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遺囑遺產分配2024詳解!(持續更新)

而授予遺產管理書,則是在沒有遺囑或遺囑內沒有訂明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發給遺產管理人,而該遺產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近親(如配偶、孩子或父母)。 如沒有立平安紙,你的財產將會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分配給親人。 然而,一家不知一家事,按照法律條文分配財產不是放諸於每個人皆合適的。 訂立了平安紙,你就可以決定怎樣將遺產分配給親人,或者是將某些資產留給朋友和慈善機構。

於2006 年 2 月 11 日或之後死亡的個案,有關申請費用為 265 元,授予書的謄寫費用為 72 元。 在遺產稅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之前,如要申請授予承辦書,便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遺產稅的計算,是根據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遺產(包括個人資產及房地產)之總值而抽取某一百分比。 欲知過往的遺產稅稅率(由1996年4月1 日至2006年2月10日),請瀏覽稅務局網站。 在香港,自1971年10月7日起,男士再不可納妾。

無遺囑遺產分配: III. 遺產稅之取消及申請遺產的授予承辦書之程序

任何人處理死者的遺產前,必先要到香港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提出遺產承辦,依照法律程序從而取得遺產承辦書。 遺產承辦書是由遺產承辦處發出的一份法庭文件,授權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領取所有遺產,清還死者的債項及分配遺產予遺產受益人。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是來自死者的遺囑,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由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是來自遺產管理書,所以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應由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開始,而不是從死者去世那一刻開始。

部分

當發出確認通知書後,如果銀行同意向申請人發放死者的戶口結餘金額,申請人便毋須再向高等法院之遺產承辦處申請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或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 / 遺產管理書。 但請留意,銀行可酌情決定是否把夾附於確認通知書內的清單所列明的戶口存款,付予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 如果有關遺產總值不超過 50,000 元且全部是現金,打算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人士(申請人),可以將申請表格(HAEU5)以及一份誓詞 / 誓章呈交民政事務總署。 該誓詞 / 誓章必須聲明死者的遺產總值不超過 50,000 元而且全部是現金,同時附上一式兩份的清單以列明遺產的詳情。 有關申請手續的細節,請瀏覽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之網頁。

無遺囑遺產分配: 遺產的分配已清楚列明在遺囑上。這可否避免所有在分發遺產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爭拗?

請參閱有用的聯絡資訊有關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網站以獲得更多信息。 如果已故客戶的所有資產由聯名戶口持有,有關資產將轉交給聯名戶口持有人而毋須遺囑認證,但我們需要死亡證明書正本或核證副本以更新有關戶口資料1。 聯名持有的按揭和保管箱,將有不同的處理程序,我們在以下步驟五的頁面中列出了更多詳細信息。 死者的配偶若仍在世,但沒有後裔,那麼其配偶可繼承遺產中所有的非土地財產及剩餘遺產中的100萬元。 無遺囑遺產分配 若100萬元分配後仍有剩餘,就會對分給死者的配偶及父母。 這種情況下,死者留下的遺產,配偶可以優先取得死者所有的非土地財產,包括傢俬、服裝飾品、牲畜、汽車等等,另外可以優先繼承50萬元遺產。

  • 如銀行僱員在准許尚存租用人行使這項權利時,是以真誠及應有的謹慎行事,就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而言,有關的銀行和僱員須視為已具有行事的合法權限。
  • 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
  • 隨着中港兩地交流日益頻繁,不少居民在內地和香港都有投資、營商、置業、退休。
  • 如銀行僱員遵循有關的證明書/授權書/通知書所載的規定,並在執行職責時以真誠及應有的謹慎行事,則有關的銀行和僱員須視為已具有行事的合法權限。
  • 在財富傳承實務運用上也可以指定隔代繼承,減少財產多次傳承的無謂減損;也可以保護子女從繼承取得的財產,不用計入夫妻差額分配請求權,避免因婚姻問題而外流到非家庭成員。
  • 留意在無遺囑而去世的個案中,除非有任何相反證據,否則任何於死者過身前以預付方式給予受益人,或因子女結婚而給予的金錢或財產,都應計算在內,並根據無遺囑遺產繼承法,在子女應得的遺產中,扣除已付的金錢或財產。

某人可以立下遺囑將所有財產都留給其婚生子女,而不提供任何財產予他生前一直供養的妻子或私生子女。 無遺囑遺產分配 無遺囑遺產分配 在這個情況下,妻子及私生子女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提出訴訟以要求分得部分遺產。 香港法律賦予所有人可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的同時,亦照顧到死者配偶及受養的人經濟需要。

無遺囑遺產分配: 理財流動應用程式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關於申請「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以及「確認通知書」的資料,可聯絡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 關於「有尚存安排的聯名租用的保管箱」 ( 即根據租用保管箱的合約條款,該保管箱的任何租用人去世,並不影響該保管箱的任何其他租用人自保管箱取去物品 ) ,法例也訂明了具體的安排。 在死者已去世 12 個月後,只要保管箱物品清單已按照法例規定備妥,銀行可准許尚存租用人行使取用該保管箱內所載物品的權利。 如銀行僱員在准許尚存租用人行使這項權利時,是以真誠及應有的謹慎行事,就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而言,有關的銀行和僱員須視為已具有行事的合法權限。

管理

任何年滿十八歲的人士,皆可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 遺囑是一份法律文件,用以列明一個人在身故後,其遺下的資產將如何被分配,而訂立遺囑的人會被稱為「立遺囑人」。 “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是關於死者遺產的《知會備忘》於遺產承辦處登記時展開的。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採取任何步驟登記《知會備忘》、《警告書》、《應訴書》或《傳票》都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包括訟費。

無遺囑遺產分配: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如果有讀者家庭中存在較為複雜的遺產繼承的問題,建議可詢問遺產承辦律師的專業意見,以獲得更詳盡的幫助。 其實香港乃多元社會,以上所函蓋的只是最常見的幾種情況,而且在遺產承辦過程中,會存在各種各樣的實際性問題。 我們建議你仔細閱讀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發出的《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有關指引可於遺產承辦處索閱,或於其網站下載。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因此,採取任何上述步驟前,你應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從而申請發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無遺囑遺產分配: 申請遺產管理書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無遺囑)

為協助信託業者辦理遺囑信託業務,信託公會今日下午舉辦研討會,讓信託服務更貼近民眾需求。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配後,尚有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在上述的 無遺囑遺產分配 500,000 元分配後,尚有剩餘數目遺產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預立遺囑不僅可以展現財產分配自主權的積極作用,同時也可以兼具避免日後產生爭產糾紛,身為律師,看過太多因為爭產衍伸的糾紛、或是沒有趁早規畫,等到在醫院彌留之際時已經來不及也沒有能力處理而後悔的案例。 大家不時可以思考一下,在面對生命的最後一刻,我們應該留下什麼呢? 千萬不要讓你以為的財富傳承,到頭來變成親人間無窮止境的訟爭。

有些人可能覺得,反正家庭成員和睦,在互信的基礎上,不簽署家庭安排契約,也不主張其權利,讓死者的配偶持有全部死者的遺產,便沒有問題。 一個四口家庭,父親逝世,剩下母親和一個兒子及一個女兒。 而遺產包括一個價值HK$12,000,000的住宅單位,及現金HK$500,000,父親生前單獨持有該住宅,和母親同住。 無遺囑遺產分配 問題便出現了,如果兒子或女兒要求將該住宅出售,以取得其應得的金錢,母親不能拒絕,這樣母親便可能失去了居所。

無遺囑遺產分配: 處理小額遺產

如有任何疑問,請徵詢律師的意見,或通過當值律師服務的免費法律諮詢計劃徵詢法律意見。 如果保險箱是與另一人聯名租用,尚存租用人(如他 / 她不是檢視證明書持有人)亦需要在檢視進行時在場。 如果發現有遺囑,證明書持有人(如他 / 她是指明的遺囑執行人)可以將遺囑的影印本放回保險箱後而取走正本。 有關表格的樣本,可於香港金鐘道 38 號高等法院大樓 LG3 遺產承辦處索取,或於司法機構網頁下載。 一般而言,每個人都可以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

遺產中的「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不管閣下在哪裡居住,不動產的繼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 因此,如果戶口並未在該清單中準確列出,我們必須將您轉介到遺產承辦處以修改該清單。 我們只能於修改完成後向您發放該等戶口中的資產。

無遺囑遺產分配: 申請信用卡

有關檢視必須在銀行職員及兩名獲民政事務總署授權的公職人員在場下進行。 如果申請人已經獲得授予書,該授予書應和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非宗教式修正誓詞 /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書發出後),一併呈交遺產承辦處。 若申請人發現死者擁有更多資產,但沒有列於早前呈交之核實資產誓詞中,申請人仍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非宗教式修正誓詞 / 宗教式修正誓章(授予書發出前)。

  • 喜歡品飲威士忌、葡萄酒,通過 WSET Level 2 中級課程認證。
  • 所以,另一個搜尋遺囑的方法,就是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 遺產承辦書不可以發給超過四名人士,如遺產涉及未成年的受益人或享有終身權益的人,則必須發給不少於兩名人士。
  • 你必須為外地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而不是在其翻譯本上進行認證。
  •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 待遺產承辦處從遺產稅署取得授予書的原件和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並從歷史檔案館取得授予書的檔案之後,遺產承辦處的職員便會發信通知你。

但若果那早逝的子女沒有遺下子女,他/她的一份將由閣下尚存的子女平均分得,下同。 至於香港法律方面,閣下可訂立遺囑(俗稱「平安紙」)列明如何分配閣下的財產。 一般而言,閣下可以自由選擇把財產留給您的親人,亦可留給其他人,包括朋友或慈善機構。 閣下可以仔細訂明某某財產留給某某人,亦可籠統的訂明多少成的遺產(例如多少成的股票或金錢)會留給某某人。 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無遺囑遺產分配: 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如在保險箱內找到遺囑,及 i) 證明書持有人並非遺囑所列明的遺囑執行人,或 ii) 遺囑內沒有列明遺囑執行人而證明書持有人並非保險箱的尚存合租人,則證明書持有人便不可取走遺囑或擬備物品清單。 保險箱須在遺囑影印本交予在場的公職人員後,立即由銀行職員關上及封存。 物品清單由檢視證明書持有人擬備,公職人員在有需要時可提供協助。 物品清單會由檢視時在場的公職人員作出核實,清單的影印本則由有關銀行及民政事務局保存六年。 當檢視證明書發出後,證明書持有人需要向民政事務總署預約,以檢視有關保險箱。

無遺囑遺產分配: 遺產安排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如申請人向遺產承辦處遞交所有文件後 (遺產承辦書仍未發出),但發現死者還有其他資產。 在此情況下,申請人可再呈交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額外清單的誓章。

無遺囑遺產分配: 協助及支援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39條,遺囑執行人必須在管理死者遺產時已年滿 21歲。 除個人之外,閣下亦可以考慮委任信託公司去擔任遺囑執行人。 (四)政府已就遺囑、遺囑認證及財產繼承的事宜編製多份刊物,市民可於各民政事務處、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及遺產承辦處取閱。

日本的遺囑代用信託,係指委託人生前與信託業者(即受託人)締結信託契約,於委託人生存期間,以委託人為受益人(第一受益人),並於委託人死亡後,以委託人所指定之親屬等人為受益人(第二受益人)。 信託公會也參考日本遺囑代用信託制度,一併研議於我國設定遺囑代用信託之相關契約條款,提供信託業者參考使用。 對於身後事,雖然現代人隨著社會開放,越來越能接受提前規劃的重要性。

根據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第3條,1993年6月19日後過世的人士,他/她的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的繼承權,與婚生子女相同。 之後,如果尚有財產剩餘,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閣下的丈夫或妻子,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您的子女(子女早逝的話,他/她那一份則由他/她的子女平分,詳情請參閱(B)。 而財產中的「可動產」(例如銀行存款、股票或珠寶等),無論它在甚麼地區,它的繼承一般都會受閣下百年歸老時所居住的地方之法律所管轄。 舉例說,如果閣下在加拿大居住,即使閣下的珠寶收藏在香港,這些珠寶的繼承一般都會受加拿大法律所管轄。

無遺囑遺產分配: 5 遺產承辦處會否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發出兩份授予書(即中英文各一份)?

在去世後才引致的債項,可包括屬死者名下物業的管理費。 所有債項都要在遺產分發予受益人之前核實及清還,或在分發前訂出相應的還款條文。 在遺產稅取消前,由於申請人需要先在稅務局遺產稅署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才可以往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因此,稅務局職員便可以防範其他人擅自處理死者的遺產。 如果誓詞 / 誓章正確無誤,民政事務總署便會發出確認通知書,該通知書亦會夾附死者遺產的清單。 申請人或其他處理遺產的第三者,便可獲得豁免而不受擅自處理遺產的條文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