引述了一個例子,有助我們了解處理的程序。
- 到咗東亞印刷技術傳入,到十五世紀中期,古騰堡嘅印刷術問世咗,亦催生咗印刷嘅巨大產業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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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所有: 香港名導杜琪峯出席柏林影展:怒轟極權壓迫自由,同時表示現在的電影越來越差
兩位專家更指出,我們太過著眼於自己的立場(position),卻將自己的關注(concern)或感興趣(interest)的地方,放在檯底下,因為缺乏雙方關注的想法或資訊,只停留在誰對誰錯的爭執中,最終找不到一個雙方都滿意的方案。 在英国的法院判决中,Donoghue v. Allied Newspapers Limited Ch 106 对该区分进行了如下表述:“对一个概念用任何形式的表述,不管是图像、戏剧还是书籍”,都能获得该表述的著作权。 在澳大利亚的判决中,Victoria Park Racing and Recreation Grounds Co. Ltd v. Taylor 58 CLR 479 at 498,Latham 大法官用一个人从巴士上跌落为例,第一个报導该事件的人不能用著作权法来防止其他人对该事件进行的相同报導。 日本加熱菸追蹤調查報告指出,15至19歲青少年使用加熱菸的比例,從2015到2017年,整體成長了3.3倍,非吸菸者使用加熱菸的比率,更是遽增13倍。
漂綠行為,攪亂了永續投資這個類別,影響之大,連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都考慮要更新其命名規定(提出基金名稱必須和其必要的投資政策有相關性),以遏止這種行為。 如果您違背本網站的條款,台灣三星保留在事先通知或解釋的情況下對您終止服務的權利。 台灣三星首選的方式是勸告您的不合適的行為並建議您改正您的行為。 然而,公然違背本條款,將導致台灣三星立即停止對您的服務。 以下的條款和條件從法律上在您訪問本網站時對您進行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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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條例」) 在一九九五年通過,並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正式生效(個別條文除外)。 條例是亞洲區内最早全面保障個人資料私隱的法例之一,源自法律改革委員會在一九九四年八月發表題爲「有關保障個人資料的法律改革」的報告書。 該報告書建議以經濟合作及發展組織的一九八零年私隱指引1為基礎,為私隱保障進行本地立法,以確保對個人資料有足夠的保障及落實有關人權的公約責任,保持香港作爲國際商貿中心的地位。 條例在二零一二年進行了主要的修訂,包括針對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新規定,並為應對私隱保障工作的新挑戰和公眾關注而加入更多保障。 著作權的種類由於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而大大拓寬了範圍。
他們可能會被複製他的工作,他能證明它公開演示,進口,開展轉移,做好處理任何方便的方式分發,傳遞給大家在電視上看到,從而在空中廣播。 創建工作後最好的作者,鞏固證據,證明他是其當時的所有者。 如果不這樣做,並且有著作權的權利要求中,真正的創建者可以通過一個過程得到的證據如沉積。 要構成侵犯版權,有關行為只須涉及作品的「實質部分」便可(《版權條例》第22條)。 至於何謂「實質部分」,測試的標準是在於質化而非量化(例如並非以多少個字或多少頁書去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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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範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19世纪后半叶,日本融合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法中的作者权,以及英美法系中的版权,制定了日本著作权法,采用了“著作权”的称呼。 著作权曾被称为版权,至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仍然将两者等同。 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
但應當注意的是,在評估是否過度複製時所採取的是質而非量的方式; 所以,雖然不是複製原作品的一個顯著的比例,但實質部分的複製仍可屬於「公平處理」之外,從而構成侵犯版權。 在中國,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種物質復制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因此不排除對未被有形載體固定的口述作品的保護。 互聯網興起帶來的巨大資訊流通和流通速度增長均為前所未見。 因此有人提出舊有的「作者死後50年」著作權保障年期,在資訊時代已不合時宜,應該重新修訂。 如美國建國者著作權(Founder’s Copyright)授權條款的保護期限為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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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賴版權嘅公司作出反擊,推出更多版權保護科技同埋立法打擊規避保護科技嘅行為。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版權所有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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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貿易或生意目的以外之情況下分發該複製品,但已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程度,有關損害通常指營業額降低或喪失營商機會。 現代版權產品都有抄讀保護,包括DVD同blu-ray,不過 DVD 嘅抄讀保護已被破解。 其他範圍一樣有抄讀保護,例如 PSP,但佢哋用佢專有硬件去使用,所以亦需要專有硬件去破解保護。 世界貿易組織制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1995年),將伯爾尼公約嘅條文加入去,令伯爾尼公約變成近乎全球適用。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嘅版權條約(2002年)進一步確立咗電腦程式嘅版權、資料庫嘅保護、版權持有人嘅放租權與及禁止規避或破解保護科技。 而西歐度喺印刷術出現之前嘅中世紀,書由於係人手抄寫,複製嘅成本較高,而寫書亦未有相應嘅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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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假設您的好友幫您拍照,對方就擁有該張相片的版權。 如果好友或任何人未經您的許可,即擅自上傳含有您影像或聲音的影片、圖片或錄製內容,而且您認為此舉侵害了自身隱私權或人身安全,可以考慮提出隱私權申訴。 也就是說,法院裁定是否侵害版權時,並不會考量您是否有意侵權。 版權所有 聚焦於集團各品牌的獨特價值,希望以品牌力量聚集內容的愛好者,一同參與社群與實體活動,進而達到品牌的口碑效應。
版權所有: 版權與隱私權有何不同?
以往隨著印刷術的出現,而有版權的概念,直到今日人類科技進步到透過諸如衛星、廣播和光碟之類的全世界通信手段,為傳播創作作品提供了新的途徑。 在網際網路上公開傳輸著作是出現了新的著作權種類的一個動態,未來還有可能出現更多種類、權利關係更複雜的著作權型態。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積極參與正在進行的國際討論即意圖制定關於電腦世界中保障著作權的新標準。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著作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常被統稱為「網際網路條約」)規定了一些國際準則,旨在防止未經許可在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網絡上獲得和使用創造性著作的行為。 受著作權保護的許多創作性作品,需要進行大量發行、傳播和投資,才能得到推廣(例如:出版物、音樂作品和電影)。 因此著作權人常常將其對作品享有的權利,授權給最有能力推銷作品的個人或公司,以獲得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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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筆者不只是保留一切權利,作為一個證明,在產品的登記時間是客觀的形式事實上,這是必要的,以鞏固俄羅斯作家’學會的作者。 對於版權遵守的情況下,重要的是知道程序應在其承諾,按照國家法律的狀態下進行。 私隱權是重要的權利,但亦需與其他重要權利或公眾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版權所有 如果您是這些限制區域的授權用戶,您同意您有責任保証您的密碼和帳號的機密性,並同意,如果您的密碼丟失、被盜或被未授權的第三方破譯,您將立即通知台灣三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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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保護文字(包括個人姓名)、徵示、設計式樣、字母、字樣、數字、圖形要素、顏色 、聲音、氣味、貨品的形狀或其包裝,以及上述標誌的任何組合所構成,以識別不同商戶的貨品和服務。 著作權是以表彰創作者及給予合理報酬的方式鼓勵創作者,從而保障著作權對於人類創造力至為重要。 這種權利制度使創作者確信在傳播其作品時可不再擔心遭受未經許可的重製或盜版。 因為這種制度性保障而不斷產生的創意,使全世界人類享有更多、更好的文化、知識及娛樂的樂趣。 著作權是有期限的權利,在一定期限經過後,著作財產權即歸於失效,而屬公有领域,任何人皆可自由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