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80條20246大分析!(小編推薦)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一人所有,而為同一人設定典權者,典權人
就該典物不得分離而為轉典或就其典權分離而為處分。 質權以有價證券為標的物者,其附屬於該證券之利息證券、定期金證券或
其他附屬證券,以已交付於質權人者為限,亦為質權效力所及。 附屬之證券,係於質權設定後發行者,除另有約定外,質權人得請求發行
人或出質人交付之。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於受質權設定之通知後,對出質人取得債
權者,不得以該債權與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主張抵銷。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如得因一定權利之行使而使其清償期屆至者,質權
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亦得行使該權利。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
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無記名證券,因毀損或變形不適於流通,而其重要內容及識別、記號仍可
辨認者,持有人得請求發行人,換給新無記名證券。 但證券為銀行兌換券或其他金錢
兌換券者,其費用應由發行人負擔。 無記名證券持有人請求給付時,應將證券交還發行人。

民法880條: 不動產抵押設定時間要多久?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
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民法88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
務者,不在此限。 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
為條件已成就。

民法880條: 第 二 款 效力

其在商品上附加
標章或其他文字、符號,足以表彰係其自己所生產、製造、加工者,視為
商品製造人。 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與其說明書或廣告內容不符者,視為有
欠缺。 商品輸入業者,應與商品製造人負同一之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有交付不動產義務之債務人,於債權人遲延後,得拋棄其占有。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
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

民法880條: 抵押權塗銷登記申請方式?

本章關於占有之規定,於前項準占有準用之。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之行為,得以己力防禦之。 占有物被侵奪者,如係不動產,占有人得於侵奪後,即時排除加害人而取
回之;如係動產,占有人得就地或追蹤向加害人取回之。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
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地上權人、農育權人、典權人、質權人、承租人、受寄人,或基於其他類
似之法律關係,對於他人之物為占有者,該他人為間接占有人。

抵押權設定登記應繳費用有登記費和書狀費,登記費按抵押權設定金額的千分之一計收,書狀為他項權利證明書,一張80元。 若委託代書代辦,則另有代書費,約4000~6000元。 所有貸款方案之實際核貸金額與利率,視個人狀況及授信條件而不同,銀行保留核貸與否之權利。 註:銀行信貸還款年限: 最低一年最長七年,房貸還款年限:最低十年~最長三十年。 銀行貸款、領現金借貸、信用瑕疵貸款還款年限: 最低一年最長七年 房貸還款年限:最低十年~最長三十年 本方案貸款機動利率2.98%~12.98%,實際依銀行核貸方案為準。 房貸對保完成後,銀行會將土地及建物做「 抵押權設定 」,也就是房屋貸款設定,抵押權設定金額為貸款金額的1.2倍。

民法880條: 清償後塗銷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至
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 因質物有腐壞之虞,或其價值顯有減少,足以害及質權人之權利者,質權
人得拍賣質物,以其賣得價金,代充質物。 前項情形,如經出質人之請求,質權人應將價金提存於法院。 民法880條 質權人屆債
權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就提存物實行其質權。 為同一債權之擔保,於數不動產上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者,如其擔保之原
債權,僅其中一不動產發生確定事由時,各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
權均歸於確定。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
行使其權利。

繼承人

合夥人之債權人,於合夥存續期間內,就該合夥人對於合夥之權利,不得
代位行使。 關於寄託契約之報酬請求權、費用償還請求權或損害賠償請求權,自寄託
關係終止時起,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但應賠償旅遊營業人因契約終止而
生之損害。 第五百十四條之五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
,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
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

民法880條: 民法第880條

二、典權人行蹤不明或有其他情形致出典人不能為回贖之意思表示。 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三條之規定外,亦
得依第八百九十三條第一項或第八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先於其所擔保債權
之清償期者,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提存之,並對提存物行使其質權。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給付為內容,而其清償期後於其所擔保債權
之清償期者,質權人於其清償期屆至時,得就擔保之債權額,為給付之請
求。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
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最高限額抵押權,除第八百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一項、第
八百七十條、第八百七十條之一、第八百七十條之二、第八百八十條之規
定外,準用關於普通抵押權之規定。

  • 質物因毀損而得受之賠償或其他利益,準用前四項之規定。
  • 負債字據,如債權人主張有不能返還或有不能記入之事情者,債務人得請
    求給與債務消滅之公認證書。
  • 前二項規定,於下列情形亦適用之:
    一、典權人預示拒絕塗銷轉典權登記。
  •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
    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 但當事人已達該條所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
  •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
    墊款。
  • 2023年起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年滿18歲的國民,就屬於民法完全行為能力人,亦適用辦理附擔保分期業務。

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
付全部價金。 買受人主張物有瑕疵者,出賣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買受人於其期限內是
否解除契約。 買受人於前項期限內不解除契約者,喪失其解除權。

民法880條: 抵押權設定的費用有哪些?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 民法880條
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 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
比例扣減。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債務

金錢以外財產權之出資,應以出資時之價額返還之。 為清償債務及返還合夥人之出資,應於必要限度內,將合夥財產變為金錢
。 民法880條 民法880條 合夥人除依前二條規定退夥外,因下列事項之一而退夥:
一、合夥人死亡者。 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民法880條: 法律小教室39-[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之規定者,收養者之配偶得請求法院撤
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
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收養子女,違反第一千零七十六條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
者,被收養者之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但自知悉其事實之
日起,已逾六個月,或自法院認可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依前二項之規定,經法院判決撤銷收養者,準用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及第一
千零八十三條之規定。

擔保

免責聲明:本網站提供之參考稿本與相關內容,保留智慧財產權,僅供參考,並非也不作為正式建議與委託關係。 本平台不負責任何參考之責任,如需個別委託,請聯繫我們。 民法880條 建築物或土地上工作物之瑕疵發見期間:自工作交付後隔日起算5年;承攬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時效延長為10年。 起算時點:有約定清償期或可推知清償期者,以該清償期到期的隔日起算;未定有清償期者,自債權成立日的隔日起算。 這就是為什麼民法上會有消滅時效制度的目的了。 小榮手上有一張借據,是18年前小榮的好朋友小華在他人生低谷中跟他借了20萬,本來約定借款後3年還,但小華沒還,中間小榮也沒有找小華要過。

民法880條: 第一卷

:萬一這個房屋有分別向5個人借款,當無法清償時執行價金償還時,會依照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第三順位等依序取得償還金額。 若時效中斷的事由結果有取得確定判決或與判決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的話,如果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如:前開日常頻繁交易之2年時效),重新起算的時效期間增加為5年。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自瑕疵發見後隔日起算1年。 民法880條 10年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自行為時起)。 一般民事請求權,如:借款、買賣價金、違約金、不當得利等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