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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除了在訴訟當中和解條件的賠償以外,通常排除掉刑事責任之後,雙方家長仍可以獨立提出民事訴訟,請求針對身為監護人親權被破壞等身分法益的侵害要求精神賠償(精神慰撫金)。 但畢竟刑法第18條第2項之減刑是「得」,法官還是有權決定不減刑,硬要判刑也是可以的。 兩小無猜條款和解 所以立法者還是希望設置一個條款,讓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之年齡相若的年輕男女 ,一律減輕或免除其刑。

未成年性關係非合意的狀況下,則屬刑法「強制性交罪」,依刑法第221條第1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針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強制性交罪者,則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依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兩小無猜條款和解 情竇初開的青少年,若僅是因為年齡未達法規年紀,而落入刑法重罪實在過於嚴苛,進而衍生出兩小無猜條款適用,不過本條必須以雙方合意為前提。 從我國法的規定、及社會現狀來看,可能是傳統家父長體制的影響,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似乎不是獨立的個體,反而比較像是家長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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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目前給予彈性,在14至18歲之間,讓一定範圍內與未成年人的兩情相悅性行為,可以減輕或免除刑責。 依刑法227-1條規定,若雙方均是18歲以下之人合意情況犯與幼童性交猥褻罪,可減輕或免除其刑,須告訴乃論。 雖然立法者為了保護未成年的性自主權,訂立了與未成年被告的相關刑責,但當雙方均為未成年,出於對性的好奇而你情我願發生性行為的情況下,不慎觸犯刑法,若皆處以刑法重刑會過於嚴苛。 陳靜平認為,其實任何家庭、不分社經地位都有可能面臨兩小無猜案件,一旦雙方提告的話,原本不好的親子關係將更撕裂,父母轉而仰賴社工、諮商師協助修復。 且在兩小無猜案件中,由於雙方當事人互為加害人與被害人,父母往往會要求子女作偽證,導致子女產生焦慮與衝突,既不想違背父母,又不想害交往對象之後有案底。 陳靜平說,通常和解是兩小無猜案件最後的結果,但補償卻常與金錢畫上等號,形塑出用金錢彌補貞操權及親權的現況,甚至出現把子女當生財工具的父母。

教師輔導機制不能少 除了法令懲罰之外,後續輔導也非常重要。 楊益風說,未成年人如果發生性行為,學校按規定必須通報。 而通報的目的是為了解決問題,但實際情況是,老師通報之後並無法解決問題,通報的學校以及老師反而遭遇上級更多的監督與壓力。 另一方面,在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時,社會期待老師有能力輔導解決,但在教育現場中,絕大多數的老師並未受過相關訓練,最多僅受過3天的訓練課程。 許多教師在面對學生發生性行為時,根本沒有專業能力進行處理。 楊益風表示,政府應該做的事情是將專業人力引進校園,才能從根本解決問題。

兩小無猜條款和解: 什麼是兩小無猜條款?

至於您提到的「兩小無猜條款」,乃是刑法第227條之1的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您可依據此條,減輕或免除其刑。 「兩小無猜條款」得使十八歲以下之人減輕或免除其刑,並不會造成男性比較吃虧。 林倩芸律師專精於民事訴訟代理、刑事辯護及告訴代理、非訟案件、醫療糾紛、勞資爭議、家事婚姻、國家賠償、不動產買賣糾紛、契約撰擬及審核、法律意見提供等。 兩小無猜條款和解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要是因為立法者認為未成年人的身心靈發展尚未健全,對於「性」的認知也尚未成熟,無法為自己的性自主權做出良好成熟的判斷,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特別設立了與未成年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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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用被子把阿文的身體卷起來,然後四個人把他舉在頭上抬出門口,其他人帶走了阿文的衣褲當作證物。 一個警察在離開前對妮可說:「這個人因年滿十八歲,並且和未滿十六歲的妳,發生性行為。觸犯刑法第227條與幼童性交猥褻罪,山鳥市警察隊依法將他帶走。」說完奪門而出。 A:妨害性自主指違背被害人的意思,或對於無抗拒力之人或不知抗拒之人,或利用有一定權勢之關係機會,或施以詐術等,對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者。 兩小無猜條款和解 日前的一篇文章中,提到有少年在15歲時就已申請服務(這意味著當時就算有人願意幫他,也仍然是違反刑法第227條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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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若成年人(滿18歲之人)與未滿16歲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時,不符合刑法第229條之1告訴乃論,會依非告訴乃論罪論之。 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刑法中俗稱 「兩小無猜條款」 的227-1條。 要了解227-1,就得先看227與幼童性交,猥褻罪的規定。 兩小無猜條款和解 A:實務上常發生此種狀況,通常建議注意對方提告時間及蒐集事後雙方聊天紀錄等證據後,尋求細心、專業的性自主權律師替自己在法庭上做有利的答辯。

  • 小安爸爸瞪大眼睛,不可置信地看著兒子坐在偵查隊辦公室訊問筆錄,電腦螢幕上的刑事偵訊筆錄,小安的身分是「被告」,罪名欄是「妨害性自主罪」,他一看頭都暈了,小安媽媽陪在一旁紅眼眶,不時啜泣。
  • 對於未成年孩子涉及刑事案件,最擔心的莫過於父母,深怕因一時錯誤造成孩子未來深遠影響,況且妨害性自主類型案件刑責相當重,若遇上兩小無猜條款的相關案件,也就是未滿18歲之人因與對方合意發生性行為之情況而被提告。
  • 她認為自己是孩子的媽媽,即使對少女再怎麼生氣,但她仍然愛她,所以願意主動打破僵局,逐漸放手相信少女,不再處處約束;並主動和少女互動,試圖拉近親子關係。
  • 也就是說,不管與你發生關係的對象願不願意,只要他跟你發生關係時,他(她)未滿十六歲,你的行為都是不法的。
  • 《刑法》第227條「當然不能廢!」紀冠伶直言,孩子根本沒有意願可言,因為什麼都不懂。

由於兒童身體的發育尚未完全,《刑法》在許多地方都可以看的到保護兒童的色彩。 或是兩個人都未滿16歲,互相均觸犯此罪,雖然刑法第18條第2項已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罪可以減輕其刑、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的情形下也可能不需要以刑罰處理。 告訴乃論就是要主動提起告訴以後檢察官和警察才偵辦,只要不主動提,即使檢察官、警察知道這件事也不會主動偵辦,這就是「兩小無猜條款」。 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又是兩情相悅,沒有任何暴力脅迫再加上雙方父母又不提告,可以免去刑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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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 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這也只是在量刑上予以減免,並無解於本質上仍被認定是犯罪行為〉,對當事人來說,情竇初開的美麗經驗,可能瞬間成為一輩子充滿創傷與悔恨的回憶。 不過一名網友表示,他近日睡午覺時,接到台積電面試電話,但因為剛睡醒,頭腦還沒清醒,… 母親體悟到打罵的方式對女兒無效,因此調整自己對女兒的態度。

由於雙方同時都是保護的對象,因此為了處理這種情況,《刑法》設下了兩道牆。 首先,依據《刑法》第229條之1,未滿18歲之人為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第二,《刑法》第227條之1規定,未滿18歲之人為第227條之行為,減輕或免除其刑。 你的情形可能已經涉及刑事責任(準強制性交)的問題,對方可以刑事起訴之後再附帶民事訴訟向你請求損害賠償,你可就雙方通訊紀錄附理由具狀至地檢署並且與對方家屬達成和解已爭取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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勵馨整合長年的服務經驗,提出「兩小無猜除罪化」的修法方向。 勵馨基金會研發專員陳靜平表示,2014年共服務746名性侵害被害人,其中有321名未成年(佔43%),這321名當中,有149名屬合意性行為,也就是所謂的兩小無猜案件(佔46.4%)。 《刑法》第227條規定,與未成年人性交或對未成年人猥褻者,依對象的年齡不同,分別科以不同的刑責。 從《刑法》第227條的文字來看,應該是處罰與未成年人「合意性交」的情況,因此,在強制性交的場合並不適用,而需要回到第222條或第228條處理。 A:兩小無猜條款為告訴乃論,所以如果雙方和解是可以撤回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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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母親藉由和少女同睡,偷偷觀察少女行為反常的原因。 直到某天,母親趁少女睡著之際,打開正在通話中的手機,看見和對方的訊息內容,才知道少女與對方已發生性行為。 母親當時非常生氣,詢問少女整件事的細節,但她沒有主動告知老師少女發生的事,也沒有報警處理。 「妨害性自主罪」保護「性」的自由決定,對於未滿 14 歲或 16 歲的人格發展中的未成年人,即使不違反未滿 14 歲或 16 歲之人的意願,或者是出於自願,在法律上仍是構成犯罪。 在兩小無猜的案件中,因為並沒有違反意願,所以不太可能由被害者本人提出告訴(更準確來說,被害者其實不想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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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被告無法證明自己無罪,只要檢方跟法院無法證明被告有犯罪行為,那麼就應該要下無罪判決。 然而與之相關的「兩小無猜條款」(第227-1條),平時性態度略偏保守的勵馨基金會卻主張應除罪化,教人霧裡看花。 兩小無猜條款和解 不過,兒少情慾與成年人剝削問題之間的愛恨糾葛,還真不是一兩個條文可以交代清楚。

  • 但須注意關於未成年性行為法規上有許多限制,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男女較欠缺性自主同意能力,擔心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未健全…
  • 由於這樣已足以讓少年們有性慾的出口,因此第227條不需要全廢,也可避免有年齡差距時的性侵無法舉證的情形。
  • 所以兩個未滿 14 歲國中生互相發生性行為,都要各自面臨相當刑責。
  • 陳靜平認為,其實任何家庭、不分社經地位都有可能面臨兩小無猜案件,一旦雙方提告的話,原本不好的親子關係將更撕裂,父母轉而仰賴社工、諮商師協助修復。
  • 今天要跟大家分享的是刑法中俗稱 「兩小無猜條款」 的227-1條。
  • 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性侵害犯罪是指刑法中的性交犯罪與猥褻犯罪。
  • 但須注意關於未成年性行為法規上有許多限制,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男女較欠缺性自主同意能力,擔心未成年人的身心發育尚未健全,對於性的認知尚未成熟,所以特別立法保護未成年人,然而若行為人也是未成年,法律上會有特殊規定,以下詳細說明。
  • 若犯罪情節輕微,男方不宜受“刑事處分”,法官通常會命其向被害人道歉及損害賠償,並施以訓誡或交付保護管束。

但無論家人如何反對,少女依然表示她愛他,想要嫁給他。 這情況導致的結果就是,教職人員寧願學生「就算有做也不要說出來」,於是要嘛不過問,要嘛用恐嚇方式禁止談情說愛;學生若知道老師有通報義務,自然也就更不可能說出口,那麼後續也就有了意外懷孕、違法墮胎、廁所產子、中輟就業等常見的社會問題。 例如,對熟睡者進行性交行為,實務上便只適用乘機性交罪(第225條),而不是同時符合強制性交罪(第221條)和乘機性交罪。 另外,本文也試著減少使用「孩子」這樣的指稱,也期待與讀者們相互提醒:懂事與不懂事不是一線之隔,也跟年齡並非絕對相關。 明白了這些,就更應該把握時間,透過先聖先賢的留下來的風水方法,去探求在這個人生空間中,我們需要怎樣來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