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監管、接管期間,監管、接管原因消失時,監管人、接管人應報請主管機關終止監管、接管。 前項接管人,有代表受接管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並得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職務。 接管人執行職務,不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一、資本等級為嚴重不足,且其或其負責人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完成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或合併者,應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九十日內,為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之處分。 保險業對不動產之投資,以所投資不動產即時利用並有收益者為限;其投資總額,除自用不動產外,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三十。
保險法(下同)第64條之告知義務為保險法最重要的傳統考點之一,本文將銜接上回,簡介其餘重要爭點,希望幫助考生理解其概念。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 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第一項各款之人已依法蒐集之病歷、醫療、健康檢查之個人資料,於修正施行後,得繼續處理及為符合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 為促進我國與其他國家保險市場主管機關之國際合作,政府或其授權之機構依互惠原則,得與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就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簽訂合作條約或協定。 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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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約定,保險契約因保險單借款本息逾保單價值準備金而停效者,要保人於復效時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 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法第64條 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 保險人對逾解除權除斥期間之契約不得依民法第九十二條行使… 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一 … 定額保險契約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按照契約約定的保險金額賠償。 人壽保險、津貼型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均屬於定額保險契約。
陸上、內河及航空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因陸上、內河及航空一切事變及災害所致之毀損、滅失及費用,負賠償之責。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 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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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保險契約常見的文件,提出說明:一、保單:又稱為保險單。 實務上有二種作法:一種是只將保險公司印製的要保人投保的險種、保額、繳費期間、保障期間、保險費、各險種解約金表、各險種減額繳清保額表等資料,再加上要保書的影印本等裝訂成冊;另外一種作法,則加上保單條款裝訂在一起。 依保險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保險契約應以保險單或暫保單為之。 保險單是保險契約的憑證,但它只是一項證明文書,保單遺失並不會影響保單權利的行使。
保險業務員之資格取得、登錄、撤銷或廢止登錄、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提供說明文件供查閱、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未依規定記載,或所提供之說明文件記載不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或外部複核精算人員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輕重為警告、停止於三年以內期間簽證或複核,並得令保險業予以撤換。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撤換核保或精算人員。 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七第一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放款或其他交易限額之規定,或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決議程序或限額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五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投資條件、投資範圍、內容及投資規範之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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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人姓名及與被保險人之關係或確定受益人之方法。 四、依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有減少保險金額之條件者,其條件。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20下列何者不是「人身風險」醫療費用支出老年退休無工作死亡 … 45依保險法第64 條規定,保險人得解除契約須具備的要件有要保人故意隱匿或過. 王先生生前在保險公司投保20萬元之死亡保險,受益人為小明,但另有債務25萬元, …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 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二年期限應自恢復停止效力之日起算。 其他財產保險為不屬於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及保證保險之範圍,而以財物或無形利益為保險標的之各種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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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違反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未建立或未執行內部控制或稽核制度,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一千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犯第一百六十七條或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保險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一、股份有限公司受讓全部營業、資產或負債時,應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不同意之股東不得請求收買股份,免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至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辦理。
- 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間須有保險利益支付對價要保人須具有行為能力意思表示一致.
- 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為保險理賠要件的人,也就是保險的對象。
- 蓋保險法第64 條已明訂「訂立契約時」始有告知義務,且訂約時保險人已就整.
- 人身保險共四種類型,除健康保險、人壽保險、年金保險與傷害保險產物保險汽車保險天災保險。
- 若要保人違反據實說明義務,保險人得據以解除契約,並且毋須返還已收受 之保費(保險法第25條)。
- 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 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同業公會之理事、監事有違反法令、怠於遵守該會章程、規章、濫用職權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之行為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糾正或命令同業公會予以解任。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人公司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同業公會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加入,或就其加入附加不當之條件。 清理人應於清理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清理期內收支表、損益表及各項帳冊,並將收支表及損益表於保險業所在地之新聞紙及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告後,報主管機關廢止保險業許可。 前項債權因涉訟致分配有稽延之虞時,清理人得按照清理分配比例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 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其款項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使用,或其款項移轉為利用他人名義之人所有時,推定為前項所稱利用他人名義之人向保險業申請辦理之放款。 保險業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或代表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行使表決權、指派人員獲聘為經理人、與第三人之約定、協議或授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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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同業公會得依章程之規定,對會員或其會員代表違反章程、規章、自律規範、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決議等事項時,為必要之處置。 同業公會之業務、財務規範與監督、章程應記載事項、負責人與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紀人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或具一定規模者,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與招攬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債權人依清理程序已受清償者,其債權未能受清償之部分,對該保險業之請求權視為消滅。
款),主保險契約之特別不保事項第二條第三項,被保險人對於受僱人在執行職務時,發生. 依據保險法規定:以要保人以外的第三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死亡、健康或傷害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者,所訂立的契約無效。 保險法規定 ,要保人對以下幾種人具有保險利益,也就是說,要保人可以以這些人為 … 保險標的,並以其生存、死亡、疾病或傷害為保險理賠要件的人,也就是保險的對象。 所謂被保險人參照保險法第4條之規定,是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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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 無詐欺情事之保險契約,經當事人一方將超過價值之事實通知他方後,保險金額及保險費,均應按照保險標的之價值比例減少。 保險標的未經約定價值者,發生損失時,按保險事故發生時實際價值為標準,計算賠償,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保險金額。
- 六、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五第一項前段規定,未經核准而投資,或屬備供主管機關事後查核情形,未具備應具備之文件或程序;或違反同項後段所定辦法中有關運用、投資範圍或限額之規定。
- 從法條規定可以看出來,要保人除了是向保險人提出訂約請求以及交付保險費之人,更對於投保的標的,例如生命、身體健康或特定財產等還需要具有保險利益。
- 依照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等四種。
-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 借之金額。
- 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索取投保單並如實填寫、如實回答保險公司的提問,諮詢、了解並認可保險公司的條款,將投保單遞交保險公司的過程構成一個要約,稱為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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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從舊從輕原則,即依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為準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2016Q2_2-162】保險法第64條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法律不朔及既往,故應以保險契約訂定時之法律規定從之。 以上皆是 【2016Q2_1-092】受益人產生的方式有三:(一)約定。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財產保險契約和人身保險契約
保險業因持有有價證券行使股東權利時,不得與被投資公司或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進行股權交換或利益輸送,並不得損及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利益。 依第五項規定應專設帳簿之資產,如要保人以保險契約委任保險業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該資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於安定基金辦理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事項時,於安定基金報經主管機關核可後,應依安定基金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各項準備金等電子資料檔案,並提供安定基金認為必要之電子資料檔案。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要保人罹患躁鬱症,縱令足以影響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惟依據民國 81 年 4 月 20 日修正後之保險法第 64 條第 2 項但書之規定,如危險之發生未基於說明或未說 明之事實者,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 下列對於身高與體重的體格核保評估敍述,何者是正確的? 不可以主張違反告知並依據保險法第64 條解除契約. 保戶違反告知義務時保險人得解除契約,你想知道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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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核發通訊監察書B 攔停車輛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證件查證身分C 使用警械D. 9 工會法允許同一廠場勞工得組織工會,所謂廠場之要件不包括下. 依就業保險法第5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具被保險人之身分資. 個據點,下列何者不是A 公司在我國境內營業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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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放款,每一單位放款金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其放款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三十五。 三、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公司股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股票,加計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購買之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總額及股份總數,分別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股票之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 保險業應聘請外部複核精算人員,負責辦理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算簽證報告複核項目;其資格條件、複核頻率、複核報告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依第二項或前項規定申請核准應具備之適格條件、應檢附之書件、擬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持有股票之出質情形、持股數與其他重要事項變動之申報、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各種保險業資本或基金之最低額,由主管機關,審酌各地經濟實況,及各種保險業務之需要,分別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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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對於由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過失所致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依營造業法第31條第5項規定,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前項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信託業依信託業法規定擔任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且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與保險契約之受益人為同一人,並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者,其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亦同。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經賠償或回復原狀後,保險契約繼續有效。 保險人於第三人由被保險人應負責任事故所致之損失,未受賠償以前,不得以賠償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被保險人。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契約的變更
2、 未於要保書誠實告知被保險人吸菸史、吸菸現況及其他足以影響承保費率之決定等重要事實者,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及保險契約約定解除契約。 有人認為保險契約效力應開始於保險人的承諾,也有人認為保險契約開始於保險人收取了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也有人認為保險契約效力的開始以保險單載明的起始時間為準。 曾經有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判定保險契約效力開始於保險人收取保險費並出具保險費收據,但保險業界人士大多認為保險契約效力應開始於保險單載明的起始時間。 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索取投保單並如實填寫、如實回答保險公司的提問,諮詢、了解並認可保險公司的條款,將投保單遞交保險公司的過程構成一個要約,稱為投保。 假設投保醫療險前,曾診出高血壓,保險人就書面詢問卻未主動告知或隱匿狀況,若日後因高血壓就醫,後續欲申請理賠不僅會有困難,甚至會有被解約的可能性。 二、 應考人憑身分證件(限用中華民國身分證、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內之護照正本、附有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之決定等重要事實者,保險公司得依保險法第六十四條及保險契約約定解除契約.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理賠爭議如何救濟
13.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要保人之不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 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要保人之 … 95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 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 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要保人之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 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要保人之不 …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 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在23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契約之成立要件?(A)受益人與被保險人間…的討論與評價
保險契約係為被保險人所營事業之損失賠償責任而訂立者,被保險人之代理人、管理人或監督人所負之損失賠償責任,亦享受保險之利益,其契約視同並為第三人之利益而訂立。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不於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三項所規定之期限內為通知者,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違反告知與解除契約
為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依保險法規定保險業應設置安定基金 … 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課徵何者正確:A 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徵之;B 有中華民國 … 不可抗爭條款(肯定說):有學者主張該項係參考英美法上不可抗爭條款,故應以保險事故未發生,保險人方受2年之限制,若保險事故發生,保險人之解除權不會因2年經過而無法行使。 根據法院判決經驗,99年度以前的判決,大多採用「否定說」,也就是超過2年除斥期後,還讓保險公司行使解約權,會破壞已生效的法律關係,認為一旦超過除斥期,保險公司就不得以任何理由解約。 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七條之一、第一 百十條至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 五條第二項,於傷害保險準用之。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契約的終止與解除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 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最後,解除契約必須符合一定標準,保戶並非永遠弱勢。 解除契約權雖然在保險公司,但要保人只要能夠證明,未誠實告知的內容,與事故發生無關;或是「不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保險公司也不能任意動用此一條款的權利。 保戶若遇到這類狀況,也可以據理力爭,並不是完全處於弱勢。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 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要保人之不實告知,須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 64 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一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法第64條與民法第92條之關係最高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台上 …
但購買自用不動產總額不得超過其業主權益之總額。 五、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共同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其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十及每一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四、經依法核准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或經評等機構評定為相當等級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其購買每一公司之公司債及免保證商業本票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五及該發行公司債之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十。 簽證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其所屬保險業之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提供各項簽證報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應本公正及公平原則向主管機關提供複核報告。 簽證報告及複核報告內容不得有虛偽、隱匿、遺漏或錯誤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