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107條中,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保險法107條61.5萬 一、未來將要求傷害險與旅平險若有承保15歲以下兒童,身故應給付喪葬費用,現依法為61.5萬元,亦或是單純只有意外醫療保障,必須讓保戶清楚知道,不能有錯誤認知。 白話文說:業務員現在開始賣小朋友的保單,不管是壽險、意外險、旅平險最高只能賣200萬,而且不能寫身故保險金,名義要寫喪葬費。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一半(目前為61.5萬元)。 保險法107條61.5萬 保險法107條61.5萬 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爰於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不過兼顧道德風險考量,設定身故保障需以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的一半為限,以目前的規範即以61.5萬元為身故保障上限。 業務回覆是跟我說現在都一樣,保險公司就是會查詢同業的喪葬費用保額,只要沒有補足61.5萬就是會請你先補足後才能購買其他保單。 無保證續保者:僅可以原條款暨費率承保至下個保單週年日止(例:99年2月2日投保者可以原條款暨費率承保至100年2月1日止),以後年度的續保即應適用新法的規定。 金管會提到,現在目前已有國泰人壽、富邦人壽、中國人壽、新光人壽、台灣人壽、全球人壽至少6家業者將在6月12日新法實施後,推出含有喪葬給付的兒童保單。
保險法107條61.5萬: 保險法修正三讀 未滿15歲身故 喪葬給付最高61.5萬
所以金管會緊急開會宣布從110年12月1日起,國內所有產壽險公司承保15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壽險、意外險、旅平險,都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額為壽險和產險公司所有保單合計,不得超過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61.5萬元)。 為維護修改保險法的美意,是希望未滿15歲以下兒童若不幸身故,不要只能退還保險費加計利息,且能有一定程度的保障,因此,保險局副局長張玉煇9日晚間表示,保險局上午已與壽險公會、各家業者開會,作出三大決議。 也就是說,現行所有身故「退還保費」的保單得立即停售或不得受理,同時,所有兒童保單的身故保險理賠金合計不得超過61.5萬元,否則壽險公司就不得再受理第2張保單,市場上也掀起舊保單搶購潮。 民國 107 年,台鐵普悠瑪號出軌事件,往東行經蘇澳時發生出軌翻車意外,罹難者 18 保險法107條61.5萬 人中 5名孩童投保之旅遊平安險,按當時法規僅能退還保費170元,無法申請身故理賠。 你可以決定不加保或暫不處理,把通知函丟一邊,雖然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回覆,但還是建議你還是將隨函附的『選擇不投保或附加含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險商品確認聲明書』簽名回傳給保險公司,或是告知你的保險業務員。 110年11月29日金管會發函,核定同意保險公司提出因應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的配套措施,其一就是未滿15足歲的被保險人,在110年12月1日前投保的保單,若累計喪葬費用保額未達法定限額61.5萬,保險公司應該有通知義務,需以掛號方式寄發通知函提醒保戶,可補足保障缺口。
兒童買保險的規定之所以特別嚴謹,是因為早年開放兒童買保險時,父母殺害子女以謀取保險金的事件開始浮現,但後來因多起重大事故導致孩童死亡,《保險法》第107條被批為因噎廢食,不合時宜,有修正的必要。 但簡單一句話就是,15歲以下幼兒買過的保險,如果所有保險公司的身故理賠超過61.5萬就可不用理它,因為買超過61.5萬,最多也賠61.5萬,多買只會退回保費;如果還沒超過61.5萬,加買或不買都可以。 此外,為準備小朋友成長及求學過程所需養育或教育費用,家長可透過投保生存保險或年金保險商品提供保障;另疾病或傷害造成住院或手術等醫療保障需求,則可透過投保各類健康保險商品因應。
保險法107條61.5萬: 兒童保單新法12日上路 超過喪葬費限額61.5萬要簽聲明書才可加買
依照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將來未滿15歲孩童投保人壽保險,若因傷病身故,保險公司可提供喪葬費用給付,但金額以喪葬費扣除額的半數即61.5萬元為上限;同時壽險保單必須對未滿15歲的被保險人,設計有喪葬費用,不能只退還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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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07條61.5萬: 兒童身故理賠 法界籲立院勿解禁
現在許多家長會在小朋友一出生,零歲或1歲保單相對便宜時,規劃如基本壽險、醫療險、失能險等,甚至有家長會替小朋友定期定額買投資型壽險,既投資用來存教育基金,又用便宜保費買壽險保障,有些醫療險若身故也會退還保費扣掉已領金額,這些未來都要合計,15歲前不得逾61.5萬元。 目前預估總統最快下周公告新的保險法條文,一旦公告生效,壽險公司就不得再受理保戶為小朋友投保身故給付超過61.5萬元的部分,屆時小朋友的保障恐將出現「大缺口」。 雖然保險法第107條已經在109年5月22日修正,並於同年6月10日公布、6月12日生效,但因為今年10月虎豹潭意外事件中有4名罹難者是未滿15歲,所投保的意外傷害險和旅平險仍還是只能退還部分所繳保費,引發外界不少爭議。 第107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首先,現售兒童保單,針對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條款內若是寫「返還保險費」,將可不納入61.5萬元的喪葬費限額內;但有部分健康險保單條款是寫「死亡時提供身故保險金給付」,內含所繳保費,就會計入喪葬費限額。 舊制《保險法》107條,有針對未滿15歲的兒童身故,不理賠死亡給付,只退還保費加利息的規定。
立法院三讀通過保險法107條修正案,要求未滿15歲被保險人身故,給付61.5萬元喪葬費用,保險局已要求若總統公告法令後,現行所有身故「退還保費」的兒童保單立即停售或不得受理,且未來未滿15歲兒童投保有身故給付或退還保費的保單,一律合計不得逾61.5萬元。 不過,10月新北市虎豹潭發生事故,有4名未滿15歲未成年人死亡,死者所投保的意外險及旅平險並未加入喪葬費用保險金設計,引發外界及金管會關注。 施瓊華今天召開會議,拍板15歲以下未成年人投保意外險及旅平險等商品的4大處理原則。 近日各界因為注意到普悠瑪罹難受害者中有5名卑南國中學童,其購買的部分商業保險依法是無法提供死亡理賠金,而讓《保險法》第107條的規定再度引起討論,獲得立法委員建議應儘速修法,給予適當的保障,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也允諾1個月內蒐集各業意見研議。 虎豹潭事件多數罹難者都未滿15歲,《保險法》第107條修法前,死亡給付要滿15歲才理賠,連喪葬補助費都沒有。
保險法107條61.5萬: 收到通知函後該怎麼處理?
針對即將開展的2023世界行動通訊大會,宏達電董事長暨執行長王雪紅再度受大會邀約擔任專題演講嘉賓,講題為「Is it time for co-creation? / 協同合作將是決定虛實整合新世界的成功關鍵?」;而MWC展宏達電將展出VIVE XR Elite配件。 近期AI聊天機器人ChatGPT熱潮席捲全球,引發各大金融機構密切關注AI領域商機。 投行摩根士丹利最新報告預測未來12個月的上漲潛力,列出20檔最推薦的AI概念股,其中包括「護國神山」台積電。
若想瞭解小孩需要哪些保障,可參考這篇【別花錢亂保,新生兒保險規劃常見6大問題】,文末可索取保險規劃工具書。 金管會也要求所有保險公司全面檢視現售商品,只要不符合現行規定(未給付喪葬費用)的保險商品一律先暫停銷售或下架,重新設計後再送審上架。 少子化的台灣,孩子自然是父母心中的心頭肉,然而並非每個孩子都擁有無私奉獻、疼愛自己的父母。 截至今日,台灣歷史上有幾例因孩童而熱議的新聞事件,也些甚至引起立委關注進而修法。 希望看完這篇能幫助你了解這次關於15 歲以下孩童身故理賠金的來龍去脈,但其實,我想要提醒你㇐件更重要的事,那就是『父母的保障比孩子的保障更重要』。
保險法107條61.5萬: 商品導航
到底有沒有父母會為了保險金殺小孩,這就跟人性本惡或本善的爭議一樣,沒有標準答案,壽險業者表示,由於平均餘命延長,加上低利率環境,保單比10年或20年前貴很多,所以越來越多父母會在小孩剛出生時,就為小朋友投保,可用較便宜的保費買到較高的保額,且利用時間複利,替小朋友累積未來教育金。 十月中新北市雙溪虎豹潭溺水意外,造成6人死亡,多數罹難者都未滿15歲。 根據《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死亡給付要滿15歲才理賠,109年6月修法後,增加了喪葬補助費,最高額度為61.5萬元。 時間不用多久,才一年的時間,110.10發生虎豹潭事件,有小朋友不幸發生身故,偏偏買到的是109年以前的舊保單費率,沒有喪葬費理賠,家長完全不能接受。
同時本公司及本網頁對第三人所有之網站亦無任何操縱或控制的權限。 您現在欲前往的網站並非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所有,而是各由其所屬之第三人所有、操縱及控制。 今年全球面臨經濟衰退風險,金融資產的反彈往往比景氣落底更早反應,摩根資產管理表示,投資人今年初應著重高品質的固定收益投資… 美國銀行調查顯示,約66%受訪基金經理認為目前是熊市反彈,意味美股有可能再次探底。 不過,預期出現全球衰退的基金經理比率,由11月高峰的77%降至24%;83%基金經理估計通膨未來12個月進一步放緩。 未滿15歲孩子並沒有經濟責任或家庭責任,而我個人也主張喪事簡單辦理,這部分費用我能夠自行支付風險自留。
保險法107條61.5萬: 保戶權益
至於要選擇壽險或意外(傷害)險來加保,各有各的考量,而各家商品設計也有所不同,可以跟業務員詳加討論後再投保。 以壽險公會統計109年0到14歲投保人數141萬,以每人1張保單估算,保守估計此次灑出通知單不符合規定超過百萬張。 據壽險公會統計,到2020年底為止,國內15歲以下、有投保壽險公司保單人口數共141.3萬人,約占全台人口數6%,也占14歲以下總人口數47.65%,代表近半未滿15歲的小朋友還是會規畫壽險保單。 以白話文來翻譯107條內容,是指只要被保險人年齡未滿 15 歲前死亡,不給付身故保險金,只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且累計不得超過 61.5 萬元。 顧立雄表示,「遺產稅喪葬費之扣除額」是根據財政部發布資料,會隨著物價波動而調整,以現行金額來看是123萬元,我們修法建議是以扣除額一半來給付喪葬費,也就是61.5萬元。
不過,今年10月新北市虎豹潭事故中,有4名未滿15歲未成年人死亡,死者所投保的意外險及旅平險,並未加入喪葬費用保險金,引發外界及金管會關注。 金管會與業者召開會議後,拍板定案自12月1日起,調整15歲以下未成年人投保意外險及旅平險等商品規範。 立委高度關切普悠瑪翻覆罹難15歲以下孩童礙於法規未提供死亡理賠金,建議保險公司改以慰問金200萬元型態補償這5名卑南國中學童家屬。
保險法107條61.5萬: 台灣搜救隊離境土耳其 機場英雄式歡送享通關禮遇
截/全國法規資料庫白話解釋:若被保險人是未滿15歲的小孩,當不幸身故,保險公司可以理賠,但名稱不能是身故保險金,而是改稱為喪葬費用。 再來,喪葬費用的保額也有上限,不能超過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一半,現行喪葬費扣除額是123萬,一半就是61.5萬。 觀察小吳會收到此張通知單的原因,是因為小吳兒子現在的壽險保單身故理賠金額僅30萬元,未達法規規定61.5萬。 考量團體保險係由契約雙方當事人要保單位與保險公司簽訂一張保險契約,保險期間內如有人員加入則依該團體保險契約之被保險人異動約定辦理加保作業,而非由被保險人另與保險公司訂定新契約。 爰團體保險如為99年2月3日前已訂立之有效契約,依保險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105條及第107條之適用,依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之規定,99年2月3日以後加保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者,仍適用原團體保險契約之保障內容,無須適用新法之規定。 因此99年2月3日前已訂定之有效團體保險契約,中國人壽將依原契約條件及適用之法令規範,繼續受理被保險人之加保申請至本保單年度團體保險契約屆滿日止。
- 立法院今年三讀通過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未滿15歲兒童身故將開放限額給付喪葬費,理賠上限為61.5萬元。
- 父母是家裡的經濟支柱,保障額度絕對才是整個家庭更重要的環節;如果你重視這次的缺口補強,你可以更進㇐步檢視你和另一半的現有保障內容和額度,畢竟大人們才是撐起㇐個家庭的經濟樑柱。
- 若近期有規劃或投保需求也無需太緊張,可以先就醫療、重病、失能、長照等保障投保,等意外險重新上架後,可以在既有壽險端保單上附加附約加保(是否可附加,要依各保險公司規定為準,可以先請業務員詢問確認)或購買產險端意外險。
- 此外,2001年到2010年2月以前出生的舊兒童保單適用舊法規,當時允許最高喪葬費用上限是200萬元,高於現行的61.5萬元,若要再買一張保單就超過新法限制。
- 投顧龍頭認為銀行、壽險業獲利二樣情,其中防疫險保單多數4月到期,影響已逐漸淡化,但升息邁入尾聲,美元走貶,壽險業估今年匯兌壓力上看3000億元,銀行受惠台美利差擴大,投資收益表現亮眼,建議買進第一金(2892)、中信金(2891),持有玉山金(2884)與兆豐金(2886)。
- 後續相關配套措施,待產、壽險公會研議公告,屆時保險公司也會配合實施,父母可趁這個機會檢視孩童的保障是否足夠或是否需要調整。
有保證續保者:得於復效時繳交截至該保單週年日之未到期保險費後,依舊條款舊費率復效,並可續保至條款約定之期限或年期。 依據保險法的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因過失對第三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進行賠償的保險,目前是由產險公司承作此項業務。 建議業務同仁們:現在開始特別留意兒童續保件,如果有的話,建議改買有設計喪葬費的保單,並要對客戶告知清楚。 目前意外險沒有身故給付,但還是有失能理賠,假設保額是200萬元,如果雙眼意外失明,最少還有一次型的一級失能理賠金200萬元。 11/12 週五快下班 幾乎所有產險公司都發出緊急通知,從11/15起所有的兒童保單停止受理,包含續保,對!!
保險法107條61.5萬: 新聞留言
後續相關配套措施,待產、壽險公會研議公告,屆時保險公司也會配合實施,父母可趁這個機會檢視孩童的保障是否足夠或是否需要調整。 公布第107條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 此外,張玉煇說,現售未滿15歲身故返還保費的兒童保單,並不需要趕在12日前下架,但因違反即將上路的死亡保障門檻規定,可延後到7月前再下架。
保險法107條61.5萬: 商品推薦
現行《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備受爭議的《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在昨(11)日在立法院的初審中有一大進展,未來未滿15歲孩童投保人壽保險,若因傷病身故,保險公司可提供喪葬費用給付,但金額以喪葬費扣除額的半數即61.5萬元為上限。 豈知保險業者並未正視《保險法》2020年6月這一次的修正,去(2021)年10月16日虎豹潭二大四小溺水事件,有2家大型壽險公司承保4名兒童的意外險或旅平險,依契約內容只退保費,保險公司後來給付10萬元慰問金,仍是引發家屬不滿,鬧上金管會,引發風暴。 保險專家劉北元指出,由於小孩並不是家庭的經濟支柱,若不幸發生死亡事故,對於家庭經濟不會帶來衝擊,但是小孩沒有自救能力,死亡給付金額投保過高,容易發生道德風險,而我國保險法針對兒童保險的問題一直在搖擺,也因此多次修法。 而107條爭議重點即是未滿15歲的兒童不是家中經濟來源,給予過高保障,恐有父母殺小孩領保險金的道德風險,但另一派即主張一樣是事故受難者,但小朋友沒有保障,對罹難者家屬是傷口上灑鹽,至今仍是爭論不休,壽險業者表示,為何不讓道德風險回歸法律制裁,還給商業保險合理的核保及理賠。
保險法107條61.5萬: 兒童意外險61.5萬,黑羊、白羊怎麼過保法107這條獨木橋?
金管會說明,目前僅無喪葬費用理賠的「傷害失能保險」,保險公司應於未滿15歲被保險人投保時,累計同業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已達保險法第107條規定之限額,並於銷售時,明確告知該商品無提供喪葬費用保險金,始得承保該未滿15歲被保險人,以避免衍生爭議。 目前各家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及傷害保險商品均已完成修正,以提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障。 金管會表示,根據現行保險法第107條規定,未滿15歲身故,保險公司只能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費;這項條文規定,是為了防範「道德風險」,避免不肖人士傷害未成年小朋友來牟取保險金。 立法院5月三讀通過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未滿15歲兒童身故將開放限額給付喪葬費,理賠上限為61.5萬元,預計10日總統頒布後12日上路。 金管會保險局今(9)日表示,與壽險公會、業者開會討論後,決議舊保單「返還保費」可不納入喪葬費限額,若是新法上路後,家長想要加買保單,保額超過61.5萬元則須簽聲明書才可買。
保險局出面要求保險公司暫停銷售或下架目前不符合新制規定的保單,且新推出之保險商品皆需依照《保險法》107 條新制規定。 而未來保戶在購買保險商品時保險公司有義務確認保戶理解相關規定,並簽署保戶確認書。 而新制的規定可追朔回在 2010 年 2 月 3 保險法107條61.5萬 日之後投保的意外險(含旅平險),且於 2020 年 6 月之後不幸因意外身故且為未滿 15 歲的兒童,保險公司都應於 2021 年底前補給付喪葬費。
保險法107條61.5萬: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案相關配套措施專區
【註2】 依條款約定,被保險人於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到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15歲時始生效力。 針對虎豹潭事件中不幸罹難的4位孩童,蔡火炎表示,共有4家保險公司承保,每位孩童保單張數不一,這4家公司需均攤61.5萬元,以慰問金方式給付給這4位小朋友的保單受益人。
保險法107條61.5萬: 兒童保單新法6/12上路!15歲以下孩童身故,可給付61.5萬元內喪葬費,保障及限制搶先看
壽險公會表示,經與金管會溝通後,現行退還保險費加計利息給要保人的保單,並未違反《保險法》107條法令的規範,因此現行以身故退還所繳保險費的壽險及綜合型商品(含住院醫療、重疾或長照等)仍可繼續銷售。 立法委員修改《保險法》107條,主要是希望未滿15歲以下兒童若不幸身故,不是退還保險費加計利息,而能有一定程度的保障,因此,評估15歲以下孩童也應享有「保險帶來風險分散」的好處,讓該年齡區間兒童也能享有身故保障。 無保證續保者:若復效日未逾停效前該年度之保單週年日者,得於復效時繳交截至該保單週年日之未到期保險費後,依舊條款舊費率復效,下一保單年度則應以符合新法規定之傷害保險附約續保。 若復效日已逾停效前該年度之保單週年日者,因保險法第 116 條第5項已明訂復效日不得遲於保險期間屆滿日,復效日僅得投保符合新法規定之傷害保險附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