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意義上對債的理解恐怕很多朋友說不上來,其實法律上對債是有相關定義: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 在債的一方,作為欠債的債務人被賦予了許多權利,如同時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債權無效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 先訴抗辯權舉例 通常我們在為保證人時,都會在契約書上看到「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究竟先訴抗辯權可否拋棄呢? 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一之規定「本節(保證)所規定保證人之權利(包括先訴抗辯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但是,有時候債權人為使自己能夠獲得更多保障,且不願意承受必須先向債務人求償未果的風險,因此直接要求保證人放棄上述權利,讓債權人得不先向債務人求償,逕行請求保證人履行債務。 288條:「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外,他債權人之權利,仍不消滅。前項規定,於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等,都是永久性抗辯權的案例。 當事人因行使不抗辯權而中止履行時,應當及時通知對方。 這是對對方權利的必要保護,雙方及時瞭解情況後,可以提出異議,或採取補救措施,等等。
先訴抗辯權舉例: 法律論壇
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於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 台灣民法學者洪遜欣先生認為,抗辯權是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尤其是拒絕請求權人行使請求權的對抗權。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 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四、因其他債務(包括各順位抵押權及普通債權)不履行,致遭法院查封拍賣時,本人無條件履行點交義務,倘本人因故不在場,任由 乙方 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
《瑞士債務法》第495條規定:債權人僅於保證契約成立後,因主債務人破產,破產緩期,債權人為必要注意之追索並做成損失證書,主債務人將其住所遷往國外致無法在瑞士為請求,或因將住所遷往國外,致權利追訴發生重大困難時,始得向保證人請求支付。 混合擔保中,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提供物保,債權人未就該財產行使擔保物權,而直接就全部的債務要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時,提供擔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連帶債務依據民法第273條規定,是債權人可以自由選擇對連帶債務人的其中一個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分的給付,而連帶債務還沒有完全清償完畢之前,全體債務人仍然要負擔連帶責任。
先訴抗辯權舉例: 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怎麼行使,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第四,将催告与追索义务同时加以规定,综合调整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关于先诉抗辩权的权利和义务,《日本民法典》就采用这种立法例,分别规定催告与检索之抗辩。 《日本民法典》第452条规定: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得请求向主债务人为催告;但主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或行踪不明者,不在此限。 其第453条规定:债权人虽已依前条之规定催告债务人,若保证人证明主债务人有清偿能力,而且容易执行时,则债权人应先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为执行。 其第455条还规定:保证人已依第452条及453条之规定为请求,但债权人怠于催告或执行,致事后不能由主债务人为全部之清偿责任时,保证人于债权人即时可受清偿之限度内,免除其义务。
抗辯權人得在雙務契約之對方未為履行時,由我方行使抗辯,要求對方需付雙務契約之義務,同時拒絕自己義務之履行,但如對方已完成債務之履行後,其抗辯權即消滅。 再例如,民法第265條不安抗辯權之規定,亦屬於一時性抗辯權。 又如,民法第745條先訴抗辯權規定,債權人未對主債務人強制執行而效果前,連帶保證人得抗辯主張拒絕給付。 就像,太太是先生的連帶保證人,銀行為請求房貸的債權,不可以先向太太要求給付房貸款項、利息、違約金等,以免被抗辯。 故銀行必須先向先生強制執行未果後,方得向太太行使其債權。 實踐中還有一些人認為,先訴抗辯權可以在執行程式中行使,即當尚未執行債務人的財產時就要求保證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拒絕履行。
先訴抗辯權舉例: 你知道「抗辯權」是什麼嗎?
再按第756條之3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 先訴抗辯權舉例 先訴抗辯權舉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若無約定保證期間,依第756條之4規定,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先訴抗辯權的設定,便是他們通過法律實踐和理性思考所找到的最佳方案:在債權人未向債務人追索而請求保證人履行時,保證人有權拒絕;當債權人就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後,再由保證人代為履行。 這樣既維護了保證人的利益,又使債務人獲得了融資的機會,同時還不影響債權的實現。 可見,先訴抗辯權是公平正義之理念在保證制度中的產物。
先訴抗辯權舉例: 抗辯權限制
抗辯權的這一特點與訴訟法上的權利未發生抗辯和權利消滅抗辯不同。 權利未發生抗辯主張對方的請求權根本沒有發生,權利消滅抗辯則主張對方的請求權雖曾一度發生,只是在以後因清償等原因而歸於消滅。 訴訟法上的這兩種抗辯均否認相對方請求權的有效存在。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萬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十三、諾債務人 所提供之資料 諾有任何不實 將可即刻 提告 願受詐欺罪論處 任由債權人自由處置,絕無異議,並放棄一切先訴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先訴抗辯權舉例: 抗辯權是什麼意思?
(參閱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 (二)連帶保證人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 2.後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適用於有先為給付義務的雙務合同中。 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一方存在先為給付的義務,在其未為履行義務前,無權請求對方履行義務,而對方對其請求享有拒絕的權利。 如果先履行一方的履行不符合約定條件,則後履行一方享有拒絕履行其相應履行請求的權利,這是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範圍。 如果先為給付義務的一方在履行義務之前,發現對方的財產、商業信譽或其他與履行能力有關的事項發生明顯惡化時,可以主動中止履行義務,此為不安抗辯權的適用範圍。 既然先訴抗辯權屬于民事實體權利,那麽該權利行使與否取決于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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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已经在一审程序中行使了,否则法院不可能在判决中明确只有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 如《瑞士債務法》第485條規定:債權人僅於保證契約成立後,因主債務人破產、遺產緩期、債權人為必要注意之追索並做成損失證書、主債務人將其住所遷移國外無法在瑞士為請求或因其住所遷至外國,致權利訴追發生重大困難時,始得向保證人請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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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行使一定權利時,抗辯權人可以拒絕給付或阻止其權利行使。 前者可以永久排除請求權人給付(例如:時效抗辯),後者則只能暫時阻止請求權人行使權利(例如:同時履行抗辯權)。 處理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保證人在一審中沒有進行抗辯,即喪失了先訴抗辯權,因此作出不利於一般保證人的判決。
先訴抗辯權舉例: 保證保險
員工誓約書稱:「因貴公司事情或自己服務上有所失宜」為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事由,亦違反第12條強制規定而無效。 先訴抗辯權舉例 另外縱使有「不敢異議」的規定,原則上受僱人並不因此失去訴訟權;如有爭議,仍可提起訴訟等救濟程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56條之1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次按第756條之2規定,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先訴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 處理結果:保證人並未喪失先訴抗辯權,可以以此抗辯債權人的清償債務的請求權。 理由是依據《擔保法》第17條第2款和第3款規定,可知該案中保證人並沒有喪失先訴抗辯權,抗辯權的放棄需採取書面明示形式。 上述三項措施,其實質是賦予保證人享有“順序利益”或“後訴利益”,即債權人應首先向主債務人起訴,在主債務人不能清償時,才可以向保證人起訴,否則保證人有權拒絕,這便是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根據這一改革,保證人的債務不再完全等同於主債務人的債務了,從而使保證“真正取得了它現有的附加行為的特點”。
先訴抗辯權舉例: 同時履行抗辯權
因此,為人作保時,所保證之範圍,除了主債務外,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等均包括在內,縱使在立約當時並未約定保證之範圍,但對於主債務之原本、利息及因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所生之損害,以及附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均負有償還之保證責任。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此為民法第745條所定保證人之「先訴抗辯權」。 訴訟時效是指 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 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 抗辯權。 在法律規定的 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 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 合同法中的雙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三大抗辯權是歷來民法考試的重點。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此似為人事保證契約,若可避免擔任,應盡量避免,以免公司對對方無法求償,均對您求償之。 五、 先訴抗辯權舉例 合約成立後,雙方不得違約,若甲方違約不賣,應將已收金額款項償還乙方,若乙方違約不買, 甲方得以要求乙方付新台幣壹萬元罰款,並有權收回該車。
先訴抗辯權舉例: 普通抵押權:( 擔保的是已發生的債權。( 設定後擔保的債權金額原則上不會變動,債權受償後,抵押權雖未經塗銷,仍失其效力。( 抵押權擔保債權之利息、違約金皆有優先受償權利(民法第861條第1項)。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先訴抗辯權舉例 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陳述之訴訟上權利 一般民眾如果接到警察局或調查局的約談通知時,擔心驚慌之餘,建議先找律師諮詢可能遭遇到的法律問題,並請律師陪同在場作筆錄,筆者並非因本人身為律師為製造業績才如此建議,而是在處理案件過程中,經與… 服務超過100種產業、30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先訴抗辯權舉例: 行使法權
大陸法系國家的民法典、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及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均未對抗辯權下一個明確的定義。 只有我國的《擔保法》第二十條第二款對抗辯權做了明確的規定,它將抗辯權定義為:“抗辯權是指債權人行使債權時,債務人根據法定事由,對抗債權人行使請求權的權利。 狹義上的抗辯權即包括: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權、保證中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合同法中的同時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和順序履行抗辯權。
先訴抗辯權舉例: 法律起源
先訴抗辯權是在保證債務中,保證人雖對債權人不享有要求其對待給付的權利,但並不等於保證人僅承擔義務而不享有任何權利,保證人對債權人仍然享有一些權利,只不過這些權利均屬於消極的、防禦性權利即抗辯權。 但是,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不同之處,是他與連帶債務有些相似,債務人與連帶保證人對於債權人負有連帶責任,連帶保證人也沒有先訴抗辯權可主張。 連帶保證的定義,他也是由債權人與債務人、債權人與保證人三方所構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一樣是有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主債務,以及債權人與連帶保證人間的保證契約,用以擔保主債務。 保證即人的擔保,是以第三人的信譽為擔保來保障債權實現的一種手段。 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其債務時,該第三人按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擔保方式。
保證,甲仍有使用收益權,進入公司行號任職之職務保證,形成權,乙不得以其與甲間之買賣關係對抗丙。 2 ,故必須有他人行使請求權,條文依據§ 11 Ⅱ。 實務上,銀行是有可能要求貸款一方同時提供人保及物保,主要還是基於債權的確保,以便將放款的風險降至最低。 現代各國立法雖都承認在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但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往往受到不同程度的限製。
先訴抗辯權舉例: 保證保險的分類
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並不是消滅其請求權。 一般來說,「放棄先訴抗辯權」,是指債權人不必等到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而無效果,就直接向保證人求償,這對保證人是比較不利的。 先訴抗辯權舉例 不過依您的敘述,員工到職切結書應該沒有牽涉保證契約,因此公司切結書中所寫的放棄「先訴抗辯權」,一般來說都是誤用,而應該是指「預先放棄訴訟權利」。 然而公司要求員工預先放棄訴訟權利的這個約定,顯然是對員工不公平的,因此這個約定基本上是無效的。 當公司依據切結書對員工做處分時,員工仍然可以主張訴訟權利,而不受該約定拘束。
先訴抗辯權舉例: 吳于安律師簡介:服務超過100種產業、300間公司(包括上市櫃公司及數十間年營收破億之公司),也是各大協會、學會、公會等特聘法律顧問及講師,對於民事、刑事及行政爭訟案件都有豐富的實戰經驗。
第十三條: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您擔任保證人,且銀行債務保證人通常都是連帶保證,連帶保證無先訴抗辯之問題,就是債務人。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立切結書人乙方 因積欠 丙方 oo萬元,故將讓渡之xx廠牌,牌照xx-1234車輛,讓渡予丙方無條件使用,直到立切結書人乙方於民國100年12月31日前償還積欠丙方oo萬元後,丙方無條件將xx廠牌,牌照xx-1234車輛歸還乙方。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