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代理管理守則20245大優點!(震驚真相)

假如保險代理違反《保險代理管理守則》的規定,委員會便會對違規的保險代理採取適當的紀律行動,當中可包括書面譴責、暫停或中止其作為代理之委任。 (三) 所有壽險產品(包括儲蓄壽險)均有21日冷靜期。 投保人如認為已購買的保單不適合,有權在冷靜期內取消保單,並獲發還所有保費(在適用情況下須扣除市值調整)。 而金管局亦要求當認可機構銷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時,必須提醒客戶有關冷靜期的權益、行使有關權益的安排、及發還已繳保費之計算事宜。 現時規管保險代理人及業務代表的是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守則》」)。 《守則》是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發出,由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登記委員會」)執行。

  • 4.5.3 所稱溝通,係指交換有關風險及風險管理相關資訊及意見之互動過 程。
  • 保險業設有獨立董事者,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 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 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
  • 保監局在進行實地審查時採用風險為本的準則,當中會考慮各種風險因素,包括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參與的業務類型、生意量、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的數目及保監局接獲的投訴數目等。
  • (5)協助風險模型之開發,確保業務單位內風險之衡量、模型之使 用及假設之訂定在合理且一致之基礎下進行。
  • 冷靜期是有關指引29所適用的一項機制,該機制讓保單持有人有機會反思其購買人壽保險的決定,從而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

保險業於執行投資時,宜考量被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公司治理情形,以為 投資參考之規範。 為協助保險業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並促進保險市場健全發展,中華 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險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爰共同制定本守則,以資遵循。 上市上櫃之保險業除本守則另有規定外,應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規定辦理。 保險業宜參照本守則相關規定訂定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守則,建置有效的 公司治理架構,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司網站揭露之。 本守則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於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不適用之。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代理人與經紀的分別 | Grand Trust Underwriters

6.應參與討論公司重要決策,適時表達風險管理相關看法。 7.應為風險管理委員會委員,惟若公司風險管理委員會係由董事或 獨立董事組成者可以排除適用,但風控長仍應列席風險管理委員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會。 3.2.4 風險管理單位 1.負責公司日常風險之監控、衡量及評估等執行層面之事務,其應 獨立於業務單位之外行使職權。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業界人士認為,這種現象對香港保險業發展非好事,市傳中港兩地監管機構擬出招加強規範內地居民購買境外保險。 《承保商專業守則》已就這個重要主題提出指引和經營手法的建議,相關內容包括設立適當的機構以接受和處理內部及外部的投訴等事宜。 其成員由香港保險業聯會任命并經保險業監管局確認,職責是聽取登記申請人就其按照《保險代理管理守則》提出的登記申請的結果所提出的上訴,或來自任何須接受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紀律處分或其他行動的人的上訴。 適合客戶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應盡力減低向客戶銷售不適合他們需要的產品的風險。 客戶的需要必須事先透過”財務需要分析”表格作出適當評估。 代理人公司或銀行執業證照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三十日內檢附變更登記表,繳交主管機關所定之規費換發執業證照。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我對賠償金額及保險代理 / 保險公司的行為極之不滿。我應否訴諸法庭或向其他認可機構投訴?法庭或其他機構有否就每項索償或投訴設立賠償上限?

2.其資格除應符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規定,且具有 一定位階外,仍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實際從事金融保險業之財務、投資、精算或風險管理等工作十 年以上管理經驗。 (2)通過國內外風險管理學術機構或團體所舉辦之風險管理人員考 試及格取得證件並具有三年以上金融保險業之風險管理經驗。 (3)其它足資證明具備風險管理專業知識或經驗。 3.應具備獨立性,除得兼任與風險管理直接相關且不具利益衝突之 職務外,應為專職,不得兼任其他職務。 4.具有取得任何可能會影響公司風險概廓的業務資料權利。

所以根據保險業監理會數字顯示大部分香港人投保也是經代理人這一渠道。 保險經紀的佣金制度與代理人完全不同,在保單生效後一段時間一次性發放給經紀人,這容易造成一些短視的從業員因往後沒有佣金,從而影響售後服務的質素。 除獲得豁免的人士外,保險代理必須通過職業訓練局主辦的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方可登記。 為了保證代理的專業質素,他們亦須要參加持續進修課程,方可延續他們的登記牌照。 為了對整個保險代理行業的概況有更廣泛的了解,保監局會以不同方式向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收集其經營資料,包括問卷調查。 如要瀏覽主要調查結果,請參閱保險代理機構問卷調查及統計數據。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規則、守則及指引

為落實董事會永續發展責任,保險業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宜建立推動永續發展之治理架構,設置推動永續發展專(兼)職單位 。 二、保險業應由董事會督導永續發展推動情形,所訂定之風險管理政策或 策略,應包括進行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或公司治理議題風險 評估。 三、應完成溫室氣體盤查及查證時程規劃,並按季提董事會檢視控管。 二、實收資本額達一百億元以上之保險業之合併報表子公司,及實收資本 額達新台幣五十億元以上未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保險業應於中華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完成盤查,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六年完成查證。 三、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五十億元以上未達新台幣一百億者保險業之合併報 表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五十億元之保險業,中華民國一 百一十五年完成盤查,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七年完成查證。

保險業應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公司 治理人員,並指定公司治理主管一名,為負責公司治理相關事務之最高主 管。 前項公司治理相關事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依法辦理董事會及股東會之會議相關事宜。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公司治理主管得由公 司其他職位人員兼任。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監管執法更新:保險業監管局

保險業與關係人及其股東間之交易或簽約事項亦應依照前項原則辦理,並 嚴禁利益輸送情事。 截至2020年6月30日,香港共有8百多間持牌保險經紀公司和1萬多名持牌業務代表 (經紀) ;2千多間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及8萬多名持牌個人保險代理 。 保險經紀及代理於職責、專業資格及名冊等方面亦有異同之處。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採用多種措施對持牌保險代理人施行持續監管,主要包括非實地監察及實地審查。 監管重點主要包括業務操守及有關持牌保險代理人根據相關法例和監管規定下就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融資風險的操守。

九、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 例之分析、酬金給付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聯性。 十、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二十條規定及所附格式,個別揭露董事 、監察人及總經理之酬金。 十五、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公司對環保、社區參與、社會貢獻、社會 服務、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安全衛生與其他永續發展活 動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情形;符合主管機關所訂條件之公司 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 十六、對政黨、利害關係人及公益團體所為之捐贈情形。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中介的定義是什麼?

過程中有可能會產生會導致入罪的證據,令該人負上刑事責任。 該條例的第90條至92條列明了保監局對行業參與者就提供專業服務時應有的基本原則的期望。 例如,一名保險中介人的行為必須誠實、公正、有誠信,並以保單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為重,其必須達到合理審慎人士應有的謹慎、盡職及技能的水平行事。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除上述要求外,準投保人在購買投資相連保險產品時,更須要填寫「風險承擔能力問卷」,以確保所購買的保險產品符合他們的風險承擔能力。 對於過去有否代理因使用中介及回佣而被停牌或除牌,陳健波引述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數據指出,只有零星相關個案,當中部分涉及感情糾紛,但坦承部分代理內地人際脈絡比較弱,「這點確是滋生(中介及回佣行為)的土壤」。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二、有控制能力股東如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時,應由其董 事代表人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不 得逕自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 三、有控制能力股東就其所獲悉之公司重大訊息,於消息公開揭露前應負 有保密義務,且不得利用該等資訊從事內線交易。 保險業宜委任專業適任之律師,提供公司適當之法律諮詢服務,或協助董 事會、監察人及管理階層提昇其法律素養,避免公司及相關人員觸犯法令 ,促使公司治理作業在相關法律架構及法定程序下運作。 遇有董事、監察人或管理階層依法執行業務涉有訴訟或與股東之間發生糾 紛情事者,公司應視狀況委請律師予以協助。 審計委員會或其獨立董事成員得代表公司委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 員就行使職權有關之事項為必要之查核或提供諮詢,其費用由公司負擔之 。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香港保險顧問聯會

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 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 為確保股東權益,保險業宜有專責人員妥善處理股東建議、疑義及糾紛事 項。 保險業之股東會、董事會決議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或其董事、監察人、 經理人執行職務時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之規定,致股東權益受損者,公司 對於股東依法提起訴訟情事,應妥適處理。 保險業宜訂定內部作業程序妥善處理前二項事宜,留存紀錄備查,並納入 內部控制制度控管。 為了進一步闡述新的規定,保監局公佈了兩項操守守則,即《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及《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 此外,保監局亦發布了各項與銷售相關的指引,例如《冷靜期指引》和《銷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投連壽險”) 產品指引》,從而為從業人員提供具體指引。

保險業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揭露年度內公司治理之相關資訊,其項目應包 括: 一、公司治理之架構及規則。 四、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董事出席率、當年度及最近年度加 強董事會職能之目標與執行情形評估,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六、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職責及獨立性。 七、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開會次數、每位 獨立董事或監察人出(列)席率,以及其他應記載事項等資訊。 八、薪酬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會之組成、職責 及運作情形。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代理利用虛假資料誘導我購買保險。我可否終止該保單合約及要求退還保費?

並應遵守保險法有關利害關係人授信限制之條文及主管機關所 訂相關規定辦理。 為避免不當利益輸送,致保險業或股東權益受有損害,保險業與主要股東 、投資之企業,或該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該保險業負責人之利害關係 人為不動產交易時,應本於公平、公正、客觀之原則,合乎營業常規。 並 應遵守保險法及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規定辦理。 任何人士若有意在香港進行受規管活動,必須向保監局申請保險代理機構牌照。 保監局只會向該條例第64U條下的適當人選發出牌照。 而保監局亦於《保險業條例(第 41 章) 有關持牌保險中介人”適當人選”的準則指引》中略述了決定保險中介人的適當性的條件。

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會議錄音、錄影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 永久保存。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致公司受損害時,經表示異 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賠償之責任。 保險業取得或處分資產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 訂定相關作業程序,提報股東會,以維護股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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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於職責、角色雖有不同,但均在香港保險業擔當重要角色,他們是公眾與保險業的中間人。 他們的主要職責是銷售保險,為準投保人安排保險合約、就保險產品 / 合約提供資訊和意見,並按需要協助投保人辦理索償等等。 金管會期藉由風險管理機制之明確化,強化保險公司風險管理機制,於面臨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及其他突發事件時,保險業應確保各項服務及業務營運不中斷,達到健全公司經營及保障保戶權益等目標。 獨立代理是自僱人士,他們代表保險公司並從每份有參與安排訂立的保單中賺取佣金。 香港的獨立代理不可同時代表超過四間保險公司,其中最多兩間為人壽保險公司。 就認可機構(即:銀行)而言,這些機構亦獲發出牌照成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保監局透過規管合作及協調,根據《諒解備忘錄》將查察與調查權力轉授予香港金融管理局。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提供銷售醫療保險的指引,以促進公平待客

但審計委 員會依證券交易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監察人職權者,不在此限 。 功能性委員會應訂定組織規程,經由董事會決議通過。 組織規程之內容應 包括委員會之人數、任期、職權事項、議事規則、行使職權時公司應提供 之資源等事項。 保險業得依章程規定設置二人以上之獨立董事,並不宜少於董事席次五分 之一。 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除應依相關法令規定 辦理外,不宜同時擔任超過四家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或監 察人。 公開發行保險業之獨立董事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不得逾三家, 但所兼任之公開發行公司為其所屬金融控股公司,視為同一家,不計入兼 任家數之計算。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守則

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九、財務、會計、風險管理、法令遵循及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十、經理人、業務人員及往來之保險經紀人代理人之績效考核及酬金標準 。 6.報告及揭露 6.1 風險報告 6.1.1 保險業應編製相關之風險報告,並定期提報至適當之管理階層,其 審核過程與結果應予文件化並適當保存。 於違反風險限額時,應提出超限處理報 告及因應措施。 2.風險管理單位或人員應彙整各單位所提供之風險資訊,定期提出 風險管理相關報告,並檢視追蹤主要風險限額之運用狀況,以便 能定期監控風險。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a. 保險中介人

一來保險代理人受不同的制度監察及規管,大大提升保險代理人的專業資格與商業操守。 二來,因為保險代理人代表保險公司洽談保險合約。 除了可以利用保險公司資源來提高效率,保險公司更需要為代理人所作出的承諾負責,無疑令到客戶得到多一份的保障。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合規培訓課程(保險代理人) (eCPD) 單元1: 保險業監管局對保險中介人的操守要求(英文版) – 電子持續專業發展課程

公司治理主管由公司其他職位人員兼任者,應確保 其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且不得涉有利益衝突及違反內部控制制度 情事。 公司治理主管應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金融保險、期貨相 關機構或公開發行公司擔任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股務或第 三項所定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主管之職務達三年以上。 公司治理主管辭職或解任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補行委任。 4.風險管理流程 風險管理流程包括風險辨識、風險衡量、風險回應、風險監控及資訊溝 通與文件化。 4.1 風險辨識 4.1.1 為達成風險管理目標,保險業應辨識公司營運過程中可能面臨之風 險。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人壽保險保單的冷靜期

2.需加強控管開發期間或使用期間,資訊系統相關文件之保存與管 理。 7.4.2 系統備份、回復和緊急應變措施 保險業所建置之風險管理技術架構,應訂定適當之資料備份及回復 程序,以確保在可接受範圍內,面臨軟硬體或通訊設備故障時仍能 運作;事故之處理並應訂定完整之緊急應變措施。 主要範圍宜包括 :異地備援、災後復原、容錯、備份及因應對策。 7.4.3 資訊技術之開發 保險業之風險管理相關資訊系統,不論是自行開發或委外購買,皆 應在可管理之狀況下,注意其功能之實用性、可擴充性及可執行性 。 外購系統之選擇需考慮系統功能之完備性,與供應商或系統商之 專業能力及支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