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李永達憶述制定基本法時,對於「丁權」是否傳統權益的爭議很大,故此以模糊的「合法傳統權益」表述。 《香港01》的報導在此基礎上進一步指出沒有法律文件清楚列明《基本法》所提及的「傳統權益」將「丁權」和「丁屋」包括在內。 就申請人資格而言,興建「丁屋」的權力只能由年滿十八歲的男性新界原居民使用,女性新界原居民並沒有這項「傳統權益」,限制了新界原居民群體參與發展房屋的人數。
雖然政府表示沒有統計有多少人有丁權,但立法會文件顯示,2002年鄉議局曾估計,擁有丁權的男性約有24萬人。 本土研究社表示,參考過往涉套丁案例,當中地主、男丁、發展商簽訂的秘密協議中,曾提及「回頭契」的條款,即項目若未能如期發展,男丁就要將土地歸還發展商或地主。 本土研究社認為,上述「回購」行為,或佐證疑似潛在套丁可能性。 關 於 上 述 計 劃 的 物 業 , 房 屋 委 員 會 在 業 主 補 地 價 後 發 出 同 意 書 , 證 明 有 關 物 業 丁屋遺產 已 沒 有 買 賣 限 制 。
丁屋遺產: 財產繼承順位整理:一張圖秒懂法律遺產繼承、順序與比例 – 周依潔律師
除以上各點外,基本上聯權共有與分權共有其實並無太大分別。 薛解釋說,「原居民男丁要年滿十八歲,方可申請丁屋。而二〇二九年後出生的男丁,理論上是有丁權,但至二〇四七年後能否有權行使?若果屆時再沒有丁權的話,換言之,只要去到二〇二九年,有權都無辦法行使了」。 薛續指,「一國兩制之下,新界原居民可享有傳統合法權益,指的是九七年七月一日至二〇四七年六月三十日,其實這只是權宜之計,讓殖民地奴才有一個適應期。而五十年後會否有中央的憐憫,不如我們(新界原居民)做好餘下這廿多年才說吧」。 事實上,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早於二〇一二年表明,不能永久延續新界原居民丁權,後來被鄉議局猛烈抨搫。
根据新界乡议局的估计,拥有申建丁屋权利的男性原居民有24万。 有趣的是,醞釀丁屋政策背後的脈絡,與以上的「劇本」大相逕庭。 丁屋遺產 官方文件記載,丁屋政策純粹是一過渡性政策,並非一個權益(entitlement)概念。 一批1950至1970年代有關鄉郊房屋政策的政府解密文件,揭示了更多鮮有被討論的細節,對大眾討論丁屋政策的未來極具價值。 無論有沒有遺囑,其遺產中的物業都不用支付印花稅,如果是居屋或租者置其屋計劃的物業,也不用向政府補地價。
丁屋遺產: 查 冊
因 此 , 如 未 能 索 閱 有 關 的 同 意 書 , 可 向 地 政 總 署 查 證 。 (c)如果死者剩有後裔,即使配偶亦已離世,死者嘅父母同兄弟姊妹都唔會得到任何遺產,換句話說,每房後裔可平均分到死者嘅遺產。 将丁权转让给地产商,地产商给了原居民”好处”(钱或是丁屋的一层)后。
那遺囑除了要寫明資產如何分配外,也應該要寫清楚執行人權限,例如正式轉名前不能變賣物業,以保障受益人。 但每每想对丁屋政策做一些改变时,新界居民就用基本法四十条为由,认为丁屋政策是传统合法权益,受政府保护。 建丁屋的方式有三种,第一种是自己在土地上建,不用向通常使用土地一样交使用土地的钱,即补地价(原则上五年内不能转让,转让需要补地价,但补的也会比正常的少)。 第二种是可以向政府请求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买一块地建丁屋(原则上永久不能转让,转让交的钱比第一种要多很多),第三种是可以拿自己的土地换政府的地建丁屋。
丁屋遺產: 丁屋遺產: 我至親剛逝世,我應該點樣處理佢 D 財產?
因如未完成承繼,只是用遺產承辦人身份操作已故親人的物業,是不能做按揭,因此是不能轉按套現去補地價。 在現行政策,購買居屋單位時亦可提出與申請表上的一名家庭成員,以「聯權共有」的方式聯名擁有物業,即俗稱的「居屋長命契」。 丁屋遺產 根據銀行現金的慣常做法,如長命契其中一名聯名共有人去世,但物業仍有按揭貸款未供完,其他聯名共有人亦毋須重新通過進行測試,只需準時還按揭就可以了,不會觸發銀行「call loan」。
-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 發展局回覆本報時指,地政總署於2017至2021年6月底,共接獲1,417宗有關涉嫌違法套丁的舉報及投訴,期間轉介254宗個案予執法部門跟進,有116宗已完成調查,沒有足夠證據作進一步跟進,其餘個案仍在調查中。
- 此政策原本是讓新界人安居樂業的善政,惟發展至今,政策變質,套丁行為不絕於耳,丁屋被人用來牟取私利,違反政策原意。
- 尤其要留意,如果身故人士是以聯命方式持有物業時,身故人士的物業權益未必由遺產繼承人承繼。
- 可是,丁屋执行到现在的种种”不公平”的现象,虽然于丁屋政策能否继续施行的影响没那么大。
- 另外,持有人亦可將聯權共有人轉為分權共有,通過律師樓以文書處理,藉通知方式由一名聯權共有人將通知送達其他聯權共有人。
本所律師具有香港、內地兩地律師執業資格,可以提供涉及香港、內地法律程序的一站式法律服務。 客戶只需在香港辦理委托本所處理的手續,其餘事務均可由本所代理,客戶不需親自到內地辦理。 這是因為,無論按照香港法律還是中國內地的法律,遺囑是否有效,適用的是立遺囑人的居所地(在香港叫居籍地domicile)法律。 因而,香港居民所立的遺囑是否有效,會依照香港的法律作為準據法來判定, 判定的方式是由香港高等法院進行遺囑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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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可參考深圳收地模式,建立股份公司,讓村民成為股東,亦可以「城中村」概念經營,他指中國人傳統上慎終追遠,「原居民不會因為賣地搬遷,荒廢打理祖先墓穴」。 至於丁廈發展,薛指出礙於丁屋每層面積限制七百呎內,「若果興建超過七層,法律上規定要興建升降機,到時政府要考慮分契的問題」。 將來新界發展何去何從,薛一句總結,「鄉下人要齊心」。 分析當年的政策脈絡,丁屋作為房屋政策的角色不言而喻。 大眾普遍熟悉「十年發展計劃」中的新市鎮開發部分,但對於計劃亦涵蓋的墟鎮、新鄉村和鄉郊部分,則鮮有回顧。
- 局方續指,就沙田排頭和上禾輋及元朗蝦尾新村的擬議鄉村擴展區計劃,現時小型屋宇政策司法覆核案件的申請人獲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政府會留意司法覆核案件的發展,適時考慮未來路向。
- 在新盤的售樓處,以至二手大型屋苑,不時見到父母…
- 2019年4月9日:高院就丁屋政策司法覆核頒下判辭,確立新界原居民在自己土地建丁屋,屬合法傳統權益;但若用官地建屋,即透過私人協約(政府提供土地)及換地方式(與政府換地)建丁屋,則不屬於合法傳統權益。
- 有評論認為這反映丁屋只是臨時的恩恤政策,並非承認原居民擁有特權。
- 如銀行僱員在准許尚存租用人行使這項權利時,是以真誠及應有的謹慎行事,就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而言,有關的銀行和僱員須視為已具有行事的合法權限。
- 雖然就算加入這項條款,執行人依然有權賣樓,但受益人進行民事訴訟的話勝算高,打官司取證時間也短得多。
- 假如市場轉入加息周期,或者市況低迷、借款人因為財政或其他原因而斷供時,銀行有權將物業收回,將單位改為放售、放租等以補償損失。
例外就是在發展藍圖內規劃,為預留給原居民申請建屋的鄉村地區及鄉村擴展區。 但面積有限,不可能無限擴充,當所有土地用盡之後,便無以為繼。 這些安排是為了紓緩死者去世後其親屬可能面對的困難,並方便有關人士管理死者的遺產。 如銀行僱員遵循有關的證明書/授權書/通知書所載的規定,並在執行職責時以真誠及應有的謹慎行事,則有關的銀行和僱員須視為已具有行事的合法權限。 到二○一二年,政府曾表明可用「截龍」方式解決丁屋及丁權問題,並強調是遲早要討論的問題。 時任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提出,「丁權無限,土地有限」,新界原居民不能永享丁權,未來五年是適合時機終止丁屋政策,並構思以《基本法》確保香港回歸五十年不變為限期,即二○四七年後不再批出丁權建屋。
丁屋遺產: 按揭批核現漏洞 入息不足可連供兩層樓 或涉違法風險【星之谷專欄 – 香港01】
資料顯示,該址主要由「緯暉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在90年代以1,200萬元購入土地後,再分別在2008年及2009年,同樣把已分割的地段以劃一價100萬元售予不同姓氏原居民男丁,而疑似劃作屋苑道路亦同樣無出售。 本土研究社發現,在沙田上禾輋村一帶,有一幅約1.3公頃被大規模被分割地段,有潛在發展疑似套丁屋苑的可能。 該地早年被私人公司購買,現時仍是綠油油一片,但根據地政總署的地圖所示,山頭已被分割成約逾80個地塊,部份地塊分割整齊,並預留疑似屋苑通道。 可 查 閱 載 有 物 業 現 時 資 料 的 土 地 登 記 冊 , 若 在 登 記 冊上 ” 業 主 資 料 ” 的 ” 身 分 ” 欄 內 顯 示 “JOINT TENANT” , 即 表 示 物 業 是 聯 權 共 有 。 正常情況下,該土地須位於「認可鄉村範圍」 (Village Environs; 簡稱VE) 及法定規劃圖則內的「鄉村式發展地帶」 (Village Type Development Zone; 簡稱V-zone)。
直接向政府交了转让所需要补的地价,再把房子用于卖或租。 由于丁屋价值极高,向政府补的地价远低于市面上的正常地价。 主要就是第二和第三种方式,对政府土地消耗量十分巨大。 香港官方做过估计,03年有24万人可以有丁权,假使变成最坏情况,所有人都要政府低价卖地或者换地,香港政府把所有空闲土地搭上都不够。
丁屋遺產: Q8:繼承遺產物業要不要交印花稅?
但滿5年後出售,即使出售給非原居民,也毋須補繳任何地價。 任何白表申請人或其配偶,未買居屋前繼承家人遺產,令資產超出上限都會喪失㨂樓資格。 如 閣下不希望收到我們的宣傳和直接營銷資料,或不希望收到某類宣傳和直接營銷資料,又或不希望在某種途徑收到此類材料,請通過下文「聯繫我們」所載的其中一種通訊渠道聯絡我們。 丁屋遺產 為確保可以迅速處理 閣下的要求,請提供 閣下的全名、電郵地址、登入名稱及所訂閱產品及/或服務的詳情。 (b)如果死者剩低配偶同後裔,無論死者有冇父母或兄弟姊妹在生,死者嘅配偶可先攞到:(i)死者所有嘅非土地實產;(ii)剩餘遺產中嘅 HK$500,000。 喺上述 HK$500,000 分發後,如果仲有剩,就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俾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俾死者嘅所有子女。
舉個例子,張三先生有一子一女,配偶已逝,如果他名下有一個物業由他個人擁有,如果他在生前把這個物業的業權轉讓給子女,則子女需要支付第二標準的印花稅。 在繼承遺產中的物業時,繼承人都不用支付任何印花稅,無論物業是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 縱使繼承人擁有其他住宅物業,或任何住宅物業的權益,繼承人都不用支付印花稅。 那麼,如轉按套現把家人的綠表居屋補地價變成私樓,可不可跨越房署?
丁屋遺產: 銀行加按息死線前 上車客如何「達陣」享低息?【星之谷專欄 – 香港01】
當局取消向在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徵收遺產稅後,遺產受益人的權益便不再受《遺產稅條例》保障。 雖然根據《香港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香港主權移交後仍然受到保護,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總署提出興建丁屋申請,令丁屋申請一直積壓。 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原有合法傳統權益,在香港迴歸後仍然受到保護,但在1997年7月1日前,仍有大量新界原居民向香港地政總署提出興建丁屋申請,令丁屋申請一直積壓。 地政總署擬於2004年4月1日開始實施“新審理丁屋申請程序”,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暫時擱置。
2021年3月12日,廉政公署調查一個位於元朗的丁屋地產發展項目,懷疑涉及貪污詐騙,拘捕王潘律師行創辦人王光榮及其次子王德信等24人。 鄧達智說,即使有地可以向政府申請建屋,也要等上約4至7年的時間才能獲准。 他說,不同地段的地價等有差異,但他估計,一間丁屋連建築費及地價約要5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