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方式管理遺產7大優勢2024!專家建議咁做…

政府的目標是在2013年第四季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在發牌制度落實前,市民在選購私營龕位時可參考以下的提示和資料,以便作出適當選擇。 就死於自然的死亡個案辦理登記死亡登記處與申請辦理死亡登記有關的表格如個案屬於非自然死亡或死亡原因不明,相關的註冊醫生或警務人員則會向死因裁判官報告,以進行檢驗及進一步的調查。 當死因裁判官裁定死因後,登記官會於一星期內辦理該宗個案的死亡登記,並以書面通知死者的親屬。 10.1 如對誰應申請授予出現爭議,在提起遺囑認證訴訟前,應使用表格第C1.1至C1.4及C2.1至C2.3款。 如果 A 先生沒有就其1,450,000 元的遺產訂立遺囑,那麼 B 小姐可首先分得法定遺贈1,000,000 元。

申請人

因此,你須首先為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然後如有需要,才安排把取得認證的外地公文翻譯成中文或英文。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假如有關國家或地區參加了關於取消外地公文認證要求的《海牙公約》,有關手續只涉及一個步驟,就是把公文送往該國家或地區的有關當局,申領《加簽證明書》以核實簽發機關的簽署及/或印章。 食環署透過「無盡思念」網站提供網上追思服務,讓市民為曾使用食環署墳場、火化、骨灰龕、紀念花園、海上撒灰等服務的逝者建立紀念網頁,以便隨時隨地透過互聯網悼念摯愛親友。 流動版本提供簡單易用的介面,方便市民以流動裝置瀏覽。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如果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 / 遺產受益人沒有向死者的債權人(即債主)還債,該債權人可以怎樣保障自己及追收欠款?

2.7 在取消遺產稅後,指明表格雖然沒有要求申請人填報遺產的總值,但是申請人須將“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之非宗教式誓詞/宗教式誓章”(一式兩份)確認/宣誓,並夾附有關資產及負債清單作為證物。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在接獲申請後,可發出「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以及「確認通知書」。 發出這些文件的目的,是為了協助死者家人應付在死者去世後可能面對的困難,以及方便有關人士管理死者的遺產。 如死者有訂立遺囑,便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

  • 分配年齡:如遺產受益人未滿18 歲,遺囑執行人必須以信託形式持有該受益人的遺產(即代該未成年人妥善地保管有關遺產)。
  •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 若有人拒絕或無合理辯解下不依從法例辦理死亡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
  •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 申請人應使用表格第N1.1及N4.1款,連同司法常務官要求申請人填妥或呈交的所有文件提出申請。
  • 答:如果死者只有現金、銀行戶口及強積金戶等簡單遺產,總額又不超過HK$150,000,遺產管理官足以協助遺產承辦人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如遺產 (只有現金、銀行存款及強積金) 的數額不超過150,000元,可由遺產管理官以簡易方式處理,而無須聘請律師。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如果死者的殯殮葬費用已由你預先支付,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歸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葬費用。 申請在香港以外地方的遺囑認證法院發出的遺產承辦書上蓋章,「訂明期間」是指由死者去世當日起計的 18 個月;至於其他情況,「訂明期間」是指由死者去世當日起計的 12 個月。 假如死者在去世當日在香港實益擁有的所有財產確實為總額不超過 50,000 元的款項,而死者也沒有以信託人身分或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則申請人可重新申請確認通知書。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遺產承辦 II:管理小額遺產($50,000以下)

就火葬事宜,市民可在食環署網頁搜尋有關火葬服務的資料。 但如遺產涉及樓宇、土地、股票或超過HK$150,000,則聘請律師處理較好。 律師的收費視乎遺產的複雜程度由HK$10,000至數萬元不等。 法例規定,擬備保管箱物品清單是檢視證明書持有人的責任。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法例也規定,檢視證明書持有人和在場的公職人員須在清單上簽署核實,證明清單真確無誤。

就1993 年 6 月 19 日之後訂立的遺囑,如使用「給我的子女」等字眼,非婚生子女亦會包括在內。 如果立遺囑人不想任何非婚生子女 / 私生子女受益,他們應該在遺囑上逐一寫明其婚生子女的姓名。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如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於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他們可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遺產繼承權。 非婚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死者的債項可包括去世前後所引致的債項,例如死者可能以其信用卡購物,但在月結單發出前去世。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在去世後才引致的債項,可包括屬死者名下物業的管理費。 所有債項都要在遺產分發予受益人之前核實及清還,或在分發前訂出相應的還款條文。 由 2007年4月1日起,民政事務總署署長獲民政事務局局長授權,成立「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從稅務局局長接手提供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雖然閣下可自行申請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但如果有關遺產涉及複雜的問題或爭議(例如死者在海外擁有物業),閣下便應該尋求法律意見。 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以後死亡的個案,申請人毋須繳付遺產稅,並應依從新的程序及安排。

遺產

另一方面,規管土地或樓房這些不動產之處置方法,通常是取決於該物業的所在地。 舉例,如死者擁有兩個單位(一個在香港而另一個在外地),那個海外物業便不會包括在香港的授予承辦書所處置的遺產內。 任何年滿十八歲的人士,皆可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 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的資產將如何被分配,而訂立遺囑的人會被稱為「立遺囑人」。 如死者並無立下遺囑提及上文第(1)段所指的財產,而死後遺下配偶,則該等財產須視為死者逝世後遺下給配偶、或為配偶的利益而遺下的財產。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死亡登記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會盡最大的努力在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上協助你。 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因此,選用並填妥正確的指明表格是你的基本責任。 答:過往如要申請授予承辦書,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從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遺產總值、包括個人資產及房地產中抽取某一百分比作遺產稅。

A 先生和 B 小姐是夫婦,但 A 先生最近去世。 由於 A 先生留下一筆可觀的遺產,其家人在分發遺產時,需要面對以下問題。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遺產承辦 – 處理及分配死者遺產的六個簡單步驟

如果你急需用錢以支付殯殮費或提供生活費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或遺產全部只包含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你亦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尋求協助。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如果死者死後於香港留下遺產需要管理,按照香港法例,要先向高等法院取得授予書(俗稱承辦紙,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至四名人士依法管理死者的遺產)。 若有人拒絕或無合理辯解下不依從法例辦理死亡登記,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港幣2,000元或入獄六個月。

服務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 10 章)第 60D 條,檢視證明書持有人須在公職人員和銀行職員在場的情況下,擬備保管箱內的文件和物品的清單。 檢視證明書持有人和在場的公職人員須在保管箱物品清單上簽署核實,以證明清單真確無誤。 無論保管箱內的物品是否屬於死者所有或是否具有價值,也須遵守這項規定。 當局發出的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是指示銀行直接向殯儀服務提供者支付死者的殯殮開支。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1 遺產承辦處在哪裏?

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 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故此,香港境外的遺產不應包括在指明表格N4.1內。

在確認通知書有效期間,確認通知書的持有人如管有或管理該通知書夾附的清單所列的款項,或作出任何附帶作為,均可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不過,確認通知書的持有人仍負有法律責任,須適當地履行其作為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的職責。 4.2 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如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則申請人不須先向遺產稅署提出申請有關文件,而可直接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承辦。 申請人應使用編號末為“a”的指明表格,另外,除一般申請表格外,還須填妥因取消遺產稅而制訂的適當表格(即“N”字頭的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